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量刑指导意见
『壹』 醉酒挪车或不作犯罪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公布的的, 该指导意
量刑指导意见(二)已经执行,但规定不具体,最高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最高院批准后执行。
『贰』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还在适用吗
有效倒是有效,但这个《意见》只是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考的。
每个省回都有本省答的量刑指导意见。即使是在同一个省,各市也都有自己的量刑指导意见。
记住:要以当地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为准。换句话说,犯罪嫌疑人被起诉到哪个法院,就以哪个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为准。
『叁』 2016年最高院贪污受贿量刑指导意见
现目前刑法修正案九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出来,受贿量刑的具体指导意见也还没有出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量刑】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量刑】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肆』 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全文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适用刑罚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法院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2014年8月12日,贵州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发布,并已于2014年8月1日起在贵州全省法院统一施行,量刑的细则更加科学和细化,具体确定了各个量刑细节的调节比例。
据了解,量刑规范化改革自2010年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以来,总体效果良好,量刑更加公正均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得到进一步落实,被告人上诉率、检察机关抗诉率下降,服判息诉率持续上升,对规范司法行为、落实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以下是全文内容:http://www.66law.cn/domainblog/38157.aspx
『伍』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的(关于量刑指导意见二,从五月一日在那些高院试点
2015湖南省最高院关于盗窃销赃量刑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大贪污受贿量刑指导意见
为统一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平衡,根据刑法规定并结合近年来的审判实践情况,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裁量决定刑罚,要注意犯罪数额与情节并重;既考虑犯罪情节,又考虑犯罪后的表现,如认罪悔罪、退赃等;对于既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要综合考虑全案情况;要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贪污、受贿数额不满二千万元,一般判处十五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贪污数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上不满二千万元,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募捐等特定款物的;
(二)将赃款用于行贿、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拒不退出赃款赃物,或者挥霍、转移赃款赃物致使大部分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
(四)曾因财经违纪等廉政问题受过处分的;
(五)串供翻供,拒不认罪、悔罪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受贿数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上不满二千万元,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
(一)强行索取财物,败坏行业风气的;
(二)受贿后违法行使职权,给国家、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具有欠款第(二)至(六)项规定情形的。
三、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
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万元以上,同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等法定从宽情节并认罪悔罪的,一般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虽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但具有下述情形之一并认罪悔罪的,可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考虑;同时具有下列多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认罪悔罪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虽不构成立功,但为破获其他重大案件起到积极作用的;
(二)贪污赃款全部或者大部分退缴、追缴,受贿赃款全部或者大部分退缴、追缴的;
(三)收受请托人财物后、案发前,因畏罪、悔罪,主动退还全部或者大部分受贿赃款赃物的;
(四)在于亲属的共同受贿犯罪中,虽接受亲属转达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事后才明知亲属收受他人财物,受贿主观恶性不深的;
(五)接受请托并收受他人财物后,实际未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者未给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形。
四、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的,一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认罪悔罪,或者本意见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多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认罪悔罪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在裁判文书上决定其死刑缓期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柒』 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2014年1月1日颁布。
『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吗
不属于法律法规。属于指导性文件(政策)。
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正文首句:“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可见,该《意见》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
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文号“法发[2013]14号”可见,此《意见》为最高法院制发的文件。
据此,《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为指导性文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