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立法指导思想
A. 题目:评述中国古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并列出历朝立法成果
中国历代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活动的演变
陈建华
(一)夏商朝的立法思想是神权法思想。
神权法思想是从原始社会的宗教信仰发展而来的,人类进入第一个阶级社会以后,原始社会的宗教信仰被加上了阶级属性,成为神权法思想。
夏朝统治者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受天命”,代表上天对人间进行统治;把他们对奴隶和平民的镇压和惩罚说成是“恭行天罚”。从夏朝开始,奴隶主就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法权思想对奴隶进行欺骗,给他们的统治披上一层神秘的合法的外衣。商朝全部继承了夏朝的神权法思想,并且较夏朝更进一步,发展为一种典型的神权法思想。
立法活动:
1、禹刑。《左传》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它是指夏朝法律的总称,并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大多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具体内容无可详考。
2、汤刑。《左传》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它是商代法律的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誓侧重于出兵打仗前的盟誓,主要是发布军事命令或宣布军事纪律,大体相当于后来的军法。诰侧重于国王或者权臣对大臣、诸侯或者下属官吏发出的命令、指示或训诰。命是君主针对具体事情发布的命令。三者均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二)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是明德慎罚与以德配天以及亲亲与尊尊,具体到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就是“义行义杀”和“明德慎罚”。西周法律思想反映西周统治者立法思想的成熟与丰富,有利于政权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所谓“义行义杀”,就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所谓“明德慎罚”,就是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以期在人们头脑中构筑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立法活动
1、吕刑。周穆王为了革新政治,命司寇吕侯作“吕刑”。后因吕国改称甫,所以又称甫刑。它是西周中期很有代表性的法典,内容不可考,《尚书•吕刑》有所记载。吕刑论证了敬德于刑,以刑德教的重要性,反映了奴隶制法制的成熟状态,是在总结商和周前期法制建设经验基础上的重大发展,影响深远。
2、九刑。两种含义,一为周朝初年制定的刑书;一为西周的刑罚,即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起来称九刑。
3、周公制礼。将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的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全面、系统化的周礼,即所谓礼典,规范调整西周时期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教育、婚姻、家庭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周礼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
(三)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建立了封建性的国家,为了巩固从奴隶主手中夺取的政权,封建地主阶级采用法家思想作为他们的立法指导思想。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意思是说,取消按照血缘关系而规定的法律特权,取消按照爵位的有无和高低享有不同的待遇,除国君之外,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罚。这样,开始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意思是说,要制定成文法,并向百姓公布,是人人皆知法而有法可依。从而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3.行刑,“重其轻者”。是指在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这样,轻罪就不致产生,重罪也就无从出现了。
立法活动
1、郑国“制刑书于鼎”。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得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率先制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这是打破奴隶主垄断法律的一种手段,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局面。
