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律杂志
㈠ 目前世界上著名的法学家都有谁
格老秀斯、孟德斯鸠、杰里米·边沁、萨维尼、霍姆斯、韦伯、庞德、哈特、德沃金、波斯纳
以下是我网络的一些节选,
格劳秀斯,荷兰人,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被人们同时尊称为“国际法之父”与“自然法之父”.其名著《战争与和平的权利》(1625年)不仅是重要国际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基础自然法或自然权利理论的开创性著作.曾任律师、司法官和外交官,1618年因卷入荷兰政治、宗教冲突而被监禁,1621年脱狱成功,避居法国,长期从事写作.自1634年起任瑞典驻法使节,1645年从瑞典返回时病死于途中.他的研究范围相当广泛,涉及法学、政治学、文学、语言学、史学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学方面.在他的法学著作中,有一本是他在被监禁期间所写的关于荷兰古代法和罗马法的书,名为《荷兰法律导论》,其他三本都是关于国际法的著作.
孟德斯鸠,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他的著述虽然不多,但其影响却相当广泛,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
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年2月15日——1832年6月6日)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他是一个政治上的激进分子,亦是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并以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一位动物权利的宣扬者及自然权利的反对者而闻名于世.他还对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有重大的贡献.
萨维尼(Savigny,Friedrich Karlvon;1779~1861) 德国法学家.历史法学派主要代表,该派首创人G.胡果(1764~1844)的学生.贵族家庭出身.1800年开始先后在马尔堡大学和巴伐利亚州兰茨胡特大学任教.1810年柏林大学创办后他到该校任教,达30年之久,在此期间曾一度兼任柏林大学校长和普鲁士王子的法学教师,并创办历史法学派刊物.1842~1848年任普鲁士政府的修订法律大臣.
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1841年-1935年)出生于美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曾加入美国联邦军参加内战,1866年成为律师,1882年成为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和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法官,1899年出任该法院首席法官,1902年至1932年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被公认为美国实用主义法学、社会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的奠基人.他在《普通法》一书中针对法律形式主义倾向,提出了著名的“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的法律经验论和“法律是对法院将要做什么的预测”的法律预测论,阐述了有限遵循先例原则,为法官自由裁量权和判例法提供了法理支持,揭示了美国普通法的精神,吹响了美国法哲学的号角.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年--1964年)是美国20世纪著名法学家.1870年,庞德出生于美国内布拉斯加州的Lincoln.庞德在内布拉斯加大学(University of Nebraska-Lincoln)学习植物学,分别于1888年和1889年获得学士和硕士学位.1889年,他到哈佛大学法学
院学习,一年后转到西北大学法学院,在那里读完了法律学位.他返回内布拉斯加州开业当律师,继续他的植物学研究.1898年,他在内布拉斯加大学获得了植物学博士学位.
罗纳德·德沃金(Ronald.Myles.Dworkin ,1931—— )是当代最著名、最活跃的法理学家之一.德沃金出生于美国马萨诸塞州,先后在哈佛学院、牛津大学和哈佛大学获得学士学位,在耶鲁大学获得硕士学位.罗纳德·德沃金被公认为当代英美法学理论传统中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总的来说,德沃金所展现的是一种由政治自由主义指导的法理学.他的每一部重要的著作都引起广泛的讨论,其中既有赞同者,亦有批判者.
波斯纳(Richard Allen Posner,1939--)是70年代以来最为杰出的法律经济学家之一.他将人们从互相自愿的交易中各自获得利益的简明经济理论和与经济效率有关的市场经济原理应用于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研究,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从而对法学一般理论的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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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请问谁知道什么学习法律英语比较好的杂志或读物呢
不知道你是专攻法律哪块的,最近在读<法律英语轻松学>这系列的丛书,里面有对各种专业术语的介绍和对各种法律的定义.是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其中包括<英美法导学><英美财产法><英美侵权法><英美合同法><英美公司法>.中英文对照,不管对学英语还是法律都蛮好的!
