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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认定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2021-03-06 17:10:13

Ⅰ 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存在不法侵害。这里的不法侵害行为包括一般违法行为,也包括犯罪行为,同时它必须是现实存在的。
(2)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3)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
(4)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为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去时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是,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我国刑法关于特别防卫权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特别防卫权具有如下的特征:
(1)必须具备除限度条件以外的其他正当防卫成立所应当具备的相关条件,即必须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
(2)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暴力犯罪实施防卫行为,才能适用特别防卫制度。
(3)对实施前述犯罪的犯罪分子,实施防卫行为,造成其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有危险发生,而且该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2)必须危险已经出现,尚未结束。
(3)避险行为针对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危险的来源。
(4)在主观上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5)避险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
(6)避险所造成的合法权益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希望以上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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