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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9号指导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3-29 17:06:20

『壹』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如何在审判中引用 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版

适用法律条权文时,一般不引用指导性案例编号,引用案例中适用的法律条文。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自2010年11月26日公布并施行,法发〔2010〕51号)
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贰』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至今发布了多少批了,在哪能找到全部案例

您好,指导性案例专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程序编选的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公开发布的案例。截止目前为止共有16批87件,在在最高人民法院网址上即可查询。附网址:网页链接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叁』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总共多少

目前,最高法院共发布了13批64个指导性案例。
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第一批4个(1—4号);
201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第二批4个(5—8号);
2012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第三批4(9—12号)个;
2013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第四批4(13—16号)个;
2013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第五批6(17—22号)个;
2014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第六批6个(23—26号);
201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第七批6个(27—31号);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第八批6个(32—37号);
2014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第九批7个(38—44号);
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第十批8个(45—52号);
2015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第十一批8个(53—56号);
2016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第十二批4个(57—60号);
201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第十三批4个(61—64号)。

『肆』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至今发布了多少批了,在哪能找到全部案例

您好,指导性案例专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程序专编选的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属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公开发布的案例。截止目前为止共有16批87件,在在最高人民法院网址上即可查询。附网址:网页链接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伍』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有几卷

【指导性案例】 所选案例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为主,同时,精选了部分最高人专民法院直属接裁判的具有指导性的案例。 【裁判规则】 通过对案件争议焦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后形成的并为裁判结论所确立的规则,是案例的核心内容、灵魂所在,对法官在同类案件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具有启发、引导、规范和参考作用。 【理解与适用】 作为本丛书核心内容,突出对所提炼裁判规则解读的指导意义,以超越个案审判的视野,研究案例所体现的法律规则、法律原理、法律精神以及裁判方法、裁判理念等核心价值,达到将裁判规则适用于类案的效果。 【法律拓展】 对与裁判规则相关联理论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深入探讨,以期能够较为全面地阐释裁判规则的精髓,推动对法律的理解、阐释与适用,从而拓宽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渠道。

『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全文

第一条 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
(一)社会广泛关注的;
(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
(三)具有典型性的;
(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
(五)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和报审工作。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对本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对本院和本辖区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建议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第五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关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推荐。
第六条 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对于被推荐的案例,应当及时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报请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指导性案例,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每年度对指导性案例进行编纂。
第九条 本规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根据本规定清理、编纂后,作为指导性案例公布。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柒』 最高人民法院第56号指导案例的裁判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您好,最高法指导案例一般都是正确的,在第56号指导案例中: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对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由此可知,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在案件二审或者再审时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根据管辖恒定原则,案件管辖权已经确定,人民法院对此不予审查。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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