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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法制指导思想是

发布时间: 2021-03-21 11:46:56

⑴ (中国法制史)春秋战国时期 基本关注点在哪里(框架)

学习目的与要求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段重要的社会变革时期,中国法制在此时发生了重大转变。学习本章,重点把握法律变革问题,理解春秋时成文法的公布及战国时期的变法两方面内容。
课程内容
第一节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
一、立法活动
楚国、晋国、郑国的立法活动;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二、成文法的公布引起的争论
叔向和孔子对公布成文法的异议。
三、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法的公开成为历史潮流;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为新的封建制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中国法学伴随成文法的公布而初步萌芽,私家法律教育逐步兴起。
第二节战国时期的变法
一、法制指导思想
厉行法治;法律公开;轻罪重罚。
二、《法经》
制定;内容;历史地位与影响。
三、商鞅变法
背景;主要内容;意义。
考核知识点
楚国、晋国、郑国立法活动的概况;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郑国、晋国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争论;成文法公布的意义;法家法律思想的主要表现;《法经》的制定、内容、历史地位与影响;商鞅变法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
考核要求
一、春秋时期的立法活动
1.识记:楚国、晋国、郑国的立法活动。
2.领会: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二、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引起的争论
领会:郑国、晋国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争论。
三、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领会: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四、战国时期法制指导思想
领会:法家法律思想的主要表现。
五、《法经》
领会:《法经》的制定、内容、历史地位与影响。
六、商鞅变法
识记:商鞅变法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

⑵ 中国法制史 西周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变化及意义

总结西周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一) 法制指导思想 1. 以德配天2. 明德慎罚3. 刑罚世轻世重4.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它不仅对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及其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与发展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和法律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原则和标本,对于后世封建帝王的立法用刑有着深远的影响。(二) 立法概况1. 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誓;诰;命;不公开的刑书;以礼为具体表现形式的周族习惯法2.礼:周礼是西周时期的法律规范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礼”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礼起源于夏朝,到西周时期已发展为法律形式,到春秋、战国时期又失去了其规范社会的作用。礼分为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两个方面。其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又分为亲亲和尊尊两个方面。亲亲是维护封建家族秩序的,而尊尊是维护封建宗法制度的。亲亲和尊尊下面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具体的礼仪形式分为“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五个方面。周礼已经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完全具有法的三大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周礼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起着广泛的调整作用。3. 吕刑(甫刑):记载了穆王命周王朝司寇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尚书》中“吕刑”不是成文法,而是对这次法制改革的一次记录。4. 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书;二是指周朝的刑罚。5. 遗训、殷彝:遗训是指先王留下的遗制。殷彝是指商朝习惯法。(三) 刑事法律制度1. 罪名(1) 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贼(破坏礼法);芷(隐匿贼);(2) 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罪:冠攘奸尻罪(聚众抢劫罪);盗(窃取财物);奸(盗用国家宝器)(3) 渎职罪:惟官(畏权势)、惟反(徇私枉法)、惟内(为亲属徇私枉法)、惟货(贪赃枉法)、惟来(受人请托枉法——斡旋受贿罪)2. 刑罚(1) 五刑:墨、劓、非、宫、大辟。肇始于夏朝,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于三国两晋南北朝,在中国历史上延续了数千年之久。(2) 其他刑罚:圜土之制——相当于后世的有期徒刑;嘉石之制——相当于后世的拘役;赊刑——始于夏朝。3. 刑罚适用原则(1) 老幼减免刑罚原则:三赦——老、幼、蠢(2) 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三宥——过失、不知、遗忘;过失——生;故意——非生;惯犯——惟终;偶犯——非终。(3) 罪疑从轻、罪疑从重原则(4) 宽严适中原则4. 礼刑关系(1)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而刑则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二者相辅相成。(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此一法律原则始于西周。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不可能按贵族的的礼仪行事。而“刑不上大夫”则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但并不是说士大夫就可以不受刑罚制裁。(四) 民事法律制度1. 所有权与契约:西周时有专门的官职管理契约事宜,称“司约”,并设有“质人”作为具体的市场管理人员。质剂: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傅别: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2. 婚姻: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3. 宗法继承:嫡长子继承制。(商朝前期: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商朝后期:嫡长子继承制牢牢确立。)(五) 司法制度

