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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行政指导

发布时间: 2021-03-30 19:50:21

A. 行政指导属于行政行为吗

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方法,谋求相对人人同意或协力,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之行为。简言之,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行为。
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

B. 关于行政指导的叙述中,那一项是正确的

选C,我是这样猜测的,首先,行政指导不是法律,因此不具有法律所特有的法律强制力,更不可能直接产生法律后果,因而AB两项排除;行政指导不是行政命令,是一种劝诫性质的,不是强制性的,因而需要对方对方的同意。
行政指导(administrative guidance)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能、 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方法,谋求相对人同意或协力,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之行为。简言之,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行为。 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

C. 行政指导的意义

1.行政指导可以防止行政机关和相对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失衡。
2.行政指导可版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权。
3.行政指导可以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4. 行政指导可以切合大众心理和社会需求,凸显部门的服务职能,符合落实执政为民理念、建设服务性政府的要求。(节选自《应用写作》杂志《在全省系统工商行政指导工作现场会上的汇报》)

D. 行政指导有哪些具体措施

实现“五化”

(一)建章立制,行政指导制度化

在深化原有的各项制度基础上,完善企业联络员制度、行政指导工作考核奖惩制度、信息调研工作制度、典型案例评析制度等,实现行政指导工作制度化。

(二)健全机制,行政指导规范化

规范正确的工商行政指导行为,是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的有力保障。具体要求如下:

1、一般行政指导项目规范

一般项目是指各部门在日常巡查等工作中实施的食品安全台帐、营业执照悬挂不规范等等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具体行政指导。各部门经调查了解,认为需要实施行政指导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理由、依据、实施者等事项,与有关行政相对人进行商谈、协商或其他方式的交流,以取得理解和配合。对于需要行政相对人事先作相应准备的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应当提前告知行政相对人,并给予行政相对人合理的准备时间。

各部门实施行政指导的一般项目的步骤,根据实施行政指导的实际情况,可以自行适时灵活地实施。各部门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得到行政相对人同意并在其协助下进行。实施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有权了解实情、陈述理由、提出意见,行政指导部门对此应作出解释或说明理由。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的,行政指导部门应当进行调查了解,掌握真实情况,结合实际与行政相对人协力对该指导项目进行专门调研,拟订方案,提供相关示范文本。行政相对人采纳行政指导意见的,行政指导部门应当帮助行政相对人具体实施,以提高所实施行政指导的质量和效果。

2、重大行政指导项目规范

重大行政指导项目是指行政指导部门实施的涉及不特定行政相对人的抽象行政指导,以及实施可能对特定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可能在一定区域或相关行业中产生重大影响的具体行政指导。例如:重点项目的行政指导等。

行政指导部门需要实施行政指导的重大项目,应当填写申请上报县局备案。同时附上行政指导文件草稿和实施方案、指南、意见等相关的材料,文件草稿应尽可能规定行政指导的相关事项,重点是指导对象、内容、条件、手段、步骤、注意事项等,以使行政指导具有可操作性。办公室负责审查行政指导申请。在接到提议机构的立项审批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对文件草稿加以研究,认为符合重大行政指导项目立项条件的,应提出同意立项意见,由局长批准(含副局长);认为不符合立项条件的,应告知提议机构,并说明理由。提议机构与办公室就有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局长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批准立项的重大行政指导项目,所在的行政指导部门应当将详细方案提交局长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实施。

3、实施行政指导监督

行政指导监督是指工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指导行为进行检查、督促、纠正的活动。行政指导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坚持层级监督与自我监督相结合、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相结合、纠错与改进相结合、监督与促进相结合,确保依法行政。法制监察股是主管行政指导监督的工作机构,负责对行政指导行为组织实施专门监督,各部门应当依照其职责规定,配合做好行政指导监督工作。行政指导监督采取法制机构专门监督、各部门自我监督相结合的形式。监督机构在对行政指导行为进行监督过程中可以查阅、复制与被监督行政指导行为有关的档案资料,可以向被监督部门及承办人员了解有关情况;被查询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完整提供有关资料,据实作出答复。

(三)创新方式,行政指导信息化

以现有内部网络为基础,建立行政指导应用信息平台,各单位将本单位行政指导典型事例、行政指导建议书、市场巡查预警通知书、行政指导培训记录以电子文档形式放入行政指导平台,并上报县局存档,更加方便各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四)立足职能,行政指导系统化

把行政指导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作来抓,使行政指导渗透工作的方方面面。各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及其管辖范围,在日常巡查、监管工作中采取助导、引导、劝导、疏导等方式,通过开展登记事务、年检验照、食品安全、消费维权和商标、广告、合同管理以及纠正违法行为、查处违法案件等日常监管行政指导,促进行政指导工作融入工商工作的方方面面。同时,积极拓展行政指导对象,除了个体工商户、企业等经济组织外,把消费者、市场主办方和各类行业协会等也作为行政指导的对象,加强对他们的行政指导工作。