㈣ 有关法律学习者必读的书籍
法律学习者必读的书籍
1.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制度是如何形成的》、《阅读秩序》、《送法下乡》] [点介] 本书最大的价值当在法学“启蒙”。它会告诉你我们在观察法律现象是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视野和方法,应该如何培养我们的学习和研究进路,以及,如何揭示常识、挑战既有的知识和观念。对于大学一年级的学生来说,读完此书,会感觉法律原来不像我们所想象的那么枯燥。后面的《送法下乡》一书可以说是第一本书的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具体运用,更加充实和饱满,虽然我还是觉得其《本土资源》一书最为重要。 2. 俞吾金:《问题域外的问题》
[点介] 作为一本哲学知识和流派介绍的通俗读本,该书不仅可以把读者引入一片新的哲学天地,更重要的是,该书在开辟和拓宽学生的问题域上,特别在怎样形成自己的问题意识上,有着相当的帮助。如何提问、提什么样的问题,这是大学期间一直要注意训练的能力 ,它在很多时候比具体的知识要重要得多。
3.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江村经济》]
[点介] 今天我们离费先生写作此书的年代已经相去六七十年,但费先生于书中所做的对中国现状的分析对今天的中国仍然是那样的切中肯綮;费先生所具有的问题意识和文章风骨,我们今天仍然还差之甚远。每一个法律人都应该反思:法学的知识贡献在哪里? 4.吴思:《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
[点介] 透视中国社会实际运行的游戏规则。为什么在我们的正式制度外,还会有一套更为适用的潜在的规则?作者从历史中的故事投射到当今的现实。我们可以从中反思:法律在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条件上什么?法律的道德善恶与实际的利害格局存在什么样的关系?我们是在自我欺骗的冰山上生存,还是在苦涩的反省中奋起? 5.王小波:《沉默的大多数》[《黄金时代》]
[点介]这是一本清醒的书、理性的书、幽默的书和智慧的书。它带给我们的不仅是对人生和社会的洞察,更重要的是告诉我们什么是独立思考和判断的精神;什么是真正的人文关怀。作为法律人,也许此书给予我们的最大启迪是:缺乏对“沉默大多数”的关怀、缺乏某种“精神家园”的法律,是没有生命的法律。但是各位一定要记住:王小波的小说,特别是《黄金时代》,读起来更加让人回味。 6.安徒生:《安徒生童话全集》
[点介] 我们缺乏的正是一个安徒生笔下的童话世界,这个世界是一个真实的世界,是一个有着幸福与苦难、欢笑与泪水的世界。学习法律的人最怕的就是丧失一颗童心。对于那些没有读过安徒生的故事的人,我要告诉你们:走进这个世界吧,现在还来得及,它会使你们获得更健全一些。
7.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点介] 写得精彩,译得也精彩。探索法律背后的精神,支撑法律的东西。“没有信仰,法律它将形同虚设”。在中国既有的法律传统被打破的同时,我们应该如何寻找新的在法律下生活的传统?当然,读此书时,不要片面追求其中精彩的语句,更要注重起分析的思路和线索。
8.冯向:《木腿正义》
[点介] 我相信此书对于专事法律的同仁来说,应该是一个极好的启迪案本。作者凭借自身的文学学科的优势,游仞于法律和社会之间。对法律个案层层剥离,既立意深远,又视界宽广,不失为一本值得一读的好书。
9.梁治平:《法辩》[《新波斯人信札》、《书斋与社会之间》]
[点介] 这里面主要汇集了梁先生于1980年代中后期在《读书》杂志上发表的系列文章,是其“用文化解释法律,用法律解释文化”的个案实践和言说。辩异、批判和理性思索融贯一气。对年轻学生来说,读此书还可以学到如何读书、如何整理自己的心得体会的一些“潜移默化”的方法。《新》一书亦是早期和另外几个作者作的批判性著作;《书斋》一书是作者的文化随笔,写得轻松随意,也更见功力。
10.黄仁宇:《万历十五年》[《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
[点介] 作者对历史的厚积薄发和驾轻就熟,对中国政治制度的谙熟洞然与透辟分析,都显示出其“史实”与“史识”的完美结合。文笔老辣,一气呵成。其对政治与道德关系的揭示、规则与生活状态的运作的阐说,对于我们了解传统和法律都有着极大的启迪。此书不可不读。 11.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社会科学方法论》]
