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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21-03-21 18:14:24

⑴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政策

外商投资非油气矿产资源风险勘探的,根据2000年12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六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国家鼓励外商(外国企业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外商投资从事风险勘探或申请设立采矿企业,经商务部批准许可,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探矿权或采矿权。

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指南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四项所列外国投资者提供的材料外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二、第三、第五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外商投资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风险勘探许可批准程序如下图:

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6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项目以及其他形式投资的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4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于确能发挥中西部地区优势的允许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其中,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可以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

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指南

表1-5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矿产资源部分

续表

⑵ 1.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 )。 A.能源、重要原

这个,不全吧?
一)属于国内已开发或者已引进技术,生产能力已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 (二)属于国家吸收外商投资试点或者实行专卖的产业的; (三)属于从事稀有、贵重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的; (四)属于需要国家统筹规划的产业的; (五)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其他项目。 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分别列入限制类(甲)或者限制类(乙)。自己看吧

⑶ 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有何区别

⑴产业导向不同。根据上述程序分析,外商投资企业在立项阶段必须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规定,包括《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具体分为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分为甲类、乙类)和禁止类行业。根据不同行业,分别由不同层级的政府部门审批。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业导向规定相对比较具体和全面,而内资企业没有比较集中、统一的产业指导目录,其设立的产业依据比较零散。国务院1997年12月制定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首次对内资企业投资方向进行比较全面的指导性规定,并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首次按照一种方式确认,显示出我国宏观调控产业政策的调整并轨倾向。

⑵出资期限不同。我国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实际上采取“授权资本制”,即允许投资方按法律和合同规定分期缴纳出资。外商投资企业在获批后,可先领取一定期限(目前为半年)的营业执照,在缴清注册资本后,根据验资报告申领与经营期限相符的营业执照,即“先登记,再出资”。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特殊性和对公共利益的显著影响,其注册登记与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相同,必须由发起人和认股人缴足认购的股份,在注册资本验资后方可申办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采取“先出资,再登记”的方式。

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我国对设立内资企业实行“实缴资本制”,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与全体股东在公司登记时实际出资额相等,即“先出资,再登记”。今后我国在公司实践规范化、资本扩大化等条件成熟后,可能对设立内资企业也实行“授权资本制”。

⑶投资的主体要求不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根据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1987年9月21日《关于严格审核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法人资格的通知》规定,“中方合营者必须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或是取得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这实际上排除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科研院所和学校等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于外商投资企业(实践可能有个别地方突破这一规定)。另外,允许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华侨个人单独设立对外资企业(通常成为外商独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这实际上是对我国设立“独股公司”或“一人公司”的突破。而对内资企业,除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外,其他企业一般由两个以上的个人或企业投资即可,无须企业法人资格的硬性要求。

⑷核准的经营范围不同。目前我国仍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作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实际上实行“项目公司制”,一般严格立项批复的要求核定投资者申请的经营范围。除投资公司外,外商投资企业只能根据申办的具体项目申请其经营的行业范围,跨行业经营范围一般难以获批。相比之下,内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相对宽松地多,除特殊行业外,基本不受什么限制。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考虑,应给予市场主体充分自由的活动空间,协调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另外,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鼓励外商到中西部地区投资,对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这意味着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以其资产到中西部地区再投资兴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缺乏相应具体规定,中西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具体作法也不尽一致。

⑷ 外商投资子公司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影响么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及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股权的,需遵循《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如果是外商举办的投资性公司,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第十条,亦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

具体条文如下: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办理。
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⑸ 为什么要制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版346号),指导核准外商投资项目和外权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是我国指导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产业政策。
《目录》分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不属于这三类的为允许类,不列入《目录》
鼓励类即鼓励外商投资,有政策优惠,意在充分利用外资引入资金技术人才;限制类限合资合作或中方控股,禁止类即禁止外商投资,意在保护民族企业、本国经济或关系国计民生、国家经济命脉、敏感领域等。

⑹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进行部分调整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并公布。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 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二)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三)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四)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五)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技术水平落后的;
(二)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三)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四)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三)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四)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五)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可以对外商投资项目规定“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或者“中方相对控股”。
限于合资、合作,是指仅允许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中方控股,是指中方投资者在外商投资项目中的投资比例之和为51%及以上;中方相对控股,是指中方投资者在外商投资项目中的投资比例之和大于任何一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 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外经贸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
法律、行政法规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6月20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⑺ 请问合肥对于外商投资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 为促进中国(包括安徽省在内的)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中国政府对该地区利用外资放宽限制,扩大利用外资领域。

1、符合中西部资源和产业优势的外商投资项目,如在鼓励类项目之外,可向国家申报,享受鼓励类项目政策。

2、外商投资限制类和限定外商股权比例项目,其设立条件和市场开放程度,可比东部地区适当放宽。

3、国家允许东部地区开展利用外资试点的领域和项目,扩大到中西部地区。这些领域包括金融、商业零售、对外贸易、旅游服务、保险、建筑工程、法律服务

一、为贯彻实施“外向带动”战略,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引导外商投资与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并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本规定。

二、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安徽省境内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项目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四类。

三、本规定主要适用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按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执行。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商投资项目,且不与国家对限制类、禁止类项目的有关规定相悖的,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属于应用农业新技术、发展生态农业、农业综合开发、增加农产品出口创汇和贫困地区农业开发的;

(二)属于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重要原材料工业建设的;

(三)属于高新技术、先进技术,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生产适应市场需求而国内、省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四)属于适应国际市场需求,能够扩大产品外销的;

(五)属于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采用防治环境污染的新技术、新设备的;

(六)属于能够发挥本省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产业政策和本省产业发展重点的;

(七)属于参与本省现有企业技术改造的;

(八)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鼓励的其他项目。

五、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对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农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煤炭、电力、地方铁路、公路、港口)建设与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

六、省计划委员会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和本省经济技术发展情况,编制和适时修订《安徽省鼓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安徽省鼓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鼓励、指导外商在本省投资及本省各级政府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依据。

七、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审批、备案。

八、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安徽省境内举办企业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由省计划委员会会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实施。省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有关工作的协调与检查。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⑻ 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包括港澳台投资企业有没有法律明文规定

包括的。。。具体法律你看有对外商投资企业规定的法规都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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