钉子户论文
Ⅰ 国庆社会实践活动纪实与感想初中作文
我是在社区公安局参加的实践活动,主要任务就是去公安局所管辖的社区开展一次人口调查,并把所得材料整理存档。刚得到这份工 作的时候我兴奋极了,一是因为我第一次做这样的工作觉得很新鲜二是因为我觉得这份工作完全没有什么难度,简直就是手到擒来。可是工作了几天后我就知道自己完全是想错了。
为了得到最真实可靠的材料,我必须跟着其他同事一起去社区的每户居民家里进行调查。这项工作不仅工作量大而且还会遭到一些社区居民的不理解不配合,给我们的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当然有很多居民都能理解公安局这么做是为了更好的了解社区,服务社区,保障每一位居民的安全。所以在我们登门查访时会热情地招待我们,请我们喝水积极的回答我们的问题,配合我们工作。每次遇到这样的居民我们都很开心,很顺利的就可以完成工作。但我们也会碰到一些不理解我们的居民,觉得我们打扰了他们的生活,不肯配合我们的工作,有的甚至还会把我们赶出去。但是我们没有放弃,每次碰到这样的情况我们都会耐心的和居民讲解这次调查的意义,经过我们的努力劝说绝大多数的居民都配合我们完成了调查的工作,只有几户“钉子户”不愿意配合我们。为了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我们不得不发挥愚公移山的精神,一次不行我们就去两次,两次不行就去三次。就这样那些“钉子户”不知是被我们感动了还是被我们弄烦了,终于配合我们完成了调查工作。
Ⅱ 以莫让国学渐渐远行为题800字议论文
把沙漏倒放在桌上,里面的沙砾会穿过中间的小孔,一点一点消失。沙漏很好地向世人证明了时间在流逝,但面对这些流动的沙砾,你能做的不只是静静凝望,因为时间流逝并不意味一切都会消逝。
时间在流逝,你无法驾驭它,但并不说明它一定会让你无可奈何。
时间在流逝,但生存信念永不磨灭。2008年5月12日的汶川地震,带走了无数鲜活的生命。除了这些令人扼腕的悲剧,我们还能发现在那些幸存者身上,闪烁着顽强的生存信念。当他们被重物压倒在黑暗中号呼靡及时,他们并没有绝望。时间在一点一滴流逝,但他们靠着坚强的生存信念挺到了最后。时间在流逝,生命在消损,但生存信念永不磨灭。
时间在流逝,但友情亘古不变。有人曾对他的朋友说过,就算地球毁灭,万事万物烟消云散,在茫茫宇宙中总会有一个不灭的印迹,那就是他们的友情。我想说,即使时间在流逝,它也无法淡去两颗心的亲密,真正的挚友,并不会受时间的影响,相反,他们的友情经得起时间的考验,他们能够让流逝的是时间而不是友情。
时间在流逝,但所有追梦人的脚步不会停歇。四川成都商人梁实,这个被称为“高考最牛钉子户”的44岁男子,今年参加了他人生中第十五次高考。为了实现考上大学的梦想,十五年中他发奋读书,即使失败了很多次,他也从未放弃理想。时间一直在流逝,他已不再是原来的穷苦人,尽管他现在衣食无忧,但他决不退出圆梦的征途。“那儿也不是像珠穆朗玛峰一样高不可攀,明年继续整”。很久以前,梁实就为自己订下了不悔的誓言。即使岁月会使他逐渐老去,他也一样会挺着年轻的心追逐最初的梦想。
时间在流逝,但伟大的爱情绝不过期。李连杰和智利的背后,曾有一个唯美的十年之约:若他们的感情不会受时间的影响,那就用十年时间作约定;若十年后感情不变,那就代表他们的爱经得起考验。时间在流逝,漫漫十年过去了,他们都老了许多,虽然已没有年轻时得青涩,但他们依然深深爱着对方。如果爱,请深爱,这便是他们击败时间的最好的信条。
时间在流逝,我们承认它会像刀子一样削去我们的棱角,使我们变得或平凡,或伟大,但这也是一种成长,一种挑战。虽然时间会流逝,但只要我们坚守信仰,一样可以守住一切珍贵的东西。
Ⅲ 徐海燕的主要学术论文
1.《论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效力规则的反思及其重构》,《中国法学》2011年第3期
2.《资产证券化担保法律问题研究》(合著),《法学论坛》2012年第1期
3.《论业主大会决议瑕疵的司法救济制度:兼谈《物权法》第78条第2款的解释与完善》,《北京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
4、《论停车位的权属》,《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
5.《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新型民事责任》,《法学论坛》2009第3期;
6.《论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代理关系》,《法学杂志》2008年第3期;
7.《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规约研究》,《法学论坛》2008年第2期;
8.《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研究——兼论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不实陈述的民事责任 》(合著),《甘肃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
9.《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担保合同的效力》,《法学》2007年第9期;
10.《论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的法律效力》,《当代法学》2007年第5期;
11.《公共利益与拆迁补偿:从重庆最牛“钉子户”案看<物权法>第42条的解释》,《法学评论》2007年第4期;
12.《完善会计师事务所民事侵权责任制度的若干思考》,《政法论坛》2007年第3期;
13. 《论彩民权利的法律保护》,《法学杂志》2007年第1期;
14.《商家最终解释权条款的法律探析》,《人民司法》2006年第12期;
15.《论商事纠纷的裁判理念》,《法学杂志》2010年第9期;
16. 《论复代理》,《当代法学》(北京大学版核心期刊),2002年第12期;
17. 《我国导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思考》,《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4年第7期全文转载;
18.《物权法解读》等6篇文章,分别载于《法制日报》4月24日、5月8日、5月15日、5月22日、5月28日、6月7日。
