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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贪污论文

发布时间: 2021-03-22 06:29:09

㈠ 贪污犯罪的论文写作提纲

贪污犯罪

我能写肯定好

㈡ 关于贪污的论文,500字左右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一、贪污的主体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本法第93条的规定,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此外,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二、贪污罪主观方面
贪污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贪污罪。其故意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放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而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目的,既可以是行为人企图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永久地占为己有,也可以是行为人希望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非法获取后转送他人。另外,贪污罪不以特定的犯罪动机为其主观方面的必备要素,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均可构成贪污罪。
三、贪污罪侵犯的客体
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在国有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侵吞本公司、企业的财物,当然属于信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在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中方和国有资产大都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其财产仍可视为公共财产,即使不占主导地位和控股地位,其中一部分财产仍属公共财产,因此,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上述公司、企业的财物,仍属于侵犯公共财杉的所有权。
四、贪污罪的客观方面
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假借执行职务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不是因工作关系或主体身份所带来的某些方便条件,如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凭借工作人员身份进出某些机关、单位的方便等。所谓主管,是指具有调拨、转移、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财产的职权,例如厂长、经理等具有的一定范围内支配企业内部公共财产的权力;所谓经手,是指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流转事务的权限;所渭管理是指具有监守或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例如会计员、出纳员、保管员等具有监守和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行为人如果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而攫取公共财物的,就可构成贪污罪。

㈢ 关于贪污的议论文事例100字

国家工作人员。一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委托的受委托人员。四是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㈣ 刑法小论文论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㈤ 有关贪污的论文1500字

贪污的论文都有 蛮全的/.

㈥ 贪污罪论文国内外研究状况怎么写

贪污罪论文国内外研究状况大概就是这样子吧,具体的你参考下就可以了,你还可以继续完善的,你自己去研究分析看看。
一、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1997年《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该条规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有二类:1、国家工作人员。2、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上总称“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二、贪污罪的犯罪客体。
学习贪污罪犯罪客体,有几个问题需要探讨。
(一)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否仅限于公共财物
1、认定受委派的人员构成贪污罪是否还区分该人员职务所产生的来源。
2、根据1979《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并不必然得出受委派人员贪污非国有单位的财产构成贪污罪。
(二)不动产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三)贪污罪的犯罪客体的变化。
1、受国有单位委托的人员,其犯罪客体如何认定?因为其本身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无职务,其管理国有财物的权限来自于与国有单位签订的民事合同,双方是平等民事主体关系。
2、对认定犯罪形态没有帮助。贪污罪的既遂标准以“控制说”为标准,即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为既遂。
三、贪污罪主观方面。
贪污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四、贪污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权力与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
四、贪污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
1、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别。
(一)是行为方式不同,共同贪污国有财产通常表现为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人共同利用职务之便,共同实施一般秘密进行,而私分国有资产则在单位内部往往是公开的。
(二)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只能由对私分国有资产直接负责人员承担刑事责任,被动分得国有资产的人依法不构成犯罪,只承担返还所分得财产的民事责任。
2、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一、犯罪主体不同。前者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有单位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物的人员。二、犯罪客体不同。前者是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后者是非国有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㈦ 杜绝贪污可能吗的论文

  •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形态的渐进转型,腐败之风呈现蔓延、扩张趋势.

    作为一种病态(Unhealth)经济现象,腐败在表现形式上具有多样化特点.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腐败产生的经济学根源进行了分析:腐败主体(腐败者)自身分析;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产生腐败的经济原因;体制转换时期法制建设滞后,权力制衡约束力量软化,缺乏独立监督体系.

    腐败危及政府形象,影响经济改革政策执行、实施,严重恶化经济环境,导致社会经济的“内耗”,阻碍经济增长.

    基于此,作者认为应当通过“制度创新”途径遏制、削化腐败,并且倡导建立一门新型经济学科——“腐败经济学”,尝试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腐败这一人类社会的共存现象进行分析、研究.

