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指导意见
『壹』 请问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是什么性质的法律文件其效力如何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简称中国证监会)容宣告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制开始形成。国务院证券委是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构。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
所以证监会应该属于省部级国家机关的执行机构,其《关于在上市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应该被划入部门规章的范畴。
『贰』 怎样解读《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解读《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
——五部委解读《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新华网北京9月14日电(记者华晔迪、赵晓辉、许晟)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这是新时期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纲领性文件。14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吹风会,国资委副主任张喜武、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财政部部长助理许宏才、工信部副部长辛国斌、人社部副部长张义珍介绍《指导意见》相关情况。
通过市场化改革将国企打造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把国有企业打造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充分激发和释放企业活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引领力,是贯穿《指导意见》的一条主线,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张喜武说。
《指导意见》通篇体现这一改革取向,具体措施主要包括依法落实企业自主权,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推动企业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促进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等。
推进国资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势在必行。张喜武说,关键要抓好“一个转变、两个清单、三个归位、四个重点”:“一个转变”就是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两个清单”是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边界,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做到该管的科学管理、决不缺位,不该管的要依法放权,决不越位;“三个归位”就是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一级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将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四个重点”就是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
监督必不可少。张喜武强调,国有企业改革首先要加强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一条重要经验和根本保障。《指导意见》提出一系列措施,集中体现为筑牢“四道防线”: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专项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健全“六个机制”:建立健全核查、移交和整改机制,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意见反馈整个机制,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问责机制,健全反腐倡廉长效机制。
分类型、多方式推动国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在介绍混合所有制改革情况时,连维良说,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目标是,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具体推进中,对于不同类型企业将区别对待。连维良说,一是区分“已经混合”和“适宜混合”的国有企业:对通过实行股份制、上市等途径已经实行混合所有制的国有企业,要着力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资本运行效率上下功夫;对适宜继续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二是区分商业类和公益类国企。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企,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定位。
三是区分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等不同层级。集团公司层面,在国家有明确规定的特定领域,坚持国有控股;在其他领域,鼓励通过整体上市、并购重组、发行可转债等方式,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子公司层面,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二级及以下企业,以研发创新、生产服务等实体企业为重点,引入非国有资本,加快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
对于具体怎么混,连维良表示,将鼓励多种方式。一方面,要鼓励非国有资本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参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控股,参与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资本运作平台作用,通过市场化方式,以公共服务、高新技术、生态环保和战略性产业为重点领域,对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强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连维良说,要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持股。
积极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工作
许宏才说,改革和完善现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目标就是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指导意见》提出,要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许宏才说,今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指令主要通过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平台,通过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以“市场化”的方式往下层层传导,规避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真正实现政企分开。