[点介] 作者对学术、政治,甚至人生三者之间关系的看法,实在可以廓清我们的许多认识。我们所处的是一个缺少虔诚和信念的时代,这影响着我们对自身的了解,我们竟不知道从事的职业除了谋生以外还有什么意义。本书可以告诉我们一些答案。 12.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
[点介] 用“讲故事”的方法写的社会学著作。直面“移民”中国家和人民的权力运作,从中揭示政治控制的策略和游戏,又不乏对平民的生存状况的关注。无论从研究方法、研究问题的开辟和创新上,本书对沾沾自喜的法学中人来说,都是一记棒喝和警醒。 13.华勒斯坦等:《开放社会科学》
[点介] 对于每一个从事社会科学的学习者(在此包括法学)来说,对社会科学本身的性质及走向得有一个比较自觉的(虽然不一定是清醒的)把握。本书在这方面是极具挑战力的。它研究社会科学作为一种知识形态的建构;对社会科学的分工的质疑;从事社会科学的学术立场何在等问题。本书短短七万言,薄薄小册子,但却比那些动辄数十万、百万言的著作要有价值得多,更具思想的包容量。
14.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
[点介] 学法之人,当对法律教育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有基本的了解。本书提供了这样一个了解的途径。不宁唯是,当我们对自己身处的职业教育的现状和社会的反差进行理性的反思和检讨的时候,我们首先要做的便是要对这个法律教育生态圈的运行有一个冷静的认识。此书的一个特点就是给我们提供了这样的视角。
15.梅因:《古代法》[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点介] 历史法学派之代表著作。其重要之处不仅在于经由自己的研究勾画出法律发展的脉络,提出了法律“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的振聋发聩的命题。更在于,他在学术研究上的独立和怀疑的精神,对“自然平等”的流行话语的批判。一如梅因所说,我们最需要的也许是对新旧材料的不断审查,而不是盲信。后一本书亦是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著作。 16.柏拉图:《游叙弗伦 苏格拉底的申辩 克力同》
[点介] 本书是苏格拉底审判与处刑的三篇著名对话。展示了苏格拉底是如何被判刑的,他对待神、知识、伦理、法律、死亡等的态度如何。读者从中受到其人格的震撼之余,还会进一步思考苏格垃底到底是怎样死亡的重大的政治和人生的问题。在对话和诘问中教给你智慧,这是本书的另一重要收益。
17.卡夫卡:《卡夫卡短篇小说选》
[点介] 卡夫卡思想的深度和语言的穿透力相信会让每一个读者发凉。对于伟大的作家来说,任何形容的言辞都是多余的。卡夫卡让我们意识到,我们正在失去那些人的宝贵的东西,失去以后,我们又将面对何种的生活。卡夫卡的一些有关法律的经典著述,是开启我们认识法律和现代、法律和人性的重要之门。
18.刘星:《法律是什么》[《中国法学初步》、《语境中的法学与法律》]
[点介] 该书主要是对二十世纪英美法律理论的批判性的解读,和一般的国人写的介绍性的读物不同。该书对其认为是重要的理论进行的深入细致的剖析。用语平实、例证简洁。在此基础上,作者意在抒发自己对法律的视角:我们对法律的看法往往是由我们的姿态决定的。
19.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
[点介] 这本书对法学自身的一些范畴的分析是谨严的,是中国法学规范化的和体系化的代表作。其提出和分析的许多概念和“权利-义务”模式对当下的法理学教材有很深的影响。
20.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
[点介] 一本“保守主义”自由观的中国化的“激进”之作。作者的立场自不待言,其用语的鲜明甚至“鼓动”,难免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其学术的味道。自由主义实际上在中国还是一个敏感的问题,对于不了解自由主义的广大学生来说,“自由”的各种思潮实在不易把握和分辨,此书提供的是一种积极的进路,我们还应该有一种更全面和冷静的思考。
㈤ 学生阅读的国外的法律书籍,比较著名的有哪些
卢埃林著:《普通法传统》
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哈特著:《法律的概念》版
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权教》
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
韦伯著:《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
㈥ 英语考研用,请问一下美国或英国的 关于法律层面的或是历史考古等人文层面的杂志或是报刊或是文章!