2、邓析“竹刑”。公元前502年,郑国大夫邓析自行修订郑国的法律,书于竹简之上,称为“竹刑”。它虽属私人作品,但是影响很大。邓析后因“私造刑法”有违“国家法制”,被执政驷歂处死,但他的竹刑仍在郑国流传并为国家所承认,从而成为官方的法律。
3、、晋国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之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4、《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共有6篇,《盗法》、《贼法》、《囚法》(又称《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将《盗法》和《贼法》放于法典之首,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它是战国时期法律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它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看,它的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成为秦律、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5、商鞅变法。战国时期一次最为重要的社会改革。,在变法过程中,将《法经》改编为秦律,史称“改法为律”。法是指春秋中后期对法律规范的总称,由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刑”发展而来。要求把法律的普遍性和必行性提到更高的位置上来,改法为律即突出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稳定性、必行性,使法律观念的又一进步,对秦朝法制统一有重要的意义。此后,中国古代的法典基本以律为名。
(四)秦朝的法律指导思想仍然采用法家的思想,主要表现为:
1.法令由一统。这一思想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第二层含义就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2.事皆决于法。秦朝专任刑罚,规定了各种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3.以刑杀为威。这一思想有三层含义:第一,法网严密;第二,严刑重罚;第三,滥施刑罚。
立法活动
秦朝法律制度的许多内容直接来源于商鞅变法期间以及商鞅变法以后秦国所确立的制度。秦统一后主要是颁布各种单行的法律法令,立法活动频繁,但没有制定一部大而全的统一法典。
(五)汉朝的法律思想经历了两个发展时期,汉初到文景帝时期采用黄老的无为而治作为统治思想,到了汉武帝之后确立了封建正统的儒家法律思想。后世封建王朝基本沿袭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1.汉初至文景时期
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
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统治者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息生养,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这时,刘邦总结秦亡的教训,作为借鉴。刘邦手下陆贾根据黄老思想,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提出“道莫大于无为”。当时统治阶级从皇帝到丞相无不尊崇黄老思想。文景时期尤为显著。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结果,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
2.汉武帝以后
汉武帝以后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其核心是“德主刑辅”。
汉初社会政治经济经过七十年的恢复和发展,国家积累了大量物质财富。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得到巩固,但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室力量也逐渐强大起来,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土地兼并严重,加上匈奴不断入侵,最高统治者就亟需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寻求新的法制指导思想。汉武帝招贤纳士,董仲舒以“春秋大一统”思想应对。他指出,要建立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首先要统一思想。进而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董仲舒的儒术,是将儒家思想与阴阳家思想结合起来,使之神秘化。他指出,事件万物都分为阴和阳,德为阳,刑为阴,德主则刑辅。这也是总结秦朝“转任刑罚”的教训,提倡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以刑罚。这种刚柔并济的治国之道,是汉武帝行之有效的统治方法。这一思想对后世历代王朝的立法影响很大,是以纲常名教为核心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开端。
