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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属于

发布时间: 2021-03-23 14:29:26

Ⅰ 行政指导是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

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版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

基本特征
1.行政指导是非权力行政活动。不以国家权力为后盾。

2.行政指导是一种事实行为。不产生法律效果。

3.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行为。

4.行政指导一般适用于有较大幅度弹性的管理领域。

5.行政指导适用法律优先的原则。

6.行政指导是一种外部行为。

Ⅱ 行政指导的主体包括哪些详细点。。。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执行的主体是具有行政权的行政专机关和社会组织。
行政指导:属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运用非强制性手段,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之非行政强制性行为。 通常采取说服教育、示范、劝告、建议、协商、政策指导、提供经费帮助、提供知识技术帮助等一系列非强制性行政手段。属于事实行为,不可诉。行政合同:行政机关之间,或者行政机关和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特定目标,与其他行政主体以及行政相对人之间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行政契约,可诉。

Ⅲ 下列属于管制性行政指导的是( )。

.A
[解析] B、D选项并非行政指导,而C选项不具有管制性,因此选A。
[华图网校名师] 所谓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物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对行政指导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分类,其中主要的分类法有:第一,以有无法律根据为标准分为有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和无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第二,行政指导以其指导层次为标准,分为宏观行政指导和个别行政指导。第三,行政指导以其作用的性质为标准,分为促进性指导和限制性指导。第四,行政指导以行业或部门管理领域为标准还可分为教育、科技、商业、对外贸易等若干类别。第五,行政指导以其功能为标准,分为管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促进性行政指导。管制性行政指导是指对于妨害秩序或公益的行为加以预防或抑制。

Ⅳ 行政指导属于行政行为吗

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方法,谋求相对人人同意或协力,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之行为。简言之,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行为。
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

Ⅳ 行政指导具有哪些法律性质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采用倡导、引导、劝告等方式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一种不具有强制性和拘束力的行政行为。
特征:1.不具有法律效果,2.不具有强制性。

Ⅵ 什么是行政指导

答: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的指导、劝告、建议、说明、提醒、警示等柔性管理行为。 它具有非强制性、示范引导性、广泛适用性、柔软灵活性、方法多样性、选择接受性、沟通协调性等诸多特点和方法,它与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资助等非强制手段一道,构成柔性管理行为体系,在经济与社会管理领域发挥着积极作用。而在传统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模式中,行政机关单纯依赖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刚性手段,此类刚性执法方式好似重拳出击,立马见效、立显权威,但也易于激化矛盾、引起反弹,激化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对立和冲突。鉴于行政执法工作任务重、要求高、人手不足、手段不够,行政机关如能积极采用行政指导等柔性管理方式,与那些刚性手段相配合,实行刚柔相济的行政执法,更有利于实现以人为本、行政为民的现代行政法治目标。 应当说,行政执法中的行政指导方式并不是地方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主观随意提出的,而是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并结合实际需要采行的。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实施纲要第九条明确提出:在改革行政管理方式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和行政合同等非强制方式的作用。正在制定中(已经过第一次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第六条就专门规定:行政机关实施非强制性管理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可见,积极采用、优先适用柔性行政指导管理方式,乃是立法和制定政策的原意。 行政执法中的行政指导做法,是对原来行政执法中零星、不全面的教育和指导工作进行总结归纳,逐步探索出的规范化、制度化、高效化的柔性执法方式。执法工作中通过具体化的行政指导措施实现柔性管理理念,通过积极、规范地采用行政指导这种柔性执法方式,能实现刚柔相济的交通安全行政执法,有利于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实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现代行政法治理念,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现代社会是多元、复杂的利益博弈过程的集合体,特别是当下我国正处于深化改革、社会转型之际,利益矛盾与冲突迭起,这对行政监管、行政执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指导作为典型的柔性执法方式,是行政执法机制创新、方法创新的产物,有助于调处人民内部矛盾,能够契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但它毕竟属于一种新事物,需要在实践中改进、完善、总结、提高。同时,尝试运用行政指导并不是要完全取代刚性执法手段,行政指导是和行政处罚(以及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刚性方式)相结合共同发挥作用的一种行政执法方式,行政执法实务中既不能为了追求行政处罚而忽视行政指导,也不能因推行行政指导而抛弃行政处罚。

