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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关于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2021-03-28 09:15:29

① 中央政法委出台意见防止冤假错案 意见具体内容是什么在哪里可以看到

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强调,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侦查机关移交案件时,应当移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全部证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批准或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作出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意见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于定罪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人及其亲属闹访和“限时破案”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

意见强调,切实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辩护权利。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不得扣压,应当及时转送或者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

中央政法委机关近日召开会议进行专门研究部署,要求政法各单位结合正在深入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新一轮司法改革,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意见落实到执法司法每一个环节、每一项工作,以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不断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

② 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 全文哪里有

网上搜索一下,就可以得到。
不过,依我看,这种条文没有什么法律效力,只是个意见,不是必须遵守的,办案机关想遵守就遵守,不想遵守就不遵守。

下面谈谈,我国公检法系统内,冤假错案频发之原因分析

1、表层的原因:

1)、不是故意而为:对业务不精通,犯错误;疏忽大意等等

2)、故意而为:

①错误的荣辱观 比如,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

②更有权势的人指使

③收取了他人财物,而避免自己被告发

公检法的某位办案人员收受了某位行贿人一万元以上的财物,为了不被行贿人抓住把柄,控告他受贿,而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从而使行贿人与受贿人共同触犯刑法,避免自己可能被行贿人控告的风险。因为,按照我国目前的刑法,国家工作人员,只要收受他人财物五千元以上,就触犯了刑法,构成受贿罪,而行贿人要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行贿罪,要有两个构成要件,第一、行贿的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第二,行贿人是为了“不当”的利益而行贿,就是说只要是“正当”的利益,行贿人给受贿人多少财物都是合法的,不会触犯我国刑法。这样,该受贿人为了自己不被该行贿人告发,必然要为该行贿人谋求一些“不当”的利益(在这里,就是冤假错案),使得该行贿人也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行贿罪。两个人在此事上,都犯罪了,通常情况下,谁也不会告发谁的,因而,该公检法的办案人员,虽然收受他人财物,但依然是安全的。

一般情况下,五千元以上(不包括五千)一万元以下(不包括一万)的财物,公检法的办案人员是不敢收取的,会直接拒绝行贿人,因为,这种情况下,他通常抓不到你犯行贿罪的把柄,怕你以后会告发他们受贿。五千元以下(包括五千元)的财物,他是敢收取的,只是他可能不会为行贿人做得满意,甚至什么也不做。因为,在这个数额下,他并没有触犯受贿罪,所以不怕你告发他。一万元以上(包括一万元)的财物,他肯定是敢收取的,而且会让行贿人满意得超出想象,因为,他不但会让你得到你“正当”的利益,还会让你得到“不正当”的利益,以保全自己。

④不给钱,就往重了搞,重到让你死;给了钱,就往轻了弄,轻到你无罪。

⑤伺机进行打击报复等等原因。

2、深层原因:

1)权力过大,不进行有效的约束、监督;

比如,大量使用“应该”“可以”等等不确定的词语对公检法工作人员进行约束,却并没有明确规定“应该”“可以”的适用条件,致使,在现实生活中,“应该”“可以”往往需要用金钱权力来换取,而没有权、没有钱的老百姓却享受不到自己“应该”、“可以”得到的东西。那些本不“应该”、本不“可以”的人,却因为有钱有权而得到了本不“应该”、本不“可以”的东西。

大多“应该”办到的东西,公检法各部门都是能办到的。如果出于公平正义的考虑,它们都是必须办到的东西。比如:刚刚出台的《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大部分都是这种情况。其中第一条是这么规定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外,应当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进行;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这样“应当”以后,即使办案人员不这么做,也不会受到处罚。于是,这个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不会约束到公检法的任何人,他们依然会我行我素。如果这样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情况紧急不得不现场讯问外,必须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必须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约束效果就不一样了。

想要起到约束作用必须用“必须”“不得不”等等确定的词语来约束,并规定如若办不到必须受到的处罚,处罚力度必须要能达到警戒的作用。不这样做,跟没规定几乎没有区别。

监督权最终都落在了公检法的上级领导上,但上级领导要么受了贿,要么与下级有良好的个人关系,于是,总是不愿意真正行使监督权。最容易遭遇不公对待的人民老百姓,没有真正的监督权。

2)处罚过轻,达不到警戒的目的。

比如,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对财物进行估价的工作人员,如果做出了错误的估价,被发现后,只是罚款五千元而已。如果有人行贿他更多的财物,比如一万元,并且他被发现在评估报告上捣鬼,那么,10000元-5000元=5000元,他还赚取了五千元。更何况,不是每个被捣鬼的评估报告,都会被发现。所以,这样的处罚未免就太轻了,无法达到警戒的目的。然而,在对公检法工作人员的规定中,却大量存在着这类不起作用的处罚。事实上,有处罚,跟没处罚,没什么两样。

3、更深层次的原因:制定法律的人并不纯洁,不想用公平正义这一法的基本原则来约束自己。

4、需要注意的是:社会主义的法律,除了一定要体现公平正义这一法的根本原则外,一定还要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观、道德观。

③ 审薄在即 政法出台“防冤假错案指导意见”什么意思

审薄在即,中央政法委突然专门出台首个防冤假错案指导意见,要求内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容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提出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于定罪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 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不能因舆论炒作和“限时破案”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 于是,有乐观人士认为是给审薄的法官戴上了紧箍咒。 其实,纵观现今形势, 依旧是恶人当道。瘟神没有被否定,造蛋糕,破党恩的人还掌权。特别是提倡破党恩的人还很牛B,还心存灭党的想法。其实他的破党恩理论,就是告诫大家,你的幸福与否与党无关,让人们渐渐疏离党,让大家清醒地“认识到”党只是一个社团组织,是一个宗教而已。特别是他去美国,说中美仅仅是经济问题,没有政治问题。言外之意,做买卖什么都可以卖,但谈政治,有些东西就不能卖了。用心极其险恶。 没有斗争,结果不会因一个《意见》而理想。

④ 冤假错案新规定有哪些

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强调,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侦查机关移交案件时,应当移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全部证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批准或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作出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意见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于定罪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人及其亲属闹访和“限时破案”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

意见强调,切实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辩护权利。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不得扣压,应当及时转送或者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

中央政法委机关近日召开会议进行专门研究部署,要求政法各单位结合正在深入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新一轮司法改革,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意见落实到执法司法每一个环节、每一项工作,以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不断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

⑤ 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指导意见的文件号是多少全文内容

没有,五千年文化,历朝历代,老百姓只能任人鱼肉。

⑥ 18年前的案子再审难点在哪

由于案件间隔时间长,那么有些证据会丢失,或者是证据链断裂。但是,提问者如果确定自己涉及的案件被法院误判,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错案的,当事人有依法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对确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复查。经复查,认为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请)抗诉、再审。人民检察院对本院及下级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处理决定,依据法定程序及时纠正。

⑦ 我坚信党为民司改治理司法腐败纠正冤假错案杭州公安对赵俊惨无人道刑讯逼供办案浙江高院用非法证据定案变

当事人如果确定自己涉及的案件被法院误判,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错案的,当事人有依法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对确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复查。经复查,认为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请)抗诉、再审。人民检察院对本院及下级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处理决定,依据法定程序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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