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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2021-03-06 21:21:53

①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关于学前教育的目标及政策有哪些

目标:

1、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学前教育对幼儿身心健康、习惯养成、智力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到2020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重视0至3岁婴幼儿教育。

2、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努力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着力保证留守儿童入园。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改扩建、新建幼儿园,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的校舍和教师举办幼儿园(班)。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村幼儿园的示范指导作用。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

政策:

1、明确政府职责。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城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

2、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加大政府投入,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给予补助。

3、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办园行为。制定学前教育办园标准,建立幼儿园准入制度。

4、完善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幼儿教师资格标准,切实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提高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

5、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前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发展学前教育。

6、推进农村学前教育。支持办好现有的乡镇和村幼儿园;重点支持中西部贫困地区充分利用中小学富余校舍和社会资源,改扩建或新建乡镇和村幼儿园;对农村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培训。

拓展资料: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研究制定工作自2008年8月启动以来,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公开征求意见稿。并于2010年7月29日正式发布纲要。

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当今世界,知识成为提高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人力资源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资源,人才培养与储备成为各国在竞争与合作中占据制高点的重要手段。我国是人口大国,教育振兴直接关系国民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振兴。只有一流的教育,才有一流的国家实力,才能建设一流国家。

教育事关民族兴旺、人民福祉和国家未来。当前,我国现代化建设面临许多困难,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和加剧,使我国的外部需求急剧减少,长期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体制性、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经济增长方式粗放,人口、资源、环境压力越来越大。

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推动产业结构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必须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发展文化、科技、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公平正义,同样需要培养大批高素质的各类人才。

教育事业涉及千家万户,关乎群众切身利益。为群众提供公平的受教育机会,满足群众对发展教育的期望,推动教育在更高的起点上实现更大的发展,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极为关注的“上学难、上好学”的问题,这是人民的需要,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教育事业发展。1985年中央下发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1993年,中央下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5年,中央提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始终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提出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并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

党的十七大对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现在,根据中央的总体部署,结合当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有必要制定教育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这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第一个教育规划,制订一个让人民群众满意,符合中国国情和时代特点的规划,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乃至整个现代化事业具有重大意义。

我们要制定的规划是指导未来十二年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相适应,体现全局性、宏观性、长远性和战略性。规划主要对2009年到2020年教育改革和发展做出安排。

这12年也要分阶段规划,远期的目标和措施要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教育的要求联系起来考虑;近期可以规划得细一些,与教育“十一五”规划相衔接,保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系统性、连续性。但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许多工作不能等规划全做好了才进行。有些看准了的事情,可以先行试点,试验成功了立即实行。这也是我们这次制定规划的一个特点。