考研英语阅读理解A部分的四篇文章一般都是来自英美国家一些享有较高声誉专的权威报刊杂志,属如Newsweek (《新闻周刊》), Now York
Times (《纽约时报》), U.S. News and World Report (《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 The Economist
(《经济学家》), Times(《时代周刊》)等等。
㈦ 英美法系专家证人中的专家如何界定
专家证人制度是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不同于通常所指的普通证人。专家证人是指“具备知识、技能、经验、受过培训或教育,而就证据或事实争点提供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意见的证人”。{1}与大陆法系鉴定权主义所产生的专家鉴定制度相对应,专家证人制度是英美法系对鉴定人制度采纳鉴定人主义的体现。作为一个大陆法系国家,专家证人对于我国而言仍然是一个相对陌生的概念。
一、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一)专家证人制度的起源
专家证人制度最早发源于14世纪的英国,其以法官助手的身份出现,由法院指定。18世纪,在独立自由主义宪法精神的影响下,当事人被允许聘请专家证人,并且专家证人一般只对当事人负责,无须具有中立性。在庭审过程中,专家证人证言的真假性一般是通过当事人双方及其律师的交叉询问予以确定的。
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是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对抗制诉讼模式的缩影。当事人主义的核心理念就在于“利用相互对立的当事人对胜利结果的追求,使当事人在诉讼中充分展开攻击和防御,而法官或陪审团则被动地从当事人双方的竞技过程中判断哪一方当事人应当胜诉。”{2}英美法系之所以采取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制诉讼模式,是因为其认为这种由双方当事人主动进行的证据收集比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或法院进行收集具有更大的推动力与更高的彻底性,而作为具有证据效力的专家证人的意见或鉴定因其较高的科学性、客观性与可信度,无疑对当事人之间的庭上平等对决具有不可忽视的帮助。因此,由当事人自由选任专家证人与英美法系所推崇的当事人主义是相符的,其有利于通过当事人相互之间抗争来提高认清案件争议点的效率,有利于通过竞争双方的相互举证全面地揭示案件真相。
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离不开英美法中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与交叉询问机制。首先,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英美法系所主张的“庭审中心”主义的体现,认为所有证据都要在庭审过程中主动直接向法官提出。对于传闻证据而言,其只适用于人证,非物证,具体包括两个方面:对案件有直接感知者不出庭由他人代为转述和对案件有直接感知者以书面等方式而不出庭作证向法官提出材料。
英美法系之所以排除传闻证据,其理由在于:对被告人而言,传闻证据侵犯了被告人的对质权,剥夺了被告人获得公平审判的机会;对陪审团而言,传闻证据使得其对证人、证人陈述的内容以及证人陈述的可信程度等缺乏亲身感知,“在他的大脑中也就没有陈述人的陈述信息的直接存在”{3}。因此对于专家证人制度而言,为保证证言的可信度与可采性,专家证人必须出庭接受双方的交叉询问,以求达到认清事实真相的目的,为陪审团与法官的公正裁决提供有力依据。可见,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保证专家证人制度得以运行的重要基础。
其次,英美法系的交叉询问机制亦是专家证人制度运行的“基石”。英美法系认为,交叉询问的主要目的是在提出对自身最有利证据的同时,对对方证人提供的证言进行质疑,以便降低甚至消除该证言在事实裁判者心目中的可信度,从而形成对本方来说最佳的诉讼观点,由此衍生出所认为的“最为公平”的判决结果。对专家证人制度而言,这种着力攻讦对方证据弱点或缺陷的庭审质证程序意味着尽管当事人可以自由选任有利于己的专家证人,但并不一定可以获得有利的诉讼结果。相反,经不起交叉询问“狂轰滥炸”的专家证人证言无法成为定案依据,相关专家证人还有可能承担伪证罪的法律责任。因此,交叉询问机制为专家证人制度有效地运作提供了有力的基础,倘若没有交叉询问机制,就很容易造成专家证人的滥用与虚假证词的肆意捏造,导致司法效率的低下与冤假错案的滋生。