Ⅶ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是不是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受案范围的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而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为实现所期待的行政状态,以建议、劝告等非强制措施要求有关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活动。并不属于受案范围内,

(7)行政指导属于扩展阅读:

行政指导的特点在于,只要取得相对人的同意即可形成所期望的行政秩序,而无须使用权力手段。行政指导可以消除相对人的抵触,确保行政得以顺利、切实地进行;国民也期望得到行政指导以趋利避害。

行政指导的原则

1.正当性原则。正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指导行为必须最大限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导指导的可接受性。这种可接受性表现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指导主观上认为如果其接受行政指导,将会产生有利于其的法律结果。

从利己这一人性本能出发,行政相对人对于可选择的行政指导,其必然会将自己利益在限定的范围内最大化。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指导对其可能产生不利结果,或者没有什么好处,他一般是不会接受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指导行为。

我们之所以在这里将正当性作这样的界定,是因为行政指导行为是以行政相对人接受为产生预期作用的前提条件。

2.自愿性原则。自愿性原则是指行政指导行为应为行政相对人认同和自愿接受,因为,行政指导行为不是一种行政主体以行政职权实施的,期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自愿,本意是人在没有外在强迫下做自己想做的事。

法律上的“自愿”还应加上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之条件。行政指导不是行政机关的权力性行为,其没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行政相对人不愿意接受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机关也不能借助国家强制力驱使行政相对人违心接受。

否则,行政机关的行政指导行为就质变为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行为了。

3.必要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采取行政指导行为比实施行政行为可能会产生更好的客观效果的一种主观认识。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基本目的在于维持一个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

如果能通过非行政行为也能达到这一目的,或者可以降低行政成本,行政主体完全可以作出选择,采用非行政行为实现行政目的。因此,在行政指导中确立必要性原则,是基于行政效益理论。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管理的资源是有限的,有的甚至是稀缺的。为了减轻社会负担,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主观努力,将有限的行政管理资源最大化。

Ⅷ 行政指导的法律效力属于行政法学课本上的哪一章

个人体会:行政法绝对是部门法中最枯燥、最无味、最难的学科,没有之一。

一、复习司法考试的时候听过一个老师讲行政法的课,有一句话影响深刻:一听就懂,一看就会,一背就混,一做就错。为什么这么说了:

首先,行政法不同于刑法、民法规定具体明确,行政法规定很抽象,再加上我们平常相对接触较少。在老师讲的时候觉得很简单,无非就是这个机构该干什么、能干什么、怎么干、不干或者延迟干有什么后果,所以就叫做一听就懂。一看就会也是同样的道理。

其次,行政法发条众多,想象一下中国从中央到地方有多少个行政机关就知道这个概念了,所以背的时候很容易张冠李戴。

最后,为什么说行政法做题很容易错了?原因在于,行政法没有记住你就没法做题,不同于刑民还可以凭借推理得出答案,行政法是没法推理的,只有死记硬背。

二、学习方法(经验之谈,均是我自己司法考试复习行政法的时候采取的方法)

1、建框架。就同于修建摩天高楼一样,首先脑袋里面要建立一个大的体系,然后慢慢的添砖加瓦。举个例子,可以按照从中央到地方这种金字塔形式建立框架,中央最大,但是所涉及法条相对较少;地方虽小,但是法条浩如烟海。

2、分层对比记忆。就拿行政许可来讲,在国家部委这一层次是怎样规定的;在省市级是怎样规定的;在地方又是怎样规定的。所以需要分层次对比记忆,防止出现张冠李戴的情况。

3、做题强化记忆。要学好行政法不做题肯定是不行的,做题万遍,其意自现,见得多了自然也就知道套路了。不同于法治理论,平时多积累就就可以做的很好。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也可以加我好友,共同进步!正在准备法检公务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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