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服务指导意见
1. 知识产权人的通知及平台内经营者的删除规则,具体内容是什么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随着《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逐渐受到更多关注。如何合理有效地使用电商平台的“通知-删除”规则,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成为权利人关心的话题。本文通过对淘宝、京东、拼多多、eBay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实证研究,对“通知-删除”规则的含义及构成要素进行说明,还对权利人如何使用这一规则提出了指引和建议。
一、电商法中的“通知-删除”规则
法律上应用最广的关于中介责任的限制,是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igitalMillennium Copyright Act)》中规定的“避风港制度”开始。由于其中的“通知和移除”机制影响最大,一度成为“避风港制度”的代称。“避风港制度”的基本内涵是,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目录、索引、超文本链接、在线存储网站,在其链接、存储的相关内容涉嫌侵权,如果其能够证明自己并无恶意,并且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者内容,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实践过程中,“避风港制度”逐步演化成为了电商平台的“安全港”,甚至演变成某些电商平台避免责任的挡箭牌,也沦落成为职业打假人非法牟利的工具而遭到恶意使用和滥用,因此亟需从实务的层面进行探讨。
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及“避风港制度”集中规定在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其中,第四十一条为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第四十二条至四十四条为治理规则,第四十五条为责任规则。《电子商务法》不仅从立法层面将“避风港制度”的适用从信息网络传播权扩大至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为电商知识产权保护适用“避风港制度”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还进一步明确了电商平台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后果,即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也规定了权利人“错误通知”的民事责任及“恶意通知”的加倍赔偿责任,规制了投诉方滥用“避风港制度”的情况。
《电子商务法》中的“通知-删除”规则可以总结成“四步法”,即:通知→电商平台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同时转送通知→网店经营者反通知→电商平台转送此反通知并视权利人是否在15日投诉或起诉来决定是否恢复。新规则赋予了被通知人反通知的权利,使其有机会就通知内容发表相应的反馈意见并阻止平台所采取的临时措施,将《侵权责任法》中简单的“通知-删除”规则细化为类似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通知-删除-反通知-恢复”,整个操作流程更为完整合理,更好地平衡了各方利益。
二、“通知-删除”规则的运用及不当使用的法律后果
(一)通知的效力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以下简称“删屏断终”)等必要措施。平台的“删屏断终”行为有维护商誉等自身利益的考虑,但更主要的是在履行法定的义务,也就是《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别于之前电商平台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的实践,电商平台不再拥有根据情况综合判断是否删除的权利与义务,而是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以拼多多近期更新的《维权投诉指引》为例,该指引规定:拼多多在收到权利人提交的《通知书》后,将对投诉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表面审查,表面审查程序包括受理审查和转送通知(如下图所示)
图4
为平衡权利人和被通知人之间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首次明确了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受理条件。该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须具备三个方面的前提条件:①权利人发出了侵权警告;②权利人被警告方或其利害关系人提出了书面催告(前置程序);③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撤回警告,也未提起诉讼。
在北京水木天蓬医疗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水木天蓬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速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中,案号为(2015)京知民初字第2173号,水木天蓬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涉案产品不侵犯涉案专利,并要求速迈公司承担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水木天蓬公司关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得到了一、二审判决的支持,法院最终判令速迈公司需要通过在其官方网站刊登公告的方式消除警告函给水木天蓬公司商誉造成的影响。本案判决明确了在侵权指控最终被认定不成立的情况下,专利权利人向竞争对手的客户发送警告函的行为很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专利权利人需要就不当警告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通知-删除”规则运用建议
“通知-删除”规则在我国立法体系和司法实践上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规范流程,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有效通知将触发“删屏断终”的法律效果。然而,知识产权权利人通知中的诉求应当合理,需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需要结合所查证和掌握的侵权线索针对不同的侵权行为提出不同的诉求。含有不合理诉求的通知电商平台可以不予以处理,也无法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并且容易引发被通知方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给权利人的维权行为带来更大的不确定性,产生不必要的成本。因此,权利人在准备通知时,首先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维权目的正当、不侵害名誉、不进行商业诋毁等原则,需要对所涉侵权的具体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充分考量和论证后发出。通知的内容切忌空泛和笼统,对于权利人的身份、所主张的权利的有效性、权利的保护范围以及其他据以判断被警告行为涉嫌构成侵权的必要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
当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构成侵权的法律事实及法律责任比较明确,可以直接要求、催告和敦促电商平台删除网上侵权内容及链接或停止使用侵权标识等行为;如果构成侵权的法律事实或责任有所争议、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的结果不太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向经营者发出通知,警告对方注意相关法律风险,从而使其主动停止侵权行为,进行产品下架;如果尚未掌握特别有利的证据但存在协商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则可以通过提示争议风险,争取协商解决。为此,我们建议权利人在发函之前需要夯实权利基础,对是否构成侵权经过专业的审查判断,固定好相关侵权证据并留存针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记录和工作底稿,必要时可以证明已尽谨慎注意义务。