    一、腐败——种病态经济现象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形态的渐进转型,腐败,也像瘟疫一样在神州大地滋生、蔓延.从1982年起,中国共发起五次“严打’高潮:1982年、1983年、1988-1990年、1993年、1995年.时至今日,全国范围的腐败之风非但没有抑制住,反而呈现出规模增大、频率加快趋势.(见图表1、图表2)

    从1988—1992年的五年中,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214318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95818人,追回赃款、赃物计25.8亿元,涉及县处级638人,厅局级38人,省部级4人.

    而从1993—1997年,全国共立案查处违法违纪案件387352件.其中:立案侦查贪污案102467件,贿赂案70507件,挪用公款案61795件,徇私舞弊案5507件,玩忽职守案22211件.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29.2亿元.五年中共起诉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被告人181873人,其中县处级领导干部2903人,厅局级干部265人,省部级干部7人.

    1998年检查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35084件、40162人,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3.8亿元.共立案侦查徐炳松等3名省部级干部、103名厅局级干部和1714名县处级干部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50万元以上案件1773件.

    1999年全年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38382件,比上年增加9.4%.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0.9亿元.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干部2061人,厅局级干部136人,省部级干部3人.

    世纪之交的2000年,更是腐败分子“前赴后继”、大案要案频传的一年:先是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因行贿受贿被判处死刑,继而又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因收受3700万元巨额贿赂而被送上断头台,紧接着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被公诸于众,这是建国以来查处的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案情极为复杂、危害极其严重的走私犯罪案件,走私货物价值人民币530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300亿元,首批案件涉案14人被判处死刑,25名涉案党员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其中包括8名厅级干部.

    这些数据警醒我们:中国的腐败速度正以远远超出GDP增长速度“同步逼进”:一方面腐败主体由中低权力层向高层甚或最高权力层蔓延、渗透、扩张;另一方面,腐败数额呈现高额、巨额特征,具有惊人化、高速化发展趋势.(见图表3)

    数字,令人振聋发聩;现实,更加触目惊心.

    日益严重的腐败问题正在危及政府的形象,成为社会经济不稳定的“重磅定时炸弹”.有识之士不无忧虑地指出:今后最有可能中断中国改革与现代化进程的因素来自恶性腐败.

    现实的严峻和严峻的现实迫使我们从经济学角度对腐败这种病态(Unhealth)经济现象进行理性分析与冷静思考.

    从政治学的角度看,腐败是指公职人员为实现其私利而违反公认规范行为.该定义的假定条件是一国制度和法律是完善的,即腐败是违反制度和法律的一种与权力相关的活动,适用于现代市场经济国家.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腐败是一种“制度化逃避”现象.这里,制度化是指社会行为符合社会规范体系(即具体社会制度和规章制度)的程度以及与之相符合的过程,亦即制度的制定与实施的状况.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腐败的基本形式是政治权力与经济财富之间的交换,实质是“权钱交易”.马克思说,货币是特殊商品,其实在特定经济条件下权力是一种更加特殊的商品.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由于示范效应的结果,只要有一个人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捞取特殊利益,其他人就会跟着这样干,在消

    费欲望极高而消费水平极低情况下,就会出现一种被称为“权力泛化”的社会现象.商品交换被“权利交换”所取代,而权力已经成为一种特殊商品,“权力上市”促成了权钱交易的实现,进而确立了权利交换关系.在与其它商品,包括货币这种特殊商品交换时,权力具有连续的交换价值.用权力和社会做

    生意,百分之百赚钱,简直可以说是一本万利.

    本世纪70年代,美国的泽.布坎南等学者提出一种“寻租理论”,他把种种生产要素供求差价及优惠条件,亦即支付给要素所有者的报酬中,超过要素在任何可替代用途上所得到的报酬的那一部分,称作“租金”.这些租金是政府管制、干预市场的结果.“寻租活动”就是指企业为了寻求租金,向政府官员行贿以获得这些差价.通俗地讲,寻租就是用较低的贿赂成本获取较高的收益或超额利润.泽.布坎南认为,要克服“寻租”现象,根本出路就是解除行政权力对市场干预和管制,通过市场开展公平竞争.政府对微观经济的管理应有明确规范,提高透明度.

