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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维权论文

发布时间: 2021-03-13 06:10:56

『壹』 论文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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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QY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很多高校提出了“依法治校”的方针,特别是大学生维权机制的研究日益受到专家学者们的青睐。国家教育部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采用专章明确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保护学生权益,为学生维权提供平台。然而,保护学生权益,高校教师和管理者要转变思想观念,改变以往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只注重管理的有序性、有效性,而忽视合法性和学生合法权益保护的状况;与此同时,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高校学生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也需要提高基本的法律素质。因此,江西省教育厅文件(赣教党字[2005148号)明确要求高校应当建立法律咨询室,在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实加强学生法治意识培养。这些新精神无疑是对高校依法治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设好高校法律咨询室,构建大学生维权和法治意识培养的有效平台也就显得非常重要。 一、建立和完善高校法律咨询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随着教育部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颁布实施,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关系已经明确为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双方均享有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和大学生维权问题日益成为各大高校关注的焦点。因此,加强高校法律咨询室建设,搭建好大学生维权和法治意识培养的有效平台不仅必要而且紧迫。 一)开展法律普及教育是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现实需要.部分大学生权利意识强而义务观念淡薄。学校是教育、教学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依法享有办学的自主权。学生作为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受教育权和其他公民权。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学校的权利是学生的义务,学生的权利则是学校的义务,这二者是相互关联、缺一不可的。只有正确处理好这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切实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合法利益,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校。而目前一部分大学生只关注自己的权利,如获得学位、获得资助等权利,而对学校的学业管理、违纪处分等权和大学生的义务却甚少认同。如:较典型的缴纳学费是高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对此高等教育法有明确的规定。虽然高等教育法从1999年就开始实施,但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和履行义务观念淡薄,缴得起学费却故意不缴学费、拖欠学费,或者将学费挪作他用。学费是高等学校教育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学费缴纳不足直接影响了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也使学生的学习条件得不到保证。此外,不缴费学生占用了自觉履行义务学生的教育资源,对按期缴费学生也是一种不公,对于这些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却认识不到。 部分大学生对法律作用的认识出现偏差且法制观念淡薄。《中国青年研究》有这样一组调查,对象是某高校三年级的大学生,他们对于“如果你涉及到诉讼,你对法律的公正裁决”表示有信心的占.1%,而58.1%的大学生表示信心不足,有6.8%的大学生表示完全没有信心;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回答“不太平等”的占第一位为79.9%,“不平等”的占第二位12.8%,认为“平等”的只占9.5%;“当你作为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23.3%的学生会采取自认倒霉的消极于段;对于“法不责众” 6%的学生认为其正确;x,-j-私自拆看他人信件是否属于违法,有10%的学生认为不是。同时,近些年来,大学生犯罪问题呈现上升趋势。据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康树华所作的一项调查:1965年青少年犯罪在整个社会刑事犯罪中约占33%,其中大学生犯罪约占1%;“文革”期间,青少年犯罪开始增多,占到了整个刑事犯罪的60%,其中大学生犯罪占2.5%;而近几年,青少年犯罪占到了社会刑事犯罪的70%至80%,其中大学生犯罪约为17%。Ill从这些数据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大学生对法律的作用的认识和法制观念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 二)依法管理是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有人认为,高校设立法律咨询室应该只是形式上满足学生维权的希望,不应该真正把学生维权作为其主要工作;还有人认为,高校设立法律咨询室,无疑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可能会导致大学生维权意识高涨,给高校学生管理带来不利影响。我们认为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和现代高校学生管理的实际。相反,只有加强高校法律咨询室建设,搭建好提高师生的维权平台,才能加强和完善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把依法治校落到实处。 当前,大学生的权利现状呈现权利漠视和侵权并存的特点。近年来,高校侵犯学生权利的状况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侵犯。如有些学校凭其自行制定的校规校纪扩大了开除学籍的条件范围,将留宿异性、吸毒、赌博、偷盗等列入开除学籍的范围,剥夺某些学生的受教育权。 二是对学生财产权的侵犯。如有些学校以学生自己保管财物不安全为由,在未经学生同意的情况下代其保管;有些学校则没有经批准而向学生“乱收费”或随意提高为学生提供的生活用品的价格。 三是对学生公正评价权的侵犯。从现有学生诉母校的案件来看,学校对学生该权利的侵犯主要是不颁发学位证书。有些学校将本科生的毕业资格或学位资格与大学英语四级统考成绩挂钩,与学费欠缴、贷款的归还挂钩等等。 四是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有关规定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高校制定的一些内部管理制度在涉及学校教职工、学生的某此基本权利和义务时,往往限制权利,增加义务。例如,有的学校文本不规范,自设收费、罚款项目等。 五是大学生权利在校外也时常受到侵犯,最突出的是表现为大学生在平时的社会实践以及就业过程中所遭遇的欺诈与就业陷阱。在实习和勤工助学的同学当中,有很多就经历过用人单位不买账的情况;而对于应届毕业生来说,很容易被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的规定侵犯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如大量招募短期员工,且不签订劳动合同,待试用期满,就以各种各样的借口予以解雇。这种隐性的侵权行为往往让大学生们投诉无门而自认倒霉。 二、目前高校法律咨询室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江西省为例,只有南昌大学、江西师范大学、赣南师范学院、江西科技师范学院等高校成立了法律教育咨询机构和学生社团,而且仍然存在一些普遍性的问题。