总而言之,作为专家证人制度的基础,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为其提供了可能,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将专家证人从“幕后”推到了“台前”,交叉询问机制又对专家证人能否“上台”予以了审查,从而保证了走到最后的专家证人证言是能够被大众认可与满意的“节目”。
(二)国外专家证人制度的弊病与发展
1.国外专家证人制度存在的弊病
在几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专家证人制度对司法效率与判决公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积极作用并日臻成熟与完善,但同时其中的各种弊病也不断显现出来并越发严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专家证人商业化严重。在对抗制这种诉讼模式中,由于专家证人由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行聘请,出于利己目的,当事人愿意花更高的价钱聘请能够做出对他们更有利证言的专家,而专家为获得更高报酬也乐意于为“衣食父母”提供这样的服务。这就导致专家应该客观真实地陈述自己观点所体现的中立性越发被削弱,一个专家越是中立,就越难被聘用。诚如沃尔夫勋爵(LordWoolf)在《接近正义》的最终报告中指出的:“民事案件对专家证据的可采性的放任是一种严重的弊病,它造就了一批获取高额报酬的专家,他们根据聘请他们的当事人的需要出具专家意见,这种做法的代价就是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4}专家证人对当事人的依附性,导致了专家证人中立性的偏移与专家证据公正性的灭失,也渐渐导致专家证人沦为当事人与律师的“玩偶”,想要如何操控就如何操控。
(2)诉讼成本持续飙升。沃尔夫勋爵在1996年的《英国司法改革中期报告》中指出:诉讼成本不必要增加的两个原因是失控的证据开示和失控的专家证人。为了胜诉,越来越多当事人聘请一个甚至多个专家证人,而随着社会与科技的进步,专家证人证言在诉讼中越发重要,专家的要价也必然越来越高。以英国为例,英国杂志《你的证人》在1995、 1997、 1999、 2001、 2003年对专家证人的收费标准作了五份问卷调查,调查报告显示,专家证人准备专家报告的平均收费标准在1997年为每小时93英镑,1999年为100英镑,2001年为110英镑,2003年则为123英镑;出庭一天的平均收费标准同样逐年飙升,2003年已升至893英镑。{5}同样的情况亦发生在美国。可以说,诉讼对抗的强度过高,专家证据的无限制采用是造成诉讼成本持续攀升的主因,而按小时收费的专家证人职业化标准亦是火上浇油。同时,高昂的诉讼费用还导致了当事人诉讼地位不平等的问题,专家证人成为穷人打官司付不起的奢侈品。
(3)诉讼迟延问题加剧。首先,法庭对抗的激烈化意味着如果想要胜诉,就必须要准备更加充分详尽的专家报告以应对;其次,高额的报酬与按小时计费的收费模式也诱使专家的报告越发的冗长;其三,由于社会关系更主要是专家报告的复杂化,导致了交叉询问程序也变得更加迟延了。不仅是证据开示与庭审质证的时间,包括裁判者认清争议问题的时间都被迫更加迟延。
(4)心理专家成为证人。心理学的普及与专家证人制度的发展,使得心理专家也登上了法庭这一舞台。并且,心理学家提供专家证言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证人证言、受审能力、儿童监护、精神错乱辩护等。{6}但对于心理专家是否可以成为专家证人,质疑声与批评声一直都存在。因为对于心理这一主观感知的因素,以客观拟定的一般标准去判断并得出结论,确实在特殊情况下有失妥当,并且心理专家如果作为专家证人陈述证言,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会左右法官与陪审团的判断而可能使最后裁决失之公允。因此,将心理专家的证人证言作为判案依据,需要十分谨慎。
2.国外专家证人制度的发展