他说,在中央层面组建中央级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方式,可以避免出资人和企业之间叠床架屋和拉长委托代理链条,有利于进一步理清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之间权责关系。这还需要通过试点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今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将在各自的空间和领域内调整优化资本布局,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公司将具备一定的资本规模。许宏才说,2015年,国资委、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中央管理的110多家企业中积极推进包括直接授权试点在内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工作。
在全民共享国有资本收益、增进社会福祉方面,许宏才说,将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到2020年提高至30%,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在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时,将实行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政策,以利于解决代际公平问题和缓解未来养老金缴费的压力。
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
在谈到国有企业薪酬分配制度改革时,张义珍说,《指导意见》为深化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下一步将抓紧研究制定深化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推动建立健全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相适应的工资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
一方面,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结合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和分类,分类实施改革,逐步扩大竞争性国有企业工资决定自主权,对部分收入过高的企业,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政策;另一方面,指导国有企业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由企业参考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结合市场竞争程度和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岗位职责和绩效贡献自主决定不同岗位人员工资,合理拉开内部工资分配差距,增强关键岗位和核心人才的薪酬竞争力。
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此番《指导意见》明确,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
具体来讲,张义珍说,一是坚持分类关系,对由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企业负责人,重点是严格规范薪酬结构,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形成机制,对通过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其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二是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对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其基本年薪根据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确定;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确定其薪酬要考虑所在企业的不同功能性质、不同经营规模的区别以及本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等方面的差异性,加强经营业绩考核。
强化国企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指导意见》提出“发挥国有企业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制造强国战略中的骨干和表率作用”。辛国斌就此表示,国有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实施制造强国战略,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实体经济发展,必须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重要作用。
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给我国制造业发展带来重要机遇。当今,我国在相当一些领域与世界前沿科技的差距都处于历史最小时期,已经有能力并行跟进这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实现制造业的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辛国斌说,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在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建设制造强国中,应重点在以下六个方面充分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一是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快核心技术、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提升核心竞争力;二是坚持两化深度融合,深化互联网在制造领域的应用,全面提升智能化水平;三是坚持质量品牌为先,不断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和“中国制造”整体形象;四是坚持推行绿色发展,加强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工艺、装备的研发和应用,积极构建绿色制造体系;五是坚持突出战略重点,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先进轨道交通装备、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为重点,推动优势和战略产业快速发展;六是坚持推进结构调整,加强企业间战略合作和兼并重组,优化国有企业布局,增强国有经济整体功能和效率。
『叁』 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 修订了哪些内容
第一章 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
熟悉投资银行业的含义。了解国外投资银行业的历史发展。掌握我国投资银行业发展过程中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股票发行方式的变化、股票发行定价的演变以及债券管理制度的发展。
了解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条件。掌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条件。了解国债的承销业务资格、申报材料。