可以说,各高校法律咨询室的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 一)高校法律咨询室的作用普遍未得到足够重视目前,部分高校的共青团、学生会、社团等组织积极通过参与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代表和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有些高校还建立了专门的维权组织和机构,设立了维权信箱,建设了大学生维权网站等,这些维权机构和组织对于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学校不够重视,目前仍然存在组织机构不规范、人财物投入不够、学生参与度较低等问题。 二)高校法律咨询室的功能定位上呈现单一性目前各高校成立的相关机构和学生社团普遍存在功能定位单一的问题。部分高校成立的法律咨询机构把功能仅仅定位于为学生提供法律咨询,解决实际问题,或者仅仅作为缓解校内矛盾的工具而没有从根本上为学生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提供可行的方案。而有的高校则建立了法制宣传工作委员会名称各异,也有学校称为法制宣传工作小组)或通过建立法学专业社团(如法学社),推进高校的法律普及教育,但其存在的弊端是仅仅为学生灌输法律基本常识,却不能为学生提供专业而实用的法律咨询服务。 三)高校法律咨询室运行机制上存在不科学性以大学生维权为例,目前采用较多的维权运行机制模式有以下几种,但每一种都存在一些较大的不足: 组织——社会型。在这个模式中,组织是模式的核心。维权工作的实施,主要靠组织运作,社会(如法律援助、政策导向、新闻监督、舆论支持、道德维护等)起支持作用。其缺点主要是社会的不规范介入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给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可能带来不利的影响,不利于学校的稳定。 组织型。由学校成立的学生维权组织(学校专门成立或在团委学生会中设立),在学校内部进行维权,除直接牵涉的法律问题由法庭介入以外,社会一般不介入。其缺点是:缺乏社会的支持,维权的力量太小,很有可能形同虚设,只是给学校提一提意见改进一下工作而已;学生的信任度最低,或认为学校不可能自己侵权又去维权,或怀疑团委学生会为学生说话的可靠性;学生的发动和参与程度不高,维权的深度、广度不够。 学生社团型。即由学生自己按规定成立专门的学生维权社团组织,从事大学生维权工作。其缺点比较明显:权威性最低,人们容易把其他的维权工作看作是学生社团的一般性活动,不予重视,甚至不予理睬;维权力度最小;最容易形成学生与学校的对立;最容易因管理上的原因,使维权概念的泛化、维权手段的滥化、维权工作的无序化,甚至使学校的管理受到强烈的冲击。 三、加强高校法律咨询室建设的思考一)高校法律咨询室机构的设置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现状与发展、高校依法治校的目标以及大学生法律意识和维权工作的现状,笔者认为高校法律咨询室的运作模式更适宜采用组织——.幸土团型,即在学校或学工处、团委设立作为大学生法律教育、咨询和维权机构的同时,成立专门的法律咨询室指导下的法学学生社团,配合学校组织的工作。这种模式与其他模式比较,主要优点是:由于有正式机构的存在,学生对维权机构的信任度较高,从心理上容易得到学生的认同,工作自然也就容易得到支持,也可以减少维权的泛化和无序化,保证维权工作的正常化;同时,学生社团的活动使得学生参与的人数多,学生参与度大,能更好地调动广大学生的积极性,必然使工作的触角延伸,可以扩大法律教育和维权工作的深度和广度。 二)高校法律咨询室的职责定位高校法律咨询室应定位于以法律教育、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的专业性服务机构。其工作职责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负责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加强大学生法律普及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全面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 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从法律角度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加强校规校纪的宣传。学校的规章制度体现一个学校的人文精神,必须在实践中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建立科学规范的学生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其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一致性。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咨询室应该而且能够为学校提供法律上的支持。 积极主动地为学生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如对受处分学生如何行使申诉权、申诉时效、答复期限及对申诉结果仍然不服又如何救济等进行有效的帮助,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缓解各种矛盾。 负责开展法律普及教育和法律咨询工作的研讨和交流工作,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大学生法律知识传授、法制意识的陪养、大学生权益的有效维护等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三)高校法律咨询室运行的保障及人员配备要真正发挥高校法律咨询室的作用,必须首先加大资金和设备的投入,建立健全高校法律咨询室的组织机构,配备能够胜任现代高校法律教育、咨询与大学生权益的维护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要加大设备和资金的投入。一方面要设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并设立专门为学生服务的咨询室等场所,同时学校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法律咨询室开展法律普及教育、为学生提供法律咨询等活动。 鉴于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工作的现状,高校法律咨询室应初步定位于高校常设性机构。为便于开展工作,特别是考虑到高校学生工作的特点,笔者认为高校法律咨询室应挂靠高校学生工作部(处)或团委。 同时要与政法院系密切联系和合作,充分利用政法院系的专业教师资源和法学专业人才。另外,还要通过设立或加强法学专业社团(如法学社),全面支持和配合高校法律咨询室的工作,加大高校法律教育和维权工作的力度,扩展学生的参与面。 高校法律咨询室应设一名专职负责人、一名常务负责人员和若干副职人员。负责人应由学生工作部处)或团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常务负责人应由政法院系有关人员担任。考虑到工作的复杂性和涉及面的广泛性,其他成员应分别由政治院系法学专业教师、学生工作部(处)或团委、宣传部、保卫处等相关人员组成。最好还要聘请一、二位社会法学专家当顾问,以便结合社会法律现象和案例来指导法律咨询室工作。 考虑到工作的连续性和常规性,高校法律咨询室应专门设立日常事务办公室,如法律事务办公室等,专门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和学生的咨询预约接待工作,其工作人员应是法学专业人员。 四)高校法律咨询室的工作制度和工作平台.鉴于高校法律咨询室的非机关性,其应建立例会制度,通过例会,总结布置相关工作,沟通、交流法律教育和咨询工作的体会,分析研讨校园法律现象,以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作。 定期开展法律咨询服务。通过高校法律咨询室设立的日常事务办公室,如法律咨询室或法律事务办公室,专门负责学生的咨询预约接待工作;同时适当安排专业教师为学生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一方面,在我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校外主体的侵犯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为学生提供及时的法律咨询服务和正确引导;另一方面,解答学生关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学校学生管理制度等方面的问题,加强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宣传和教育作用,引导学生遵纪守法;同时,通过与学生违纪申诉制度相联系,协调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缓解各种校内矛盾。 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要重点对学生工作管理干部、专职辅导员、兼职班主任和主要学生干部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培训,推进高校依法治校的进程。 开展法律知识交流会,解读校园法规,交流学法心得,开展法律答疑,分析典型案例,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其中通过加强对法学专业社团的指导,通过社团活动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教育是一个很重要的途径。 建立网络。高校法律咨询室应安排机构成员联系挂点院系,建立专业教师联系班级,各级学生会、班级设立法制委员的制度,在全校形成法律学习、宣传、应用的网络。协助学校各级党团组织开展法律普及教育工作。

