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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的分类

发布时间: 2021-03-20 22:57:43

① 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的分类依据是

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的分类依据是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必须有行政相对方的申请。

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方能作出,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便不能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它以相对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

(1)行政指导的分类扩展阅读:

依申请行政行为具有多种多样的形式,其中最为典型的是行政许可,我国学者论述较多的还有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当然,还有一些新型的行政管理手段也是需要相对人申请的。例如,助成性行政指导、某些行政合同的缔结、行政仲裁等。

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其职权而无需行政相对人申请就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也称主动行政行为和积极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不待相对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而主动为之的行为。

②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1、按行为性质划分,可分为:

(1)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

包括赋予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可以使一个新的民事主体诞生;设定某一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如对甲公民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2)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

对公民、组织已有的能力或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剥夺,如吊销某企业的营业执照;也可以限制,如海关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权利,扣留他的进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财产权利。

对公民、组织应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如税务机关因某国有企业确有困难,根据其申请决定免除其应缴纳的所得税。

(3)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

对公民、组织已有的权利或已经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变更,如在发放了土地所有权证后,考虑到有不合理因素,又决定将其中一部分土地划给邻村所有。

(4)不行为,或称不作为

行政机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职权不履行,称不行为或不作为。不作为不是否定行为,否定行为是已经作为了,比如公民甲申请营业执照,某工商局决定驳回,不予批准,这是否定行为。如果该工商局不予答复,不作决定,这是不作为。行政机关不行为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按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划分,可分为:

(1)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实施,无需向对方请求,如行政处罚(主动的行政行为)。

(2)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必需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如工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被动的行政行为)。

3、按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划分,可分为:

(1)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

受法律、法规严格的约束,只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毫无裁量的余地(如税务机关征税,不能自由创设税种)。

(2)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一个幅度,行政机关在此幅度内斟酌(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罚款20-200元)。

4、按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可分为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5、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分为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6、按行政行为是否要具有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都是要式,不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的,是违法行为,要撤销。例外情况下是不要式的,如情况简单,无需烦琐的程序,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轻,情节不严重的,可以当场口头处罚。

(2)行政指导的分类扩展阅读: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对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对行政诉讼的实践有重大意义,它不仅关系到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范围与幅度,也涉及到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不服从,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赔偿等。

③ 新的行政指导建议书有几种

1、以行政指导有无具体的法律依据为标准
以行政指导有无具体的法律依据为标准,可分为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和无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前者是指有法律、法规、规章等明文规定的,后者是指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对于有具体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可直接采取劝告。希望、建议等行政指导行为;对于没有具体法律依据的,行政机关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基于行政组织法的一般授权,按照法律精神或原则,实施行政指导。
尽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大多数的行政指导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但这并不表明行政指导是可以没有法律依据的恣意的指导。行政指导仍然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法律授权以及有关的法的精神或国家政策进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行为时必须遵循行政指导的合法性原则和行政指导的合理性原则。
2、以行政指导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
以行政指导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的行政指导和具体的行政指导。前者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行业、地区和行政相对方所进行的行政指导。如《九十年代产业政策纲要》。后者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行业、地区和行政相对方所进行的行政指导。如对某企业作出整顿建议。
3、以行政指导的功能不同为标准,可分为规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促进性行政指导。
规制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对妨碍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加以预防、规范、制约的行政指导。如责令限期处理。
调整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相对方之间发生利害冲突,而又协商不成时,由行政机关出面调停以求达成妥协的行政指导。
促进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行政相对方出主意以保护和帮助行政相对方利益而为的行政指导,又称为出主意型行政指导。促进性行政指导通常附随补助金、奖励金或融资等利益。如提供咨询、提供信息和技术。
行政指导建议书可以根据以上分类,按具体情况制作。

④ 具体行政行为种类有哪些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赔偿等。

二、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两种:

1、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1.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第一是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第二是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第三是就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

3.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4.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

拓展资料

作出行政决定首先要有事实,即存在需要行使行政职权的客观事实。事实是行使行政职权的第一个法定条件,是判断行政合法性的第一个条件,也是保证行政职权不滥用的第一个条件。否则就无异于放纵任性的行政职权,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就没有安全保障。

安全来自于将行政职权联系在一定的事实条件上。没有事实不能行使权力;事实不变,行政决定就不能变。没有充分的证据就不能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没有证据就是违法行使行政权力。事实和证据有约束和稳定行政活动的功能。

⑤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依据是( ).请高手回答

  1. C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有具抄体的人、物或事做为对象存在,抽象行政行为是没有特定具体的对象存在。

  2. C 地方人大常委没有这项权利

  3. D 行政立法是对不特定对象的抽象行政行为

  4. D 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律没有设定许可时,行政法规也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5. C

  6. B

  7. B 可制定政府行政规章的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局;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8. A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9. C 代执行是间接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当事人负有法定义务而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自己,或请他人代为履行,由义务人负担一切费用。

  10. A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⑥ 行政指导以其功能为标准,分为( )

行政指导以其功能为标准,分为管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和( 促进性(或辅助性)行政指导 )