掌握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的总体要求。熟悉承销业务的风险控制。了解证券承销业务中的不当行为以及对不当行为的处罚措施。
了解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熟悉核准制的特点。掌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内容,以及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监管。了解中国证监会对投资银行业务的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原则、方式、条件和程序。了解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概念、资格及其法律地位。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性质、内容以及章程的修改。掌握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差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要求和变更程序。
掌握资本的含义、资本三原则、资本的增加和减少。熟悉股份的含义和特点、股份的分派、收购、设质和注销。了解公司债券的含义和特点。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定义和行为规范、股东大会的职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运作规范和议事规则、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和会议记录。掌握董事(含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产生程序,董事的职权、义务和责任,董事会的运作规范和议事规则,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职权,董事长的职权,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的决议程序。了解经理的任职资格、聘任和职权,经理的工作细则。掌握监事的任职资格和产生程序,监事的职权、义务和责任,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监事会的运作规范和监事会的决议方式。了解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的一般规定、利润及其分配、公积金的提取。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和分立概念及相关程序,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概念及相关程序。
第三章 企业的股份制改组
熟悉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和要求。掌握拟发行上市公司改组的要求以及企业改组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熟悉股份制改组时清产核资的内容和程序,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及折股、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和无形资产的处置,资产评估的含义和范围、资产评估的程序,会计报表审计。掌握股份制改组法律审查的具体内容。
第四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
掌握发行承销过程中的具体保荐业务;熟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掌握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验证、招股说明书摘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辅导报告的基本要求。
掌握主板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辅导要求;了解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的目录和形式要求。了解主板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发审委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工作。了解发行审核委员会会后事项。掌握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要求。
第五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
了解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总体原则、基本目标和内容。了解新股发行改革第二阶段的主要改革措施。
掌握股票的估值方法,了解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基本要求。掌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与定价的制度。
掌握股票发行的基本要求,掌握战略投资者配售的概念与操作,掌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概念及其实施、行使和披露。了解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掌握网上网下回拨的机制安排;掌握中止发行及重新启动发行的机制安排。
熟悉首次公开发行的具体操作,包括推介、询价、定价、报价申购、发售、验资、承销总结等;了解网下电子化发行的一般规定;掌握承销的有关规定。要求掌握主承销商自主推荐机构投资者的机制安排。
掌握股票上市的条件与审核。掌握股票锁定的一般规定,掌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的特别规定;掌握股票上市保荐和持续督导的一般规定;熟悉上市保荐书的内容。熟悉股票上市申请和上市协议。了解剩余证券的处理方法。
熟悉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的保荐和持续督导的内容;熟悉中小企业板块发行及上市流程。
掌握创业板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等操作上的一般规定;熟悉创业板推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掌握推荐创业板上市的鼓励领域及产业;熟悉创业板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有关规定。
熟悉创业板发行及上市保荐书的内容;了解创业板上市成长性意见的内容。掌握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六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掌握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信息披露方式、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熟悉招股说明书的编制、预披露和披露要求及其保证与责任,了解招股说明书的摘要刊登、有关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信息的散发。掌握招股说明书的一般内容与格式。
熟悉路演、申购、询价区间公告、发行结果公告的基本内容。了解确定发行价格后,披露网下申购情况、网下具体报价情况的机制安排。
熟悉股票招股意向书及上市公告书的编制和披露要求,股票招股书意向书及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掌握创业板上市招股书及其备查文件的披露、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等信息披露方面的特殊要求。