19.《彩票概念内涵辨析》,《杭州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20.《论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制度及其与行政监管的互动关系》,《杭州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21.《论我国代理制度的完善》,《长江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22.《我国导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思考》,《杭州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4年第7期全文转载;
23.《我国建立所有人抵押权制度的法学思考》 ,《国际商务》2004年增刊;
24.《从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的融合趋势谈我国代理法的完善》, 2003年《国际商法》论丛第5期;
25.《运动员转会制度的法律分析》(合著),《当代法学》2002年第11期;
26.《我国铁路企业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学杂志》2000年第3期;
27.《英美法系不容否认代理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0年第3期;
28.《市场经济与代理制度》,《法学家访谈丛书-中国民事权利与社会权利》2001年版;
29.《间接代理制度比较研究》,《外国法译评》1998年第4期。(该文被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民商法学》1999年第3期转载);
30.《制定<欧洲民法典>学术讨论述评》,《当代法学》1999年第2期。(被《二十一世纪中国社会发展战略研究文集》、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第8期转载。)
31.《论国企改革的立法政策》,《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8年第2期;
32.《英美法系追认代理的法律问题》,《外国法译评》1999年第2期。
33.《论政府采购立法的几个问题》,《法制日报》1999年2月1日理论版,
34. 《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英美法系中代理人和信托受托人的异同》等6篇,《法制日报》1998年8月1日理论版。(该系列文章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民商法学》1998年第12期转载);
35.《1997年商法学研究述评》,《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36.《1998年商法学研究述评》,《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
37. 《论国际商会关于合同保函的新规则》,(译作)《民商法论丛》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
38.《西班牙商法典关于商人的规定》(译作),《法制日报》1998年7月18日,学术版;
39.《人权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译作),《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4期;
40.《董事责任与支付不能的公司》(译作),《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3期;
41.《论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译作),《法学杂志》1994年第5期。
Ⅳ 物权法硕士论文写什么题目好
以下物权法论文题目供同学们参考学习——
论生态化理念对物权法的影响
物权法中土地征收征用公共利益研究
《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对《担保法》的突破
我国《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研究
《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制度的改进与不足
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的物权法保护
物权法体系下海域物权制度研究
论《物权法》对我国船舶物权制度的影响
论船舶担保物权及其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定位
论物权行为理论在我国物权法中的确立
关于《物权法》下海域物权体系架构的研究
论物权法背景下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法律保护
物权法上的商事留置权解析
从物权法的视角论析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
从两岸物权法的制定与发展看德国法对中国民法的影响
论我国《物权法》上浮动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物权法视野下的矿业权抵押制度之构建
物权法对银行抵押权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物权法视野下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
《物权法》实施对船舶抵押权的影响研究
物权法权利质权制度研究
论我国《物权法》中地役权的效力及其登记对抗主义的适用
物权法体系下的水权理论研究
《物权法》中小区车库权属问题研究
物权法模式下城市房屋征收之补偿法律问题研究
论私有财产权的刑法保障—《物权法》推进制度研究
从公共利益出发,浅析《物权法》背景下的合理拆迁模式
论浮动抵押制度在我国《物权法》的应用
切实践行物权法—努力开拓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新渠道
论我国物权法框架下的占有改定
从物权法的角度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
论我国物权法之公示公信原则的适用
物权法下的高等院校物业管理探索
《物权法》视野下警察行政执法的规范化研究