立法活动
1、“约法三章”与《九章律》。刘邦入咸阳后,宣布废秦苛法,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汉朝建立后,高祖命萧何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它是汉朝的基本法律。
2、汉律60 篇。惠帝时,叔孙通为补充《九章律》所未涉及的官秩、仪品之制,编订《傍章律》18篇;武帝时张汤制定《越宫律》27篇,规范宫廷警卫等事项;赵禹制定《朝律》6篇,明定朝贺制度。以上四部分共60篇,汉律的框架基本形成。
(六)唐朝初年立法指导思想同当时“安民立策”的总方针政策密切相关,大体可以归纳为三点:
1.德本刑用。唐太宗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积极推行以教化为宗,刑罚为辅的政策。把“德礼”作为推行政治教化的根本,刑罚只是为保障推行“德礼”而设,二者相辅而行。
2.法令简约。所谓简约,就是条文简明,使人易知。
3.宽仁慎刑。所谓宽仁就是提倡用轻刑。所谓慎刑,就是对犯罪者处刑采取慎重的态度。
立法活动
1、《武德律》。为唐高祖武德年间制定颁布,是唐朝立法的开始,以隋朝《开皇律》为基础,没有太多变化。
2、《贞观律》。唐太宗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全面修订法律,经过11年的时间,完成并正式颁布,共12篇,500条。构筑了唐律的基本框架,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
3、《永徽律疏》。唐高宗以《武德律》和《贞观律》为蓝本,制定颁布《永徽律》,共12篇,500条。后长孙无忌又奉命制定律疏,对律文进行逐字逐句的解释,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效力,附于律后合编一起,称为“永徽律疏”。它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但对主要原则和制度从历史上寻根溯源,说明其沿革,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永徽律疏》在元代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它是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也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具社会影响的代表性法典,集中体现了唐朝法律空前发达的盛况。
(七)宋代立法指导思想
宋王朝统治时期社会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部曲转化为佃农,摆脱地主的私属地位,跻身为国家编户。宋初统治者为适应这一变化,总结了唐末五代“君弱臣强”导致变乱的教训,确立中央集权的基本国策,加强对社会的全面控制和统治。
宋代统治者针对国内阶级矛盾激化,农民起义不断,确立了重惩“贼盗”的法制指导思想。主张采用重法,使用酷刑严厉镇压“贼盗”犯罪,所谓“太祖、太宗颇用重典,以绳奸慝”,就说明了这一点。
立法活动
1、《宋刑统》的制定。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但在各篇下分214们,并且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到宋初到敕、令、格、式。
2、编敕活动。宋代自太祖制定四卷本《建隆新编敕》后,凡新帝即位或每次改元都有编敕。
3、编例活动。宋代也很重视编纂条例和断例工作,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形势。神宗变法期间首颁《熙宁法寺断例》,南宋时期高宗颁布《绍兴刑名断例》等。北宋哲宗首颁“权宜指挥”,至南宋中期指挥已达数万件之多,其法律地位也日趋重要。
(八)元代立法指导思想
一是“参照唐宋之制”,“附会汉法”;二是沿用本民族习惯法。
立法活动
1、《至元新格》的制定,成为元代立国后第一部成文法典汇编。
2、《风宪宏纲》与《元典章》。分别制定与元仁宗时期与元英宗时期。
3、《大元通制》。以《风宪宏纲》为基础,修订了元代较为完备的成文法典《大元通制》,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元代法制状况。
(九)明朝处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后期,为了维持政治、经济不遭受严重的破坏,君主专制统治更加强化,并发展到极端化的程序。这一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开国皇帝朱元璋确立的,对整个明朝的立法活动都有深刻的影响。
1.重典治乱世。具体体现在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两方面。朱元璋认为,国家的稳定,首先取决于封建国家能否实行对于各级官吏的有效管理。他试图通过重典治吏,来达到更好的治民、治国,强化中央集权。
2.礼刑并用。朱元璋也从历史中意识到,一味强调镇压,仅靠严刑峻法,虽可以取得一时之效,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他主张礼法并用,将礼的预防犯罪的职能同法的镇压的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坚持严刑酷法,又强调德礼教化,儒法结合,礼刑并用。