第七章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掌握新股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基本条件、一般规定、配股的特别规定、增发的特别规定。熟悉新股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申请程序。掌握主承销商尽职调查的工作内容。掌握新股发行申请文件的编制和申报的基本原则、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以及文件目录。
熟悉主承销商的保荐过程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程序。
掌握增发的发行方式、配股的发行方式。熟悉增发及上市业务操作流程、配股及上市业务操作流程。
熟悉新股发行申请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规定及各项内容。了解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时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
第八章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熟悉可转换债券的概念、股份转换及债券偿还、可转换债券的赎回及回售。掌握可转换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募集资金投向以及不得发行的情形。了解可转换债券发行条款的设计要求。熟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价值、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值及其影响因素。了解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主要动因。
熟悉可转换债券发行的申报程序。了解可转换债券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熟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程序。
熟悉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方式、配售安排、保荐要求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网上定价发行程序。掌握可转换债券的上市条件、上市保荐、上市申请、停牌与复牌、转股的暂停与恢复、停止交易以及暂停上市等内容。
熟悉发行可转换债券申报前的信息披露。掌握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的基本要求。了解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披露的基本要求。了解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完成后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以及持续性信息披露的内容。
熟悉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概念。掌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要求,包括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满足的条件,以及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具备的条件。了解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主要条款设计要求和操作程序。
第九章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掌握我国国债的发行方式。熟悉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的承销程序。熟悉国债销售的价格和影响国债销售价格的因素。
熟悉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申报文件、操作要求、登记、托管与兑付、信息披露。了解次级债务的概念、募集方式以及次级债务计入商业银行附属资本和次级债务计入保险公司认可负债的条件和比例。了解混合资本债券的概念、募集方式、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及商业银行通过发行混合资本债券所募资金计入附属资本的方式。
熟悉我国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募集资金投向和不得再次发行的情形。了解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款设计要求及有关安排。熟悉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的额度申请、发行申报、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了解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类承销商的资格审查和风险评估。熟悉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申请上市的条件、上市申请与上市核准。了解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上市的信息披露和发行人的持续性披露义务。
熟悉企业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注册规则、承销的组织、信用评级安排、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及其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
熟悉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的特点、发行规模要求、偿债保障措施、评级要求、投资者保护机制和信息披露要求。
熟悉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条款设计及相关安排。了解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程序、申请文件的内容。熟悉证券公司债券的上市与交易。了解公开发行证券公司债券时募集说明书等信息的披露以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债券的持续信息披露。了解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的信息披露。
熟悉资产证券化的各方参与者的角色。了解资产证券化发行的申报程序、申请文件的内容。熟悉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操作。了解公开发行证券化产品的信息披露。了解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
了解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十章外资股的发行
了解境内上市外资股投资主体的条件。熟悉增资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条件。熟悉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方式。
熟悉H股的发行方式与上市条件。熟悉企业申请境外上市的要求。了解H股发行的工作步骤以及发行核准程序。
熟悉内地企业在香港创业板发行与上市的条件。熟悉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的具体规定。了解外资股招股说明书的形式、内容、编制方法。熟悉国际推介与询价、国际分销与配售的基本知识。
第十一章公司收购
熟悉公司收购的形式、业务流程、反收购策略。
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概念;熟悉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熟悉要约收购规则、协议收购规则以及间接收购规则;了解收购人及相关当事人可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情形和申请豁免的事项;熟悉上市公司并购中财务顾问的有关规定;熟悉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熟悉上市公司收购共性问题审核意见关注要点。