『贰』 当权利受到侵犯时如何依法维权的论文3000字 最迟29日下午要 因为30日就要交了

(1)诉讼途径。诉讼俗称“打官司”,诉讼途径就是指受害人或案件的其他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诉或申诉,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途径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2)非诉讼途径。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非诉讼途径,是指受害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请求国家有关行政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处理、解决问题,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非诉讼途径很多,主要有:投诉、申请、调解、申请裁决、申请仲裁、申请复议、申请复审、复核、申请行政复议和申诉等。

投诉是指公民就民事、经济、行政等方面的违法、违纪问题,向主管机关、有关群众性组织或其他单位反映并要求处理和解决的行为。投诉的内容较多,主要有以下几种产品质量问题投诉、商业信用问题投诉、服务质量问题投诉、行政管理问题投诉。

投诉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没有格式上的限制,说明情况、提出要求即可。口头形式既可到有关部门当面陈述,也可以电话投诉。

申请调解是指一般的民事纠纷或者一般的治安违法案件发生以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案件、解决纠纷的行为。

可以申请调解处理的案件,主要是一般的民事纠纷,如宅基地纠纷等和一般的治安违法案件,如比较轻微的打架斗殴等。另外,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没有起诉的,也可以申请调解处理。申请调解既可以用书面形式申请,也可以用口头形式申请。

申请裁决是指治安行政违法案件发生以后,受害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及时向有关公安机关报案并请求处理的行为。

治安违法案件的处理权属于公安机关。治安违法行为发生以后,公安机关不一定知道,受害人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及时报案,请求处理。申请裁决时,应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或证人。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制裁违法人。

申请仲裁是指经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或海事纠纷发生以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有关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其对纠纷或争议居中调解、进行裁决的行为。仲裁主要有经济合同纠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和海事仲裁。实践中与公民关系较密切的是经济合同纠纷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

申请复议是指公民受到纪律处分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后,因对处分或处罚决定不服而向处理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复议的行为。申请复议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服本机关本单位的纪律处分而申请复议。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自己的纪律处分不服时,应该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处理机关要求复议。要求复议时,一般应陈述自己的理由和事实根据。

『叁』 依法维权的作文800字

依法维权
我们大家共同生活在同一个校园当中,每个人对某一件事物的见解和看法都是不同的,如果没有一些制度来规范我们大家,我们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各行其是的话那么这个校园将变得混乱不堪,所以我们将制定一些制度来规范我们的言行,那么这些制度又是什么呢?答案就是:法律。
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国家,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也是我国的“母法”,在日常生活中主要靠以宪法为基础制定的许多部“子法”来维系人们的次序,我国法律规定了我国公民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使我们清楚的知道在平时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一旦违反法律会有什么样的后果,从而使人们不再违返法律。
如果说道德是人们追求的最高要求,那么不违法则是我们学生的最低要求。在校园中如果没有一些法律制度来规范我们学生的行为习惯让我们任意妄为,那么我们进入社会以后将很容易会走入犯罪的道路,所以我们学生要学法、懂法、遵法。
我曾经看过一则新闻,里面讲到:在一间山村学校了,一名女同学下晚自习后在饭堂买宵夜排队时被几名同校的男生强行拉到男生宿舍进行强奸,后来在凌晨的时候回到女生宿舍被宿管发现了并报警,当警察来到之后问那几名男生为什么要这么做?知不知到是犯法的?那几名学生中的一名居然说不知道,由此而知现在学生法律观念有多底,所以说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法律意识观念教育。为了让我们的校园变得和谐、美好从现在起我们应该为努力学习法律,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学生好公民而努力。

『肆』 法律权利与义务论文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制度的逐步建立及完善,社会对个人的要求越来越高,法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依法办事,已成为人们的共同信念。一个国家的法律体制完善与否也日益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现代化程度高低的标志。我国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只要留意不难发现我们身边无处不存在法律的气息。《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教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作为一名青少年要学习法律知识,学法才能知法,知法才能守法,知法才能用法,知法才能护法,只有全体人民的法制意识加强了,才能实行依法治国,我们的国家才能不断强大。 然而,根据管家有关数据表明: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呈大幅度增长趋势,可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对我们来说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青少年违法犯罪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受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比如在社会不讲社会公德,惹事生非、打架斗殴、偷窃敲诈。在学校不遵守中学生守则、违反校纪校规。这些青少年学生虽然也知道自己所作所为是违法违纪的,但他们无法真心地体会到事态的严重性。因此校园中违纪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同学认为违纪与违法是两码事,违反校规校纪大不了被老师批评,没什么大不了的,殊不知习惯成自然,违纪就会逐步成违法,以后到社会就有可能作为法的事。有的同学认为如今是追求个性化的社会,如果被学校这个规那个矩束缚,不利于自己发展,作了违纪的事才能体现自己的潇洒,但是,设想一下,如果学校没有了校规校纪,那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如何保障?一个从小没有遵纪守法的意识与习惯的人,长大了很难说他能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 有人说“掌握电子计算机应用技术是跨入21世纪的名片,而具备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才是跨入21世纪的通行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促进生产力发展,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它的根本任务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现。公民的生活离不开法律,学法才能明确哪些是可以做或必须做的,哪些是不该做或禁止做的,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四化建设的生力军。青少年学法、知法、守法的状况如何对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关系极大,青少年要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接受法制教育逐步把自己培养成四有新人。 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是自身健康成长的需要。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广大青少年都想成为有用之才,而要成才首先必须健康的成长。由于青少年年龄小,阅历浅,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易受不良风气的影响,青少年容易冲动,特别是当自尊心受到伤害或自己的利益与他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容易失去理智,导致违法犯罪。因此,为了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犯罪,就需要对青少年进行正面的法制教育,正确引导、让他们能懂法、守法、自觉约束自己的言行,养成守法习惯,培养守法意识,提高守法能力。 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需要。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运用好这个权利,只有学法懂法,才能认清和揭露违法犯罪行为。
遵纪守法,学法护法是一种被人们公认的美德。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校有校纪,遵纪是守法的基础,青少年时代是处在长身体、长知识的黄金时代,我们青少年学生要认真学习《中学生守则》、遵守校纪校规,遵纪守法,严以律己,从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自强、自尊、自重、自爱,争当一个文明的新时代青少年。