⑦ 为什么说行政指导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能、 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方法,谋求相对人同意或协力,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之行为。
行政指导的三大标准分类:
1行政指导有无具体的法律依据为标准:可分为有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和无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前者是指有法律、法规、规章等明文规定的,后者则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论何种行政指导均应遵循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做到合法、合理。
2行政指导的对象是否具体为标准:可分为普遍的行政指导和个别的行政指导。前者是针对不特定的行业、地区和行政相对方进行的,后者则是针对特定的行业、地区和行政相对方进行。后者是前者的延伸和发展,是前者的具体化。
3以行政指导的功能差异为标准:可分为规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和助成性行政指导。规制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对妨碍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加以预防、规范、制约的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相对方之间发生利害冲突而又协商不成时,由行政机关出面调停以求达成妥协的行政指导。助成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行政相对方出主意以保护和帮助行政相对方利益的行政指导。

⑧ 行政事实行为的具体种类有哪些

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一、以事实行为是否涉及强制权力的运用可分为:
1.权力性事实行为:
a.行政检查行为;
b.行政即时强制(如对人身或财产的直接作用,见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
2.非权力性事实行为:
a.资讯处理行为;
b.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所搜集的各种证据材料的处置,有关档案的收发、管理等;
c.作出决定后的非权力性实施行为:如行政奖励决定作出后的奖励行为;
d.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行为。
如:1)道路养护; 2)桥梁维修; 3)公共工程的建设。
二、以事实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
1.独立的事实行为(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
2.补充性的事实行为(又称执行性行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
如:工商局销毁收缴的假冒伪劣产品。
三、即时性行政行为(具有临时性、紧急性的特征,其行为式样由行政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裁量决定)
如:1)拖走抛锚的车辆; 2)清理横倒在公路上的树木,以保证公路交通顺畅。
四、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支配性最弱):
如:行政指导行为,对优质产品的推荐,某种商品的价格预测等。

⑨ 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以事实行为是否涉及强制权力的运用可分为
1.权力性事实行为:a.行政回检查行为;
b.行政即时强制(如答对人身或财产的直接作用,见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
2.非权力性事实行为:
a.资讯处理行为;
b.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所搜集的各种证据材料的处置,有关档案的收发、管理等;
c.作出决定后的非权力性实施行为:如行政奖励决定作出后的奖励行为;
d.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行为。
如:1)道路养护; 2)桥梁维修; 3)公共工程的建设。
以事实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
1.独立的事实行为(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
2.补充性的事实行为(又称执行性行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
如:工商局销毁收缴的假冒伪劣产品。
即时性行政行为
(具有临时性、紧急性的特征,其行为式样由行政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裁量决定)
如:1)拖走抛锚的车辆; 2)清理横倒在公路上的树木,以保证公路交通顺畅。
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
(对行政相对人支配性最弱)如:行政指导行为,对优质产品的推荐,某种商品的价格预测等。

⑩ 行政指导法律责任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呢

法律责任的分类

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将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

一、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的特点是:
第一,产生刑事责任的原因在于行为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构成犯罪,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与作为刑事责任前提的行为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
第三,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罪刑法定。
第四,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责任,因而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
第五,刑事责任基本上是一种个人责任。同时,刑事责任也包括集体责任,比如“单位犯罪”。

二、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功能与特点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特点是:
第一,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当然也具有惩罚的内容。
第二,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也包括其他责任方式。
第三,民事责任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多数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可将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是:
(1)所违反的义务及所依据的法律不同。违约责任是行为人违反了约定的合同义务,侵权责任是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不得侵犯他人权利的义务,不以当事人之间事先存在的合同关系为前提,它主要依据民事法律中有关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条款来确定。
(2)受侵害的权利和利益的性质不同。违约行为侵害的是合同相对人的债权,属于相对权,侵犯的是特定个人的利益;侵权行为侵犯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权、人格权、生命权以及财产权,属于绝对权,某些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是社会利益。
(3)受害人与责任人的范围不同。违约责任的受害人是特定的,只能是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侵权责任的受害人不一定是特定的,他可以是某一缺陷产品的购买者,也可以是不特定的第三人。
(4)责任的构成不同。违约责任以违约行为的存在为核心;一般侵权责任则要求不仅存在侵权行为,而且存在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特殊侵权责任的特殊之处在于:它不以过错为责任构成条件,而以法律的专门规定为前提,如产品责任。

(三)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必须依照的标准和规则。确定民事责任的原则有三种:绝对责任、过错责任、严格责任。

1、绝对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其行为造成危害结果,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着外部联系,就应承担责任。

2、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危害行为的发生在主观上存在的某种应受责备的心理状态。故意和过失是过错的两种形式。假如事件的发生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能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就不该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在双方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给予适当补偿。如某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责任等。

3、严格责任,是指一种比因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而须负责的通常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责任标准,责任产生于应该避免的伤害事件发生之处,而不论其采取了怎样的注意和谨慎。

三、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的特点是:
第一,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是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政相对人是负有遵守行政法义务的普通公民、法人。
第二,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
第三,通常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
第四,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化,包括行为责任、精神责任、财产责任和人身责任。

四、违宪责任

违宪责任,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者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活动与宪法规定相抵触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违宪责任的产生原因是违宪行为。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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