②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意见解答

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1.问:现在社会上都在热议学前教育“国十条”,请您谈谈“国十条”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前教育事业有了很大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但从整体上看,学前教育仍然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集中表现在资源短缺,投入不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突出,人民群众意见较多,必须努力解决这些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到2020年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发展目标,这是国家在2000年基本普及义务教育之后,为实现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而做出的又一重大决策。中央、国务院领导多次批示,要求把积极发展学前教育、着力解决“入园难”作为贯彻落实《规划纲要》的突破口和紧迫任务,充分体现了新时期新阶段党和国家对推动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高度重视。
“国十条”立足当前,兼顾长远,是积极发展学前教育、着力破解“入园难”的动员令,必将对全社会提高学前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促进亿万儿童健康成长,保障和改善民生,发挥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
2. 请您谈谈对今后发展学前教育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国十条”把学前教育摆在国计民生的重要位置,突出强调了它的教育属性和社会公益属性,明确指出,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因此,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必须坚持政府主导,落实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必须坚持改革创新,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一切从实际出发;必须坚持科学育儿,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
3.《规划纲要》提出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请您具体谈谈怎样大力发展公办园。
答:“国十条”把“大力发展公办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作为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基于目前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严重不足的现状,文件提出加大政府投入,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扩大公办资源:一是在公办资源短缺的城乡地区,要新建一批公办园;二是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富余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幼儿园;三是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通过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的方式扩大公办资源;四是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
4.《规划纲要》提出要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请您谈谈扶持民办园的具体规定。
答:发展学前教育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各级政府要在大力发展公办园的同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办园,为家长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选择空间。文件突出强调了鼓励和扶持民办园的几点措施:一是要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二是创新支持方式,积极扶持民办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园。提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三是公办民办一视同仁,进一步强调了民办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园具有同等地位。
5.关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加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是解决城镇“入园难”的关键。文件着重强调了四点。一是补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城镇小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二是同步建。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建设“三同步”,即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三是强制建。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四是建后统筹使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证面向小区适龄儿童提供方便就近的普惠性服务。
6.推动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有哪些?
答:发展学前教育的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主要采取四条措施。一是纳入规划。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二是加大投入。国家实施推进农村学前教育项目,重点支持中西部农村地区。地方各级政府在园舍建设、师资队伍、公用经费、资助困难群体等方面加大投入。三是完善网络。通过独立建园、设分园、联合办园、配专职巡回指导教师等方式,完善县、乡、村学前教育网络。四是改善条件。改善农村幼儿园办园条件,努力配备好保教设施、玩教具和幼儿读物等,逐步为农村幼儿园创设良好的教育坏境。
7. 学前教育长期投入不足,制约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请问“国十条”在加大政府投入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加大财政投入是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根本保障,具体规定概括讲主要是“五有”。一是“预算有科目”。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制度要求。二是“增量有倾斜”。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三是“投入有比例”。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要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并在未来三年有明显提高,尽快扭转财政投入不足的局面。四是“拨款有标准”。各地要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转。五是“资助有制度”。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8. 幼儿教师待遇低,队伍不稳定的问题普遍存在,请问“国十条”制定了哪些措施落实幼儿教师的地位待遇?
答: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加快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热爱儿童、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的幼儿教师队伍。主要措施有四个方面。一是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要按照规定的配备标准对公办幼儿园进行核编、逐步配齐。二是落实工资、职称等方面的待遇。要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和幼儿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机制,切实维护教师权益。三是完善落实社会保障政策。按照社会保障改革的政策和方向,完善幼儿园教职工社会保障办法,这方面要特别检查和督促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落实教职工的社会保障。四是加强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培训。三年内对1万名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国家级培训,各地在五年内完成对园长和教师的全员专业培训。
9.针对目前存在的幼儿园乱收费现象,有哪些具体解决办法?
答:国家将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一是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项目,明确管理职责,加强收费监管。二是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三是加大对民办园收费的监管力度。完善备案程序,实行分类指导。四是严格执行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要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予以公示,加强社会监督。五是坚决查处乱收费。
10.目前,一些幼儿园有“小学化”倾向,违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国十条”对解决这一问题有何要求?
答:解决这一问题,一是要遵循规律。坚持以儿童发展为本,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二是要坚持科学的方法。必须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三是要创设良好环境。加强对幼儿玩教具、幼儿图书的配备与指导。要把幼儿园教育与家庭教育紧密结合,共同为幼儿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四是强化监管。国家将颁布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教育质量的监管和指导,建立覆盖各类幼儿园的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不断提高幼儿园的办园水平和教育质量。
11.“国十条”中提出“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请您谈谈有何具体要求?
答:制定和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是当前加快发展学前教育,解决“入园难”的重大决策,一定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打好这场攻坚战。一是要准。要深入调查,准确掌握当地学前教育的基本状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科学测算未来三年学前教育需求和供需缺口。二是要实。确定发展目标,分解年度任务,落实项目经费,以县为单位编制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三是要快。各省(区、市)的行动计划要在明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四是要督。各地要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确保发展学前教育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三年行动计划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③ 中央关于幼儿教育改革的有关政策

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全国妇联《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三月四日

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全国妇联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普及义务教育,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幼儿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大中城市已基本满足了适龄儿童的入国需求;农村和老少边穷地区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为越来越多的学龄前儿童提供了受教育机会;幼儿教育质量得到提高。但是,目前我国幼儿教育总体水平还不高,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与经济、社会、教育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还不相适应;幼儿教育事业投入不足;一些地方对幼儿教育的重要性认识尚不到位,简单套用企业改制的作法,将幼儿园推向市场,减少或停止投入,甚至出售;有的地方幼儿教育管理力量薄弱。为进一步推动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

1.今后5年(2003-2007年)幼儿教育改革的总目标是: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根据城乡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为0-6岁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

今后5年,全国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总目标是: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55%,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0%;大中城市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全面提高0一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今后5年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工作规划。