3.加强法制宣传。朱元璋将立法与法制宣传结合起来,要求老百姓知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用实际案例来教育老百姓。
立法活动
1、《大明律》。《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洪武30年完成并颁布于天下的法典,共七篇30卷,460条,一改传统的刑律体系,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大明律》是有明一代大法,也是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不仅本朝终世奉守不变,历代也无敢轻改。
2、《明大诰》。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奸”,亲自督导编制了《大诰》四编。主要内容是为惩治臣民各种典型犯罪的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词诫令,是明朝具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汇编,充分体现了“重典治世”的思想。
3、《问刑条例》。条例是明律以外的单行法规,一般简称“例”。通常来自于司法审判的典型案例,司法机关根据该案例拟定条文,经皇帝批准颁布,成为可以普遍适用的法律形式。明孝宗弘治年间,刑部删订《问刑条例》,使之成为正式法律,还将律例合编,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解附例》,影响了清朝。
(十)清初“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立法思想。
清朝统治者从关外时期起,就重视借鉴明代法制的得失,尤其到皇太极时,已从实践中认识到吸收明代法律文化的重要性,因而形成了“参汉酌金”的立法原则。“参汉”,就是吸收明代的法制;“酌金”,则是有条件地援用女真族的习惯法。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开始将明律为代表的汉族封建法律意识与原则吸收到有关的法律、法令中。在汉官的建议下,清代法制建设将“详译明律,参以国制”作为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
立法活动
1、《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是清朝较为完整、严密的定型大法,它与《大明律》的体系结构基本相同。
2、则例。则例是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则例指清朝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各部院政务活动、保障其正常运转的行政规则。可以视为清政府的行政法规,自康熙朝开始制定,分为一般则例和特别则例。
B. 秦代法治的指导思想
秦朝建立后,继续推行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家思想和政策。其中韩非的以法治为中心 ,法、术 、势相结合的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成为其指导思想。秦朝的法制指导 思想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令由一统
这有两层意思,其一是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其二是最高立法 权属于皇帝。
(二)事皆决于法
秦始皇规定以吏为师,事皆决于法。这本来是战国时新兴地主阶级 “ 以法治国 ” 的主张。秦朝建立后,仍以此做指导,加强立法,做到凡事 “ 皆有法式 ” 。
(三)以刑杀为威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以致人们动辄触犯刑律;二是严刑 重罚。这是商鞅轻罪重刑思想的继续和发展。
C. “一断于法”是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吗
秦朝立法指导思想
(1)缘法而治:强调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唯一标准,根据封建法律规定治理国家和社会。
(2)法令由一统:强调法律统一,维护君主的最高立法权。
(3)严刑重罚:主张严刑重罚,达到巩固专制统治的目的。
D. 秦朝法律立法的指导思想是
秦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缘法而治:强调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唯一标准,根据封建法律规定治理国家和社会。
(2)法令由一统:强调法律统一,维护君主的最高立法权。
(3)严刑重罚:主张严刑重罚,达到巩固专制统治的目的。
(二)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法律问答、封诊式、廷行事、云梦秦简。
二、刑事立法
(一)定罪量刑主要原则:
(1)规定刑事责任年龄;
(2)区分故意与过失;
(3)盗窃按赃值定罪;
(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5)累犯加重;
(6)教唆犯加重处罚;
(7)自首减轻处罚;
(8)诬告反坐。
(二)主要刑名:死刑、肉刑、徒刑、笞刑、赀刑、赎刑、耻辱刑。
三、经济立法
(一)农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