公安行政执法中涉案财物处理与物权法衔接问题研究
物权法中不动产征收的公共利益问题研究
论网络虚拟财产权的物权法保护
我国物权法上的浮动抵押
基于《物权法》的城市旧集合住宅区再生研究
论我国《物权法》中的特别动产集合抵押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车库问题法律制度研究
夫妻财产制与《物权法》的冲突及协调
论占有的物权法保护
《物权法》占有制度的立法
“钉子户”现象的物权法分析
高房价的物权法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政治学审视
《物权法》第181条之评析
论物权法之预告登记制度
Ⅳ 求以《在线》为题的作文 高中作文,800字左右
写作思路:按照题目的要求,把在线两个字的含义体现在文章之中。
正文:
原来曾经的美好时光并不是真的逝去,它一直在线,只是从我们的眼前消失,却转而藏进我们的心里,然后再慢慢地改变我们的容貌。
轰隆隆的机械声在耳边回荡,惊散了枝头的知了,划破了时光的长河。一纸老旧小区改造通知书从天而降,小区中的老人们都欢喜不已,因为不久后,这满是残砖破瓦的小区便会焕然一新,坑坑洼洼的水泥地变得平整,这些自然再好不过,但那些昭示岁月中的回忆的痕迹,都将不复存在了。岁月的痕迹将随着这轰鸣声而消失,就像我们不知不觉在时光中掉了线的友谊。
有几个人正在指挥着处理那些无人认领的“僵尸车”,我走到那辆满是灰尘的大货车旁,它也是车子中的“钉子户”之一,这么多年连轮胎都没有动过一分,那时可以容纳数人的“宝座”如今看来似乎窄小了许多,以前被我们用衣服的灰又落在了它身上,过往被大人们发现在车上玩闹时慌张而又快乐的欢笑声犹在耳畔。
原来,我们的友谊依旧在线,不过被藏在了时光中,不易令人察觉罢了。转瞬即逝的相逢与离别,每个瞬间,我都想要珍惜,我们从未掉线的友谊,被我珍藏在心中。
Ⅵ 49岁的高考钉子户参加高考议论文
论文的结构是否严谨,条理是否清楚,论证是否严密,论据是否典型,关键在中间段的写作。而结构、条理、论证和论据等是论文评分的重要细则,因此,写作论文要尽量符合这些标准。
常见的论述模式是:首句为小论点或承上启下的过渡词句;中间围绕小论点,运用恰当的事实、理论论据,或针对现实生活中的某些现象,分析说理;最后结合论述内容写一两句小结的话语。其中首句和末句的写作最重要,它能直接勾勒文章的脉络,显示全文的论述思路。另外,文章的整体论证结构常用正反对比式。许多道理只要从正反两面说了,就基本上可做到论述严密。在考场中熟练地运用这种作文模式,可迅速地展开写作,减少失误,节省时间。同时,它可使阅卷者能便捷地依据评分标准,在中档以上分项计分,避免不利于考生的个人评分因素出现。
Ⅶ 有法理学的小论文借鉴借鉴吗
法理的小论文(论述题),表面上看,可以论述的自由度大,又没有标准答案。好像无从准备。在考场中有限的时间内写出漂亮的小论文并不容易。在平时准备时可以总结出有效的答题步骤(模板)。
首先,我们要明白以下几点:
1.论述题是一种典型的应试型题目,其规律是显而易见的。这种题目,完全可以理解成考试经常见到的供材料作文。其考查的观点明显的隐含的隐藏在材料中,因此阅读材料时注意提炼观点。
2.我们写作的目的是为了让阅卷老师在短短的时间内给我们一个理想的分数,而不是其他。这样短的时间,阅卷者只能是去寻找题目所要求的有效信息。这样一来,如何将最有效的信息明确无误地提供给阅卷者,就是考生遵循模板式答题技巧所要达到的目标。
3.模板式训练的目的是有效缩短答题时间,避免因为时间不够用而做不完题目。在训练中,我们可以尝试把论述题变成“填空题”,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答题并取得理想的分数。
其次,我们把一篇文章分成五个段落,可能会更具有可操作性:
第一段 原材料概述,提出文章总的观点。
第二段 主要概念的界定。为什么会提出这个观点?——原因的分析:逻辑的或理论的。(析概念,写原因)
第三段 从正反两面论述提出这个观点的好处和坏处。(如何好,如何坏)
第四段 如何做到这样及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怎样做,注意点)
第五段 总结和提升全文观点。
第三、因此,对论述题的训练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1.文章结构训练(模板式答题法),要求考生熟练模板的每一部分结构。这种训练不需要太多的时间,一般用一个晚上的时间就可以彻底掌握。
2.文章提纲训练(五段式提纲),通过训练快速把握题目所蕴含的真正法学观点。需要提醒考生注意,论述题更多考查的是考生的基本法学素养。
3.卷面整洁训练(凑字数能力训练)。由于考试题目中有字数的规定,因此,考生一定要注意每一个段落的字数限制。要控制总的字数。字数太少的话,会给阅卷老师以字数不足的印象;而字数太多,又会浪费你太多的答题时间,也容易造成卷面结构的不均衡。另外,还要特别注意卷面的整洁,写字不求漂亮,但一定要一笔一画地去写。还要注意千万不要随意修改,宁可错了的字不改动,也不要弄脏了卷面,更不可以大面积地修改。
4.法学专题训练(应试法言法语)。论述题的语言是与大家平时的法学素养息息相关的,总的来说靠的是日常的积累。但对于考试来说,可以去记忆些“法律格言”,不要多,30条就足够用了。另外,一定要注意在文章中避免用极端的语言,而要以客观、平实的语言来反映你的观点。
第四、以一遍司法考试的论述题为例分析:
(西政的法理小论文与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比较象似,可以作为参照)
这是2005年考试论述题,也可以使大家理解模板式答题技巧的奥妙。
2005年司法考试卷四第八题(本题25分):
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判例法制度,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并对以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我国主要以成文法律及司法解释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公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请围绕“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谈谈你的看法。
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答题思路】