⑶ 秦代法治的指导思想

秦朝建立后,继续推行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家思想和政策。其中韩非的以法治为中心 ,法、术 、势相结合的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成为其指导思想。秦朝的法制指导 思想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令由一统
这有两层意思,其一是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其二是最高立法 权属于皇帝。
(二)事皆决于法
秦始皇规定以吏为师,事皆决于法。这本来是战国时新兴地主阶级 “ 以法治国 ” 的主张。秦朝建立后,仍以此做指导,加强立法,做到凡事 “ 皆有法式 ” 。
(三)以刑杀为威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以致人们动辄触犯刑律;二是严刑 重罚。这是商鞅轻罪重刑思想的继续和发展。

⑷ 中国法制史试题 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一、单项选择题

1.夏朝的法制观是
A.奉"天"罚罪 B.威侮五行 C.禹刑 D."昏、墨、贼、杀"

2.商朝思想政治范畴的罪名是
A.腹非罪 B."乱政"、"疑众" C."好党" D.妄言罪

3.赎刑作为一个制度始于
A.夏 B.商 C.西周 D.春秋

4.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典的国家是
A.郑 B.晋 C.齐 D.楚

5.战国时期,提出"刑无等级"法治主张的是
A.韩非 B.商秧 C.李俚 D.吴起

6.秦时主张在全国实行郡县制的是
A.李斯 B.韩非 C.商鞅 D.李俚

7.《盐铁论》称之为"论心定罪"的司法审判方式指
A.文字狱 B.春秋决狱 C.秋审 D.三司推事

8.中国古代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是
A.《九章律》 B.《傍章》 C.《泰始律》 D.《唐律疏议》

9.科举制首创于
A.隋 B.唐 C.元 D.清

10.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官史选任采取
A.任子 B.察举 C.九品中正制 D.征召

11.中国古代经济立法最活跃的时期是
A.秦 B.唐 C.宋 D.元

12.封建五刑和"十恶"最早规定于
A.《北齐律》 B.《晋律》 C.《唐律疏议》 D.《开皇律》

13.汉朝提出一套唯心主义"君权神授"理论的思想家是
A.董仲舒 B.班固 C.蔡邕 D.叔孙通

14.唐律规定,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构成
A.不孝 B.恶逆 C.大不敬 D.不义

15.首创以程朱理学为程式的经义取士制度的朝代是
A.唐 B.宋 C.元 D.清

16.元朝地方官吏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
A.《元典章》 B.《大元通制》 C.《经世大典》 D.《至元新格》

17.元朝中央最高行政机关是
A.理藩院 B.宣政院 C.大宗正府 D.中书省

18.充军作为正式刑名,始自
A.宋朝 B.明朝 C.清朝 D.元朝

19.明代中央的审判机关是
A.大理寺 B.都察院 C.刑部 D.御史台

20.首创市舶制度的朝代是
A.唐 B.宋 C.明 D.清

21.清朝特别创立的刑罚有
A.发遣 B.充军 C.枷号 D.刺字

22.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是
A.《大清律集解附例》 B.《大清律例》 C.《大清新刑律》 D.《大清会典》

23.清朝在广州设立的对外垄断代理商行称
A.申明亭 B.十三行 C.官本船 D.市舶司

24.清末立法中带有商法总则性质的是
A.《商人通例》 B.《公司律》 C.《奖励华商公司章程》 D.《大清商律草案》

25.首次规定废除帝制、确立共和制的立法是
A.《临时约法》 B.《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C."天坛宪草" D."贿选宪法"

26.《临时约法》规定的立法机关是
A.立法院 B.参议院 C.参政院 D.国会

27.南京国民政府普通法院的审级制度为
A.二级二审制 B.三级三审级制 C.四级三审制 D.四级四审制

28.南京国民政府实施时间最长的宪法性文件是
A.《中华民国宪法》 B."五·五宪草" C.《训政纲领》 D.《训政时期约法》

29.抗日民主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是
A.党中央 B.参议会 C.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 D.人民代表会议

30.新民主主义时期,规定少数民族自治权的立法是
A.《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B.《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C.《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D.抗战施政纲领

二、多项选择题
1.《九章律》在《法经》六篇基础上增加了
A.《傍章》 B.《户律》 C.《兴律》 D.《厩律》 E.《张杜律》

2.唐律规定的赃罪有
A.受财枉法 B.受所监临 C.强盗 D.窃盗 E.坐赃

3.元代科举包括的级别是
A.乡试 B.差遣 C.会试 D.殿试 E.致仕

4.明初"刑乱国用重典"的内容包括
A."重典治史" B.镇压"犯上作乱" C.德主刑辅 D.治乱世用重典 E.推行法治

5.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篇目包括
A.总则 B.债 C.物权 D.亲属 E.继承