『伍』 关于如何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维权意识的论文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很多高校提出了“依法治校”的方针,特别是大学生维权机制的研究日益受到专家学者们的青睐。国家教育部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采用专章明确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保护学生权益,为学生维权提供平台。然而,保护学生权益,高校教师和管理者要转变思想观念,改变以往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只注重管理的有序性、有效性,而忽视合法性和学生合法权益保护的状况;与此同时,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高校学生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也需要提高基本的法律素质。因此,江西省教育厅文件(赣教党字[2005148号)明确要求高校应当建立法律咨询室,在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实加强学生法治意识培养。这些新精神无疑是对高校依法治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设好高校法律咨询室,构建大学生维权和法治意识培养的有效平台也就显得非常重要。
一、建立和完善高校法律咨询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随着教育部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颁布实施,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关系已经明确为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双方均享有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和大学生维权问题日益成为各大高校关注的焦点。因此,加强高校法律咨询室建设,搭建好大学生维权和法治意识培养的有效平台不仅必要而且紧迫。
一)开展法律普及教育是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现实需要.部分大学生权利意识强而义务观念淡薄。学校是教育、教学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依法享有办学的自主权。学生作为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受教育权和其他公民权。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学校的权利是学生的义务,学生的权利则是学校的义务,这二者是相互关联、缺一不可的。只有正确处理好这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切实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合法利益,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校。而目前一部分大学生只关注自己的权利,如获得学位、获得资助等权利,而对学校的学业管理、违纪处分等权和大学生的义务却甚少认同。如:较典型的缴纳学费是高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对此高等教育法有明确的规定。虽然高等教育法从1999年就开始实施,但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和履行义务观念淡薄,缴得起学费却故意不缴学费、拖欠学费,或者将学费挪作他用。学费是高等学校教育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学费缴纳不足直接影响了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也使学生的学习条件得不到保证。此外,不缴费学生占用了自觉履行义务学生的教育资源,对按期缴费学生也是一种不公,对于这些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却认识不到。
部分大学生对法律作用的认识出现偏差且法制观念淡薄。《中国青年研究》有这样一组调查,对象是某高校三年级的大学生,他们对于“如果你涉及到诉讼,你对法律的公正裁决”表示有信心的占.1%,而58.1%的大学生表示信心不足,有6.8%的大学生表示完全没有信心;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回答“不太平等”的占第一位为79.9%,“不平等”的占第二位12.8%,认为“平等”的只占9.5%;“当你作为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23.3%的学生会采取自认倒霉的消极于段;对于“法不责众”
6%的学生认为其正确;x,-j-私自拆看他人信件是否属于违法,有10%的学生认为不是。同时,近些年来,大学生犯罪问题呈现上升趋势。据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康树华所作的一项调查:1965年青少年犯罪在整个社会刑事犯罪中约占33%,其中大学生犯罪约占1%;“文革”期间,青少年犯罪开始增多,占到了整个刑事犯罪的60%,其中大学生犯罪占2.5%;而近几年,青少年犯罪占到了社会刑事犯罪的70%至80%,其中大学生犯罪约为17%。Ill从这些数据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大学生对法律的作用的认识和法制观念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
二)依法管理是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有人认为,高校设立法律咨询室应该只是形式上满足学生维权的希望,不应该真正把学生维权作为其主要工作;还有人认为,高校设立法律咨询室,无疑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可能会导致大学生维权意识高涨,给高校学生管理带来不利影响。我们认为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和现代高校学生管理的实际。相反,只有加强高校法律咨询室建设,搭建好提高师生的维权平台,才能加强和完善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把依法治校落到实处。
当前,大学生的权利现状呈现权利漠视和侵权并存的特点。近年来,高校侵犯学生权利的状况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侵犯。如有些学校凭其自行制定的校规校纪扩大了开除学籍的条件范围,将留宿异性、吸毒、赌博、偷盗等列入开除学籍的范围,剥夺某些学生的受教育权。
二是对学生财产权的侵犯。如有些学校以学生自己保管财物不安全为由,在未经学生同意的情况下代其保管;有些学校则没有经批准而向学生“乱收费”或随意提高为学生提供的生活用品的价格。
三是对学生公正评价权的侵犯。从现有学生诉母校的案件来看,学校对学生该权利的侵犯主要是不颁发学位证书。有些学校将本科生的毕业资格或学位资格与大学英语四级统考成绩挂钩,与学费欠缴、贷款的归还挂钩等等。
四是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有关规定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高校制定的一些内部管理制度在涉及学校教职工、学生的某此基本权利和义务时,往往限制权利,增加义务。例如,有的学校文本不规范,自设收费、罚款项目等。
五是大学生权利在校外也时常受到侵犯,最突出的是表现为大学生在平时的社会实践以及就业过程中所遭遇的欺诈与就业陷阱。在实习和勤工助学的同学当中,有很多就经历过用人单位不买账的情况;而对于应届毕业生来说,很容易被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的规定侵犯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如大量招募短期员工,且不签订劳动合同,待试用期满,就以各种各样的借口予以解雇。这种隐性的侵权行为往往让大学生们投诉无门而自认倒霉。
二、目前高校法律咨询室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江西省为例,只有南昌大学、江西师范大学、赣南师范学院、江西科技师范学院等高校成立了法律教育咨询机构和学生社团,而且仍然存在一些普遍性的问题。可以说,各高校法律咨询室的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
一)高校法律咨询室的作用普遍未得到足够重视目前,部分高校的共青团、学生会、社团等组织积极通过参与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代表和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有些高校还建立了专门的维权组织和机构,设立了维权信箱,建设了大学生维权网站等,这些维权机构和组织对于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学校不够重视,目前仍然存在组织机构不规范、人财物投入不够、学生参与度较低等问题。