    腐败虽然给寻租人带来收益,但并不增加社会财富,相反却增加全社会的交易成本,消耗相当部分的社会经济资源,使得资源配置低效率以及资源严重浪费,导致社会经济的“内耗”.由于寻租活动具有示范效应,导致腐败恶性化.寻租者不需通过市场竞争和技术创新,轻而易举地获得高额甚至超高额利润,这为寻租者提供强烈激励,同时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寻租活动,造成更大范围的腐败蔓延.

    作为通过权力上市而产生的对社会经济资源和公共财富非理性侵吞和占有的反经济行为,腐败这种病态经济现象,不是基于对社会经济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而只会造成对经济秩序的震荡与破坏.腐败是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种反动.

    二、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

    在形式上,腐败具有多样化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种:贪污,贿赂,以权谋私,生活腐化,挥霍国家资财,为特殊利益者提供优惠便利,任人唯亲,兼职经商,严重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

    从1988一1998年这10年中,在社会坐标图上,贪污贿赂案件呈曲线上升趋势,此间全国检查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立案侦查的各类职务犯罪案件共计64.2万件,查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6100余人.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人们往往对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深恶痛绝,而对危害同样严重的官僚主义、失职渎职行为并未引导起足够的关注和重视.

    1991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玩忽职守案件高达3189件,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多达8.3亿元,平均每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有26万余元之多.同样,经全国各级纪检部门处分犯有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错误的党员干部就有3339名之多,立案标准仅局限在10万元以上.

    据有关人士最保守评估,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腐败行为,一年给国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至少也在十几亿到二十亿元,加上间接经济损失,估计约有30个亿.惊人的数字意味着全国12亿人平均每人每年都要掏出2-3元钱来填补因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所造成损失的经济“黑洞”,意味着人均3000元年收入的100万名职工一年劳动成果被付之东流.

    从某种程度上说,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甚至要比贪污受贿、以权谋私行为给国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更大、更多、更惨重.

    三、产生腐败的经济学根源分析

    (一)从腐败主体(腐败者)自身分析.

    l、欲望的无限膨胀及扩张超过“欲望满足均衡点”,此时占有欲处于强势、统驭状态.

    在市场经济中,官员作为经济人具有自利性动机,以欲望的满足为追求目标,而人的欲望是经济行为的原动力.在经济学中,理性的经济人总是追求自身利益的.因此,政府官员具有自利动机并非不正常.但是在消费欲望极高而消费水平极低情况下,人的欲望无限扩张趋势和社会经济满足欲望实际状态之间差别不断加剧,意味着人的“满足欲望压抑”的增强.为了弥补这种差别,人们便产生了“补充压抑”需要.于是在利益动机驱动下,腐败主体欲望逐渐逼进或超出“欲望满足均衡点”,而这种欲望的满足要通过权力上市和权钱交易的顺利完成来得以实现.

    2、自利性动机扩张一(导致)公共权力异化一(获取)个人特殊利益一(诱导)寻官、跑官、要官一(形成)“权力拜物教”(“拜权主义”)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公职人员自利性动机扩张,他有可能将公共目的(利益)转变为他的个人目的(利益),当这种可能性转变为现实的时候,实际上的公共权力异化便出现了,其实质是将国家的目的和公共的利益变为官员个人的目的和利益,即官员个人获得了特殊利益.这种现象诱使人们去“寻官”、“跑官”、“要官”,甚至不惜重金“买官”,然后又以官捞本.权力和官位在这里代表着名利,在权、钱的关系上,权力占居主导地位,从而使权力蒙上一层神秘色彩和诱人光环,权力大小和职位高低成了衡量人的价值标准.于是,“权力拜物教”(“拜权主义”)在整个社会盛行开来.因为人们深信,不经济怎么改革,只要政府还管经济,权力就永远是最有价值的财富.

    3、主体行为的示范效应,导致腐败恶性化.

    寻租活动具有恶性循环趋势.由于寻租活动具有学习示范效应,其本身是企图获得一种垄断和特殊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其他人或部门就会感到“吃亏”,进而也想“不拿白不拿”、“不干白不干”,这样促使更多的人参与寻租活动.由此出现从上到下,从官到民,形成比以往更普遍、更广泛的腐败.