三、名词解释

1.宗法制
2.编敕
3.朝贡贸易
4.地丁合一
5.三三制

四、简答题

1."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是什么?
2.简述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
3.简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五、论述题

1.试论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2.试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及意义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 2.B 3.C 4.A 5.B 6.A 7.B 8.C 9.A 10.C 11.C 12.D
13.A 14.B 15.C 16.A 17.D 13.B 19.C 20.A 21.A
22.B 23.B 24.A 25.B 26.B 27.B 28.D 29.B 30.C

二、多项选择题
1.BCD 2.ABCDE 3.ACD 4.ABD 5.ABCDE

三、名词解释
1.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周初系统地确立了宗法制。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周天子是天下的大宗,而受封的诸侯对天于是为小宗,但在本诸侯国则为大宗,以下的卿大夫同理。对于异姓贵族,通过联姻也纳入宗法关系。全国上下以周天子为核心,由血缘亲疏不同形成了竞相拱卫的等级体制。

2.编敕--是宋代编纂历年所颁敕文的立法活动,由此所产生的敕文集也称编敕。编敕属于一般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3.朝贡贸易--明朝官方允许的一种对外贸易,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政治性贸易。通商国家要受明朝的册封、经明廷发给朝贡"勘合"方可来华朝贡,同时允许附带与中国商人贸易,这一阻碍海外贸易的落后制度一直被明坚持。

4.地丁合一--雍正年间,在全国推行"摊丁入地"的赋役改革,即以省为单位,将已固定的丁银数额平摊至田赋银之上,使丁银成为田赋银的附加税。丁银的征收与田赋银的征收完全合一,总称"地丁银",也被称作为"地下合一"。地丁合一制完成了唐两税法以来赋役合并的演变,是中国赋役制度的重大发展,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一定意义。
5.三三制--为团结各阶层人民参加抗战,抗日根据地的施政纲领规定,在政权建设中贯彻"三三制"的原则,即在抗日政权中,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代表无产阶级和贫农;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农民和小资产阶级;中间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

四、简答题
1.《晋律》第一次将之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封建礼制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的远近关系,共有五等,即"五服"制。按五眼制的标准,愈亲近者,卑犯尊,处罚越重;尊犯卑,处罚越轻。愈疏远者,卑犯尊,处罚较亲近者为轻;尊犯卑,处罚较近者为重。这一原则使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从而确立了后世法定亲等制度。

2.1902年,清廷命沉家本等为修律大臣,并下达下谕,规定修律的指导思想是:"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此后又陆续发布上谕,反复强调其指导思想,表示绝不能动摇"三纲五常"这一"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国之大本。"

3.宣布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确定以乡村为单位、按人口平分一切土地的土地分配方法;确认农民对所分得土地的所有权;确定土地改革的合法执行机关为乡村农民大会、贫民团大会、区县省级农民代表大会;确定保护工商业原则。

五、论述题
1.(1)唐大宗继位前夕,确定了"安人理国"的总方针,初唐法制的指导思想,便是这一总方针在立法、执法上的体现。(2)唐初的法制指导思想有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主要是指君主要以"宽仁治天下";礼,主要是指以封建纲常对臣民进行教化。强调治国必须兼有德礼和刑罚,二者的关系是"本"和"用"的关系,德是根本的、主导的,刑是辅助的、派生的。其二,立法要宽简、划一、稳定。宽,是宽大,主要指立法内容方面,其基本点是轻刑,尽可能使人不致陷于犯罪,或犯罪后得到较轻的处理;简,是简约,主要指立法形式方面,其基本点是简明,使百姓通俗易懂,使官吏便于掌握。立法划一是保证断罪量刑准确的必要前提,不但要将律文统一,还要将律条的解释统一,还要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其三,执法要求审慎。强调办案必须严肃、慎重,审断应有证据;对于死刑的执行尤其慎重。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特点是,试图从各个方面限制和防范袁世凯的复辟,巩固