电商平台由于其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对平台内商家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依法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很有必要,否则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为此,电商平台在“通知-删除”义务基础上,还应尽到一定主动审查义务,即电商平台对应通过构建符合要求的监管、巡查制度以及技术手段,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审查,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理或及时通知权利人。电商平台如果未采用同行业普遍采取的预防侵权的技术措施,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过错。特别是对于“通知-删除”规则不能适用的领域,例如“微信小程序”,或规则适用难度很大的“微商”等领域,电商平台更需要主动审查。如果出现电商平台监督商家保护知识产权不力的情况,权利人也可以尝试依据第八十四条进行行政举报或投诉,督促电商平台进行有效治理。当然,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充分发挥政府、平台、社会组织、消费者的共同作用,构建起多元主体参与的电商协同治理体系,才是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路径。(王良: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翌静: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实习生)
2. 关于专利申请资助的指导意见什么时候出台的
(五)衔接配套
专利申请资助工作应与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知识产权执法与维权援助、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专利实施与产业化等政策衔接配套。
三、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实施
(一)专利申请资助范围的确定
各级知识产权局应紧密联系申请人的实际需求,把握当地专利申请结构调整的方向,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给予资助的专利费用种类。应不断提高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策略化程度,务求取得实效。
为促进专利申请质量的提高,应积极鼓励进行专利申请前的查新检索。随着专利事业的发展和社会公众专利意识的增强,应逐渐将费用资助的重点从专利申请转移到专利权的保护、专利实施和专利信息的利用上来。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专利资助的范围和侧重点。
(二)专利申请资助的工作流程
1.专利资助的申请
关于中国专利的资助申请应在当事人自行缴纳有关费用之后提出。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支付资助费用的时间、方式和申请专利费用资助须提供的材料。
2.专利申请资助的审批
各级知识产权局应对资助申请进行严格审批,使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取得实效。有关人员应按照对当事人公正、及时、公开、透明的要求,认真处理专利资助申请。要对有关专利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避免非正常申请获得专利资助。对于申请资助时提供的专利申请文件,在其被有关机构公开之前,应该严格保密。
3.专利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各级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可以对申请资助、获得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受资助情况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否则停止继续对其资助专利费用。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受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申请资助材料有虚假情况或获得资助的项目属于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各级知识产权局应责令其返还所获资助费用,并停止继续对其资助专利费用,同时予以通报。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骗取资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专利代理机构或代理人伙同申请人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骗取资助的,由相关部门给予相应惩戒。
专利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企事业单位申请到的专利资助资金必须用于冲抵相应专利费用开支或者用于奖励对该专利做出实质贡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三)专利申请资助的限制
各级知识产权局应对单个单位或个人每年获得资助的项目数量或资金总量进行适当限制,可以根据资助资金总量对专利申请资助的规模进行一定的控制。
对于向外国申请的专利,可以规定只对在一些特定国家或地区申请才予资助。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向外国申请的专利,对关于同一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在多个国家或地区进行指定的,可以对给予资助的指定国(局)数量进行限制。
对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资助申请,应提供查新检索报告或PCT申请国际阶段检索报告。当事人提交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查新检索报告应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省级知识产权局检索部门出具,外观设计专利的查新检索报告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检索部门出具。
四、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地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专利资助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提高人员素质、强化责任意识、完善奖惩机制,努力提高专利资助工作水平。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各地的专利申请资助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开展针对资助人员的业务培训,为地方局提供必要的专利资助信息资源。对因专利申请资助工作失误导致非正常专利申请现象严重的城市、园区、企事业单位,未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试点示范工作体系的,其有关申请将不被考虑,已经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试点示范工作体系的,取消其相应称号。
附件2:广东省2008年各市1-6月专利申请资助情况统计表
国内专利申请国内资助国内奖励合计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小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小计件数额度/项(元)
合计金额(万元)
国(境)外专利申请国外资助国外奖励合计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小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小计件数额度/项(元)
合计金额(万元)
本年度资助资金预算(万元)
3. 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托管究竟是什么这个业务正规吗
创品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是一种自由度较高,结合企业实际来定制知识产权服务的模式。企业可以从创品知识产权托管服务体系(100项内容)中自主选定服务项目,创品根据企业选定的服务项目为企业量身定做托管服务方案,按照标准流程开展各项服务。
这项业务是正规的。可以看下相关文件,有《中小企业集聚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2011-04-29)、《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发改委等2012-11-13)。
4. 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怎么样