    (二)在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基于经济特权与垄断权的上市而形成的不公平竞争,政府对微观经济干预过多造成的价格扭曲和价格双轨制,国有经济产权模糊形成产权虚置、资产流失,以及市场经济利益最大化原则诱发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投机心理等,都是腐败产生的经济原因.

    l、权力上市形成不平等竞争.

    前面讲过,权力上市促成了权钱交易的实现,进而确立了权利交换关系.一旦这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超越法律和制度限制之外的经济特许权或垄断权作为市场要素投入市场,便具有连续的交换价值,并且保证百分之百赚钱.

    而这一切与经济学中的“机会均等”原则是完全相悖的.在市场经济中,竞争是创造个人收入的机制,只有在平等基础上的竞争所带来的收入才能被认为是真正符合“等量贡献获得等量报酬”的第二平等原则.竞争,通俗地说就是人们在市场上的竞相争先以及人们为此付出的努力.所谓的“竞争基础”其实是指个人参与竞争之前手中所掌握的生产要素产权的大小,个人找到和进入竞争场所的可能性大小,以及竞争过程中“裁判”的执法在每个人之间保证公正一致性的大小.人们又把竞争基础的平等称之为获胜机会的均等,即“机会均等”.

    权力作为市场要素上市所形成的非经济的强暴力造成了机会不均等和不公平竞争,它使各经济主体一开始便处在不同的起跑线上,因此获胜机会对不同主体来说是不可能均等的.

    2、价格扭曲和价格双轨制.

    改革以来,在市场经济转型条件下,政府过度干预造成价格扭曲,生产要素价格市场化程度还比较低,仍存在少数商品价格双轨制.随着市场化程度的迅速扩大,商品价格双轨制正趋于向市场价格单轨制过渡.目前农副产品价格、社会商品零售额价格、生产资料价格中由国家直接控制或者计划指导的比重已经很小,然而部分租金仍然存在,这就为寻租者提供了相应的市场活动空间.

    3、国有经济产权模糊,导致产权空置和资产流失.

    这里产权指的是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的统称,即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现实中由于国有经济产权关系的模糊,导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落空,而国有资产运营及保值、增值有效监督机制的空白或不健全,使得企业对出资者不承担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浪费现象.传统的国家所有是理论上的公有(所有权虚置),现实中的空有(造成经营者对生产资料的离异),这种产权责任主体模糊不清,是与现代市场“企业所有,经营者权、责、利界定明确,二者各司其职,共同配合,保证企业有效营运”要求相悖的.

    4、市场经济利益最大化原则,势必使人们在心理上存在着个人欲望膨胀与扩张,诱发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投机心理.

    (三)体制转换时期法制建设滞后,权力制衡约束力量软化,缺乏独立监督体系.

    在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轨过程中,原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已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而新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导致法律空缺滞后,直接影响经济秩序和经济主体行为的规范化.加之受部门利益比较均衡化的驱使,司法机关一些掌权人利用手中的权力以法谋私、贪污受贿,走上执法犯法的道路,直接导致司法腐败.

    体制转换时期政治体制改革滞后,权力制衡外部力量软化,约束机制悬空,使得权力失去有效的监督制约,从而导致权力泛化、滥用,使其作为要素进入市场,权钱交易盛行,造成寻租活动和腐败的滋生与蔓延.

    四、腐败的经济破坏性与危害性

    (一)危及政府形象,影响经济改革政策执行、实施.

    贪污、贿赂、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扭曲政府的经济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破坏其执行、实施,危及政府形象,破坏改革开放声誉.而行业不正之风,又使作为经济主体的企业和劳动者重负难堪,进而挫伤其生产积极性,在社会上产生动荡和不安定因素,是政府掘墓人.

    (二)在市场经济转型中腐败成为中国最大的社会经济污染,严重恶化经济环境.

