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优先原则
1. 什么是股市优先原则
我国股市成交优先原则:
1.价格优先原则 价格优先原则是指较高买进申报优先满足于较低买进申报,较低卖出申报优先满足于较高卖出申报;同价位申报,先申报者优先满足。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和板牌竞价时,除上述的的优先原则外,市价买卖优先满足于限价买卖。
2.成交时间优先顺序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口头唱报竞价,按中介经纪人听到的顺序排列;在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时,按计算机主机接受的时间顺序排列;在板牌竞价时,按中介经纪人看到的顺序排列。在无法区分先后时,由中介经纪人组织抽签决定。
3.成交的决定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口头唱报竞价时,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的价位相同,即为成交。在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时,除前项规定外,如买(卖)方的申报价格高(低)于卖(买)方的申报价格,采用双方申报价格的平均中间价位;如买卖双方只有市价申报而无限价申报,采用当日最近一次成交价或当时显示价格的价位。
2. 尊者优先的原则
介绍时要坚持受到特别尊重的一方有了解对方的优先权的原则,在社交活动中,为他人作介绍的先后顺序大体上有六种,即
:其 一,把男士介绍给女士,即把男士引见给女士而不是相反.这是"女士优先"精 神的具体体现,也是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唯有在女士面对尊贵人物时,才允许 有例外.
其二,把晚辈介绍给长辈,即优先考虑被介绍人双方的年龄差异,通 常适用于同性之间.
其三,是将客人介绍给主人,它适用于来宾众多的场合, 尤其是主人未必与客人个个相识的时候.
其四,是把未婚者介绍给已婚者,它 仅仅适用于对被介绍人非常知根知底的前提之下.要是拿不准,还是不要冒昧 行事
其五,是把职位低者介绍给职位高者,它适用于比较正式的场合,特别 适用于职业相同的人士之间.其六,是把个人介绍给团体,当新加入一个团体的人初次与该团体的其他成员见面时,负责人要是介绍他与众人一一相识太费 时间,此刻往往会采取这种方式来避免麻烦.至于想认识每个成员的话,那么 留待适当的时间相互作自我介绍好了
3. 什么是顾客优先原则
一切服从顾客指示,按照顾客所说的做,顾客来店里就是消费者,一切都要以服务为标准
4. 9. 行政指导适用的原则是()。 A. 法律优先b. 行政命令优先C. 契约优先D. 行政合同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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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法律优先原则有哪些含义
法律优先原则,又称为法律优位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最高的行为准则,一切行政决定都要服从宪法和法律。
在我国,法律优先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法律高于行政,即法律效力高于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必须从属于法律,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不得在事实上废止、变更法律;另一方面,行政行为至少不得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具体来说,法律优先的内容包括:第一,在效力上,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规章及行政机关做出的任何行政决定。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的任何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第二,在宪法之下,法律具有最重要的地位,法律优先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优先于本级政府的规章,行政法规优先于地方性法规等。
第三,就某一事项,在法律尚无规定而其他法律规范作了规定时,这些法律规范有效,而一旦法律就此事项作出规定后,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都必须服从法律。
6. 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是统领地质工作的指导思想,既要回全面规划我国管答辖海域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又要做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实现海洋矿产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因此,规划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海洋矿产资源勘查要服从和服务于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石油、天然气和某些短缺的固体矿产资源的供应。
——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和有限目标,在5~10年内选择重点勘查的矿种和有希望突破的远景区或勘探靶区优先开展工作。
——要坚持资源勘查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对那些在开发利用时可能直接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矿产开发活动,必须首先做出环境评估。
7.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区别是什么
“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是统领地质工作的指导思想,既要回全面规划我答国管辖海域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又要做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实现海洋矿产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因此,规划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海洋矿产资源勘查要服从和服务于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石油、天然气和某些短缺的固体矿产资源的供应。
——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和有限目标,在5~10年内选择重点勘查的矿种和有希望突破的远景区或勘探靶区优先开展工作。
——要坚持资源勘查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对那些在开发利用时可能直接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矿产开发活动,必须首先做出环境评估。