(二)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
(三)市场与货币管理立法
四、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机关:皇帝、廷尉、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
(二)诉讼程序:
(1)起诉;
(2)纠举与自首。
(三)审判制度:秦朝重视审判工作,把讯问被告和庭审案件作了明确区分,凡讯问被告被称为“讯狱”,庭审案件被称为“治狱”。
E. 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秦朝立法指导思想是:
1、法自君出,君主独断
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高度集权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成为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的最高主宰。
据史籍记载,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自称为始皇帝,改“命”为“制”,改“令”为诏,使之成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规范。同时,他“昼断狱”,“夜理书”,把行政、司法也都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因此,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和权威,是秦朝立法、司法的首要原则。
2、以法为本,严刑峻罚
“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张。从历史记载中可以看出,秦始皇执政以后,把法律、法令推到治国的最高位置,长期的法治使法律、法令在秦朝社会生活中具有广泛的权威性。
在推崇“以法为本”的同时,秦统治者也把“重刑”原则推向极端,对全国实行空前严酷的刑罚统治。大历史上看,秦朝刑罚种类繁多,行刑方法之残酷,为其他各朝所莫及。“法治”,“重刑”也是秦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
3、治道运行,皆有法式
为实行“法治”,秦始皇朝统治者极为注重立法工作,立法的范围不断扩大,法律规范也越来越细密。从现存的历史资料看,秦朝的法律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大类,内容涉及军事、外交、皇室警卫、社会治安、商业、金融、手工业、农田水利、司法诉讼等各个方面。
事无大小皆有法式也是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
4、法令由一统,民以吏为师
为了使法律、法令能在更广的范围、更深的层次得到贯彻和施行,秦朝鼓励并要求全体臣民学法、知法,规定为官者必须通晓法律,民众学习法律则应“以吏为师”。这也是秦朝法制的特色之一。
(5)秦朝立法指导思想扩展阅读:
在秦朝的经济立法:
一、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早在两千年前封建统治者就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自然生态的规律,同时采取了周密的管理措施,通过法律令加以保护。
二、农业生产管理方面。奖励农耕,发展农业生产,是封建地主阶级早在变法革新时就已提倡的事业。秦始皇即位后,用法律令对农业生产加以规定以促进农业的发展。
三、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
1、产品规格(产品规格要一致;为保障产品质量,秦朝建立了生产责任制和产品检查评比制度)。
2、产品定额、劳动力计算方法(根据季节、劳动工种、性别、年龄、熟练程度用不同的折合办法计算产品数量)。
四、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
1、出售商品要明码标价。
2、货币的比价与使用 (在秦朝,有三种货币,分别是钱、金、布。三者之间有一定的换算比例。
3、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关于农业生产管理的立法。
秦朝作为第一个中央集权封建王朝,他代表着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在经济方面的法令,必定有些片面性,这些法令收益的是地主阶级。
F. 秦朝的法律制度是什么样的
你好。
1.秦国立法指导思想
(一)法令由一统:两层含义,一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这个统一的法律就是在战国时秦国法律基础上制定的秦律。第二层含义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这个思想的确立,一方面体现了封建统治的专制与独裁,一方面对于加强和巩固中央集权制起了重大作用。
(二)事皆决于法:法律具有赏功罚罪、定分止争、统一人民言行的作用,所以要有法可依。以此作为指导思想,加强封建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制定了各种法律。
(三)以刑杀为威:主张严刑峻法,轻罪重罚,以刑去刑。表现在:1.法网严密。2.严刑重罚。3.滥施刑罚。
2.法律形式