以上所述的专家证人制度的各种问题,似乎已形成了一个连锁的恶性循环,只要其中某一种问题发生,将会导致其他问题也相应产生。因此面对现实问题的急迫性与学界广泛的改革呼声,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了一番改善,以最具代表性的英国民事诉讼领域为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强调专家证人对法院的优先职责。美国学者Langbein曾这样比喻,“美国的专家证人就像律师手中的萨克斯管,律师想吹出什么调就能吹出什么调”。对于专家证人本应客观真实地陈述案件事实的中立性逐渐丧失、商业化与倾向性逐渐明显的情况,1999年施行的新《民事诉讼规则》第35条第5款规定了专家证人对法院承担优先职责:①专家证人的职责在于就其专业知识领域内的事项协助法院;②这种职责优先于专家证人对委托或聘任他的当事人的职责。同时,这种保护专家公正性与中立性措施亦对律师提出了告知要求,律师有义务使当事人明白,专家证人将客观真实地发表证言而不会带有任何的倾向性。
(2)适用共同专家证人及专家证人之间的协作。新规则第35条第7款规定:当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希望就某一特定问题提交专家证据时,法院可以指定只由一名专家证人就该问题提交专家证据;指示方当事人就专家证人的人选不能达成一致时,法院可从指示方当事人准备或提出的专家证人名单中选择一名专家证人,或按法院所确定的其他方式选择专家证人。这说明,新规则更鼓励当事人就一个争议点尽量使用同一个专家证人,并在适当时候可以强制适用。这一重大改革,“集中反映了民事诉讼程序经济的价值目标,也体现了对抗制诉讼模式的转型和诉讼文化的变革”{7}。
同时,新规则还将专家证人之间的协作放在一个更高的高度,以减少加剧的分歧,更有效地发现案件事实。在诉讼的任何阶段,法官均可指令双方专家进行“无偏见”的讨论,{8}目的在于要求专家证人确认诉讼中的有关问题,并在可能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法院可以指定专家必须讨论的问题,还可以要求专家在讨论结束后向法院提交一份声明,载明他们已达成一致及尚未达成一致的问题,并对未达成一致的问题说明理由。
(3)加强法院对专家证据使用的限制。就专家证人泛滥、商业化严重的问题,新规则第35条第1款规定:专家证据的使用只限于为解决诉讼中的问题而有合理必要时。第35条第4款规定:未经法院许可,当事人不得传唤专家证人,也不得提出专家报告作为证据。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传唤专家证人,需表明他所希望依赖的专家证据领域以及他希望传唤的专家在该领域内具有丰富的经验。新规则的改革,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诉讼迟延与诉讼成本高昂的问题。此外,民事诉讼规则第35条第5款规定,专家证据须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法院另有指令的除外。这一旨在为诉讼提速之举亦是法院对专家证据使用的限制,赋予专家报告更重要的责任以减少庭审时耗,并同时要求专家对当事人庭审前提出的质疑在专家报告中予以答复。
二、我国引入专家证人制度之分析与思考
(一)我国引入专家证人制度之阻碍
我国由于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在司法鉴定制度方面存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做法是预先将鉴定权赋予特定机构,包括公检法机关、经司法机关授权的专业政法院校、医疗事故处理委员会以及相关指定的医院等。总体来说,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具有以下特点:由公安司法机关聘请而不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具有中立性,以辅助司法机关为首要职责,适用回避制度;有伪证罪的法定责任。
㈧ 10部有名的外国文学名著
一,《战争与和平》作者:列夫·尼古拉耶维奇·托尔斯泰
故事以1812年俄国卫国战争为中心,反映了1805年至1820年的重大事件,包括奥斯特利茨大战、波罗底诺会战、莫斯科大火、拿破仑溃退。通过对四大家庭以及安德烈、皮埃尔、娜塔莎在战争与和平环境中的思想和行动的描写,展示了当时俄国社会的风貌。
二,《巴黎圣母院》作者:维克多·雨果
故事的场景设定在1482年的巴黎圣母院,内容环绕一名吉卜赛少女爱斯梅拉达和由副主教克洛德·弗洛罗养大的圣母院驼背敲钟人卡西莫多而展开,面目丑陋、心地善良的敲钟人卡西莫多为救女郎舍身的故事。
小说揭露了宗教的虚伪,宣告禁欲主义的破产,歌颂了下层劳动人民的善良、友爱、舍己为人,反映了雨果的人道主义思想。
三,《呼啸山庄》作者:艾米莉·勃朗特
小说描写吉卜赛弃儿希斯克利夫被山庄老主人收养后,因受辱和恋爱不遂,外出致富,回来后对与其女友凯瑟琳结婚的地主林顿及其子女进行报复的故事。
