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电设施指导意见
A. 养老金入股充电桩,指导意见里有吗
充电桩概念龙头股
奥特迅(002227):V2G汽车充电平台:公司是最大的直流操作电源制造商,高频智能化充电模块对公司而言是成熟产品。公司的400V*30A大功率高频智能化充电模块在输送相同功率时,具有模块数量减少,大功率模块对节约充电站占地及采购成本等显著优势。公司和南方电网合作,完成了深圳大运中心、和谐两个电动汽车充电站以及134个充电桩的设备供应,具有突出的先发优势。
动力源(600405):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动力聚能科技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生产了电动车充电站设备暨充电柜、充电桩和充电监控系统、动力电池及储能电池管理系统等系列产品。
万马电缆(002276):与控股股东万马集团共同投资设立了浙江万马新能源有限公司,其中,公司占比达70%。公司此举意在进入电动汽车充电缆、充电桩、充电机及相关配套设备领域,并致力于为电动汽车充电站提供整体解决方案,从而促进公司在智能电网领域的进一步发展,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
上海普天(600680):2011年11月8日公告,公司拟变更2008年非公开发行剩余募集资金34503.12万元用途,其中32233.54万元用来增资上海普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资金投向为新能源充电终端系统集成项目及配套,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慢速充电终端系统以及快换充电终端系统等充电站配套设备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等。
国电南瑞(600406):2010年3月,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启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积极参与国家电网电动车充放电站建设并提供技术支撑。该项目有着很好的推广和应用前景,将成为未来智能电网非常重要的应用之一。据了解,国电南瑞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典型设计、关键设备研发、技术咨询服务、试点工程实施等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成功研制出电动汽车充电站监控系统、交流充电桩、计费系统公司是国家电网旗下实施充电站建设的主要力量,已经参与建设了多座“国家电网典型设计示范充电站”,如3月31日落成投运的唐山南湖充电站和4月19日扬州市吴州路电动汽车充电站
科陆电子(002121):电动汽车充电站相关产品:2010年11月公司自主研制开发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系列检测产品已研发成功,可上市销售。该产品的成功研制,将进一步巩固公司在该领域的优势地位,增强公司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公司成功中标深圳建设的首批电动汽车充电站项目,为该充电站提供直流充电机和交流充电桩产品,产品在深圳大运会、会展中心和飞机场投入运行。同时,公司产品还在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站整体工程项目中中标。
九洲电气(300040):通过合资成立宁波九洲圣豹电源,公司将产品线延伸到了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及充电装置,大功率储能电池领域;“九洲圣豹”目前正在研发高效率电池充电器,研制成功后将大大缩短充电时间,可用于电动汽车的短时瞬间充电。
上海电力(600021):上海电力今年还将新建9座电动汽车充换电站和1100个交流充电桩,在上海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市场起主导作用。
国电南自(600268):国电旗下另一家上市公司,部分产品势必应用到充电站建设中,参与多座充电站建设。
南洋股份(002212):2011年3月29日申请的三个"一种电动汽车直流充电电缆"和二个"一种电动汽车交流充电电缆"实用新型专利,近期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证书。“环保型特种高压交联电缆”2011年将贡献营业收入8.37亿元,对应净利润约1.37亿元,将成为公司未来业绩增长亮点,轨道交通用特种电缆项目和新能源、船用及变频节能特种电缆项目正在按计划实施。
中恒电气(002364):公司参与电动汽车充电站建设主要集中在充电机方面,充电机是一种与电力操作电源产品相类似的产品,电动汽车充电机产品短期利润贡献不大,目前发展形势良好,很多地方政府都在大力推广。
许继电气(000400):电动汽车充电站业务由公司控股股东许继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许继电源有限公司开展,并非公司业务。据悉,许继电气此前宣布拟实施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包含许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许继电源有限公司75%的股权,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工作目前正在证监会的审批当中。许继电气表示,电动汽车充电站业务为许继电源有限公司在其原有的直流操作电源等业务领域基础上新拓展的业务之一,目前该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产品有:交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非车载充放电装置、车载充电机、EVC-8000电动汽车充放电站解决方案。
B. 充电桩建设国家有相关政策吗
有。
1.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
2.