(一)律:成为秦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为后世的法典化奠定了基础。(二)令:皇帝的命令,效力往往高于律。(三)式: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的程序、文书程序以及对司法官员审理案件的要求。(四)法律答问: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五)廷行事:司法机关的判例,已行的成例。
3.中央行政管理体制
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是百官之长,除了皇帝之外的最高行政长官。辅助皇帝掌管天下行政。太尉:由战国的国尉发展而来,掌管军事的最高长官。御史大夫,负责 管理图籍、奏章、监察文武百官,下面有御史中丞、侍御史、监御史分工。
九卿:三公之下有九卿,作为中央行政机关分掌具体的行政事务,如祭祀、礼仪、军事等。
九卿包括: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九卿中的廷尉是中央司法机关。
4.职官管理
(一)选任:三重选官法:一重客士,即重用其它诸侯国的贤人能人;二重军功,起用有军事才能的人;三重法律,选用懂得法律的人做官。具体的选任方式:荐举、征召、任子。
(二)考课与奖惩:有五善和五失。P93。
5.定罪量刑的原则
(一)责任年龄:秦律规定身高六尺责任能力的标准。(二)区分有无犯罪意思。(三)区分故意和过失。(四)数罪并罚:对一个人所犯数罪进行合并处罚。(五)共犯加重:注意构成共犯的条件,五个人以上犯群盗罪,共犯中不分首从,一律加重处罚。(六)自首减刑。(七)诬告反坐,对故意诬告他人和过失地控告他人犯罪进行区分处理。
6.刑名
(一)死刑:死刑除了原先有的戮、腰斩、弃市等等之外,还有一些新的死刑方法。
1.具五刑:五种刑罚并用,把肉刑和死刑结合起来。丞相李斯就是具五刑而死的。
2.族诛:相当于商朝的劓殄,一人犯罪诛灭全族。
3.定杀:投入水中淹死的一种刑罚,定杀是对特定的犯罪人适用的刑罚,专门对有麻风病的犯罪人适用。
4.坑:活埋的方法,焚书坑儒中用的就是这种方法处罚那些借古非今的儒生的。
5.磔:肢解身体的死刑,就是商时代的辜,西周叫刳。后来凌迟处死的萌芽形式。
(二)肉刑:
1.黥:也就是墨刑,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作为附加刑与徒刑结合起来适用。如黥为城旦,就是在脸上刺字涂黑后罚作筑城的劳役。2.劓:可以和黥或徒刑结合适用。3.斩左趾,刖刑的一种。还有斩右趾。4.宫刑。
(三)徒刑:注意这里面对男犯和女犯所适用的徒刑是不一样的。
1.城旦、舂;2.鬼薪、白粲;3.司寇、作为司寇;4.罚作、复作。
(一) 迁刑
(二) 赀:处罚犯人缴纳一定的财物或服一定的劳役的刑罚。缴纳的财物有赀甲、赀盾、赀布等,服劳役的有赀戌、赀徭、赀旬等。
(三) 谇:申斥、训诫,针对有罪的官吏适用的。
7.罪名
1.不敬皇帝罪。2.诽谤与谣言罪。3.以古非今罪。4.妄言罪。5.非所宜言罪。6.盗徙封罪,偷移田界标志而侵犯土地所有权的行为。7.逋事与乏徭罪:逋事,应服徭役并已得到征集的通知,但不去报到的。乏徭,已经到达服役的地方又逃跑的。对于官员失职而导致逋事或乏徭的,也要处罚。8.投书罪,就是投匿名信的罪名。9.不得兼方,只能专心炼一种药方。
8.诉讼制度
起诉的形式:官纠、民举。还有自告(自首),可以减刑或免刑。
受诉案件的类型:案件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前者受诉后者不受理。公室告是对于侵犯家庭以外的其它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公共利益的案件。非公室告则是家庭成员之间侵犯人身财产方面的案件,包括主人对奴隶的侵犯的。
判决与上诉:和西周的相似,同样有读鞠和乞鞠。
监狱:囹圄,当时有中央监狱也有地方监狱。创立了管理制度:
刑犯分不同身份执行刑罚有所区别;根据囚犯的种类和劳役的不同,供应不同的衣食。轻犯监领重犯。
G. 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根据哪个学派的学说
秦朝立法思想主要以韩非子法家思想学派为指导,商鞅确定的细则制度。
H. 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产生的背景
秦王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这种集权专制表现在政治上,就是实行君主领导下的封建官僚体制和郡县制行政区划;在经济上实行小农式土地私有化和重农轻商;在法律上实行依“法”治国,建立一体化的司法体制。以法(法律)、势(赏罚)、术(君主控制大臣的技术)为主要思想的法家学说对秦朝的影响是巨大的。在“法治”方面,秦实行皇帝主导立法的“法令由一统”和“事皆绝于法”的指导思想。但必须指出的是,它所指的“法治”,不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法治,而实际上是“罚治”,即以刑罚治国。 由于秦律早已散失,《云梦秦简》收录的虽不是秦法律法规的全部,但它成为后人研究秦朝法制的珍贵历史材料。
I. 汉初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和秦朝的不同之处
《汉书·食货志》中记载:“汉兴,接秦之弊,诸侯并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②可见,汉初的社会经济状况是极其恶劣的。
汉初的东西文化差异。汉初,刘邦能够再建帝业,得益于当时“(刘邦与萧何)在完成对全国军事征服和政治统一之后,接收和容忍不同习俗并存的局面,针对不同习俗采取不同政策,在秦、韩、魏等西部地区设郡县‘奉汉法以治’,在赵、燕、齐、楚等东部地区则立王国从俗而治,并制定了相应得律令制度。这种东西异制、郡国并行、法俗兼存、秦楚杂糅的局面就是刘邦、萧何留给后人的遗产”。