8.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科教兴国战略,深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和 “稳疆兴疆,固边富民”战略机遇,以及新时期党中央支持新疆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大好机遇,提出了 “立足国内,拓展国外,延伸产业,持续发展”十六字方针,大力实施 “大企业,大集团”战略及优势资源转化战略,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勘查与开发并举,合理布局、分步实施、深度加工,从而加快矿产资源优势向矿业经济优势转变,加速矿产资源大区向矿产资源强区的转变。在阿勒泰矿业特区内建立功能明确的矿业园区及分工明确的工业园区,产生产业集聚效应,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科技进步为动力,正确处理好当前与长远、整体与局部的关系,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加强与周边国家毗邻地区的国际合作,通过矿业特区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
二、基本原则
围绕特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立足阿勒泰地区实际情况,面向世界、面向新疆,开源节流并重、开发与保护并重,发挥市场机制优化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加强矿业国家间合作,矿业开发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 一) 立足实际,发挥优势
阿勒泰地区矿产资源丰富,矿产资源具有 “带状集中分布,三多、一低三大、一强”的特点; 土地资源十分丰富,开发利用潜力巨大; 水资源丰富,时空分布不均,要加强控制性水利工程建设; 阿勒泰地区草场与畜牧资源丰富,加强监管、逐步规范后,畜牧业发展具有较大潜力; 旅游资源丰富,具有开发利用的巨大潜力。陆地边境线长,口岸经济快速发展以及阿勒泰地区与其他五方较好的合作前景为利用周边国家资源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是,阿勒泰地处遥远西北边疆,高寒多灾,气候多变,地貌复杂多样 ,是一个以牧为主、农牧结合的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薄弱、自然生态环境脆弱,长期的矿业活动导致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突出,地质灾害呈现日益严重的趋势。矿业特区的建设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注重环境保护,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地区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
( 二) 规划优先,注重实施
各类规划是矿业特区建设的前提,在特区建设中,必须以各级各类总体及专项规划为依据,根据阿勒泰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强阿勒泰地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业园区及工业园区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循环经济发展等规划编制的研究,重视规划的引导作用,发挥规划的 “龙头”作用,实行规划先行,认真落实各项规划,使得矿业特区的建设有条不紊地进行。
( 三) 调整结构,合理布局
矿业特区的建设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要搞好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正确处理和协调好各矿业园区的矿产品深加工种类,调整矿业结构,对其矿业园区及工业园区的功能进行合理定位,加强各矿业园区和工业园区之间的交流合作,协调好微观和宏观、近期和长远、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之间的关系。明确各矿业园区建设发展的优先顺序,为矿业特区的建设提供良好的载体和发展平台。
( 四) 加强合作,互利共赢
阿勒泰地区四周与蒙古、哈萨克斯坦、俄罗斯 3 国陆路相接,周边有红山嘴、塔克什肯、吉木乃和阿黑吐别克 4 个口岸,是发展周边贸易的集散地、自治区 “东联西出”的流通要塞和经济文化交流的枢纽。该地区矿产资源丰富,矿业园区的建设将集中发展矿业深加工,延长产业链。通过前面对阿勒泰地区实现矿业深加工所需的矿产资源进行供需分析,可知一部分资源如铁、铜资源比较短缺,需要从区外引入。2009 年实现了利用哈萨克斯坦天然气,蒙古煤炭、铁矿的历史性突破。加之对周边国家考察调研,得知 3 国仍有与我国加强矿业合作的愿望。因此,阿勒泰地区加强与周边国家的交流合作,实现资源的互补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 五) 创新科技,节约资源
加强科技攻关,注重理论基础和应用技术的研究,努力提高共伴生矿、复杂难处理矿和尾矿等矿业废弃物的开发利用,在 5 大矿业园区内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要大力发展科技水平高、产品附加值高的矿业深加工项目,用最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生产出高质量、品种多、高档次以及节能环保的产品,将矿业特区打造成为科技创新高地及资源综合利用的区域。同时,加强与周边国家毗邻地区先进技术的交流,使得特区资源更加合理有效利用,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 六) 完善体制,优化配置
创设新的、更能有效激励人们行为的矿业体制和运行机制来实现矿业特区的建设。发挥政府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明确矿业特区内各矿业园区及工业园区空间范围,并对其功能进行合理定位,同时,在矿业特区建设的不同阶段,确定地质勘查、开发利用及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目标,实现资源时间和空间开发利用的优化配置。建立适合矿业特区建设实际的管理体制、投资体制和开发利用体制等,并确保其顺利实行,逐步完善特区的建设。
9. 法律优先原则的原则要求
在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已有规定的情况下,下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上一位阶的法律规范抵触;上一位阶法律规范没有规定,下一位阶法律规范作了规定的,一旦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就该事项作出规定,下一位阶法律规范就必须服从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实践中,若是法律、法规、规章均对某事项作了规定,法规、规章与法律不一致的,适用的顺序依次是法律、法规、规章。这是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管理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