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
3.
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
4.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C. 充电桩国家发改委是否有贷款政策
以下由专业生产充电桩的企业“易事特( www.eastups.com )”提供:
目前没有关于贷款方面的政策,但是有资金补贴方面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
见》(国办发〔2015〕73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应用环境,2016-2020年中央财政将继
续安排资金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给予奖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补对象
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是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较大的省(区、市)政府的综合奖补。
二、奖补条件
获得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的各省(区、市)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较大。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要具备一定数量规模并切实得到应用:
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和重点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
数量分别不低于3.0万辆、3.5万辆、4.3万辆、5.5万辆、7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2%、3%、4
%、5%、6%。
中部省(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
1.8万辆、2.2万辆、2.8万辆、3.8万辆、5.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1.5%、2%、3%、4
%、5%。
其他省(区、市)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0万辆、1.2万辆、1.5万辆、2.0万辆、3.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1%、1.5%、2%、2.5%、3%。
新能源标准车推广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标准进行计算,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折算(折算关系见附件1)。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实行属地化考核,即相关单位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纳入所在省(区、市)统一计算。
(二)配套政策科学合理。各省(区、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各职能部门参加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推进机制;要按照国务院
及有关部门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切实履行政府应承担的职责,制定出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和地方鼓励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加快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2016年4月底前,各省(区、市)应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门(以下统称五部门)备案。未按要求制定出台的地区不得享受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
(三)市场公平开放。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外地品牌车辆;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外地充电设施
建设、运营企业进入本地市场;要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自行制定地方标准;不得对新能源汽车进行重复检测、强制
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地设厂、强制要求整车企业采购本地生产的电池、电机等零部件。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上述地方保护行为的省(区、市),中央财政将视情节
严重程度对奖补资金进行相应扣减。
三、奖补方式和标准
(一)奖补方式。中央财政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省(区、市)安排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切块下达地方,由各省(区、市)统筹安排用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等相关领域。
(二)奖补标准。奖补标准主要根据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确定,推广量越大,奖补资金获得的越多,具体标准见附件2。
四、奖补资金使用范围
奖补资金应当专门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相关领域。地方应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调动包括政府机
关、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物业服务等在内的相关各方积极性,对率先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解决充电难题的单位给予适当
奖补,并优先用于支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确定的相关重点任务。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纳入奖补范围的充电设施应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应同等享受地方政府对本地区公共机构的奖补标准。
五、资金申请和下达
(一)每年2月底前,各省(区、市)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编制奖补资金申请报告,联合上报至五部门。申请报告应包括:各省
(区、市)上年度各车型实际推广情况,并按要求折算成标准车;车辆推广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车辆销售发票、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相关技术参数等。
(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复核并将结果提交至财政部,财政部按程序拨付奖补资金。
六、监督管理
(一)各省(区、市)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要对本地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违规使用资金的地区,将追缴扣回奖补资金。