这是一道有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特点对比的题目,属于自由评论式的论说文。它考查的重点是考生对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自的优缺点的认识,但千万注意不要做成一道简答题,仅仅解释什么是大陆法系,什么是英美法系,这样分数肯定是很低的。论述必须要有自己明确的观点。
简单分析后,我们会发现,它能谈的观点就三个,根本不用大家过多思考。一是赞同英美法系而排斥大陆法系;二是赞同大陆法系而排斥英美法系;三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有其优缺点,并正在互相学习和融合。只有选定一个观点,全面阐述即可,但观点要鲜明,切忌“立场不坚定”。
对于论述题拟个标题往往能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但有的考生害怕写跑题了而不写题目,这是不可取的。如果怕跑题的话,可以写出笼统的题目:如《浅议“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对比》、《有关“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之我见》等;当然也可以直接写出自己的观点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相互融合》等。
为了保证写作时卷面的整洁,一定要先列出一个简要的写作提纲,比如:
浅议“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
第一段(129字) 抄原文,提观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某种走向融合的趋势。
第二段(268字) 析概念,写原因——什么是判例、案例和司法解释?我国古代就有融合的实证。
第三段(350字) 如何好,如何坏——法律必有漏洞,判例可做补充;成文法的滞后性。
第四段(135字) 怎样做,注意点——美国、日本的做法值得我们思考。
第五段(88字) 喊口号——借鉴但不照搬。
【范文赏析】
浅议“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
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判例法制度,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并对以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主要以成文法律及司法解释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公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某种走向融合的趋势。(抄原文,提观点)
判例是指对以后的审判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院判决,具有造法功能,是英美法系国家重要的法律渊源。案例可以将其界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具有指导审判实践作用的个案判决。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有关法律问题所作出的解释,其中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是规范性解释。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历朝历代的司法改革都是从变法修律开始的,成文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但这并不代表我国不存在判例制度,秦代的“廷行事”、汉代的“决事比”、宋代的“断例”都是以成例作为判案依据。因此判例在我国古代的司法体制中是占有一席之地的。(析概念,写原因)
拉丁法谚云:“法律必有漏洞。”这是因为立法者的观察能力有限,不可能预见将来的一切问题,也不可能所有的法律问题都能在立法上完全体现。当司法活动中遇到法律漏洞、又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裁判时,怎么办?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是重要的法源之一,因此,可运用判例来补充法律漏洞。新中国成立后,继续延续着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成文法传统,将制定成文法律、编纂法典作为法治建设的成就,在审判案件时更是将制定法作为审判的唯一依据。但是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制定法的滞后性弱点日益凸现。为解决这一问题,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出台司法解释,以适应形势的发展,这些司法解释本身已经具备法律规范的要素,并且实际上也起着法律规范的作用,其在审判实践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其修正过于僵化的法律条文、实现个案公平的作用是很明显的。(如何好,如何坏)
目前,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已不再是楚河汉界,泾渭分明,而是呈现出相互渗透、相互融合之势。例如,美国先后制定了《证券法》、《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破产改革法案》等;又如,日本《裁判所构成法》规定,下级法院必须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法国行政法则将判例作为其重要法源之一。(怎样做,注意点)
当前我国也在积极探索判例法制度和成文法适用机制的完善和改革,注重继续发挥和完善司法解释机制的作用,注意借鉴但不照搬普通法系的判例法制度,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审判指导制度。(喊口号)
从该例文可以看出,对于应试型的论说文来讲,只要弄清了题目要求,就可以轻松地写出前两段,也就是提观点和析概念。后面几段的写作就应该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
第五、现在,你可以用这样的方法试着写一下辅导班上法理老师发的题中的10道论述题了。最好考前能够练习完。肯定会用益匪浅的!