二)高校法律咨询室的功能定位上呈现单一性目前各高校成立的相关机构和学生社团普遍存在功能定位单一的问题。部分高校成立的法律咨询机构把功能仅仅定位于为学生提供法律咨询,解决实际问题,或者仅仅作为缓解校内矛盾的工具而没有从根本上为学生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提供可行的方案。而有的高校则建立了法制宣传工作委员会名称各异,也有学校称为法制宣传工作小组)或通过建立法学专业社团(如法学社),推进高校的法律普及教育,但其存在的弊端是仅仅为学生灌输法律基本常识,却不能为学生提供专业而实用的法律咨询服务。
三)高校法律咨询室运行机制上存在不科学性以大学生维权为例,目前采用较多的维权运行机制模式有以下几种,但每一种都存在一些较大的不足:
组织——社会型。在这个模式中,组织是模式的核心。维权工作的实施,主要靠组织运作,社会(如法律援助、政策导向、新闻监督、舆论支持、道德维护等)起支持作用。其缺点主要是社会的不规范介入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给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可能带来不利的影响,不利于学校的稳定。
组织型。由学校成立的学生维权组织(学校专门成立或在团委学生会中设立),在学校内部进行维权,除直接牵涉的法律问题由法庭介入以外,社会一般不介入。其缺点是:缺乏社会的支持,维权的力量太小,很有可能形同虚设,只是给学校提一提意见改进一下工作而已;学生的信任度最低,或认为学校不可能自己侵权又去维权,或怀疑团委学生会为学生说话的可靠性;学生的发动和参与程度不高,维权的深度、广度不够。
学生社团型。即由学生自己按规定成立专门的学生维权社团组织,从事大学生维权工作。其缺点比较明显:权威性最低,人们容易把其他的维权工作看作是学生社团的一般性活动,不予重视,甚至不予理睬;维权力度最小;最容易形成学生与学校的对立;最容易因管理上的原因,使维权概念的泛化、维权手段的滥化、维权工作的无序化,甚至使学校的管理受到强烈的冲击。
三、加强高校法律咨询室建设的思考一)高校法律咨询室机构的设置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现状与发展、高校依法治校的目标以及大学生法律意识和维权工作的现状,笔者认为高校法律咨询室的运作模式更适宜采用组织——.幸土团型,即在学校或学工处、团委设立作为大学生法律教育、咨询和维权机构的同时,成立专门的法律咨询室指导下的法学学生社团,配合学校组织的工作。这种模式与其他模式比较,主要优点是:由于有正式机构的存在,学生对维权机构的信任度较高,从心理上容易得到学生的认同,工作自然也就容易得到支持,也可以减少维权的泛化和无序化,保证维权工作的正常化;同时,学生社团的活动使得学生参与的人数多,学生参与度大,能更好地调动广大学生的积极性,必然使工作的触角延伸,可以扩大法律教育和维权工作的深度和广度。
二)高校法律咨询室的职责定位高校法律咨询室应定位于以法律教育、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的专业性服务机构。其工作职责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负责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加强大学生法律普及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全面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
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从法律角度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加强校规校纪的宣传。学校的规章制度体现一个学校的人文精神,必须在实践中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建立科学规范的学生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其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一致性。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咨询室应该而且能够为学校提供法律上的支持。
积极主动地为学生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如对受处分学生如何行使申诉权、申诉时效、答复期限及对申诉结果仍然不服又如何救济等进行有效的帮助,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缓解各种矛盾。
负责开展法律普及教育和法律咨询工作的研讨和交流工作,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大学生法律知识传授、法制意识的陪养、大学生权益的有效维护等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三)高校法律咨询室运行的保障及人员配备要真正发挥高校法律咨询室的作用,必须首先加大资金和设备的投入,建立健全高校法律咨询室的组织机构,配备能够胜任现代高校法律教育、咨询与大学生权益的维护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要加大设备和资金的投入。一方面要设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并设立专门为学生服务的咨询室等场所,同时学校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法律咨询室开展法律普及教育、为学生提供法律咨询等活动。
鉴于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工作的现状,高校法律咨询室应初步定位于高校常设性机构。为便于开展工作,特别是考虑到高校学生工作的特点,笔者认为高校法律咨询室应挂靠高校学生工作部(处)或团委。
同时要与政法院系密切联系和合作,充分利用政法院系的专业教师资源和法学专业人才。另外,还要通过设立或加强法学专业社团(如法学社),全面支持和配合高校法律咨询室的工作,加大高校法律教育和维权工作的力度,扩展学生的参与面。
高校法律咨询室应设一名专职负责人、一名常务负责人员和若干副职人员。负责人应由学生工作部处)或团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常务负责人应由政法院系有关人员担任。考虑到工作的复杂性和涉及面的广泛性,其他成员应分别由政治院系法学专业教师、学生工作部(处)或团委、宣传部、保卫处等相关人员组成。最好还要聘请一、二位社会法学专家当顾问,以便结合社会法律现象和案例来指导法律咨询室工作。
考虑到工作的连续性和常规性,高校法律咨询室应专门设立日常事务办公室,如法律事务办公室等,专门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和学生的咨询预约接待工作,其工作人员应是法学专业人员。
四)高校法律咨询室的工作制度和工作平台.鉴于高校法律咨询室的非机关性,其应建立例会制度,通过例会,总结布置相关工作,沟通、交流法律教育和咨询工作的体会,分析研讨校园法律现象,以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作。
定期开展法律咨询服务。通过高校法律咨询室设立的日常事务办公室,如法律咨询室或法律事务办公室,专门负责学生的咨询预约接待工作;同时适当安排专业教师为学生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一方面,在我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校外主体的侵犯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为学生提供及时的法律咨询服务和正确引导;另一方面,解答学生关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学校学生管理制度等方面的问题,加强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宣传和教育作用,引导学生遵纪守法;同时,通过与学生违纪申诉制度相联系,协调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缓解各种校内矛盾。
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要重点对学生工作管理干部、专职辅导员、兼职班主任和主要学生干部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培训,推进高校依法治校的进程。
开展法律知识交流会,解读校园法规,交流学法心得,开展法律答疑,分析典型案例,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其中通过加强对法学专业社团的指导,通过社团活动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教育是一个很重要的途径。
建立网络。高校法律咨询室应安排机构成员联系挂点院系,建立专业教师联系班级,各级学生会、班级设立法制委员的制度,在全校形成法律学习、宣传、应用的网络。协助学校各级党团组织开展法律普及教育工作。