熟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的基本制度、适用范围、并购方式、要求及涉及的政府职能部门;了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与登记;掌握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有关规定;熟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反垄断审查;熟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了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其他有关规定。
了解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遵循的原则;熟悉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要求;熟悉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的资格要求;熟悉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程序;熟悉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后的变更及处置。
第十二章公司重组与财务顾问业务
熟悉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了解《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掌握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界定;熟悉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熟悉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和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掌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掌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后再融资的有关规定;熟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熟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共性问题审核意见关注要点。
掌握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适用事项;熟悉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的构成、任期、任职资格和解聘情形;熟悉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职责,熟悉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规定、权利与义务以及回避制度;熟悉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会议的相关规定;了解对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监督的有关规定。
掌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的业务许可和业务规则;熟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了解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的填报要求。
『肆』 如何解读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综合来看,优先股的推出无论是对于需要解决融资需求的上市公司,还是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投资工具的角度,都是对现有资本市场的一个有益补充,符合建立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方向。同时,此次《指导意见》对优先股的交易形式、税收减免方面也做了积极的安排,这有助于优先股的推广和普及。但考虑到实际对优先股能够具备较强使用需求的上市公司比较有限,同时,优先股对于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可能形成的资金分流作用和对普通股可分配利润的占用作用可能对二级市场普通股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综合起来,长远来看优先股对于A股市场将带来积极的意义,但在短期内优先股制度在A股的实际使用意义可能比较有限,或需要更长时间体现。
展优先股试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优先股作为兼具股票和债券特征的新型融资工具,理论上能够提供上市公司更多的融资工具选择。对于上市公司而言,选择优先股发行最大的好处在于不必稀释普通股股权和出让投票权而达到融资要求。而在对从此次《指导意见》中提及的优先股的设置方式来看,发行方可以自主设计的优先股条款非常灵活,包括可以决定固定利率/浮动利率、是否必须分配利润、如利润不足以分配是否需要累积到下一个财年、是否有权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与普通股股息分配、以及可设定优先股可转换和可赎回的条件。这有利于根据上市公司不同的情况设计符合自身特点和需求的融资方案,灵活程度比普通股和企业债发行更高。
优先股要想真正在A股市场作为融资工具被广泛使用,需要考虑究竟有哪些公司会愿意选择优先股融资。从海外经验看,优先股大多用在市场流动性紧张,甚至熊市时期。此时上市公司普通股和债券发行都遇到困难,优先股是解决这类在困难时期,自身处于财务困难状态,而股票估值低的公司融资需求的比较好的工具。而在现在的中国,金融体系的独特特点是:经营不善,股票估值较低的上市公司大多是大盘蓝筹类股票,由于中国金融体系的扭曲,即使是经营状况一般,以国有银行为主体的中国银行体系也依然在贷款方面对这些上市公司予以支持,企业债市场也不会对他们关闭,这使得需要承受股权稀释可能和较高分红要求(7%以上)的优先股融资吸引力有限。而对于另一类同样需要资金,但是估值较高的成长类民营上市公司而言,在高估值时期通过增发股票融资(只要能确保公司控制权)是一种更为便宜的融资方式。
四类公司将有优先股融资需求。现实意义上,对优先股融资存在较为明显需求的上市公司数量比较有限,这些公司可能主要集中在4类:一类是行业本身受独特的资本监管要求约束的银行,优先股提供了金融债不能满足的被计入一级核心资本的资格,这能帮助可能在巴塞尔三标准下达不到银监会一级核心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商业银行达标; 第二类是在如果能够允许部分国有企业将存量的国有股股本转化为优先股,将有助于提高国有上市公司整体的分红比例,同时一定程度上给体积巨大的国有蓝筹股“瘦身”,改善上市公司治理,但从现有的《指导意见》看,还未涉及有这方面的调整;第三类是能够收购高ROE的其他公司资产或者业务、同时又不具备普通股再融资能力(市净率低于1倍等)的上市公司;第四类是负债率较高、已经再发债的公司,主要在电力等行业。
展优先股试点对投资者的影响
对于二级市场投资者而言,优先股提供了更多的投资工具作为选择。优先股相对债券,为投资者提供了更高的回报率,而相对于普通股,则提供了更高的对利润和资产的求偿权,这有利于投资者根据回报率和安全性的综合考虑,拥有更多可供投资的选择。
《指导意见》中的一些安排可能在进一步加强优先股的吸引力:一方面,《指导意见》允许了优先股的公开发行和公开交易,这使得相对定向发行和柜外交易的安排,目前的设计给予了优先股更高的流动性;另一方面,《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投资者获得的优先股股利将享有免税待遇,这构成了优先股相对普通股的一个明显优势;因此,优先股将给对现金管理,需要注意资产负债匹配的社保基金、保险、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构成较大的吸引。
