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Ⅰ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的氯化氢是特指氯化氢气体还是泛指的包括盐酸吗
HCI既包括含HCl废气,又包括含HCl废水,所以应为泛指
项目排水情况及处理方法如下:
1、含HCl废气、残液处理系统废水 (W1、W7、W8)
来自氯化氢合成工序负荷调整、事故泄放废气处理废液、废气残液处理工序洗涤塔洗涤液在此工序进行处理。废水产生量约2.5m 3/h(18600 m 3/a )。
废水在此工序进行混合、中和(用10%NaOH)处理、沉清后,经过压滤机过滤。滤渣S2-3(主要为SiO2等)送水泥厂生产水泥(见附件)。沉清液和滤液主要为为高浓度含盐废水,含NaCl 200 g/L以上,该部分水在工艺操作与处理中不引入钙镁离子和硫酸根离子,水质满足氯碱生产要求,因此含盐废水经蒸发浓缩后管道输送至四川永祥股份有限公司烧碱生产线作为生产原料回收利用(见附件)。蒸发冷凝液回用配置碱液。
产生的含盐废水采用蒸发浓缩系统进行处理,系统采用还原炉回收蒸汽对废水进行蒸发。选用薄膜蒸发器机一套,系统由蒸发器、汽液分离器、预热器三个主要部件和一只冷却器组成,蒸发器为升膜式或降膜式列管换热器。膜蒸发器是通过旋转刮膜器强制成膜,并高速流动,热传递效率高,停留时间短(约10~50秒),可在真空条件下进行降膜蒸发的一种新型高效蒸发器。它由一个或多个带夹套加热的圆筒体及筒内旋转的刮膜器组成。刮膜器将进料连续地在加热面刮成厚薄均匀的液膜并向下移动;在此过程中,低沸点的组份被蒸发,冷凝后冷凝水回用于废气处理工序中配置碱液。
Ⅱ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关协字[2004]56号)是否失效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依据GB18218-2009,其他方面的依据56号文
Ⅲ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对压力容器是否为重大危险源是这样规定的:
介质是指压力容器里储存的物质。
我是压力容器检验员。
Ⅳ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现在还适用吗
适用,但一般各省已经根据《意见》制定了本省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或规定,可参照本省的《办法》执行,可咨询所在县市安监部门。
Ⅳ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2009)彻底取代《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后者失效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安监总办〔2016〕13号
各省、自专治区、直辖市及新属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加快职能转变,维护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领域文件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统一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2005年以前印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部门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委和单位,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精神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适用期已过的159件安全生产文件宣布失效。凡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
安全监管总局
2016年2月4日
此文已明确列出将《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废止失效!
Ⅵ 求“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56号文) ”
这个文已经不实行了,有了GB18218-2009后不实行了。
Ⅶ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内容
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中央管理有关企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陆续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为了加强管理,统一标准,规范运行,现对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意义和依据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坚持“科技兴安”,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要求“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二、目标和任务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合理设计,统筹规划。首先是要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其次是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第三是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防范;第四是对有缺陷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实施治理;第五是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既要促使企业强化内部管理,落实实施,自主保安,又要针对各地实际,有的放矢,便于政府统一领导,科学决策,依法实施监控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实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主要任务:
1.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摸清底数,掌握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制度;
2.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
3.建立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有效监控;
4.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治理整顿,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大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5.建立和完善有关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治理的法规和政策,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三、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如下:
1.贮罐区(贮罐);
2.库区(库);
3.生产场所;
4.压力管道;
5.锅炉;
6.压力容器;
7.煤矿(井工开采);
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9.尾矿库。
具体申报登记范围详见附件1。
四、重大危险源的登记与评估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申报登记范围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见附件2)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应级救援措施和评估结论等。安全评估报告应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3. 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五、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要求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重大危险源监督
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从践行“三个代表”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普查、评估、监控、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把强化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布置好,落实好。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成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
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和指导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行政
执法的力度,督促辖区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管理工作。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经行评估、监控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5条的规定严肃查处。对因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不到位、整改不及时而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
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
5.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宣
传和培训工作,按照国家局组织编写的《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与管理》(试行)教材做好培训工作,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和管理工作。
6.为规范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各地区应统一按照国家局组织开发的重
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建立本地区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分布和危险等级,有针对性的做好日常监督工作,采取措施,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Ⅷ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4年 56号文 中申报范围 尾矿库坝高是多少
哈,校对错误。
Ⅸ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废止了么
肯定还在执行,理由:里面有关矿井和尾矿库算不算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内容,现在辨识还在用。
不过还有就是有关危化品的辨识,现在就应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Ⅹ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是否有效
《关于开展
重大危险源
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没有听说该文件作废的信息。该文件是对场所设施重大危险源辨识的依据,如果要作废应该有替代文件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