从史料中分析可以看出,只有黄老的清静无为才符合刘邦与萧何所创立的制度,而后来“萧规曹随”,没有改变最初的这种治理方式,可以说黄老思想参与汉初政治,其实从汉高祖时期已经在潜意识中开始了[4] 。
1. 汉初,经济残破,百废待兴。
2.汉初的统治者吸取秦朝灭亡的教训。
3.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适应了汉初的休养生息的政策的需要,实行轻徭薄赋、劝课农桑等等。
4.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统治者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养生息,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这时,刘邦要陆贾总结秦亡的教训,作为借鉴。陆贾根据黄老思想,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提出“事逾烦,天下逾乱;法逾滋,而奸逾炽”。所以,“道大于无为”。①所以,黄老思想在这个时候受到政治社会的重视,从皇帝到丞相无不尊崇。这时政治社会侧重于黄老的清静无为,与民休息,垂拱而治。其重点在于从统治术的角度来利用黄老学说。这样:文帝、窦太后“好黄帝、老子言,景帝及诸窦皆读《老子》,尊其术”。② 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刘邦时就开始增减赋税,规定田租十五而税一。因为刘邦发现:
汉兴,接秦之敝,诸侯并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天下既定,民亡盖藏,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所以,刘邦立刻采取措施: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予民。而山川园池市肆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不领于天子之经费。①
尽管刘邦本人对学术一窍不通,但“约法省禁”举措所蕴含的清静简约指导思想,可视为西汉前期的“黄老之治”的先声。
曹参死后,用黄老思想治国的是陈平,据《史记》中记载:“平少时,本好黄帝、老子之术。”
曹参和陈平主张“清静无为”的治国理念,在他们的努力之下:“君臣俱欲休息余无为,故惠帝垂拱,高后女主称制,政不出房户,天下晏然。刑罚罕用,罪人是希。民务稼穑,衣食滋殖。”
“孝文即位,有司仪欲定仪礼,孝文好道家之学,以为繁礼饰貌,无益于治,躬化谓何耳。故罢去之。”②据说文帝曾想建一座露台,听说要花费百金,等于十个中家人财产,于是作罢。“即位二十三年,宫室苑圄,狗马服御无所增益”,“以示敦朴,为天下先”,③汉景帝把文帝的兵役、徭役的年龄推迟到二十岁,政治方面对秦代以来的刑法也作了重大改革,对周边少数民族也不轻易用兵,尽力维持相安的关系,以免烦扰百姓。 汉文帝之妻,景帝之母窦太后更崇尚黄老清静之术,她经历了文、景、武三朝,当了文帝23年的皇后,景帝16年的皇太后,武帝6年的太皇太后,在朝中影响达45年之久。因为她的影响所施行的黄老“无为而治”的结果是:“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是以衣食滋殖,刑罚用稀”,①说到了汉武帝时“京师之钱累百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作”。②国家真的强大了,人民真的富裕了。
J. 试述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秦朝立法指导思想包括以下三大方面:
第一个方面-重刑
秦朝自商鞅变法之后逐步开始使用一系列严酷的刑法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到了秦王朝建立之后,秦始皇手下的秦朝更加把严厉的刑法发展到了最为极端的地步。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秦朝对于凶杀以及偷盗等社会治安事件上面的审理无比严格,举个例子来讲,如果超过5个人前去偷窃且获得财务超过一钱就要砍去这5个人的左脚,同时负责这5个人偷盗地区的官吏也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第二个方面-法律一统
所谓立法权的一统,我们大致可以理解为即全国法律的制定以及使用规则全部掌握在秦朝统治者手中(即秦朝皇帝),其他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干预秦朝法律的制定以及实施;而全国法律的统一便使得秦朝法律在秦朝国内大面积的进行使用,真正意义上可以做到“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李斯语)法令的统一为一系列政策在全国的推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秦朝也由此首次结束了春秋战国时期各国法律混乱的状态;所谓司法的统一便是秦国每年都要重新统一法令,防止法令在传抄中出现失误。其最为重要的体现便是各地的执法官员每个月都要到保存法令的有关部门进行法律等重新核查,一旦有法律出现抄写失误,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严重的将会被执行死刑。
第三个方面-大事小事均以法为据
秦始皇建国后明确规定“事皆决于法”,简而言之就是大事小事都由法律进行直接决定。这种规定极大增强了全国法律的重要性以及可实施性,不过也同时导致秦朝法律过多,后人对这一情况有这样的评价:“秦法繁于秋茶,而网密于凝脂。”(出自汉·桓宽《盐铁论·刑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