辛亥革命的成果。其中包括:第一,改《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防总统之独裁";其二,进一步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加强国会对总统的监督;其三,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以防袁世凯随意撕毁约法。(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文献,其主流是好的,使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具有积极的意义;但也有局限性,其旨在约束反革命力量,却又拱手交出政权,没有涉及土地问题,没有充分地发动群众,因而最终被袁世凯所背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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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指导思想
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
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3、强调慎法,法贵力行
4、义利并和,通商惠工
二、立法概况
1、刑统:《宋刑统》,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2、编敕:将皇帝若干年内所颁的针对一时、一事、一地的无普遍适用效力的“散敕”进行整理,删除重复、矛盾及无普遍指导意义者,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后颁布。
3、编例:由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编集的判例汇编。
4、条法事类:《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淳佑条法事类》
三、法学成就
宋慈:《洗冤集录》,是中国乃对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医学专著。
四、宋朝法制的历史地位
第三节 宋朝刑事法律
一、定罪量刑的原则
重法地与《盗贼重法》:对一些重要地区的盗贼犯罪论以重法。
二、刑罚制度
刑罚的变化:①折杖法;②刺配;③凌迟。
三、罪名
新设“天地坛非执事辄临”与“盗剥桑柘之禁”罪名
第四节 宋朝民事法律
一、民事法律关系
二、物权:义庄
三、债权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权
第五节 宋朝行政法律
一、行政组织
二、监察制度
三、官吏管理制度
第六节 宋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新设审刑院
二、诉讼审判制度
1、大案奏裁制
2、鞫谳分司制
3、翻异别推制
4、务限制度
5、理雪制度
三、监狱制度

⑸ 战国时期新型地主阶级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什么

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指点思想,有3个方面: 第1,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 1断于法”。 这就是要求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的特权, 开始打破了奴隶制“刑不上大夫” 的壁垒。 第2,“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这就是要制定成文法,向 百姓公布,从而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的秘密法。

⑹ 简述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指导思想。

在先秦诸子中,针对社会问题,儒家提倡仁爱;墨家主张兼爱;而道家则认为,仁爱和兼爱都不
能救世,唯一的方法就是什么都不做,即“无为”的思想。三家激烈争论,但他们都主张回到过去。此时,主张面对未来的法家横空出世。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是战国时期的商鞅和韩非。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的另类。在先秦诸子诸家当中,唯独法家的思想,是必须献出性命来实践,流出鲜血来祭奠,是血染的思想。这里面流血的、付出生命的,不但有当时许多有罪或者无辜的贵族和贫民,还有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比如商鞅和韩非。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法律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 法家
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总的来说法家主要思想是改革和依法治国,这个是沿用至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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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秦朝立法指导思想是:

1、法自君出,君主独断

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高度集权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成为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的最高主宰。

据史籍记载,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自称为始皇帝,改“命”为“制”,改“令”为诏,使之成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规范。同时,他“昼断狱”,“夜理书”,把行政、司法也都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因此,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和权威,是秦朝立法、司法的首要原则。

2、以法为本,严刑峻罚

“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张。从历史记载中可以看出,秦始皇执政以后,把法律、法令推到治国的最高位置,长期的法治使法律、法令在秦朝社会生活中具有广泛的权威性。

在推崇“以法为本”的同时,秦统治者也把“重刑”原则推向极端,对全国实行空前严酷的刑罚统治。大历史上看,秦朝刑罚种类繁多,行刑方法之残酷,为其他各朝所莫及。“法治”,“重刑”也是秦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

3、治道运行,皆有法式

为实行“法治”,秦始皇朝统治者极为注重立法工作,立法的范围不断扩大,法律规范也越来越细密。从现存的历史资料看,秦朝的法律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大类,内容涉及军事、外交、皇室警卫、社会治安、商业、金融、手工业、农田水利、司法诉讼等各个方面。

事无大小皆有法式也是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

4、法令由一统,民以吏为师

为了使法律、法令能在更广的范围、更深的层次得到贯彻和施行,秦朝鼓励并要求全体臣民学法、知法,规定为官者必须通晓法律,民众学习法律则应“以吏为师”。这也是秦朝法制的特色之一。

(7)战国时期法制指导思想是扩展阅读:

在秦朝的经济立法:

一、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早在两千年前封建统治者就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自然生态的规律,同时采取了周密的管理措施,通过法律令加以保护。