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应达到90%;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普遍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50%,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0%。90%的(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尚未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35%,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60%。大多数0-6岁儿童的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二、进一步完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和机制,切实履行政府职责

3.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国家制定有关幼儿教育的法规、方针、政策及发展规划;省级和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工作,统筹制定幼儿教育的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积极扶持农村及老少边穷地区的幼儿教育工作;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负责管理幼儿园园长、教师,指导教育教学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幼儿教育的发展计划,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幼儿教育、提供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筹措经费,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服务;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要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发展幼儿教育中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和对家庭幼儿教育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都有维护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的责任。

4.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行政法规、重要规章制度和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领导,制定相关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意见;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团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具体指导和推动家庭幼儿教育;与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一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

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国务院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冒的的原则,制定幼儿园(班)收费管理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对本地区公办幼儿园(班)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办幼儿园(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各地区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适龄儿童,要给予照顾,有关费用予以减免。

建设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的过程中,要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的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利用各种资源安排,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举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也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

劳动保障部门在研究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要统筹研究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城市幼儿教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要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加强幼儿园教师编制的管理和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提高办学效益。

充分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的作用。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5.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统筹,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社区内各类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幼儿教育管理机制。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综合协调、动员并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管理,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保证幼儿教育经费投入,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已出售的要限期收回。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经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

7.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园行为,保证办园的正确方向。

8.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幼儿园的管理。企事业单位转制后,可以继续举办幼儿园,也可将企事业单位办园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统筹管理;要通过实施联办、承办、国有民办等办园体制改革,提高办园效益和活力。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广大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整体素质得到提高。

9.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向已取得办国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颁发收费许可证、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未取得办国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要采取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

10.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11.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北,积极推进幼儿教育改革,摆脱‘“保姆式”的教育模式,防止“应试教育”的消极因素向幼儿教育渗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尊重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汪个体差异,使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促进体智德美等全面发展。

12.幼儿园要建立促进教师专业水平不断提高的机制。要鼓励教师立足教育实践,开展日常教研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素质。

教育部门要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

13.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要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的资源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促进幼儿家庭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

14.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合理布局,有计划地推动示范性幼儿园建设_要在城乡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中扶持一批办学方向端正、管理严格、教育质量好并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幼儿园作为示范性幼儿园。

15.要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示范性幼儿园要参与本地区各类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协助各级教育部门做好保育、教育业务管理工作,形成以省、地、县、乡各级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

16.示范性幼儿园由省、地级教育部门组织评审认定。省级教育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示范性幼儿园的标准,并定期对示范性幼儿园进行指导、评估和审验,确保其发挥示范作用,带动本地区幼儿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评审活动要简便和节俭,不要干扰地方政府和幼儿园的正常工作。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幼儿教师素质

17.提高幼儿师范院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幼儿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确定招生规模;结合幼儿教育改革的实际,及时调整专业、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参与幼儿园的教育实践。

18.制订幼儿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规划,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机构的建设。要按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

19.要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要实行,教师聘任制,建立激励机制,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20.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六、加强领导,保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2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对发展幼儿教育的认识,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幼儿教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幼儿教育的科研工作,认真研究解决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一并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把幼儿教育工作作为考核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发展农村和老少边穷地区的幼儿教育事业。

2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幼儿教育经费要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扶持和发展农村及老少边穷地区的幼儿教育事业。幼儿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也要安排发展幼儿教育的经费。

23.保证幼儿教育管理层层落实到位。要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协调、解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要加强幼儿教育管理,要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发挥其对乡(镇)幼儿教育的指导作用,乡(镇)幼儿保育、教育的业务指导由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负责。

2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保证幼儿园(班)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供热、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25.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国务院教育部门要制定幼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地方幼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把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幼儿教育质量、幼儿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教师待遇等列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内容,积极开展对幼儿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④ 幼儿园教育中涉及哪些幼教政策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五号);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0年6月6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号);

4、《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

5、《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

6、《幼儿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2011-12-12);

7、《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8、《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23号);

9、《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10、《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国家教育部2012年10月15日发布);

11、《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号);

12、《幼儿园教师管理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13、《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

1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日卫生部、国家教委发布);

15、《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16、《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妇字〔2010〕6号) ;

1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

18、《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

19、《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教基厅[2007]3号)