『陆』 依法维权论文500字,急求!急求!

维权一词特指中国2000年代威权体制改革开放下形成的,为公众利益及个人权利进行诉讼的文化。维权的范围可能包括人身损害、土地纠纷、医疗事故、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纠纷,所进行的行政及司法诉讼。维权也包括对政治异见者的基本司法诉讼权利辩护及行使,中国维权律师也因此成为危险的职业,而维权运动也和中国能否及应该要司法独立的相关倡议有关。
维权日,中国中央及各省市设有不同的“维权日”,从最早的(消费者)维权日(3月15日),到沈阳市(9月25日)及重庆市的“农民工维权日”,还有“职工维权日”。中国共青团也曾办过“青少年维权日”相关活动。

谈到维权,一些企业的负责人也认为,由于人们习惯上将消费者定位为弱势群体,所以,只要消费者买的产品有一丁点问题,不论其投诉理由成不成立,都会得到社会的广泛同情,受到保护。面对消费者的投诉和责难,商家即便蒙受不白之冤,也是有口难言。商家的忍气吞声,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某些消费者的蛮横无理。其实,即使商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也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解决问题,厂家解决不了,可找到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投诉解决不了,还可诉诸法律。所以,我们要有维权意识,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柒』 发表论文能否法律维权

比较棘手啊,节哀把

『捌』 关于发表论文 有没有法律维权

杂志社那边应该可以给开证明的,再问问吧

『玖』 浅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的论文

浅谈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内容摘要:随着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本就紧张的就业压力更加突显,在这种氛围下,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每每受到威胁,为了保住工作,他们不得不忍气吞声,做出种种让步。面对劳动者所遭遇的不公正待遇,我们有义务呼吁社会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为社会的稳定、经济的繁荣昌盛做出贡献。

关键词:就业权、报酬权、休息权、安全卫生权、社会保险权、劳动争议问题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在农村大量的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同时,城镇中新增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也在不断增加,由于我国劳动力供给量过大,而且长期增长,远远超过了就业需求量,劳动就业压力非常大,并会长期存在。在这种形势下劳动者就业方面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直接使劳动者更加看重劳动机会,也间接导致了在劳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而放弃了合法权利的保护,这反而又放任了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使之有增无减。据统计,80%以上的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造成的。可见在这种劳动者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在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上升、涉及劳动者不断增多的新趋势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也关系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整个社会的问题,将不得不值得我们深深的思考。

一、劳动者就业权的保障
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就业权在各项劳动权力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力。
(一)、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不因年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赋予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有利于促进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竞争和社会公正的实现。可见如在招聘广告中限制性别、信仰等条件,必需是国家特别规定的工种或岗位,否则就是违法招聘广告。譬如,某市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在当地日报上登出招工启事:“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总投资为1000万美元,实力雄厚。现招聘工人210人,条件如下:男女性别不限,均要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因生产需要限理科班),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身体健康,年龄在24岁以下。”并有其他事项的规定。但同为高中毕业的男女两位同学,男的如愿以偿,女的却未被录用。当到该公司人事部询问时,经理告诉她:“你的学历大低,不适合公司的工作,所以没有被录用”。胡某认为自己具备了招工启事上所要求的“高中文凭”,符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条件。人事部经理遂告诉胡某,公司总经理特意指出,男职工是高中以上就可以了,女职工是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才行,当初的表述是因为限于篇幅,“大专以上也是高中以上,并不矛盾嘛。”胡某认为公司的前后标准不一样,致使其辞掉了原工作,现在无工可作,况且,永声家电公司的工作并不需要很多体力,因此招工时应当男女同等标准。胡某还了解到,公司总经理彭某曾表示过“女工将来事太多,不如男工利索”,并授意公司人事部搞区别对待。像这样随意提高女职工录用标准,甚至拒绝录用女职工的情况相当普遍,如果企业都依此为标准招聘人员,那么对于妇女和那些年龄大的下岗工人来说找工作就更难了 。笔者认为当前在反就业歧视方面缺少明确具体的法律制裁措施,加上人们的认识观念不强,一些广告制作的部门、发布部门及广告的审核部门没有认真地履行审查的职责,才让这种有违反劳动法的招聘广告看上去有些“合法”了,目前这种违法招聘广告有继续发展的趋势。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完善招聘广告方面的法规,对招聘广告审查上有一套更具体的审查程序;对“就业歧视”行为进行制裁,并且在人们的观念上进行大力的引导和宣传。
(二)、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保障。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张某系职业高中毕业生,分到某合资饭店工作,并与饭店正式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一个月,张某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饭店续订一事向饭店提出了请求,饭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张某过一个月后来办手续。一个月以后,当张某手持接收单位的商调函找到饭店要求办理调离手续时,人事部负责人却突然提出:“要调走可以,但必须交齐后三年的培养费1200元,然后才给办理调动手续。” 张某认为,与饭店签订的是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自己既没有经过饭店培训,又没有提前解除合同,饭店收取培训费是非法的。店方却拿出《员工须知》说事,并说这是内部规定。后经多方筹借凑足1200元后,才办理了离店手续。对于饭店这种违背职工意愿,合同到期后职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饭店强行收取培训费的作法,在一些企业相当普遍。笔者认为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力的强迫;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后所享有的辞职权。当前对劳动者选择职业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对劳动者辞职权的侵害。首先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如过高的违约金、上岗保证金,让劳动者辞工后付出较大的经济代价;另一方面是在劳动者依法辞工后扣压档案、证件,向劳动者索要“保管费”、培训费,特别是毕业不久的劳动者面对这种情况比较多。建议对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有一个合理的限制范围,尽可能减少明显不合理的违约金存在。劳动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合力对乱扣压劳动者的户口档案、证件的违法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切实有效的保护劳动力合法流动的权益。

