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劳务收入
①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费用包括哪些内容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费用是指项目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技术引进费、差旅费、会议费、知识产权保护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人员事业费拨款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从人员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并按规定在项目经费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财政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技术引进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等费用。
差旅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知识产权保护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申请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所发生的费用。
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原则不超过5%,特殊情况根据项目实施内容及承担单位的性质核定。
拓展资料
管理原则
纵向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国家相关经费管理办法,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范围和开支比例规范使用科研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合同管理,必须按照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经费使用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办法,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科研经费预算经批准后一般不作调整。支出预算中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经科研财务管理科审核确认,可以根据项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确因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而必须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超过上述控制范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调整意见,经科研财务管理科审核后,按程序报主管部门批准。
② 华南师范大学纵向课题劳务费多少
研究生又分为三个层次: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博士后。由于博士后往往是带着专门课题的研究人员,已经基本不属于“学生”这个范畴,因此我们常说的“研究生”就是指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对于本科同学而言,提到“研究生”,通常指硕士研究生。本手册中提到的研究生也指硕士研究生。
研究生又分为三个层次: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博士后。由于博士后往往是带着专门课题的研究人员,已经基本不属于“学生”这个范畴,因此我们常说的“研究生”就是指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对于本科同学而言,提到“研究生”,通常指硕士研究生。本手册中提到的研究生也指硕士研究生。
③ 关于课题科研等费用的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如果是直接发给个人的,只能作为劳务报酬,而不能作为工资发放。回
没有可以规避和减少个人答所得税的办法。实话实说。即使你现在少交了,将来税务检查时也会要求你补交,严重的还会罚款,有点得不偿失。
除非不直接给个人,给单位,再由学校发放,但这样需要发票。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只能是工资性质的,通过对职工的年收入进行合理的分配和安排,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
有些企业多做虚假员工,分摊个人收入,达到少交个人所得税的目的,都是违法行为。
④ 给事业单位写课题,课题费应该开具什么发票
既可以开收据,也可以开普通发票。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第八条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领购的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代收相应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票据;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五)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4)课题劳务收入扩展阅读:
普通发票的开具要求如下:
①规范。
开具发票的文字使用要规范,应当使用中文;开具发票的大小写金额要规范;开具发票的开票日期要规范,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购货单位名称要规范;开具货物名称或服务项目要规范;开具发票的规格、单位、数量、单价等栏目规范。
开具发票时,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应当按号码顺序填开,未实行盖章出门的要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③真实。
只有经济业务发生时方可开具发票,必须据实开具,不得变更商品或劳务的名称和金额;未发生经济业务,一律禁止开具发票。
(5) 开具销售折让、折扣时的发票。
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收回原开具的发票并注明"作废"字祥,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6) 开具红字发票。
①若原开具的发票已经入账,无法收回原发票的,可要求对方提供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按实际的经营业务另行据实开具发票,并在新开具的发票上注明原发票的号码及开具金额和凭证号码;
② 原开具的发票尚未入账且可以收回的,整份发票装订在一起,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据实另行开具发票;
③ 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冲抵增值税专用发票。
(7)普通发票的临时开具。
临时需要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经营业务发生的书面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场所,由税务人员代为开具。依法应当纳税的,在申请开具发票时,缴纳应缴的税款。
(8) 丢失发票后的补救措施。
丢失已取得的发票联,不得要求原开票方另行开具发票,应当由丢失发票联的一方向对方出具证明,原开票方在查对存根联、记账联无误后,附原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按原来开具的实际情况出具书面证明。
⑤ 科研人员该不该从科研项目中拿劳务费
《南方周末》近日刊发一篇文章——《科研体制改革要从允许课题组成员获得劳务开始》,该文称,按照现行政策,国家社科基金和自然科学基金规定:劳务费只能发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非课题组成员或无工资人员,课题组成员不可以有任何劳务费,而且发给这些人的劳务费还要求不可以超过项目总额的5%~10%,这意味着100万元的项目最多只允许支出10万元的劳务费。假如要5个研究生参与研究工作,每个研究生一年的津贴2万元,相当于目前的最低工资,难怪有研究生状告导师或者背地里说自己是廉价劳动力,实际上那个导师更冤枉,他连这点劳动报酬都还没有呢!为此,改革科研管理体制的第一步,应允许科研人员获得合理的劳务补偿。
该文作者或许不清楚,我国此前的科研管理体制,就有科研经费提成制度,通常,纵向经费(即国家、政府课题经费)可提成10%,作为劳务费用。而横向经费(企业和社会机构课题)则可提成40%作为劳务费用。近年来,国家对纵向经费的劳务费用作出明确限制,相当于取消原来的纵向经费科研提成制度,这一改革方向是正确的,只是由于没有及时配套科研人员薪酬制度改革,导致现在又出现恢复科研提成的“改革呼声”。
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上海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修订了《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据说,有科研人员评论说“看了以后,太感动了!”因为新《办法》扩大了预算调整范围,下放了预算调整权限,提高了科研经费中劳务费的比例和标准,并将结余资金留在了项目承担单位。
当初设立科研经费提成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激发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也可以一定程度提高科研人员的待遇。但是,这一制度近年来却存在很多问题,首先,一些人把申请科研经费作为致富的手段,把申请科研项目异化为争夺资源的游戏,在科研项目申请中充斥着潜规则,科研人员申请到课题还没开展研究,就把提成的劳务费,装进自己的腰包;其次,由于不同学科的课题资源不同,大学的教授呈两极分化,拿到课题多的教授待遇很高,成为富翁,而课题较少的教师则挣扎在生存的边缘。