简介: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Capit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Services Association,缩写CIPSA),是为更好地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九部委《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实现首都作为“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部署和要求,在2015年由北京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协会改组成立的。
5. 加强民间投资知识产权保护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发〔2008〕18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精神,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积极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培育民间投资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营造有利发展的政策环境
(一)研究制定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规划。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当地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规划,指导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吸引更多民间资本投入知识产权服务业。
(二)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制度。探索建立民间投资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监测和信息发布机制,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三)推动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并推动制定有利于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享受优惠待遇。
(四)大力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工作。引导民间投资的服务机构入驻集聚发展试验区,推动完善土地、房屋、租金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在集中、集约、集聚发展带动下,逐步壮大民间投资的服务机构队伍。
(五)制定中国专利基础数据资源开放管理办法。推进专利基础信息资源向服务机构有序开放,为夯实服务机构的服务基础创造条件。鼓励民营服务机构对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进行深度加工,提供各种高附加值服务商品,满足市场需求。
二、完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推动建立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知识产权服务业市场机制。引导民间资本开展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相关服务,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七)强化行业监管,促进民间投资的企业健康发展。促进民间投资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并完善各级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联盟),加强政府对行业协会的指导、支持与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作用,营造公平、诚信的发展环境。
(八)推动政府部门加大对知识产权服务的采购力度。鼓励政府部门将专利信息分析服务、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重大科技经济项目知识产权评议、知识产权托管等以政府采购形式委托给民间投资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支持民间投资的服务机构发展。
(九)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投融资体系。鼓励民间资本成立投资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投资、担保等投融资服务,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资金短缺问题;同时引导民间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风险评估、保险、交易、转化等服务,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十)搭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企业需求对接平台。在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和企业大力引入民间投资的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帮扶、托管、代理、咨询等服务,培育知识产权服务市场。
三、大力实施民间投资的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工程
(十一)加快知识产权服务引导和品牌机构培育工作。重点扶持一批基础较好、能力较强、业绩显著、信誉优良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打造一批规模大、竞争力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服务品牌机构。
(十二)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人才培养。制订知识产权服务人才分类指导计划,大力开展专利信息检索技能、分析技能、应用技能等公益性培训。在知识产权学历教育人才培养、实务型人才培养、国际高端复合型人才引进、人才培养模式、职业培训和交流等方面提供政策和资源上的扶持,解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人才匮乏问题。
(十三)加快实施欠发达地区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鼓励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到欠发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组织专家特别是品牌机构的高级管理和实务人才到欠发达地区开展培训、援助、指导等帮扶活动,大力提高欠发达地区服务机构数量,提升服务能力和质量。
(十四)实施知识产权服务创新发展工程。培育和扶持知识产权服务新业态,鼓励服务机构在服务模式上、服务手段上、服务领域上、服务产品上大胆创新、科学发展。
四、加强组织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有关部委推动相关支持民间投资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政策研究、制订和落实。各地方结合当地实际,明确管理机构、设置管理人员、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尽快形成国家与地方有效联动的工作格局。
(十六)加大投入力度。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推动中央财政加大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增强对民营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对于国家扶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项目,各地方应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知识产权服务业的信贷支持。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知识产权服务业领域,对于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方要高度重视,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科学创新,根据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努力营造有利的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切实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2年12月13日
6. 哪里可找浙江高院制定《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的指导意见》
网络一下标题看看
7. 北京和江苏高院的指导意见都规定,知识产权侵权计算赔偿,按件计算,请问:“件”如何理解
赔偿法律规定了明确的方法:损失、或对方利润、或法定赔偿。件数应该是侵权作品的件数,它是计算损失或利润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