二、农业生产管理方面。奖励农耕,发展农业生产,是封建地主阶级早在变法革新时就已提倡的事业。秦始皇即位后,用法律令对农业生产加以规定以促进农业的发展。

三、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

1、产品规格(产品规格要一致;为保障产品质量,秦朝建立了生产责任制和产品检查评比制度)。

2、产品定额、劳动力计算方法(根据季节、劳动工种、性别、年龄、熟练程度用不同的折合办法计算产品数量)。

四、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

1、出售商品要明码标价。

2、货币的比价与使用 (在秦朝,有三种货币,分别是钱、金、布。三者之间有一定的换算比例。

3、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关于农业生产管理的立法。

秦朝作为第一个中央集权封建王朝,他代表着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在经济方面的法令,必定有些片面性,这些法令收益的是地主阶级。

⑻ 中国古代的法律指导思想有哪些延续到现在

1、我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是以“礼”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中国法制史》)。
2、“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统一法典结构,一部法典把民法、刑法、诉讼发、经济法的内容都装进去了。
3、宗法制度的影响很大。

4、儒家立法道德化思想,原心论罪论。

中国法律主要起源于早期氏族部落之间的战争。古人将这些战争称为"刑征"或"刑伐".为了取得战争的胜利,必须要有统一的纪律,于是首领的军令成为每一个成员必须遵守的规范,军纪军规成为中国法最早的一个形式。<<甘誓>>称"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这种在作战前当众发布的誓词或者说军令就是一种比较多见的法律形式。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左传 昭公六年》)不仅如此,一些最初的刑罚方式也来源于此,比如死刑中的殛刑便是黄帝与蚩尤战争中产生的,蚩尤战败后,黄帝对其施蚩攴刑,"蚩"即蚩尤,即杀,殛蚩攴同音假借,故称"殛刑"。肉刑是苗族攻打异族时创造的,《尚书吕刑》中有记载"爰始淫为劓、刵、椓、黥黄帝哀矜庶戮之不辜,相虐以威,遇绝苗民,无世在下。"其中"劓"、"刵"、"椓"、"黥"就是肉刑的几种方式。也就是说,中国法律从一开始便和异族联系,和暴力制裁联系,这对后世影响很大。直至今天,大多数人仍把"法"和"刑"联系在一起,认为法律就是制裁那些品性不良,不顺教化,即是和自己不处于同一范围的人,因此得出结论,对这些人以重刑惩罚,便是理所当然。中国古代刑法的哲学基础是建立在一种"人性本恶"的指导思想上的。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认为人的本性就是追求享乐,好逸恶劳,趋利避害,这是犯罪的根源。"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因此主张以毒去毒,以刑去刑,商鞅认为:"刑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所为以刑去刑,刑去事成。"韩非子也说过:"重罪者人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无离其所难,此治之道。夫小过不生,大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所谓重刑者,奸之利之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不生也。所谓轻刑者,奸之所利者大也,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以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既然轻刑不能制止犯罪,就加重刑罚.中国人的重重刑传统使得整个封建社会法律所采用的刑罚普遍较严厉。就以死刑为例,在中国古代典籍中,有章可循的就有斩、枭首、弃市、戮、戮尸、肢解、剖心、炮烙、射杀、凌迟、醢(捣成肉泥)、车裂、活埋、磔(分裂人体)、具五刑(五种极刑并用)等等。直到近代,伴随西方法律思想逐渐传入,中国法制逐渐走向现代化,法律的轻刑化才逐渐得以实现。这个观点在实际也得到证明:以刑法本身为例,中国封建社会中,几乎没有真正意义的民法,没有违法犯罪之分,而是刑法一统天下。而如今,一大批部门法产生,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由全面保护各种利益逐渐演变为其它法律的保障法。世界法律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已成为不以人类意志为转移的潮流和趋势,中国法律的发展进化必须与之相吻合。但我国刑罚轻刑化和死刑的废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与世界相比,都存在较大差距,需要政府不断的努力 。

⑼ 中国法制史第1次任务_0008答案

民主选举

⑽ 简述隋朝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是什么

隋朝建立初年,隋文帝历行改革,并从实际出发,提出了一套适用隋朝实际的法制指导思想.这些指导思想对于隋初法制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1)取适于时,留意宽简.认为“法令滋章,非兴化之道”,故注重轻刑,废除了前代的许多酷刑.
(2)注意司法实践,锐意改革.文帝留心司法实践,从中发现问题,随即改革,使隋初法制日趋完备.
(3)“既为天下,事须割情”.即带头执法,不徇私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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