    市场经济是商品化、货币化经济.一切商品是由金钱来衡量、买卖,金钱往往越界,对权力产生极大的腐蚀性.由于权力的上市,使得市场经济秩序和经济主体行为扭曲,导致市场竞争一开始就处在不同的起跑线,机会均等原则在权力要素面前显得无可奈何、苍白无力.这种非经济的强暴力直接导致市场化改革步伐与进程放缓,严重恶化经济环境,成为中国最大的社会经济污染.腐败的恶性化趋势甚至可以断送中国改革与现代化已取得的成果.

    (三)导致社会经济的“内耗”,资源配置低效和严重浪费,并使公共财富受到掠夺和破坏,公众利益直接受损.

    腐败虽然会给寻租者带来个人收益,但却增加了全社会的交易成本,消耗相当部分社会经济资源.它不是以“看不见的手”来对经济资源进行公正、合理、有效的配置,而是通过政府对微观经济的过度干预来获得部门垄断利益,而使另一部分经济主体在竞争中受损.经济资源配置低效和严重浪费,使得社会财富在不均等竞争中受到破坏和掠夺,而公众利益直接受损.

    (四)腐败现象妨碍私人投资,阻碍经济增长.

    腐败造成经济环境污染,使得投资者对市场望而却步,一些本应付诸实施的投资项目也因此“流产”.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在不平等竞争机制下显得犹豫不决,投资曲线呈左下趋势,而经济的增长也因此而受阻.

    五、遏制、削化腐败的经济学途径

    (一)“制度创新说”

    一些学者认为,现行中国社会腐败是与市场经济转型过程相关的,包括制度缺陷、体系变动、法制不完善等,当腐败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时,必须以制度创新铲除滋生腐败的温床和土壤.

    所谓“制度创新”,就是建立现代市场经济制度;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包括取消价格双轨制,取消经济特权,取消经济垄断,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和贸易自由,限制特殊利益,纠正政府过度干预,减少政府失效程度.通过堵塞经济体制中的漏洞,铲除滋生腐败现象的温床.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反腐败与市场化改革并不是相互矛盾、相互对立,而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说

    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所谓“标”就是已经形成的腐败现象,所谓“本”就是腐败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体制、机制、法制、思想、世界观问题,是带有根本性的原因.治标就是惩治腐败现象,治本就是消除腐败现象产生的基本原因,铲除其得以滋生的土壤.治标和治本,二者相辅相成、互为促进.

    而在治标与治本的着力点上,又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应加大治本力度,以“预防为主”;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根据腐败现象的特点与反腐败斗争的形势,确定治标与治本的对策以及各工作机构的任务,做到各有侧重;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当前腐败还没有得到根治及治本措施力度不够的情况下,要继续着重治标,同时,要加大治本力度,并使两者紧密结合.

    (三)“国际反腐败协议公约”说

    由于腐败问题正在国际化,所以一些人士指出,要在国际上采取有力的反腐败措施,达成国际反腐败协议,对成员国国内企业贿赂外国政府官员也要进行惩罚.而持反对观点的学者则认为,虽然谁都明白腐败在全世界造成的有害后果,但国际社会难以采取共同行动,因为在国际性腐败中存着一种经济学家所说的“囚徒困境”,所有有关方面都可以从没有腐败的世界得到好处,但是,促使一个国家单方面采取反腐败措施的刺激却非常小.

    追本溯源,中国社会现阶段寻租活动的猖獗,从制度上讲,主要是源于资源分配权掌握在各级政府手中.与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相比,资源配置不是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承担,而是由各级政府代行市场功能来进行资源配置,从而使权力这只严重变形的手介入国家资源配置,导致腐败现象丛生,寻租活动蔓延.

    基于此,本文认为,应当通过“制度创新”途径来遏制、削化腐败.这里的‘制度创新”包含五个层面:一是经济制度创新,即推进市场化改革,创造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二是政府行为改革,即政治权力从经济活动中退却,或者如哈耶克所讲,社会与国家应分开;三是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完善,即加强法制建设,真正朝“依法治国”方向迈步;四是构建强有力的权力制衡机制和新闻监督体系,对寻租活动说“不”;五是国民意识创新,即全力提高民族整体素质,树立、倡导国民“纳税人”意识、民主意识、忧患意识.