全篇充满强烈的反压迫、争幸福的斗争精神,又始终笼罩着离奇、紧张的超现实气氛,惊悚恐怖之中感人至深,带有部分哥特文学的奇幻恐怖色彩。
四,《童年 》作者:马克西姆·高尔基
《童年》是高尔基以自身经历为原型创作的自传体小说三部曲中的第一部(其他两部分别为《在人间》、《我的大学》)。
讲述了阿廖沙(高尔基的乳名)三岁到十岁这一时期的童年生活,生动地再现了19世纪七八十年代前苏联下层人民的生活状况,写出了高尔基对苦难的认识,对社会人生的独特见解,字里行间涌动着一股生生不息的热望与坚强。
五,《大卫·科波菲尔》作者:查尔斯·狄更斯
《大卫·科波菲尔》是狄更斯的带有自传性的扛鼎之作,正如狄更斯自己所言“在我心底深处有一个孩子最为我宠爱,他的名字叫大卫·科波菲尔”。这部长篇小说也是世界文学史上的一部杰作,曾被列夫·托尔斯泰誉为“一切英国小说中最好的一部”。
六,《红与黑》作者:司汤达
小说围绕主人公于连的个人奋斗及两次爱情经历的描写,揭示了复辟王朝时期的波澜的阶级大博斗,反映了政治黑暗、教会腐败,贵族反动和资产阶级利欲熏心的广阔生活画面。
七,《悲惨世界》作者:雨果
《悲惨世界》是由法国作家维克多·雨果在1862年发表的一部长篇小说,其内容涵盖了拿破仑战争和之后的十几年的时间。
故事的主线围绕主人公土伦苦刑犯冉·阿让(Jean Valjean)的个人经历,融进了法国的历史、革命、战争、道德哲学、法律、正义、宗教信仰。
八,《安娜·卡列尼娜》作者:列夫·尼古拉耶维奇·托尔斯泰
《安娜·卡列尼娜》是俄国作家列夫·托尔斯泰创作的长篇小说,也是其代表作品。
作品讲述了贵族妇女安娜追求爱情幸福,却在卡列宁的虚伪、渥伦斯基的冷漠和自私面前碰得头破血流,最终落得卧轨自杀、陈尸车站的下场。
庄园主列文反对土地私有制,抵制资本主义制度,同情贫苦农民,却又无法摆脱贵族习气而陷入无法解脱的矛盾之中。矛盾的时期、矛盾的制度、矛盾的人物、矛盾的心理,使全书在矛盾的漩涡中颠簸。这部小说是新旧交替时期紧张惶恐的俄国社会的写照。
九,《约翰·克利斯朵夫》作者:罗曼·罗兰
是一部通过主人公一生经历去反映现实社会一系列矛盾冲突,宣扬人道主义和英雄主义的长篇小说。小说描写了主人公奋斗的一生,从儿时音乐才能的觉醒、到青年时代对权贵的蔑视和反抗、再到成年后在事业上的追求和成功、最后达到精神宁静的崇高境界。
十,《飘》作者:玛格丽特·米切尔
小说中的故事发生在1861年美国南北战争前夕。生活在南方的少女郝思嘉从小深受南方文化传统的熏陶,可在她的血液里却流淌着野性的叛逆因素。
随着战火的蔓廷和生活环境的恶化,郝思嘉的叛逆个性越来越丰满,越鲜明,在一系列的的挫折中她改造了自我,改变了个人甚至整个家族的命运,成为时代时势造就的新女性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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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创造英语环境
我们必须看到,语言归根结底是人们交流思想以进行社会交往的工具。其本身的属性,就决定了它最好是能在一定形式的共同使用中来学习。特别是当我们想要全面地学习一种语言,即从听、说、读、写以至于译五个方面来学习并掌握它,即达到“五会”时,若只是
一书(教科书)在手,毫无外界的条件,那是会很困难的。所谓外界条件,包括老师(或比
自己先走几步的人)间或的指点(口头或书面)、英语电视广播节目、电脑网络资料、录音
机及磁带、收音机、参考书、工具书以及一定的阅读材料等。我们知道,马克思时常把自己
用英语写的文章寄给恩格斯请他改正(当然也包括内容方面);列宁和克鲁普斯卡娅虽经过
一段认真的自学,但初到伦敦时却发现自己所说的英语无人能懂,而当地人讲的话他们也如闻天书,因而不得不通过各种途径从头学习口语。可以想象,要学习英语发音和朗读,却从来没有听到过任何人或人们通过机器(电脑、电视、磁带或收音机等)发出这些声音,单凭文字上对发音器官位置的描述,怎能正确地学好语音呢?没有听到英语的机会,如何学会听懂英语?至于只以培养阅读能力为目的者,至少要把自己所阅读的东西在心里念出声音来吧(哪怕念得不准确)。否则,即使阅读也是很困难、很缓慢的。因为所谓“看书”,即阅读,其实就是不出声地“念”。因此,关于如何自学外语,我的第一个意见就是:若要以“五会”为目标,就必须想方设法获得或创造一定的外界条件,尤其是听外语的条件。
二、 创造英语听说机会
对自学英语者来说,倘还可以利用电视、广播、磁带、网络等得到一定的“听”的机会,则“说”英语的机会就更少了。在这种情况下,不妨试一试下述这些方法:
(一) 尽量将听和说的练习结合起来。
在我们听磁带时,首先要把内容听懂,切忌对意思还不太理解,就单纯从学习语音语调