针对这些弊端,有识之士不断呼吁取消科研提成,随后,国家科研项目对劳务费的支出、使用作出明确要求。但遗憾的是,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没有配套进行改革,还是按照原来的“基本工资+津贴+奖金”薪酬制度,对教师进行考核给予相应的薪酬,其中,津贴和奖金部分主要来自教师本人申请的课题经费。
按照这样的薪酬制度,教师要获得更高的收入,就必须申请课题,从课题中领取劳务费用(津贴和奖金只是换一个说法)。问题也随之而来。其一,国家(政府)课题,只允许支付参与课题的研究生、无工资人员的劳务费,那参与课题的教师,要获得劳务费,就需要违规操作。具体手法有二,一是通过给研究生支付劳务费再让其返还的方式,获得劳务报酬;二是通过本人负责的横向课题经费(或其他人负责的横向课题经费)进行资金腾挪。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大部分高校和科研机构仍旧保留横向课题经费提成制度(最多可提成40%),为此,科研人员可把横向课题的设备费在纵向课题中报账,同时到横向课题那里去兑换劳务费。这使近年来科研经费使用频出丑闻。
怎么解决这一问题?是回到允许科研人员继续在国家(政府)课题中领取劳务费的老路,还是针对目前的问题深入推进改革,将关系到我国科研的未来。以笔者之见,允许科研人员从课题经费中提成作为劳务费用,将其作为薪酬的一部分,实践已经证明走不通。严格限制国家课题的劳务费用只能用于支付研究生等的劳务费用是对的,但没给教授资金使用自主权,是不足的。应该对科研管理体制和学校人事制度进行系统改革,对科研人员实行年薪制,让待遇与课题经费脱钩。如此才能遵循科研规律,保障科研人员的权利,释放科研活力。
⑥ 科研人员能从科研项目中拿劳务费吗
科研人员能从科研项目中拿劳务费。
严格限制国家课题的劳务费用只能用于支付研究生等的劳务费用是对的,但没给教授资金使用自主权,是不足的。应该对科研管理体制和学校人事制度进行系统改革,对科研人员实行年薪制,让待遇与课题经费脱钩。
国家社科基金和自然科学基金规定:劳务费只能发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非课题组成员或无工资人员,课题组成员不可以有任何劳务费,而且发给这些人的劳务费还要求不可以超过项目总额的5%~10%,这意味着100万元的项目最多只允许支出10万元的劳务费。
(6)课题劳务收入扩展阅读:
近年来我国各级财政对科研投入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但伴随而来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一些“痛点”也不断为各界所关注。为化解这些“痛点”,推动广东《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落地见效。
其一,有效避免科研单位反复证明“科研项目”是“科研项目”。
针对各单位反映的因各类科研项目界线不清晰,具体操作中较难把握的问题,《暂行规定》对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从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进行了定义,然后按照科研项目资金定义对科研项目资金进行系统分类,让各单位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立项层次和组成,避免随意扩大范围,造成资金拨付风险。
据了解,对科研项目资金界线及拨付范围的明确,可有效避免了科研单位反复提供佐证材料证明“科研项目”是“科研项目”,减少科研资金拨付申请手续。
其二,开启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绿色通道。
《暂行规定》明确,科研资金可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户,并对拨付流程进行简化:对项目承担单位为省级单位的,由省财政厅根据下达资金发文,将预算指标分配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立项书和项目合同,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其他直接支付”方式将科研项目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户。
⑦ 个人取得不同项目劳务报酬所得,应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
答: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上述所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3)对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
1、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20%
2、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 30% 速算扣除数 2000
3、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速算扣除数 7000
⑧ 行政机关可不可以发放课题劳务费
单位购买商品或劳务,需具备财税部门监制的发票或者统一收据,列支在“商品服务支出”科目。
⑨ 国家规定的课题经费里劳务费占多少比例
国家基金的劳务费最高比例是允许15%,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用。面上项目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及各类专项的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
面上项目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及各类专项的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第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具体包括从自然科学基金获得的资助、从项目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支出预算包括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
具体如下: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
包括: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所需外汇额度由项目依托单位自行解决。
其中:面上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
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用。
面上项目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及各类专项的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
管理费是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用费等。管理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5%,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
(9)课题劳务收入扩展阅读: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中介机构对项目资助研究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资助额度依据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经费情况和评审专家的意见,以及相关的财政、财务制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后确定。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项目资助预算一般不做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必须按程序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加强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项目资助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在研资助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题项目的结余经费,仍用于项目依托单位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部分应用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首次申请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单位信息表",报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依托单位的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函告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拨至项目依托单位,接收拨款单位与项目依托单位必须一致。
第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拨款,按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的协作费由项目依托单位依据协作合同转拨。
第十九条 因故中止实施或撤销的资助项目停止拨款,项目依托单位应将已拨经费余额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逾期不退回的,缓拨该单位其他项目的资助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