例析我校主观题打分方法
我校考试评卷基本是按采点给分的模式。因此答题贵在“全深兼顾”,见前文《我校研究生考试答题经验:贵在“全深兼顾”》出自http://874866775.qzone.qq.com/,此处不赘述。以下举例说明如何采点给分。
一、概念比较题
法律效力和法律实效(5分)
评分标准:
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第一,法律效力指法律具有的约束力和保护力,属于“应然”范畴;法律实效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的实际实施状态,属于“实然”范畴。(1分)第二,法律效力一般强调形式有效性,即法律只要满足由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即获得约束力和保护力;法律实效一般侧重实质有效性,即法律只有在实践中部分或全部被遵守、执行、适用,才是有实效的。(1分)第三,法律效力是证成法律存在的必要条件;法律实效是对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实施以及实现状况的一个评价指标。(1分)没有法律效力的“法”就谈不到法律实效问题;但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在实践中也不一定都有实效。(2分)
二、辨析题[即判断分析题](判断命题正误,并简要说明理由)
法律价值之间不可能存在冲突(5分)
评分标准:
错误(1分)
法律价值本身是一个体系或者系统。(1分)组成法律价值体系的各法律价值并非是平行的,而是具有一定的层次性,每一个价值都有自身相对的独特性。(2分)多种规定性不同的价值共存,在逻辑上旧有冲突的可能。(1分)
三、简答题
简述正义与法律关系的学说并说明通过法律实现正义的基本方法。(10分)
评分标准:
(1)通过立法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使正义要求规范化、明确化。(3分)
(2)通过法律实施,发挥法律的特殊强制性,惩罚费正义行为,促进正义的实现。(3分)
(3)通过公正地解决冲突和裁决纠纷,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4分)
四、论述题
结合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论述人类的平等诉求及其法律保护机制。(15分)
评分标准:
法律与平等的一般关系。(4分)
法律将平等权利化。(5分)
法律为平等提供统一标准。(3分)
法律保护被确认的平等。(3分)
五、案例分析题(15分)
位于重庆市主城九龙坡区繁华地带的一个危旧房改造项目工地中,二百八十户拆迁房屋已搬迁,仅剩一户未搬迁。三年多来这里孤独地耸立着一栋二层小楼,小楼周围已向下挖空数米。这座像“孤岛”一样的小楼照片在今年三月流传开来,被网友称为重庆甚至中国历史上“最牛的钉子户”。
重庆“最牛钉子户”的房主杨武、吴苹夫妇在现身两天内迅速成名。据了解,夫妇俩要求开发商在原位置给其安置一套面积相同的房子,开发商未答应,并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行政裁定。后双方协商未果,主管部门向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提出司法强拆的申请,法院作出杨武夫妇限期自行搬迁的裁定。
面对裁定,房主吴苹表示,他们“要用生命捍卫自己的合法财产”;杨武则重回空置两年、已被断水断电的小楼中,挂上国旗,打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横幅。
某位学者断言,个人在行使物权时,必须要顾及公共利益。…这个公共利益如何界定…这需出台具体的规定来完善。…在完善之前,根据目前公众对公共利益的认识,开发商建商业用房,一般来说不属公共利益范畴,所以,若《物权法》已生效,该“钉子户”应可胜诉。
另一位学者提出,认为吴苹一家拒绝拆迁的理由不涉及公共利益的观点是不成立的。旧城改造本来就是一项涉及“公共利益”的事情,而且法院已经作出了裁定,认为拆迁是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如果吴苹一家自己不把房子拆掉,那么就是违法行为。这位学者支持支持强制拆迁,认为法院已经下达了裁定,就要按照(法院的裁定)执行。