《指导意见》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投资优先股的比例不受现行证券品种投资比例的限制,也就意味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优先股不会对其他证券投资品种(如普通股、债券)造成直接的挤出效应。
展优先股试点对股票市场的影响
优先股对市场整体影响偏中性:
利好更多在于优先股有助于减轻股票市场的融资压力,尤其对于低估值、大市值、负债率高、盈利能力较高、且现金盈利能力稳定(具备分红能力)的公司集中的银行、电力、建筑、交运类行业,优先股被应用的预期相对更高,由于可能会增厚EPS,将对这些行业构成一定程度利好。
优先股和普通股共同分配企业税后利润,因此优先股的股息支付会给普通股的股息支付造成一定分流影响,客观上也会形成与普通股投资的竞争作用。
悸堑接畔裙晒上⒌乃笆占趺庥攀埔约敖细叩墓上⒙剩部分普通股投资者可能会将手中的普通股(尤其是较稳定的大盘蓝筹股票)以及部分债券换成优先股,尤其是保险、社保、企业年金等长期机构股东。
在未来,如果对于优先股的使用探索能够更近一步,比如引入对现有国有股存量普通股本转换为优先股的试验,将可能在相当提升国有普通股的吸引力,从而给整个市场带来更大的活力。
『伍』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的指导意见全文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精神,为了积极推动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深入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
二、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转变发展方式。
三、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应当符合国家对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和相关规定,遵循市场规律,尊重企业意愿,平等保护各类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时,应当通过产权市场、媒体和互联网广泛发布拟引入民间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
五、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引入民间投资,应当优先引入业绩优秀、信誉良好和具有共同目标追求的民间投资主体。
六、民间投资主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
七、民间投资主体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八、民间投资主体之间或者民间投资主体与国有企业之间可以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共同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境外投资。
九、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或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应当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国有股东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或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时,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除国家相关规定允许协议转让者外,均应当进入由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认的产权市场公开竞价转让,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十一、从事国有产权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积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功能,有序聚集和组合民间资本,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十二、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引入民间投资,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企业章程,依法履行决策程序,维护出资人权益。
十三、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引入民间投资,应按规定履行企业改制重组民主程序,依法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安置职工,做好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偿还拖欠职工债务等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十四、改制企业要依法承继债权债务,维护社会信用秩序,保护金融债权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陆』 汽车维修业指导意见 汽车维修概念股上市公司有哪些
汽车配件概念股:1、轮胎橡胶类上市公司轮胎是汽车的重要部件之一,1913-1926年,因发明了帘线和炭黑轮胎技术,为轮胎工业发展奠定了基础。子午线轮胎的特点是帘布层帘线排列的方向与轮胎的子午断面一致(即胎冠角为零度),由于帘线的这样排列,使帝线的强度能得到充分利用,子午线轮胎的帘布层数一般比普通的斜线胎约可减少40—50%。帘线在圆周方向只靠橡胶来联系。风神股份(600469):公司是国家520户大型重点企业、世界轮胎23强(06年数据)、中国轮胎出口基地,是国内最大的全钢载重子午线轮胎生产企业之一(目前位居国内第5位)和最大的工程机械轮胎生产企业(产能稳居国内第一),主要生产“河南”牌工程机械轮胎、“风神”牌全钢载重子午线轮胎、斜交载重汽车轮胎,共计7大系列500多个规格品种,具有年产500多万套、工业产值63亿元的生产能力。双钱股份(600623):公司主营子午线轮胎和斜交轮胎生产和销售,全钢载重子午线轮胎国内市场占有率位居行业前列,公司产品规格品种较为齐全,为国内一汽、重汽、沃尔沃等30余家重点汽车制造厂生产配套轮胎,生产规模、销售收入和盈利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ST黄海(600579):公司通过一家老牌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主要经营橡胶轮胎的制造、销售和橡胶化工产品的开发、生产及销售以及相关汽车零配件和服务。s佳通(600182):S佳通在世界轮胎巨头佳通集团入主之后,竞争实力显著提升。公司持有福建佳通51%股权,福建佳通是佳通集团在中国的五大轮胎生产基地之一,其半钢胎生产能力在佳通轮胎五个工厂中排名第一,同时也是中国目前最大的半钢胎生产企业。黔轮胎A(000589):公司是中西部最主要的轮胎企业之一,旗下品牌包括“前进”、“大力士”、“多力通”等。公司轮胎产品主要包括载重汽车轮胎、工程机械轮胎、汽车斜交轮胎、汽车子午线轮胎、农业轮胎和实心轮胎六大系列上千个品种。其中全钢载重子午线轮胎和汽车斜交轮胎是公司的两大核心产品。000599青岛双星、002381双箭股份、300031宝通带业、600614鼎立股份、002211宏达新材、002224三力士、000887中鼎股份、601118海南橡胶、300169天晟新材、300237美晨科技、601058赛轮股份等。2、轮胎材料类上市公司巨轮股份(002031):公司是国内规模最大、技术水平最先进的子午线轮胎活络模具制造公司,在产品设计、制造、工艺、装备和质量等方面均已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连续五年销售收入和市场占有率全国第一。产品质量位居世界前三,并且是我国新版《轮胎外胎模具》行业标准起草单位。公司凭借近几年的打下的坚实基础,正从以汽车子午线轮胎模具单一产品为主向轮胎机械产业链延伸。黑猫股份(002068):公司是目前国内炭黑行业龙头,公司及控股韩城黑猫、朝阳黑猫拥有二条湿法软质和七条湿法硬质炭黑生产线,可生产六大系列21个品种软、硬质湿法炭黑,4.5万吨/年湿法软质炭黑、15万吨/年湿法硬质炭黑,居全国同行业第一位。