的角度去模仿。一遍不懂,可以多听几遍。在听懂以后,就可以进行模仿。先是听一句,说
一句;然后听一段,说一段,最后达到复述全文。倘我们对语音要求比较高,就可以一句一
句地来模仿,直到惟妙惟肖。我们在听一段对话或一段文章或故事时,要“身临其境”地听,一边听,一边头脑里有一幅所听内容的图画或人物的形象。这样,所听的东西,就会在头脑里留下深刻的印象,也就有助于把听到的东西更好地转化为自己口头掌握的东西。
(二) 利用背诵提高口语
实在没有他人一起来练习会话时,要想培养口语能力,就只好多用背诵的办法。背课文,背对话(一个人充当几个角色),背得滚瓜烂熟。但不能停留在背诵上,而要逐渐转为“说”,即在背诵的基础上有所发展,逐渐由少而多地加入一些自己的话。内容和语言都可以有所变化,从“照本宣科”发展到灵活运用。这样,就可以将课文或会话材料从书本和磁带上的“死”的东西,逐步转化为自己的“活”的语言。
(三) 选择适用的口语教材
自学英语会话,就要选择一本适用的口语会话课本。目前不少英语自学者选择各种国外教材。这些教材,各有其特色及优缺点,都可以用。但对初学英语会话者来说,还是先用国内出版的、结合我们自己日常生活的会话课本为好。这种日常生活题材还可以包括我们在工作中接触外国友人的场景等。这样,题材内容比较熟悉,学到的语言也可以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加以运用,能够获得较好的学习效果。当然,我们决不排斥使用国外教材。相反,在我们学习外语的过程中,还应该尽可能早地接触国外编写的教材,由浅入深,逐步过渡到以原文教材为主。就培养听、说能力而言,更必须通过磁带等方式多听到外国人的声音,熟悉他们地道的英语语调及说话习惯。
三、 系统了解英语语法
自学英语者必须系统地学习一两本英语语法书。
只靠教科书中的语法注释和练习是不够的。要把一本语法书从头到尾读一两遍,对英语语法有一个全面的概念。然后,再一章一节地仔细阅读,学习运用这些语法规则。这样,在对英语语法的整体有一个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再分别深入学习其各个局部,就会掌握得更为深入。更重要的是,要将语法规则运用到语言实践中去,切忌死背语法规则条文,“为语法而语法”。总之,要以语法规则来提高我们语言实践的水平,又要在实践中更深入地掌握语法。
英语语法,一般分为词法和句法两部分;先叙述词法,后叙述句法。在语言实践中,这
二者是不可分割的。学习语法时,固然有必要将词和句分章分节地学习,但必须注意词和句
的关系。例如,在学习词类时,就必须弄清楚什么词类在句子中可以担当什么成分,又如何因在句中所处的地位而引起什么词形的变化;而在学习句法时,也必须从句法的角度,来弄清什么样的句子成分需要什么词类的词来担当,以及所要求的词形变化等。尤其重要的是,学习动词就必须弄清不同的动词所要求的句型(verb pattern)。举个简单的例子:
I asked him to do that.
我要(请求)他那样做的。
动词ask在这里所要求的句型是:
“及物动词+宾语+动词不定式(作宾语的补语)”。
同样,tell(告诉),order(命令),beg(乞求)和want(要)等动词都可以用这个句型。但是,换一个在汉语中和“请求”、“告诉”、“命令”、“乞求”和“要”等动词在用法上同属一类的词“阻止”来表达“我阻止他那样做”时,说I stopped him to do that 就大错特错了。在英语中,这句话的正确表达是:
I stopped him (from) doing that.
动词stop在这里所要求的句型是:
“及物动词+宾语(+介词from)+动名词”
同样,和stop在本句中的意思“阻止”差不多的词prohibit(制止)和prevent(阻止)都要求这个句型,而不能用和ask,tell,beg或want同样的句型。然而,另一个和stop,prevent,prohibit意思也差不多的词forbid(禁止、不准)却又要求与ask,tell,beg和want等词同样的句型,而不是和stop,prevent,prohibit同样的句型,即要说:
I forbid you to do that.
我不准你那样做。
I forbade him to do that.
我当时禁止他那样做的。
这些错综复杂的情况,的确有些使人不易理解。但任何英语动词都有其习惯用法,都要求某些特定的句型,我们不能任意变动。举这些例子,主要是说明词法和句法实际上是不能
分开的。这在自学英语时要特别注意。
总之,自学英语者需要认真学习一两本语法书。此外,在我们对英语掌握到一定程度之后,应该学习一本外国人用英语写的语法书。在传统的语法书中,C. E. Eckersley和J. M. Eckersley合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