两位学者的意见都是根据物权法作出来的,关于什么是“公共利益”,他们的认识并不统一。
试根据法律与利益的相关理论和人权理论,谈谈你对这个案件的中出现的“公共利益”的争论。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评分标准:
观点突出。(4分)
论证充分。(4分)
逻辑严谨。(4分)
文字通顺。(3分)
六、材料分析题(15分)
案件发生在两千多年以后,4299年春末夏初的纽卡斯国。5月上旬,该国洞穴探险者协会的维特莫尔等五位成员进入位于石灰岩洞探险。但当他们深入洞内时发生了山崩。五位探险者发现受困后就在洞口附近等待救援。
由于洞穴地点地处偏远,山崩仍在继续,营救工作非常困难,而在营救过程中的一次山崩更是夺去了十名营救人员的生命。与此同时,洞穴内五位探险者随身所带的食物有限,洞内也没有可以维持生命的动物或植物,探险者很可能会在出口打通前饿死。
在探险者被困洞穴的第三十二天,营救终获成功。但当营救人员进入洞穴后,人们才得知,就在受困的第二十三天,维特莫尔已经被他的同伴杀掉吃了。
根据四位生还者的证词,在他们吃完随身携带的食物后,是维特莫尔首先提议吃掉一位同伴的血肉来保全其他四位,也是维特莫尔首先提议通过抓阄来决定吃掉谁,因为他身上刚好带了一副骰子。四位生还者本来不同意如此残酷的提议,但在危急的情况迫使他们接受了这一建议,最终选定了一种掷骰子的方法来决定他们的命运。掷骰子的结果把需要牺牲的对象指向维特莫尔,他于是被同伴吃掉了。
四位探险者获救后因营养失调而住院治疗。出院后,四位获救者被指控谋杀维特莫尔。初审法庭经过特别裁决确认上面所述的事实,根据纽卡斯国刑法的规定,法官判定四位被告谋杀维特莫尔的罪名成立,判处绞刑。四位被告向纽卡斯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法院意见:
纽卡斯国最高法院由五位法官组成,他们分别是特鲁派尼、福斯特、基恩、汉迪和唐丁。现在他们的判决将决定四位被告的命运。
特鲁派尼首席法官扮演了案情叙述者的角色,这让他所阐释的维持初审原判的理由非常简单。特鲁派尼认为,作为民主国家的法官,他的职责就在于根据法律条文的平常含义来做出自己的判决,而不能在立法机构所制订的法律条文加入自己的价值偏好。刑法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虽然同情心会促使法官体谅被告当时身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第二位法官福斯特主张推翻初审法院的判决,并为此提出了两项各自独立的理由说明。首先,福斯特认为纽卡斯国的刑法并不适用于这些受困于洞穴绝境中的探险者。根据社会契约理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正是为了在文明社会里的和平共存才成立了政治国家,这一契约也构成了国家法律的强制力基础。但在五位探险者受困于洞穴时,现实的困境决定了他们并非处于“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在社会契约论所说的“自然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下,维特莫尔所提出并经所有人同意的生死协定就构成了他们的社会契约,也是在本案中应该适用的有效法律。
第三位法官基恩投下了维持初审法院判决的第二票。基恩法官一开始就说:“我不想讨论的问题是关于这些人所作所为的对错善恶。这同样是个无关法院职责的问题,因为法官宣誓适用的是法律,而不是个人的道德观念。”
第四位出场的汉迪法官主张撤销本案初审的有罪判决,汉迪法官就指出,如果统治者理解民众的感情和观念就会带来仁政。但如果统治者缺乏这种理解,民众感受到的只能是暴政。那么民众的常识和意志是什么?汉迪提出了主流媒体的一个民意调查,“你认为最高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洞穴探险者?”大约百分之九十的受访者认为应该宽恕被告或仅给予象征性的处罚。民众的态度显而易见。因为“法庭应该考虑民情”,被告的被控罪名不成立。
鉴于四位法官的表决形成2比2的平手,最后出场的唐丁法官的态度就决定了被告的最终命运。唐丁法官最终做出最高法院历史上没有先例的裁决:宣布退出对本案的判决。
问题:如果你是第五位法官,你将如何作出判决?