二、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障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的权力,并提出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合法收入,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不受侵犯,《劳动法》第五章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谓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指挥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目前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权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依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比较普遍、比较严重。随着就业压力的不断加大,拖欠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几乎比比皆是,每到春节临近,工人返乡过春节之际,追索工资的“壮观场面”一幕幕上演着,甚至连我们日理万机的温总理都在为工人追要工资。此情此景,虽然体现了温总理体恤人民生活,为工人维权的一面,谁又能否认这是拖欠工资性质之恶劣的真实写照呢?笔者认为造成拖欠工资的原因:一方面法律法规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处罚太轻。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补发工资,严重一点的劳动者打到劳动仲裁,也只是对用人单位加罚拖欠工资25%的补偿金,对用人单位处罚太轻,也是对劳动者的不公;另一方面我国还没有专门统一的工资法对此进行规范,虽然不少地方有工资立法的准备,但当前总体上讲法律依据还是有些不足;再一方面劳动部门对随意克扣、拖欠、压低工资的企业处罚不够坚决,处理的时间过长。建议执法部门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发生,加强劳动保障的监察执法,普遍建立举报制度,严厉查处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事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建立重罚机制,使得那些恶意拖欠工资的单位得不偿失,不敢再拖;另一方面,应加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据报载,一些单位规定按时发放工资,一部分农民工为了图省事,或者防止丢失,竟然主动放弃及时付薪的权利,自愿集中领取,给那些蓄意违规的单位以可乘之机。
(二)、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用“计件制”计算工资来规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很常见。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某些工厂实行计件制,让劳动者多劳多得,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但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标准过高,一般正常的劳动者出满勤,工资都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下,迫使劳动者加班加点,加上加班费才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做虽然对调动劳动者积极性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这已侵害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

三、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以及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意向基本的权利,是劳动立法的目标之一。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是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只有尊重休息的权利并创造休息条件让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调整,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更好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据11月8日《新京报》、《南方都市报》报道 11月7日,广州番禺市桥东环路上一家工厂近千名员工因不满意“一天要工作近12个小时,几乎天天工作,天天加班。可每个月的工资只有400元底薪,加班费每小时2元,每个月拿到手的只有600多元,就这样工厂还拖欠一个月的工资。”而聚集在工厂门口,要求厂方提高基本工资,保证员工每周能休息一天,并按时发放工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显然这家工厂的做法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竟然还要通过罢工斗争来讨要,这一尴尬局面的出现,折射出了部分工人的权益困局。 如此之多的工人,为何没有人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呢?笔者认为,想必每个人心里都清楚,不管是谁,只要拿起《劳动法》和其所在工厂对簿“公堂”,或者通过合法的渠道去“调解”,那么结果就可能会是“死路”一条:讨回应得工资后被工厂辞退。也许这正是一些人宁愿离开工厂,而另一些人宁愿罢工也不愿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根本原因。 由此就折射出部分工人权益的“双重困局”:工人不得不在生存与权益之间做出惟一选择,要么工人索要合法权益而被工厂开除;要么为保住工作而被剥夺某些合法权益。显然,在同样作为生存必须的二者之间做出惟一选择是让人痛心的,这一局面的出现也正是法律的现实尴尬:一边是强势者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一边是弱势者合法权益的被侵害,却又无力拿起法律来对抗。在法律健全的今天,不甘做出惟一选择的工人,却仍然采用了罢工这种相对原始的斗争形式,这无疑是文明社会的一大悲哀。在个体权益受到侵害而又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时,群体式的维权必然被当成最优选择,而怎样来处理好这样的社会冲突,也不是简单的企业行为或个体行为,建议政府应加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力度,对于那些群众反映强烈,查有实据的单位,重拳出击,除采取强制措施保障职工权益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使那些侵害职工权益的当权人有后顾之忧。
四、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权的保障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其生命和身体健康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根据宪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了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劳动法》第六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规定了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其中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在第56条中还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7章还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为了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国家还通过《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劳动立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起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使用人单位把劳动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与安全卫生的技术管理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形成一整套制度贯穿到日常工作之中,是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权利得到有效保证。但即使这样,我国每年像矿难、肺硒病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仅2004年就发生多起严重的矿难。据报载,当记者问及矿工井下安全条件这么差,矿难又如此频繁,为什么还要下井工作呢?矿工的回答令记者愕然,答曰:“到井下去,每月有壹千多元钱,不下井一家人的生活将难以为继!”为了生存,矿工们在拿生命作赌注,然而,那些无视矿工生命的私营矿主却抛开法律、法规的规定,只管自己挣钱,还丧心病狂地说:“中国啥都缺,就是不缺人,你不干有人干!”这种事情的不时发生,充分反映出目前我国在安全卫生制度的监督方面还缺乏力度,建议应加大矿山安全卫生的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和卫生的企业负责人加大处罚力度,坚持遏制住矿难及职业病高发的势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使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得到各项制度的保障。

