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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制药指导原则

发布时间: 2021-03-15 03:14:58

A. 一致性评价需要遵循哪些技术指导原则以及技术要求

中国目前的新药分类方法可参阅《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版,里面有比较详细的说明,简单的说,新药大致分三个阶段,临床前研究,完成后申报,CDE同意了就发临床批文,做临床试验,然后申报生产,获批了就拿到批文了。仿制药直接申报生产,获批后分两类,口服基本上都会批生物等效,做完了再报,然后批准或者不批,其它就直接批准或者不批准了。申报的程序及做的工作差别很大

B. 仿制药晶型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什么时候制定的

《仿制药晶型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 2007 年 7 月 美国 FDA 发布
2009 年 6 月制定的

C. 仿制药溶出为什么要有不同介质的比较

1.2 溶出介质的选择1.2.1 普通制剂酸性物制剂:pH 分别为1.0 或1.2、5.5 ~ 6.5、6.8 ~ 7.5 和水。中性或碱性物/ 包衣制剂:pH 分别为1.0或1.2、3.0 ~ 5.0、6.8 和水。难溶性物制剂:pH 分别为1.0 或1.2、4.0 ~4.5、6.8 和水。肠溶制剂:pH 分别为1.0 或1.2、6.0、6.8 和水。以上根据物酸碱性而设定的相应pH,参照了日本《仿制生物等效性试验指导原则》中的溶出度研究内容。其中对难溶性物制剂则是根据美国FDA 公布的《仿制指导原则》,但本文将4.0扩展到了4.5。1.2.2 缓( 控) 释制剂pH 分别为1.0 或1.2、3.0 ~ 5.0、6.8 ~ 7.5 和水。

D. 仿制药注册申报的研究工作有哪些

看国家药审中心发布的《仿制药指导原则》

E. 仿制药片剂四条溶出曲线是怎么选介质,依据什么

1.2 溶出介质的选择 1.2.1 普通制剂 酸性药物制剂:pH 分别为1.0 或1.2、5.5 ~ 6.5、 6.8 ~ 7.5 和水。 中性或碱性药物/ 包衣制剂:pH 分别为1.0 或1.2、3.0 ~ 5.0、6.8 和水。 难溶性药物制剂:pH 分别为1.0 或1.2、4.0 ~ 4.5、6.8 和水。 肠溶制剂:pH 分别为1.0 或1.2、6.0、6.8 和水。 以上根据药物酸碱性而设定的相应pH,参照 了日本《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指导原则》中的溶 出度研究内容。其中对难溶性药物制剂则是根据美 国FDA 公布的《仿制药指导原则》,但本文将4.0 扩展到了4.5。 1.2.2 缓( 控) 释制剂 pH 分别为1.0 或1.2、3.0 ~ 5.0、6.8 ~ 7.5 和水。

F. 仿制药 什么时候需要做pk be

按现在注册要求,以化药为例:
1 PK:主要针对化药1/2/3类,1.6和3.4除外,均需要开展PK研究,分为单次给药低中高三个剂量组和多次给药,对于化药5类的缓控释制剂需要开展药代动力学比较研究。
2 BE:主要针对口服制剂的5类和6类需要开展BE研究。
具体PK和BE如何开展,请参考这两个指导原则。

G. 按新4类申报的仿制药,批准后如何获得一致性评价标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
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
国办发〔20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工作,对提升我国制药行业整体水平,保障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医药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增
强国际竞争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一致
性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评价对象和时限。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
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凡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审批的,均须开展一致性评价。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2007年10月1日前
批准上市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其中需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种,应在2021年底前完成一致
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
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其他仿制药,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在3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
二、确定参比制剂遴选原则。参比制剂原则上首
选原研药品,也可以选用国际公认的同种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可自行选择参比制剂,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备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药品
生产企业即可开展相关研究工作。行业协会可组织同品种药品生产企业提出参比制剂选择意见,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核确定。对参比制剂存有争议的,由食品药品
监管总局组织专家公开论证后确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及时公布参比制剂信息,药品生产企业原则上应选择公布的参比制剂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
三、合理选用评价方法。药品生产企业原则上应
采用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方法进行一致性评价。符合豁免生物等效性试验原则的品种,允许药品生产企业采取体外溶出度试验的方法进行一致性评价,具体品种名
单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另行公布。开展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时,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无参比制剂的,由药品生产企业进
行临床有效性试验。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药品生产企业是一致性
评价工作的主体,应主动选购参比制剂开展相关研究,确保药品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完成一致性评价后,可将评价结果及调整处方、工艺的资料,按照药品
注册补充申请程序,一并提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已在欧盟、美国和日本获准上市的仿制药,可以国外注册申报的相关资料为基础,按照化学药品
新注册分类申报药品上市,批准上市后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在中国境内用同一生产线生产上市并在欧盟、美国和日本获准上市的药品,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
五、加强对一致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食品药品监
管总局负责发布一致性评价的相关指导原则,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一致性评价工作的技术指导;组织专家审核企业报送的参比制剂资料,分期分批公布经审核确定的
参比制剂目录,建立我国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集;及时将按新标准批准上市的药品收入参比制剂目录集并公布;设立统一的审评通道,一并审评企业提交的一致性评
价资料和药品注册补充申请。对药品生产企业自行购买尚未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参比制剂,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以一次性进口方式批准,供一致性评价研究使用。
六、鼓励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通过一致性
评价的药品品种,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布。药品生产企业可在药品说明书、标签中予以标注;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区域的企业,可以申报作为
该品种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并承担上市后的相关法律责任。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在医保支付方面予以适当支持,医疗机构
应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中优先选用。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通过一致性评
价药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中央基建投资、产业基金等资金支持。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引导药品生产企业积极参与,科学规范开展一致性评价相关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共同推动一致性评价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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