受国家汽车产业振兴计划影响,国内汽车和轮胎企业开工率快速回升,轮胎企业的炭黑需求也开始转暖。神马实业(600810):公司拥有亚洲第一,世界第二的尼龙工业丝(布)生产基地,具备10万吨的尼龙66纺丝生产能力,公司的帘子布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在世界上仅次于美国杜邦,行业龙头地位突出,主导产品尼龙浸胶帘子布及尼龙66工业丝市场占有率达到30%左右,工业丝生产规模已扩增到近9万吨,居全球第二位,产品质量接近世界一流水平,产品60%用于出口,是我国极少数具有全球核心竞争优势的企业。公司还具备军工题材,其主导产品包括新型改性尼龙66帘子布是工程胎、军车用胎、航空胎、特种胎、高级乘用胎等的配套产品,占据我国军需市场很大份额,“神舟”五号、六号降落伞骨架材料就是由神马特品工业丝制造。福星股份(000926):福星股份是国家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湖北省“巨人工程”企业,主导产品为钢绞线、钢丝绳和钢帘线。公司经过不断调整优化,形成了以子午轮胎钢帘线为主的较为合理的产品结构,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子午线轮胎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新增年产2万吨子午轮胎用钢丝帘线”项目已完成,公司产能已经提高到5万吨,公司的战略目标是到“十一五”末年产能达到10万吨。恒星科技(002132):主要从事钢帘线、胶管钢丝、镀锌钢丝、钢绞线的生产和销售,其中镀锌钢丝、镀锌钢绞线的产销量位居全国龙头地位。产品广泛用于汽车轮胎、橡胶软管、电力电缆、架空电力线等行业。002442龙星化工、300108双龙股份、002073软控股份、000861海印股份、002337赛象科技、300121阳谷华泰、002593日上集团等。3、发动机类上市公司①、东安动力(600178):公司是国内最大的微型汽车发动机生产企业。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微型汽车发动机、变速箱、零部件及相关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主导产品是小排量汽车发动机(发动机排量都在2升以下)。公司开发的十几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发动机产销量长期位居国内同行业之首。作为国家重点扶持的512家大型国有企业,公司是我国最大的微型汽车发动机的开发及生产基地之一,拥有国家级技术开发中心,具有独立的发动机技术开发能力。②、潍柴动力(000338):公司是我国大功率高速柴油机的主要制造商之一,主要向国内货车和工程机械制造商供应产品,柴油机主要为重型汽车、工程机械、船舶、大型客车和发电机组等最终产品配套,并将配套市场由单一的重型汽车拓展到工程机械、大型客车、船舶、发电机组等多个领域。③、宗申动力(001696):国内知名的摩托车发动机生产企业。④、上柴股份(600841):公司以生产柴油机为主营业务,由工程机械市场为主逐步向车用市场和工程机械市场发展。同时,公司作为汽车和工程机械行业的配套生产商,有望受益于国家出台的汽车产业和装备制造业调整振兴规划。另外,上海汽车成为控股股东后,公司成为上汽动力基地,与上海汽车实现产品互补,形成协同效应。公司在保持工程机械主要动力供应商地位的同时,在车用柴油机领域,将依靠上汽集团在整车领域的强大优势,成为上海汽车的柴油机配套企业,同时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商用车系列车用动力平台,为的整车厂商提供各类产品。在车用柴油机领域,公司将重点形成与上海汽车商用车发展相协调的研发能力,以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商用车系列动力平台为目标,打造成为上海汽车商用车的动力基地。⑤、全柴动力(600218):公司依靠突出的技术、品牌优势持续快速发展,形成了以车用、农用、工程机械用为主的三大系列100多个品种的产品体系,并成为国内机械龙头之一。全柴动力在中小缸径柴油机行业中地位显赫,公司年产柴油机30多万台,包括农用柴油机、汽车柴油机,以及相关机械产品,开发的产品有6大系列100余个品种,功率覆盖2-90马力,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欧Ⅱ、欧Ⅲ多缸柴油发动机推出市场后大受欢迎。全国车用柴油发动机15家主要企业产销203万台,其中年产销量在10万台以上的5家,5-10万台的10家。公司产、销量在中小缸径柴油机行业位居前列。在轻卡行业排名前10位的汽车企业,与公司配套的就有5家。⑥、苏常柴A(000570)、石油济柴(000617)、江淮动力(000816)、云内动力(000903)、潍柴重机(000880)等。4、五金配件类上市公司002071江苏宏宝、002150江苏通润、600765中航重机、002164东力传动、600960渤海活塞、000519江南红箭、002347泰尔重工、002406远东传动等。5、轴承类上市公司000559万向钱潮、000595*ST西轴、000678襄阳轴承、002122天马股份、002046轴研科技、002050三花股份、600495晋西车轴、600592龙溪股份、002406远东传动、300095华伍股份、002553南方轴承、601218吉鑫科技等。6、零部件类上市公司000559万向钱潮、000665武汉塑料、000700模塑科技、000710天兴仪表、000760*ST博盈、000883湖北能源、000901航天科技、000980金马股份、002013中航精机、002048宁波华翔、002085万丰奥威、002101广东鸿图、600081东风科技、600093禾嘉股份、600112长征电气、600148长春一东、600151航天机电、600303曙光股份、600480凌云股份、600495晋西车轴、600507方大特钢、600520中发科技、600523贵航股份、600592龙溪股份、600609ST金杯、600660福耀玻璃、600676交运股份、600715*ST松辽、600742一汽富维、002126银轮股份、002213特尔佳、002256彩虹精化、000338潍柴动力、002190成飞集成、600960渤海活塞、600327大东方、002283天润曲轴、002284亚太股份、002297博云新材、600741华域汽车、600805悦达投资、600872中炬高新、600114东睦股份、000581威孚高科、002324普利特、002363隆基机械、002434万里扬、002448中原内配、002454松芝股份、300100双林股份、002472双环传动、601177杭齿前进、002488金固股份、002510天汽模、002536西泵股份、601799星宇股份、300176鸿特精密、002547春兴精工、002555顺荣股份、002590万安科技、002595豪迈科技、600765中航重机等。7、整车类上市公司000550江铃汽车、000572海马汽车、000625长安汽车、000800一汽轿车、000868安凯客车、000927一汽夏利、000951中国重汽、000957中通客车、600006东风汽车、600066宇通客车、600104XD上海汽、600166福田汽车、600178东安动力、600303曙光股份、600418江淮汽车、600565迪马股份、600609ST金杯、600686XD金龙汽、600760中航黑豹、600988*ST宝龙、600991广汽长丰、600213亚星客车、600375星马汽车、600501航天晨光、600262北方股份等。8、新能源汽车类上市公司000572海马汽车、000625长安汽车、000868安凯客车、000957中通客车、600066宇通客车、600104XD上海汽、600166福田汽车、600303曙光股份、600686XD金龙汽、600397安源股份、600213亚星客车、600418江淮汽车、600805悦达投资、000800一汽轿车、000927一汽夏利002594比亚迪等。
『柒』 如何解读国企改革指导意见
国企改革三大重点:分类改革如何落实
一问:分类改革如何落实?
指导意见中提出,要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其中第一步就是要划分国有企业不同类别。即“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发展需要,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
有专家指出,分类改革成为本轮国企改革的一大创新。不过,“国企数量和业务范围庞杂,如何分类将成为一个难题。”朱宁指出,“分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是一个挑战。具体来说,是应该按企业性质分类还是按业务分类?”