(五)摆上议程,行政指导日常化

将行政指导与工商职能进行有机结合,将行政指导作为目前市场监管的一项日常工作,实现日常监管行为方式的转变,使行政指导步入日常化的轨道。

实施“六个一”工程

“一领导一分局(股室)、一分局(股室)一项目、一项目一试点”。即,县局领导班子每一名领导主抓一个分局的行政指导工作,一个分局确定县内的一个重点项目作为分局年度内的重点行政指导项目,在确定的重点项目中选择一个试点单位作为具体的行政指导联系点,跟踪开展全程行政指导。
三、工作任务分解

办公室负责行政指导工作中的部门协调、日常指导、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及工作考核、总结和典型经验的推广。

法制监察股负责对行政指导工作社会效果的回访评价;配合办公室对行政指导工作进行督察检查。

注册登记股负责在行政许可的全过程运用行政指导的方法,帮助各类市场经营主体规范地进入、退出市场,帮助企业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大对改制企业的帮扶力度。逐步探索建立核准名称提示制度、新型企业登记指导制度、名称核准反馈管理制度。并在建立制度的基础上,采用适时公开工商部门在办理登记事务过程中掌握并作适当加工的信息资料,供相对人参考;通过明确所需材料、提供示范文本、指导规范填报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正确申办各项登记事务;指引停业、被吊销企业依法退出出市场等。提示分期出资登记的企业按期缴足注册资本,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提示企业及时办理年检手续;提示营业执照经营期限或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企业,及时办理证照重新登记或变更登记。指导各分局在实行个体工商户、企业登记、年检工作中运用行政指导。

企管股负责落实企业工商联络员制度等,涉危行业预警制度的全面落实。

经济检查股负责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事前预警告诫、事中纠正制止、事后教育规范,通过解释、感化、说服、规劝、劝阻、警示等行政指导方式,使行政相对人认清利害关系、知晓法律法规,自觉、自愿纠正违法行为,杜绝一罚了之,防止违法反复;对一些有违法苗头的相对人给予预警提示,帮助其及时纠正,避免违法;对一些轻微违法行为予以告诫规劝,及时消除违法;指导相关企业和经营者辨别传销活动与直销活动,指导企业依法取得直销经营资格,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同时从指导规范广告经营行为,引导企业利用商标战略促进发展的角度,开展行政指导。指导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引导企业充分认识商标品牌的重大意义、取得商标专用权。指导企业加强商标使用管理、正确选择和应用商标、在市场营销中突出商标的宣传。指导企业申报驰名、著名商标和做好实施商标专用权保护的长远规划。指导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正确认识和把握广告经营活动,依法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对于广告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户外广告中未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广告主未按规定程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广告经营者未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承接、审核、档案管理)、新闻单位刊播广告没有明确标志的、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广告业务未签合同的、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模糊不清、用语不准确等不规范行为,加强指导、提示、建议,促进广告经营活动依法开展。

市场规范管理股负责展销会登记、经纪人管理和合同监管方面的行政指导。充分发挥行政确认职能所掌握的相关信息的作用,适时公开,供相对人参考;推行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签约行为,尤其是要建立合同帮农行政指导工作机制,指导农业合同双方依法规范订立、变更、解除合同,支持和规范订单农业;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依法签约,诚信守约,并将其信用情况列入企业信用监管之中;完善经纪人备案公示制度,指导经纪人的经纪行为。指导各分局在市场巡查和各项专项整顿工作中运用行政指导。

消费者权益保护股负责食品安全监管与指导,督促食品安全制度的健全、规范与落实;指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登记制度,指导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加强食品安全防控;引导食品经营户加强对法律责任及义务的认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指导有条件的经营户建立食品快速检测制度;指导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经营者履行市场开办者的义务,督促落实自律制度;指导12315四级网站依法解决消费纠纷;引导村镇、学校、社区、市场、企业加强消费维权;定期收集、汇总、整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及咨询等有关信息进行分析,形成指导性意见和政策性建议,向社会公布。指导各分局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运用行政指导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个私协负责对县招商引资及重点项目的行政指导工作。