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理学知识;
2、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评分标准:
对材料的简要叙述。(4分)
法律与人权相关理论的阐释。(6分)
论证充分。(4分)
逻辑严谨。(4分)
文字通顺。(2分)
Ⅷ 城管治安政治论文1000字
对城管执法工作存在问题的思考措施
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与广大市民日常生活联系紧密,在服务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形势下,城管执法工作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存在的矛盾和困难也呈上升趋势。这些问题,都是社会转型时期不可避免出现的问题,是新时期形势下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积极解决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在适应城市的发展方面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还有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
(一)齐抓共管机制尚未形成。
1、综合整治靠突击。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在城市创建的目标下,遇有重大活动时,往往习惯用“运动式”的方法搞城市管理,在一定时间内集中力量进行突击整治,短期内能取得立杆见影的效果。这期间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推诿扯皮少,市领导及相关单位也大力支持,一旦阶段性创建任务完成,各职能部门各自为政,缺乏统揽机构来组织落实长效管理,形成治理—反弹—再治理—再反弹的局面。
2、基层政府管理城市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城市管理点多面广,尤其在现场、现行方面,管理重心太高,往往出现“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问题。作为城市管理主要责任人之一的区(街办)、社区、城中村(组),没有管理城市的具体责任和压力,因而不能很好地发挥自身的重要作用,投入到基层城市管理工作中,致使管理脱节、断链,城市管理网络不健全。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很多违章占道现象背后,都有街办、村组、驻街单位的背景。如我市某街道办事处和村组的干部,有的还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了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带头违规“种房”、违章占道经营,甚至带头向政府提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部门查处时,他们一面以照顾困难名义为违章者说情开脱,私下又支持违章者与职能部门对抗,使城市管理工作处于十分尴尬的位置。
(二)执法难度大。
1、执法手段单一。根据《行政处罚法》和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违章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具有上述行政强制措施权的只能由法律设定,而且只有司法机关和工商、税务、海关等少数行政机关可以实施。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了各类行政处罚,但对违章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后续监管措施,没有赋予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任何有效手段。
某年5月26日,某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在审议《某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议表决稿)》时,专门就是否取消有关“暂扣物品”的相关条款进行单项表决,最终删除了建议表决稿中“可以暂扣其经营的物品和装盛器具”内容;而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仅设置了实施罚款和责令清理、改正的行政处罚措施。
现实的执法情况是,违章者对执法人员的管理根本就不理睬,罚款没钱,责令清理、改正我不干。执法人员没有什么办法强制其交罚款或强制其清理,也不能暂时限制其自由带回机关处理。这样一来,除了做工作之外,根本就没有任何办法加以管理。
2、执法效果不佳。目前,我市违反市容环境、秩序的违法行为出现以下特点。第一,普遍性。违法违章现象大量存在,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的特征。第二,动态性。表现在时间上、空间上和性质上的不确定,没有规律可以掌握,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发生。第三,反复性。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违法行为呈现出多发性、反复性和经常性,被纠正或教育后,又重新开始,始终得不到彻底解决。这些情况,使得我们的执法人员穷与应付,疲于奔命。
3、执法人员安全无保障。近年来,我们加强了对执法人员的教育,要求执法人员决不能与群众发生冲突,决不允许发生打架等暴力事件,起到了较好效果。但是,不法商贩、“钉子户”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20xx年以来,我市就发生情节严重的暴力抗法15起。实际上全省乃至全国各大中城市和鄂州市的情况大同小异,甚至更严重。由于城管执法机关自身缺乏强有力的强制手段,发生暴力抗法时,只能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由于多种原因,一般都是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很多都不了了之。在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遭受威胁,有的甚至殃及家庭;有的受伤的队员几乎都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给其身心带来了极大创伤,造成在日常执法过程产生了畏难情绪,而违法行为者却越来越目无法纪,无视执法人员,从而形成了“加大执法力度,就造成暴力抗法,一暴力抗法执法人员就松懈,一松懈就乱,一乱就紧”的怪圈。这种情况下,城管执法人员只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不出事,执法效果可想而知。
(三)执法环境差。
1、违章行为当事人认识上有误区。他们没有意识到城市管理法规也是行政法规体系的组成内容,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样,违反了要承担法律责任。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碰到最多的申辩理由是:“我又不偷不抢,在街边摆东西谋生,犯什么法!”他们在内心深处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导致不主动配合执法,有时纠缠、拒绝、阻碍甚至少数“钉子户”暴力抗法的事件不断发生。