    作为现代化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后来者,中国可以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花费上百年时间,付出巨大代价不断发展完善的制度创新经验,包括制度框架、经济体系和法律规范,为我所用,发挥所谓的“后发优势”.

    六、创立“腐败经济学”的紧迫性

    在当今文明社会,贪污腐败现象被人们视为公敌,称作“灰色瘟疫”.环顾全球,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在发达国家,也无论是在哪一种社会制度下,腐败现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严重地危害着社会和公众利益.

    当中国政府高举“反腐倡廉”大旗向腐败现象毫不妥协宣战的时候,世界上其他国家一些有识之士也开始惊呼“狼来了!”.德国《经济周刊》曾以“贿赂风行全球”为题向世人警示——腐败问题正在国际化.面对腐败的滋生与蔓延,国外的经济学家们不无堪忧地指出,腐败现象妨碍私人投资和经济增长,会在全世界造成有害后果.因此国际社会应当采取强有力的反腐败措施,进而达成国际反腐败协议,向腐败这种病态(Unhealth)经济现象举起“达摩克利斯剑”.

    腐败,危及政府形象,影响经济政策的执行、实施,是政府的掘墓人,成为社会经济不安定因素.腐败的滋生与蔓延,成为最大的社会经济污染,严重恶化社会经济环境.正如投资风险具有不可避免性一样,腐败作为一种经济现象亦不可能完全消除,只可能最大限度地遏制、削化,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最低程度之内,使社会经济资源在市场化、规范化基础上得到较为公正、合理配置.因此,经济学界应该像医生那样,对处于病态的社会机体及时进行治疗,使之早日恢复健康.

    由此看来,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腐败这一人类社会的共存现象进行分析、研究,已势在必行,而作为研究腐败现象产生根源、表现形式、造成危害、治理途径的新型经济学科——“腐败经济学”的创立,应该真正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

㈧ 关于社会热点反腐的议论文1000

反腐倡廉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国民经济正在高速发展,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倡廉是加强党风建设的重中之重。新形势、新任务向我们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在这充满机遇与挑战的新时期,广大干部职工都应该认真自觉的学习、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政策方针,大力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树立良好的行业作风,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

目前,我国的反腐倡廉工作的现状总体来说是好的,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廉政制度,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约束实施细则》等。这些制度是充分建立在我们党反腐败工作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实际之上,体现了我们党反腐败斗争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志,且在工作中很具有可操作性,既符合我们的工作实际,又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保证。目前,就现状来讲,我们已经确立了一个好的反腐倡廉的大环境,有很多人都能做到自节自律,兢兢业业,克己奉公。但是,在某些范围来讲,有些人在执行制度的时候并不能一切均以制度为准绳,还有些人趁着某些制度并不是很完善,钻空子、找漏洞,千方百计的谋取个人利益。他们并不是不懂法,而是为了满足一己私欲,就视各项规章制度于不顾,贪婪的索取。这样的人虽说只是少数,但是恰恰是这些人的做法,败坏的我们的党风,使得广大的群众为之痛恨。他们的行动为我们所不齿。但是我们有没有静下心来好好想想这其中的原因呢?

如何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就我现在的粗浅认识,发表自己对廉政建设的一点看法。我认为,首先,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工作,不断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力度,增强领导干部的自觉性,不断提升领导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其次,加大考核力度,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等,加大了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的力度,使反腐倡廉工作与企业管理工作密切结合,进一步增强了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出不断强化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措施。最后,我认为还应经常进行深入检查,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报道工作战线上的先进工作者,当然对于腐败贪污分子也应及时给予暴光。这样既激发了广大干部的工作热情,又肃清了行风。

反腐倡廉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创新,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际行动上,都需要每个人认真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反腐倡廉需要完善廉正建设制度,将责任、压力、措施的进一步到位,这需要我们广大职工严格要求、严格监督、严格管理,不断改善行业作风,只要我们每个人都从思想上树立反对腐败,提倡廉洁的思想,以进步的思想来指导我们的行动,这项工作一定会取得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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