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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变更名称

发布时间: 2021-03-28 14:36:26

期刊名称变更申请报告怎么写 有没有哪位大哥美女告诉我一下,急用! 谢谢

刊名称变更申请书需要写明下列事项
1、期刊变更项目及理由;
2、变更后新的名称、办刊宗旨和业务范围;
3、期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简历、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期刊组织机构简况;
4、期刊办公场所和印刷场所的地址及相应的织锦数额、来源;
5、重大变更需提供变更必要性分析及办刊单位状况和办刊条件。

②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其他

第二十四条期刊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期刊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期刊不得刊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
第二十六条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期刊出版单位更正或者答辩,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损害公共利益的,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该期刊出版单位更正。
第二十七条期刊刊载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重大选题的内容,须按照重大选题备案管理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的内容。
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
第二十九条期刊出版单位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期刊出版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期刊使用语言文字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期刊须在封底或版权页上刊载以下版本记录:期刊名称、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出版日期、总编辑(主编)姓名、发行范围、定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广告经营许可证号等。
领取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期刊须同时刊印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
第三十二条期刊须在封面的明显位置刊载期刊名称和年、月、期、卷等顺序编号,不得以总期号代替年、月、期号。
期刊封面其他文字标识不得明显于刊名。
期刊的外文刊名须是中文刊名的直译。外文期刊封面上必须同时刊印中文刊名;少数民族文种期刊封面上必须同时刊印汉语刊名。
第三十三条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不得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
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须按创办新期刊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期刊可以在正常刊期之外出版增刊。每种期刊每年可以出版两期增刊。
期刊出版单位出版增刊,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拟出增刊的文章编目、印数、定价、出版时间、印刷单位,经其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批准的,发给一次性增刊许可证。
增刊内容必须符合正刊的业务范围,开本和发行范围必须与正刊一致;增刊除刊印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所列版本纪录外,还须刊印增刊许可证编号,并在封面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
第三十五条期刊合订本须按原期刊出版顺序装订,不得对期刊内容另行编排,并在其封面明显位置标明期刊名称及“合订本”字样。
期刊因内容违法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该期期刊的相关篇目不得收入合订本。
被注销登记的期刊,不得制作合订本。
第三十六条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期刊出版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期刊出版单位利用其期刊开展广告业务,必须遵守广告法律规定,发布广告须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刊登有害的、虚假的等违法广告。
期刊的广告经营者限于在合法授权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代理业务,不得参与期刊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
第三十八条期刊采编业务与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
禁止以采编报道相威胁,以要求被报道对象做广告、提供赞助、加入理事会等损害被报道对象利益的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
期刊不得刊登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
第三十九条期刊出版单位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必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统一核发的新闻记者证,并遵守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期刊出版单位在登记地以外的地区设立记者站,参照新闻出版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审批、管理。其他期刊出版单位一律不得设立记者站。
期刊出版单位是否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
第四十一条期刊出版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权力摊派发行期刊。
第四十二条期刊出版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法规,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期刊出版单位应配合国家认定的出版物发行数据调查机构进行期刊发行量数据调查,提供真实的期刊发行数据。
第四十三条期刊出版单位须在每期期刊出版30日内,分别向新闻出版总署、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家图书馆以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缴送样刊3本。 第四十四条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期刊和期刊出版单位的登记、年度核验、质量评估、行政处罚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期刊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期刊出版单位及其期刊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期刊出版管理实施期刊出版事后审读制度、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和期刊出版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将从事期刊出版活动的情况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六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期刊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
主管单位须对其主管的期刊进行审读,定期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读报告。
期刊出版单位应建立期刊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随时调阅、检查期刊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
第四十七条新闻出版总署制定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标准体系,对期刊出版质量进行全面评估。
经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期刊出版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不能维持正常出版活动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期刊实施年度核验。年度核验内容包括期刊出版单位及其所出版期刊登记项目、出版质量、遵纪守法情况等。
第四十九条年度核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期刊出版单位提出年度自检报告,填写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期刊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经期刊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连同本年度出版的样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期刊出版单位自检报告、《期刊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及样刊进行审核查验;
(三)经核验符合规定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期刊出版许可证》上加盖年度核验章;《期刊出版许可证》上加盖年度核验章即为通过年度核验,期刊出版单位可以继续从事期刊出版活动;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完成期刊年度核验工作30日内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期刊年度核验工作报告。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一)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二)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情况应予处罚的;
(三)主管单位、主办单位未履行管理责任,导致期刊出版管理混乱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缓验期满,按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第五十一条期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一)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二)期刊出版质量长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三)经营恶化已经资不抵债的;
(四)已经不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条件的。
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期刊出版单位自第二年起停止出版该期刊。
第五十二条《期刊出版许可证》加盖年度核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有关部门在办理期刊出版、印刷、发行等手续时,对未加盖年度核验章的《期刊出版许可证》不予采用。
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期刊出版单位,经催告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年度核验结果,核验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期刊出版从业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新闻出版职业资格条件。
第五十五条期刊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期刊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
期刊出版单位的新任社长、总编辑须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五十六条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达警示通知书;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检讨;
(四)责令改正;
(五)责令停止印制、发行期刊;
(六)责令收回期刊;
(七)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监督期刊出版单位整改。
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统一格式,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法的期刊出版单位,并抄送违法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
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第五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期刊出版单位擅自出版增刊、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的,按前款处罚。
第五十八条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第五十九条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罚。
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期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按前款处罚。
第六十条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
(一)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期刊出版单位未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四)期刊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样刊的。
第六十一条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依照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处罚。
第六十二条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未按本规定第十九条报送备案的;
(二)期刊休刊未按本规定第二十条报送备案的;
(三)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
(四)公开发行的期刊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内容的;
(五)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刊载期刊版本记录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关于期刊封面标识的规定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一号多刊”的;
(九)出版增刊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
(十)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制作期刊合订本的;
(十一)刊登有偿新闻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其他规定的;
(十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
第六十三条期刊出版单位新闻采编人员违反新闻记者证的有关规定,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期刊出版单位违反记者站的有关规定,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对期刊出版单位做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告知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对期刊出版单位做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建议其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调离岗位。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施行后,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和《〈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此前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期刊出版活动的其他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③ 如何在Endnote里修改期刊的全称和缩写