维管办负责对县内维修行业规范性经营行政指导工作。

消协负责协助消费者权益保护股对经营者自律制度建设进行行政指导。
四、工作要求
(一)突出重点,设定和实施具有工商行政管理特点的行政指导项目。坚持以行政指导项目为载体,紧紧围绕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和工商监管的薄弱环节,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维权护权、服务经济发展等一些重要监管领域和工作环节,重点实施商标兴企定位指导、招商引资全程指导、改制企业靠前指导、特困户经营指导、县域经济发展定点指导,以及首次轻微违法不处罚、年检验照零处罚等指导项目。每个分局和县局相关职能股室今年都要选择一项有代表性的项目作为年度行政指导项目,发挥工商职能对该项目进行全程行政指导,抓出实效。各单位于4月25日前将2009年行政指导项目计划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县局办公室。
(二)领导挂点,指导四个重点项目。为切实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县的农业、食品、矿山、石材等重点行业,成立相应的四个重点行政指导项目小组,由县局党组成员分别挂点,县局有关股室和单位分别牵头负责对每个项目进行具体行政指导。四个重点行政指导项目小组分别为:石材工业行政指导项目小组,由刘俊生局长挂点指导,责任单位县局办公室和甲山分局;农业产业行政指导项目小组,由付文杰副局长挂点指导,责任单位县局市场股和六沟、安匠分局;矿山工业行政指导项目小组,由赵万民纪检组长挂点指导,责任单位为县局企管股和高寺台分局;食品工业行政指导项目小组,由宫树忠副局长挂点指导,责任单位县局注册登记股和城关分局、上板城分局。
(三)强化落实,开拓创新,努力提升行政指导工作的水平和实效。
1、制定方案。各业务部门和各分局根据职能分工并结合实际分别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实施方案,于5月5日前报县局办公室。

2、创新方式方法。各业务股室要根据自身的业务职能,提出具体可行的行政指导工作指南,并在做好上述几方面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行政指导范围,创新、丰富行政指导的内容、方式和方法,使行政指导工作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3、开展调研。各部门及各分局按照县局及本部门安排在全面开展行政指导的同时,要围绕解决影响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重点问题和共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6月中旬以前,上报1篇有份量的调研报告。

4、搞好结合。在具体工作落实中,各部门和分局做好抓典型示范与全面推动相结合,注重指导的连续性,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积极创新方法,努力提高实效,在破解市场监管难题,推进标本兼治,规范市场秩序长效机制建设上取得明显成效;在服务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全民创业、开放开发、新农村建设、消费维权和党委、政府决策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5、加强协调。机关业务股室与基层分局加强横向和纵向工作协调,机关各业务股室既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做好对各分局行政指导工作的指导工作,同时对各分局行政指导项目工作中涉及到须各业务部门配合的,各部门要主动地搞好配合,一旦推出现推诿、不配合的问题,将追究相关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年内,县局各业务股室、基层各分局应抓好并总结一个以上指导项目的实施和总结,并提交1篇以上重点项目指导成果报告。此项工作将列入行政指导年终考核。

(四)加强反馈,认真做好行政指导工作总结上报及信息和宣传工作。各单位要不断总结和提炼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的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查找存在的不足,对好的做法要及时给予推广,对存在的不足要及时进行完善,并及时地将本单位开展行政指导情况报县局。同时,各分局要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做好年度行政指导工作计划、落实、抓项目、总结、典型案例上报、总结经验推广、对外扩大宣传以及档案管理工作。

E. 行政命令与行政指导有什么区别

行政命令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命令、指示、规定、制度等形式,对行政相对人提出明确要求,比如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等。接到行政命令后,行政相对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某种对应性表示。显然,行政命令具有强制性、规范性特点,属于刚性类型的行政行为。

行政指导属于柔性类型的行政行为,具有引导性、建议性特点,主要以引导、奖励、建议、示范等形式,引导市场主体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行政指导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尊重行政指导对象的完整性,不随意打断其发展的连续性,不破坏其正常的生产秩序;二是不强迫指导对象改变原有的生产模式,只是引导其主动转变生产经营方式,绝不能越俎代庖。