“如果一个国企中不仅包含商业类业务还包含公益类业务,这要如何处理?是需要把公益类的拆分出来单独运营吗?拆分或许对国企本身来说可能是好事,能够更轻量化运营商业类业务,但财务上的分割问题也是需要考虑的。”朱宁说。而有关这些疑问的解答,还有待配套方案的进一步细化。
二问:国企薪酬制度改革如何推进?
指导意见中对于大众所关注的国企薪酬分配也有所明确,具体要“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
14日,人社部副部长张义珍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吹风会上明确表示,国企改革不会引发新一轮降薪潮,针对相关问题已有全面方案,“对于过高偏高收入要调整,这对于整个工资结构和收入水平是一个规范,有关问题还会进一步研究。”
张义珍表示,将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建立与国企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的差异化分配制度。
朱宁认为,国企要进一步激励高管的创造力,而这就涉及到国企薪资改革。
“接下来国企高管的薪资要与企业业绩相挂钩,与贡献相匹配。”朱宁注意到,之前国企高管的薪资与企业规模比较相关,但与企业利润相关度较低,一些规模很大企业虽然未能实现较高的利润,但它的高管薪资反而很高。
朱宁认为,现在广受关注的国企高管“限薪潮”是国企薪资改革的其中一个方面,改革的另一个方面是要探索高管持股激励的办法,高管持股比例和持股方法是下一步需要考虑的问题。
三问:如何描绘混合所有制改革路线图?
在国企改革过程中,混合所有制改革始终成为热议的焦点。指导意见指出,要鼓励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在吹风会上介绍混合所有制改革时说,混合所有制改革要区分“已经混合”和“适宜混合”的国有企业。对通过实行股份制、上市等途径已经实行混合所有制的国有企业,要着力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资本运行效率上下功夫。
『捌』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是个什么性质的文件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属于行业规范,具有强制执行力。
《章程指引》规定的是上市公司章程的基本内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其章程中增加《章程指引》包含内容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对《章程指引》规定的内容做文字和顺序的调整或变动。上市公司根据需要,增加或修改《章程指引》规定的必备内容的,应当在董事会公告章程修改议案时进行特别提示。
高管包括董秘,这里的董秘是指董事会秘书,不是董事长秘书(小蜜)。
『玖』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的文件内容
一、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一)优先股的含义。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除本指导意见另有规定以外,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义务以及优先股股份的管理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二)优先分配利润。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以下事项:(1)优先股股息率是采用固定股息率还是浮动股息率,并相应明确固定股息率水平或浮动股息率计算方法。(2)公司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分配利润。(3)如果公司因本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不足而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是否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是否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5)优先股利润分配涉及的其他事项。(三)优先分配剩余财产。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四)优先股转换和回购。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发行人回购优先股的条件、价格和比例。转换选择权或回购选择权可规定由发行人或优先股股东行使。发行人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优先股回购后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五)表决权限制。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六)表决权恢复。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七)与股份种类相关的计算。以下事项计算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提交股东大会临时提案;(4)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认定控股股东。二、优先股发行与交易(八)发行人范围。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九)发行条件。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其他条件适用证券法的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条件由证监会另行规定。(十)公开发行。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1)采取固定股息率;(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就第(2)项和第(3)项事项另行规定。(十一)交易转让及登记存管。优先股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优先股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一致。(十二)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在发行文件中详尽说明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义务,充分揭示风险。同时,应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十三)公司收购。优先股可以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手段。上市公司收购要约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但可以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计算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以及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六条计算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时,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不计入持股数额和股本总额。(十四)与持股数额相关的计算。以下事项计算持股数额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1)根据证券法第五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认定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四条,认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三、组织管理和配套政策(十五)加强组织管理。证监会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稳妥地组织开展优先股试点工作。证监会应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指导意见,制定并发布优先股试点的具体规定,指导证券自律组织完善相关业务规则。证监会应当加强市场监管,督促公司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督促中介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十六)完善配套政策。优先股相关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应当遵循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会计标准。企业投资优先股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投资优先股的比例不受现行证券品种投资比例的限制,具体政策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外资行业准入管理中外资持股比例优先股与普通股合并计算。试点中需要配套制定的其他政策事项,由证监会根据试点进展情况提出,商有关部门办理,重大事项报告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