2、市民对城市管理工作不理解。部分市民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不理解,不配合。当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实施必要的处罚时,经常有一大帮围观群众,出于“ 同情弱者”的简单心理,乱“打抱不平”,乱起哄,喝倒彩,甚至还指责执法人员欺侮老百姓,彻底否定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动,助长了违法行为人的底气,形成了不利于城管执法的社会氛围。给城管执法部门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3、市民的整体文明素质不高。一些市民的环境卫生习惯较差,社会公德意识薄弱,讲文明、树新风的观念还十分淡薄。一些干部群众参与城市管理的热情不高,不少人只抱怨不参与,只指责不自责,袖手旁观而不身体力行。
二、对策建议
(一)积极探索城市管理长效机制。
1、成立城市管理委员会。有必要按照“统一指挥,条块结合,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政府的非常设机构——城市管理委员会,具有更广泛的包容性、协调性和动员性,是创建指挥部的常态化。由市长担任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委员。在区、街道两级参照市模式,街道城管委还吸收驻街较大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区城管局和街道城管科。委员会虚实结合,通过相应的规定,厘清各方面城市管理职责,将部门之间、行业之间、条块之间、上下之间与城市管理相关的横向关系全面贯通;制定城市管理的目标计划,决策城市管理中带共性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城市管理法规的覆盖范围;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工作案件移交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运作高效、配合密切的城管执法联动机制,从宏观上、源头上解决城管执法职责不明、配合不好、保障不力的问题,为“大城管”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
2、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网络”的模式,以及“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区街负责,交叉任职,双重领导”的原则,市级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市城市管理局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归并相关行政管理职能,使之具有统筹全市城市管理和执法的能力。
3、发挥街道、社区基层城市管理的重要作用。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推进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明确城区各街道办事处为城市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促使他们将工作的重心放在日常城市管理上来,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社区(居委会)、城中村村委会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组建工作专班,切实负责本辖区的日常城市管理工作。各驻街单位也应按照确定的范围和职责,承担相应的城市管理任务。同时,将城市管理的责任履行情况,纳入各区、街办和市直各部门的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发挥“人民城市人民管”的作用。
(二)建立执法保障机制。借鉴长沙、宜春等城市做法,在公安局内整合成立城市管理警察支队,专门配合支持城管执法。其主要任务是把维护治安秩序与预防和处理暴力抗法结合进行,他们并不直接参与日常的城管执法,而是根据执法需要,派警察跟随执法,发生暴力抗法时,由警察根据情况或当场处理,或带离现场,或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以有效制止暴力抗法事件发生,震慑违法者,既提高执法效率,保障文明执法的效果,同时又能保证经营户平等竞争,守法经营。在审判工作方面,城管执法机关有不少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能否迅速有效的执行,直接关系行政处罚的权威与效果。同时,随着城管执法工作的加强,所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呈上升之势,这些都需要法院的支持。可以建立一个协调机构,法院行政庭、执行局为主,统筹安排,简化手续,加强城管执法案件的强制执行力度,并对城管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指导,减少因执法行为不规范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保障城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坚持疏堵结合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需求必然有供给,像修鞋,修自行车、缝补衣服、卖早点等,很难根本杜绝。从事此类经营活动的人员和接受服务的对象,主要是进城务工农民、下岗工人和收入不高的普通市民。这就要求管理者要从现阶段城市发展水平及人们的经济状况出发,研究疏堵结合的长效管理办法。可采取“三不”和“三分”的原则来处理,即在不影响交通,不影响市容,不影响群众生活秩序和治安的前提下,区分行业,区分区域和地点,区分时间进行规范管理和疏导。
1、区分行业:如将修鞋、擦鞋、修自行车、缝补衣服等群众生活需要的服务项目,开展“送市场、送方便”等活动,纳入社区服务体系,由社区进行管理。对非法食品加工设摊,占道卖盒饭等则坚取缔。
2、区分区域和地点:如在人口众多,农贸市场不能满足居民生活需要的地方,由街道利用空置土地设置临时性的农贸市场,引导游动摊贩进场经营。在小区里适当设置一些小型公共广告栏,疏导小广告,减少管理工作量。
3、区分时间:针对早点、夜市等饮食摊群卫生状况差、出摊占道、油烟噪音扰民等问题,我们正在研究疏导管理的办法,按照统一开市、闭市时间等“8个统一”的要求,对城区早点、夜市进行定点规范,既可兼顾困难群众就业需求,方便市民生活,又可缓解执法人员与个体经营者的矛盾。
(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一个国家法律化程度不仅取决于依法执法的力度,更主要通过国民的法律素质及守法自觉性来体现出来,两者相辅相成。
1、树立良好的城管执法形象。需要城管执法人员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倡导文明执法,不断加大执法宣传力度,树立城管执法新形象。
2、加大对城管工作的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从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文明城市建设,有利于城管执法出发,善于把城管执法的重点难点转化为百姓关注的热点和新闻媒体的卖点,客观、真实、准确地报道城管动态,增强城管执法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3、强化市民教育。要在群众中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文明城市的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宣传“城市管理,人人有责;管好城市,人人受益”的观念,促使广大群众增强自律意识,自觉遵守、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爱护城市环境,理解城管,重视城管,实现全民参与、齐抓共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