20、《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

21、《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

22、《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⑤ 第二题,《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对我国新时期的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提出了哪些新的任务

“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提出的新任务是:形成多层次的供给体系,满足多层次社会需要。

⑥ 幼儿教育政策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五号);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0年6月6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号); 4、《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 5、《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 6、《幼儿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2011-12-12); 7、《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8、《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23号); 9、《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10、《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国家教育部2012年10月15日发布); 1 1、《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二8号); 1 2、《幼儿园教师管理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1 3、《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 1 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日卫生部、国家教委发布); 1 5、《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41号); 1 6、《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妇字〔2010〕6号) ; 1 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 1 8、《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 1 9、《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教基厅3号) 20、《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教基字108号]; 2 1、《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32号); 2 2、《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⑦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出台背景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到2020年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发展目标回,这是国家在2000年基本普及答义务教育之后,为实现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而做出的又一重大决策。中央、国务院领导多次批示,要求把积极发展学前教育、着力解决“入园难”作为贯彻落实《规划纲要》的突破口和紧迫任务,充分体现了新时期新阶段党和国家对推动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高度重视。

⑧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基本精神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摘要

一、把发展学前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突破口,作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民生工程,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三、多种途径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四、多种渠道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

五、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各地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

六、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

七、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收费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

八、坚持科学保教,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九、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十、统筹规划,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⑨ 民办幼儿园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为促进我市民办学前教育的规范健康发展,建议:
一、认真落实和执行相关政策。落实好普惠性幼儿园政策,开发相关课程,提升教学质量,采取民办公助的方式帮助落后地区民办幼儿园的发展。
二、给予场地支持。办学场地的问题是制约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关键,民宅办学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解决办学场地的问题,一方面要协调规划审批部门,在新建小区中预留幼儿园的办学场地,另一方面要逐步解决民宅办学的安全隐患问题。
三、鼓励兼并重组。提高民办教育举办者的准入资格,确保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质量。
四、不断提升教师综合素质。

提案答复:市教育局
一、我市民办幼儿园基本情况
截至2019年6月,我市有民办幼儿园577所,占全市幼儿园总数的51.24%,在园幼儿数为47,258人, 占全市在园幼儿总数的59.98%,专任教师人数为3020人。
二、关于促进民办学前教育规范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增加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数量。2019年4月1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老城区 (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2019年8月1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吉林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以县(市)为单位,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依据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城镇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改造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应严格执行建设标准,每5000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设置6-12个班办园规模的建设用地”要求,结合当地城市建设布局规划和人口变化趋势等统筹编制学前教育机构布局专项规划。目前我市正在对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摸底排查,根据排查结果统筹编制我市小区配套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从源头上解决办学场地问题。
(二)加大专项治理力度,营造良好的民办学前教育发展环境。近年来,我市结合民办教育专项整治、民办幼儿园办园资质清查、“三无”幼儿园专项治理等,已建立起“三无”幼儿园查处整治工作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并形成了一定的威慑作用,进一步净化了我市民办学前教育办学市场,依法维护了合法举办者和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同时,按照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结合年度检查,督促各县(市)区教育局针对园舍为民宅的民办幼儿园下达限期整改意见书,逐渐引导各民办幼儿园积极选择符合设置标准的园舍办园。
(三)加强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鼓励优秀中学毕业生报考学前教育专业;每年选派一定数量具有学前教育专业资质的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任教;完善幼儿园教师培训机制,建立纵向与横向相结合的立体培训网络;将民办幼儿教师纳入全市学前教育培训整体规划,强化民办园园长和教师培训工作力度,有效提升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其中我市已经将民办幼儿园园长培训方面纳入全市园长培训规划,比如今年7月份在成都举办的全市学前教育专项高级研修活动中,民办幼儿园园长占了大半。
(四)加强民办幼儿园日常监管,提高办园质量和管理水平。
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把提高质量作为今后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建立以提高教育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我市围绕这一要求,坚持以《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为准绳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为依托,通过开展“学前教育工作县区行”、幼儿园规范办学专项督查等方式,努力提升保教质量。
下一阶段,将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和督导,将其业务管理、安全管理、师资培训、职称评定、督导评估等和公办幼儿园一起纳入统一管理体系。同时,充分发挥优质公办幼儿园和农村乡镇中心园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专业引领和实践指导,引导民办幼儿园不断提高办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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