F. 什么是行政指导

答: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的指导、劝告、建议、说明、提醒、警示等柔性管理行为。 它具有非强制性、示范引导性、广泛适用性、柔软灵活性、方法多样性、选择接受性、沟通协调性等诸多特点和方法,它与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资助等非强制手段一道,构成柔性管理行为体系,在经济与社会管理领域发挥着积极作用。而在传统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模式中,行政机关单纯依赖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刚性手段,此类刚性执法方式好似重拳出击,立马见效、立显权威,但也易于激化矛盾、引起反弹,激化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对立和冲突。鉴于行政执法工作任务重、要求高、人手不足、手段不够,行政机关如能积极采用行政指导等柔性管理方式,与那些刚性手段相配合,实行刚柔相济的行政执法,更有利于实现以人为本、行政为民的现代行政法治目标。 应当说,行政执法中的行政指导方式并不是地方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主观随意提出的,而是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并结合实际需要采行的。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实施纲要第九条明确提出:在改革行政管理方式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和行政合同等非强制方式的作用。正在制定中(已经过第一次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第六条就专门规定:行政机关实施非强制性管理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可见,积极采用、优先适用柔性行政指导管理方式,乃是立法和制定政策的原意。 行政执法中的行政指导做法,是对原来行政执法中零星、不全面的教育和指导工作进行总结归纳,逐步探索出的规范化、制度化、高效化的柔性执法方式。执法工作中通过具体化的行政指导措施实现柔性管理理念,通过积极、规范地采用行政指导这种柔性执法方式,能实现刚柔相济的交通安全行政执法,有利于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实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现代行政法治理念,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现代社会是多元、复杂的利益博弈过程的集合体,特别是当下我国正处于深化改革、社会转型之际,利益矛盾与冲突迭起,这对行政监管、行政执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指导作为典型的柔性执法方式,是行政执法机制创新、方法创新的产物,有助于调处人民内部矛盾,能够契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但它毕竟属于一种新事物,需要在实践中改进、完善、总结、提高。同时,尝试运用行政指导并不是要完全取代刚性执法手段,行政指导是和行政处罚(以及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刚性方式)相结合共同发挥作用的一种行政执法方式,行政执法实务中既不能为了追求行政处罚而忽视行政指导,也不能因推行行政指导而抛弃行政处罚。

G. 行政指导的分类


行政指导有无具体的法律依据为标准
可分为有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和无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前者是指有法律、法规、规章等明文规定的,后者则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论何种行政指导均应遵循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做到合法、合理。
行政指导的对象是否具体为标准
可分为普遍的行政指导和个别的行政指导。前者是针对不特定的行业、地区和行政相对方进行的,后者则是针对特定的行业、地区和行政相对方进行。后者是前者的延伸和发展,是前者的具体化。
以行政指导的功能差异为标准
可分为规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和助成性行政指导。规制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对妨碍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加以预防、规范、制约的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相对方之间发生利害冲突而又协商不成时,由行政机关出面调停以求达成妥协的行政指导。助成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行政相对方出主意以保护和帮助行政相对方利益的行政指导

H. 行政指导的主体包括哪些详细点。。。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执行的主体是具有行政权的行政专机关和社会组织。
行政指导:属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运用非强制性手段,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之非行政强制性行为。 通常采取说服教育、示范、劝告、建议、协商、政策指导、提供经费帮助、提供知识技术帮助等一系列非强制性行政手段。属于事实行为,不可诉。行政合同:行政机关之间,或者行政机关和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特定目标,与其他行政主体以及行政相对人之间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行政契约,可诉。

I. 行政指导有哪些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
二、自愿性原则
三、正当性原则
具体有:

一,必要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应基于以下主观认识,即采取行政指导的行为方式会比一
般行政行为产生更好的客观效果而实施行政指导.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基本目的,
在于维持一个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如果通过非权力行政行为也能达
到这一目的,或者可以降低行政成本,行政主体完全可以作出选择,采用非权力行政行为
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因此,如果实施行政指导的客观依据存在,行政主体就不应为显
示权力而实施权力行政行为;同样,如果实施行政指导的客观依据不存在,行政主体不能
为规避行为的法律责任而实施行政指导行为.

二,自愿性原则
自愿性原则是指行政指导应为行政相对方认同和自愿接受.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含
义:第一,自愿性意味着行政相对方接受行政指导完全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
!"#
第二章行政指导的原则与作用
能是在受他人意志支配下作出的"接受".这是自愿性原则的本质要求.第二,自愿性意
味着行政相对方对行政指导是否接受具有选择权.行政指导实质上是为行政相对方的
决策提供一个可选择的方案,它对行政相对方如何决策没有约束力,只有说服力.第三,
自愿性还意味着行政相对方接受行政指导后产生了不利后果,一般只能由自己承担而不
能归咎于作出行政指导的行政主体.

三,正当性原则
正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指导必须最大限度地保障行政相对方对行政指导的可接受性.
因为行政指导是以行政相对方接受为产生预期作用的前提条件,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含
义:第一,行政指导的正当性必须以其合法性为前提,没有行政指导的合法性,行政指导
的正当性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这里的"法"即包括成文的法律规范,也包括高于法律
规范的法律精神.第二,正当性体现了行政指导是一种以理服人的"软性"行政活动,行
政指导过程本身也应当是一个说理的过程.行政主体正是通过这一说理过程向行政相
对方展示行政指导的正当性,期望行政相对方尽可能接受行政指导.第三,正当性可以
约束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指导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如前所述,行政指导的多样性决定
了行政主体在行政指导过程中拥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行政主体在行政指导过程中遵
循正当性原则,可以确保行政指导中的自由裁量更具有可接受性.

J. 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指导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行政指导没有强制性不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
也因此: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而行政指导不可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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