五、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强行性的规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改善劳动者生活状况的不可缺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而当前一些用人单位却找出种种理由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笔者曾耳闻有这样一家公司,单位为其员工缴纳保险的人数只占总人数的一半。而且还自圆其说说什么临时岗、固定岗,单位只给固定岗人员缴纳保险,从事临时岗位的职工要想参加保险只有自己去办理,属于个人的私事,为员工办社会保险是对员工的一种奖励,办不办社会保险由公司决定,还让新来的员工签订不办社会保险的协议。对于那些动不动主张权益的职工,公司都会想方设法予以辞退。这直接导致劳动者为了拥有工作,明知自己的社会保险权利被侵害了也不敢主张权利。还有一些私营“小老板”更是出口不凡,“在这里我就是法,我想怎样就怎样”;并且不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又为劳动者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办理失业手续及下一步找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还有一种情况是:劳动者主张自己的其他合法权利如要求加班费、办社会保险等权利时,马上就会被用人单位想方设法辞退,这也造成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就不得不放弃其它权利的请求。这就需要行政部门的介入,深入用人单位进行突击检查,否则只看用人单位递交的报表,什么问题都发现不了;并且要进行广泛的宣传,让社会保险深入人心,让用人单位自觉的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让劳动者监督用人单位给自己办社会保险。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利于消除和缓解社会矛盾,更有效的起到“安全网”和“减震器”的作用。
六、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几个问题
我国《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便劳动者其它权利受到侵害时,有进行救济的权利。对劳动争议的妥善解决,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但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方面,笔者认为仍有几个方面的问题须共同探讨。
一、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成本过高。目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两审”制度。凡是劳动争议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仲裁委员会又往往不受理非法用工、超过申诉时效等案件,因为未经仲裁,当事人便不能诉诸法院,这无疑间接剥夺了在非法用工情况下劳动者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有些案件,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其管辖范畴,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而当事人以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经审理又认为是劳动争议,告知当事人先申请仲裁。由于劳动关系所作的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对现实社会的许多方面都不能包括。因此,笔者认为目前有必要对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范围做出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以便统一理解,特别是要出台在用人单位主体不合法的情况下,对劳动者进行保护,分清与其它法律责任的界线。
二、申请劳动争议时效过短,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由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过短,劳动者往往冒着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当事人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将不予支持其请求。然而,大部分职工,在一些争议发生后,往往抱着侥幸的心理,希望尽可能通过相对缓和的方式解决,比如,托人情、找关系。正是这样左顾右盼的时候,诉讼时效匆匆而过,当劳动者拿起法律这把武器自卫的时候,法律又为劳动者亮起了红灯。笔者建议在立法上对劳动申诉时效延长,特别是对于连续侵权行为如加班费、拖欠工资等方面,可适当延长,这样会更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
三、劳动争议案执行效力的有限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资矛盾必然突出,劳动争议仲裁也因此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是调解劳动者与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其裁决结果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尽管如此,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仍然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相当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对仲裁结果的法律权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在对自身的宣传上还不够,使很多人对劳动争议仲裁缺乏一定的了解;三是法律给予劳动争议仲裁权力空间还非常有限,其法律权威性有待加强。基于此,笔者呼吁,无论从维护职工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角度,还是着眼于提高司法效率,国家有关部门都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仲裁的地位权限,以更好地使劳动争议仲裁发挥作用。

七、对劳动者权利保障问题的几点建议
笔者认为对劳动者权利保障的认识,不应仅仅拘泥于对劳动者具体权利的保
障,而且还包括对劳动者权利保障的一般性规律的认识,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力度,建立监督体系规范企业行为。劳动监察运用行政手段规范企业行为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应进一步发挥其作用。劳动监察工作的对象,应重点放在经常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利的企业;工作内容应重点查处用人单位的乱辞退劳动者、强迫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和克扣工资等行为上;工作方式应采取接受劳动者举报进行查处与定期和不定期到企业进行检查督促相结合,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于经督促或责令整改的仍不整改的加重处罚,下大力气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
(二)、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这即是《劳动法》赋予工会组织的神圣权利,也是工会工作的基本职责所在。在当前劳动侵权较多,而劳动者处在弱势地位的情况下,工会组织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其维权与协调职能应得到进一步发挥,让劳动者能够更多的与用人单位平等对话,并能够在权益受到侵害及时的去维护。由于目前非公有制企业中大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严重制约着工会职能的发挥,因此要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工作。不断要充实工会组织的力量,配备必要人员,使之成为相对独立的组织机构。个别工会受用人单位影响太大,根本担负不起为劳动者维权的责任,这还需加强工会的相对独立性,切实发挥出工会的作用。
(三)、做好侵权的预防工作,是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最好的立法。劳动行政部门应改变劳动争议工作被动处理的现状应逐步形成“重视预防,积极再调解,公平仲裁”的新工作模式。由劳动行政部门应深入到企业当中去,对发生争议较多的行业、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向劳动者问情况,找出矛盾原因。拿出对策并就容易出现的劳动侵权问题提出建议,以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管理,预防劳动侵权的发生。发生劳动侵权后,应先由企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力争将矛盾解决在企业内部。在调解不成时再由仲裁渠道依法解决。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加大对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帮助提高企业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制止不法行为,维护合法权益,使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都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实现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
(四)、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减少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现象大量存在,二用人单位凭借其优势地位,有法不依,以权代法,不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才使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一方面可以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也帮助人们通过具体案件的处理增长法律知识,懂得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就能有效地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并及时妥善处理各种争议,吸取教训,总结经验,稳定社会,是劳动者的权利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参考文献
1、李景森主编《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二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通过。
3、《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3年11月24日劳动部发布。
4、梁书文、回沪明主编《劳动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5、范战江、石美遐主编,《新编劳动争议仲裁案例》,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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