(二)各省(区、市)要加大充电基础设施支持力度,结合本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支持措施;鼓励创新投入方式,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建设运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三)建立信息上报和公示制度。各省(区、市)要建立车辆推广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上报制度,按月报送新能源汽车推广、充电设施数量情况等信息,并于
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五部门。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各省(区、市)应将上一年度车辆推广情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及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
情况自查报告上报至五部门,五部门将对各省(区、市)进行综合考核,并向社会公示。
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2020年。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将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政策。
D. 国家对充电桩行业出台了什么政策
2009年--十城千辆
2010年--“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
2012年--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规划,“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2013年--十城千辆计划二期项目
2014.01.28--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2014.07.09--中国首个电动汽车智库成立
2014.07.09--国务院常务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
2014.07.21--国务院办公厅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
2014.07.09--关于电动汽车应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通知
2014.08.06--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的通知
2014.11.18--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奖励的通知
2015.04.22--2016-2020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
2015.09.30--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5.10.09--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
E. 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的意见
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改基础〔2015〕17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委)、规划委(局)、交通运输厅(委)、公安厅(局):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城市小汽车保有量大幅提高,停车设施供给不足问题日益凸显,挤占非机动车道等公共资源,影响交通通行,制约了城市进一步提升品质和管理服务水平。吸引社会资本、推进停车产业化是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当前改革创新、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为此,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立足城市交通发展战略,统筹动态交通与静态交通,着眼当前、惠及长远,将停车管理作为交通需求管理的重要手段,适度满足居住区基本停车和从严控制出行停车,以停车产业化为导向,在城市规划、土地供应、金融服务、收费价格、运营管理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和政策创新,营造良好的市场化环境,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加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有效缓解停车供给不足,加强运营管理,实现停车规范有序,改善城市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运作,通过政府规划引导、政策支持,按照市场化经营要求,以企业为主体加快推进停车产业化;坚持改革创新,完善管理体制机制,探索多种合作模式,有效吸引社会资本;坚持集约挖潜,鼓励既有停车资源的开放共享,有效利用、充分发掘城市地上和地下空间资源,建设立体停车设施;坚持建管同步,完善路内停车泊位管理,提升停车信息化水平,加强违法行为治理。
三、科学编制规划。各地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以配建停车为主体、路外公共停车为辅助、路内停车为补充,采用差别化的停车供给策略,修订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组织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并及时纳入城市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好用地管控。规划需统筹城市功能分区的区位特征、用地属性、公共交通发展等状况,合理测算停车需求,明确阶段性适应目标,优化设施布局,制定近期实施方案,建立项目库,并及时公布。
四、明确建设重点。以居住区、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P+R)、医院、学校、旅游景区等特殊地区为重点,在内部通过挖潜及改造建设停车设施,并在有条件的周边区域增建公共停车设施。鼓励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并按照一定比例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五、鼓励社会参与。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市停车设施,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允许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
六、放宽市场准入。各地相关部门完善市场准入制度,降低停车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和投资规模的准入标准。企业和个人均可申请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原则上不对泊位数量做下限要求。改革停车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模式,消除社会参与的既有障碍。