1、在Endnote里,直接选择菜单栏的Edit。

杂志的出版单位由杂志编辑部变更为其他单位,对编辑部有影响吗

出版单位更改名称需向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上报新闻出版总署(现在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了)审批,如果出版总署批准就没问题。

⑤ 期刊杂志的名称能修改吗

一般杂志的名称是不能改的,要改的话一定得通过一道道的审批渠道才版能将杂志改名。其中的手权续十分复杂,没个一年根本改不了名。
但是很多杂志都变通地对杂志进行改名,比如他们可以把想改的名字在杂志上放得很大,原来的杂志名缩得很小,使得杂志看上去改了名字,事实质上,杂志的名字仍然在。这种操作不违法。如果杂志未这样操作,也没更名,那么这样随便地给杂志改名是不合法的,可以提交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裁定。
PS:杂志的名称、甚至于细部的页数、每月的期数、增刊数、副刊数这些都是固定的,不能随便更改,但是像页数、增刊数、副刊数这类可以向当地的出版署、宣传部申请临时变更。

⑥ 医学期刊名字更名了,对评职称的作者还有用吗

不影响的,期刊更名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上面也会更名的,会有相关的变更的,比如医学类期刊《求医问药》先更名为《当代医药论丛》,知网上面会有
曾用刊名:《求医问药》
现用刊名:《当代医药论丛》还是会被认可的
中州期刊联盟

⑦ 要是期刊改名字了 现在在新闻出版总署的网站上查不到了 怎么证明期刊的合法性

期刊更改名字是会在期刊收录网站上有说明的 可以到知网 维普 万方等期刊收录网站查询!还有的就是刊号了的 刊号是独一无二的!

⑧ 如何更换杂志主管主单位新闻出版总署网站上面看不明白是不是需要下载什么表格,谢谢大家了

其他单位所办期刊变更主办单位
1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文件 发文纸、文号、公章齐全,主送单位为新闻出版总署。
不得使用复印件
2主要主办单位申请 向地方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
3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对主要主办单位的申请意见明确并加盖公章(单独正式文件与公章均可)
4其他主办单位的意见 含新增的主办单位与减少的主办单位
5新主办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主办单位更名须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可用复印件(仅限于主办单位名称变更情况)
7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其他单位所办期刊变更主管单位
1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文件 发文纸、文号、公章齐全,主送单位为新闻出版总署。
不得使用复印件
2主要主办单位申请 向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
3新主管单位及原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对主办单位的申请意见明确并加盖公章(原主管单位变更名称情况下不需要原主管单位文件)
4新主管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主管单位名称变更时不需要)
5主管单位更名须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可用复印件(仅限于主管单位名称变更)
6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其他主办单位同意的意见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办单位的情况

⑨ 杂志变更了,刊号也变了,了论文评职称还能用吗

杂志名称变更是很正常,但是名称变更之后该期刊的之前的刊号是不会变的呀,换个名字继续使用该刊号的。论文发表方面有什么问题的话可以找向原上草论文了解。

⑩ 教育方略期刊更改名字了吗

亲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没有备案啊 你发的是正规期刊吗?我可以帮你哦 怎么找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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