七、简化审批程序。各城市相关部门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主动服务,简化投资建设、经营手续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按照规定办理时限和程序完成项目业主或投资主体提出的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或核准);对于小型或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场,鼓励实行备案制。各地最大程度地减免停车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加强公共用地保障。各地做好用地保障,中心城区功能搬迁等腾出的土地应规划一定比例预留用于停车设施建设;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同一地块上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九、盘活存量土地资源。对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个人利用自有出让土地建设停车设施,规划部门要充分考虑停车需求的合理性,办理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调整手续。鼓励利用公共设施地上地下空间、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增强土地的复合利用。相关部门分层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投资建设主体依据相关规定取得停车设施的产权。
十、创新投融资模式。利用公共资源建设停车设施,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府投入公共资源产权,与社会资本共同开发建设,采用放弃一定时期的收益权等形式保障社会资本的收益;允许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的前提下将部分建筑面积用作便民商业服务设施,收益用于弥补停车设施建设和运营资金不足。
十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快推动投资主体发行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研究设立引导停车设施建设专项产业投资基金;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鼓励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企业创新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提供支持。
十二、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全面放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收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要统筹考虑财政投入、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由投资者按照双方协议确定收费标准。对于路内停车等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停车设施,健全政府定价规则,根据区位、设施条件等推行差别化停车收费。
十三、提升装备制造水平。支持国内停车装备制造企业自主创新,鼓励行业联盟等形式开展技术研发,逐步提升核心装备国产化水平;将停车产业纳入高端装备制造业清单,给予相关政策优惠,打造自主装备品牌;将停车装备制造企业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纳入企业诚信体系,及时记录不良经营行为;积极引导自主品牌走出去,实现停车产业优势产能输出。
十四、推动停车智能化信息化。各地加快对城市停车资源状况摸底调查,建立停车基础数据库,实时更新数据,并对外开放共享;促进咪表停车系统、智能停车诱导系统、自动识别车牌系统等高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加强不同停车管理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促进停车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支持移动终端互联网停车应用的开发与推广,鼓励出行前进行停车查询、预订车位,实现自动计费支付等功能,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因寻找停车泊位诱发的交通需求。
十五、加强停车综合治理。各地同步完善停车场周边市政公用设施和停车引导设施;新建或改扩建公共停车场建成营业后,减少并逐步取消周边路内停车泊位,加强违法停车治理,保障公共停车场有效需求,提高收益水平;确保路内等政府停车资源委托经营的公开透明,将收入的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停车场建设;严格监管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
十六、加强组织保障。城市人民政府是停车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鼓励成立专门的停车管理机构,明确部门责任分工,抓好贯彻落实。国务院相关部委结合自身职责,研究出台相应支持政策,加强联动,共同推动停车设施建设管理,保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持续快速提高。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中国银监会
2015年8月3日
F. 汽车充电业务发展需要哪些建议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规模不断扩大,公共充电市场成为了兵家必争之地。充电设施不完善,严重制约了新能源汽车发展。为了促进产业发展,国家能源局制定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草案中明确提出,到2020年国内充换电站数量达到1.2万个,充电桩达到450万个。下文是对2015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市场分析。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电动汽车充电站行业发展趋势与投资机会分析报告》统计,2014年新能源汽车共生产78499辆,销售74763辆,比上年分别增长3.5倍和3.2倍。目前,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呈现爆炸式增长,市场上在售的新能源汽车品牌和车型不断增多,现有的充电设施规模远远无法满足未来电动汽车的发展需求。随着新能源汽车的规模不断扩大,以充电桩建设为重心的电动车后服务市场,正掀起一股掘金热潮。
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国家电网公司累计建成充换电站618座、充电桩2.4万个,2014年新建充换电站218座、充电桩0.5万个。然而,根据国家电网“十二五”规划,要建成电动汽车充换电站3700座、充电桩34万个。造成充电设施建设缓慢主要原因是盈利困难,据报道,国家电网公司已建成的充换电站几乎都处于亏损状态,而南方电网公司在深圳建成运营的7座充电站,每年亏损额为1300万元。
电动车的车主数量达到一定体量才能谈得上盈利。充电网是否盈利不是依靠充电服务费,二是更大程度依赖电动车市场的增值服务,比如车险,电动车租赁,上门保养等。当我们app用户数量达到一定体量时,充电网平台上的增值服务价值自然体现,盈利不言而喻。
充电桩市场亟待发展
据悉,自2014年年初起,国家电网开始陆续退出充电站建设,转为全力推进交通干道即城际互联充电网络建设,如此一来,大量社会资本因为市场闸口的开放而蠢蠢欲动,2015年将是社会资本大量进入充电桩市场的一年。
对比美国家用充电桩为主的行业状态,我国公共充电桩市场显然有更广阔的前景。最新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新能源汽车大概有12万辆规模,累计建成充电桩仅为3
万个左右,以充电接口与新能源汽车数量比例不低于1∶1这一标准来看,充电桩的规模远远“供不应求”。加上政策不断向新能源倾斜,各地对充电桩建设补贴力度也在加大。
有专家预计,2015年我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市场规模约为200亿元,到2020年将突破1000亿元。而随着各地对充电设施建设投入的不断加大,一个日益庞大的充电设施运营市场也正在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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