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课题管理办法
㈠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9〕5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从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中安排法律援助项目,用于资助开展针对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项目由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为规范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工作,保证资助的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司法部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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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公益性、有效性和安全性,使更多困难群众通过法律援助的途径维护和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开展的针对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家庭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施和管理要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广泛覆盖、突出重点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项目资助案件的范围和类型
第四条 项目资助案件范围:
(一)当事人经济状况和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和本省(区、市)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但当地法律援助经费确实存在困难的;
(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其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虽不属于《法律援助条例》和本省(区、市)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但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案件类型的;
(三)当事人经济状况高于当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低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其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和本省(区、市)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
第五条 项目资助的地域包括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点是中西部地区。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分别执行不同的案件资助范围。
(一)东部的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6省(市)可以申请办理本办法第四条中的(二)(三)(四)项规定的案件。
(二)除上述东部6省(市)以外的其他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申请办理本办法第四条中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案件,但办理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不超过本地区使用该项资金办理案件总数的1/3。
第六条 项目资助的案件类型主要是:
(一)民事案件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
2、婚姻家庭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等。
3、抚养、赡养纠纷
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扶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赡养费纠纷 、变更赡养关系纠纷等。
4.收养关系纠纷
确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
5、继承纠纷
法定继承纠纷、转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等。
6、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7、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纠纷
8、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大气污染侵权纠纷、水污染侵权纠纷、噪声污染侵权纠纷、放射性污染侵权纠纷等。
9、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10、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11、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
12、社会保险纠纷
养老金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医疗费、医疗保险待遇纠纷、生育保险待遇纠纷、失业保险待遇纠纷、福利待遇纠纷等。
13、消费者权益纠纷
14、涉农纠纷
因购买、使用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而产生的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
(二)刑事案件
1、农民工、残疾人(盲、聋、哑除外)、老年人、妇女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
2、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作为刑事被害人的刑事案件。
(三)执行案件
(四)其他可以由本项目资助办理的案件。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本项目由财政部、司法部委托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负责项目实施的管理工作。财政部、司法部有关司局、单位对项目实施给予指导。具体职责分别是:
(一)财政部行政政法司、司法部计财装备司负责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的审批和使用的指导监督工作;
(二)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负责项目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参与项目实施单位立项审批;
(三)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参与组织项目培训、调研、监督检查、评估工作;
(四)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推荐优秀律师事务所参与项目实施。
第八条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设立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成立本省(区、市)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 项目实施单位的申报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实施单位是指接受项目资助办理或指派案件承办单位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包括:
(一)地(市)和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
(二)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六省(市)的热心公益并擅长办理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家庭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优秀律师事务所;
(三)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高等法学院校学生社团组织和妇联等社会团体的法律帮助中心(维权机构)。
地(市)和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是主要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项目实施单位的数量及资金分配额度,由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各省(区、市)的法律援助需求量、资金缺口以及办案能力、质量等实际情况提出建议,经司法部审核并报财政部批准后确定,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统一发布《立项申请公告》。各类项目实施单位的立项申请和审批执行下列规定:
(一)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接受本辖区内地(市)和县(区)法律援助机构的立项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报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
(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推荐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六省(市)热心公益并擅长办理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家庭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优秀律师事务所,报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
(三)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各社会团体的法律帮助中心(维权机构)直接向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并由其审批。
第十三条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与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签订《项目执行协议书》,明确省(区、市)司法厅(局)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与各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执行协议书》,明确办案质量要求、办案数量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并于签订之日起10日内报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项目案件的办理
第十五条 当事人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应当如实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法律援助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其申请事项和经济状况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范围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核,并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法律援助受理意见表》(附件2),对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并指派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具体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团体的法律帮助中心作为项目实施单位,其受理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报所在地的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当做出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出具办理公函。
第十七条 地(市)和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的,应当尽量指派律师事务所承办本项目资助的案件。东部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得指派本单位专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本项目资助的案件;中西部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本单位专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本项目资助的案件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办理本项目资助案件总数的30%。
第十八条 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应当在接受指派后的规定时限内与受援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九条 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并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收取受援人的财物。
第二十条 案件承办过程中,如发现受援人申报的案情或经济状况等失实的,或发现受援人有《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列举的情形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应当及时向项目实施单位反映,项目实施单位视情况可以终止对受援人的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团体的法律帮助中心(维权机构)认为应当终止对受援人法律援助的,还须报所在地的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项目实施单位、案件承办单位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承办方案,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十二条 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自案件办结后15日内,应当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结案审查表》(附件3),与下列材料一并提交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结案审查。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受理审核表以及证明案件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资助案件范围的有关资料;
(二)法律援助指派函或其他公函;
(三)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等委托手续;
(四)起诉书、上诉书、申诉书或者行政复议(申诉)申请书、国家赔偿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副本;
(五)会见委托人、当事人、证人谈话笔录和其他有关调查材料以及主要证据复印件;
(六)答辩状、辩护词或者代理词等法律文书;
(七)判决(裁定)书、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包括法院调解书、仲裁调解书和当事人在经律师见证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者行政处理(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副本;
(八)结案报告;
(九)其他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团体的法律帮助中心(维权机构)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的,经本单位审查准予结案的案件,还应当将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结案材料报所在地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3日内完成审查。
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高等法学院校学生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所在省项目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严格进行案件受理、指派、办理和结案审核工作。办理群体性法律援助案件,须报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援助档案管理的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存档。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结案材料应当作为卷宗材料的重要内容予以存档。
第六章 项目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在财政部拨付司法部后,由司法部拨付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根据项目实施的进度将办案补贴直接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十七条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为项目资金设立专户,实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项目资助的各地区的办案补贴标准分别是:
(一)西部的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广西、内蒙古等12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理本区域内刑事案件、执行案件的办案补贴为1000元,办理本区域内民事、行政案件的补贴为1500元;疑难案件和跨地区办理的案件可以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4000元。
(二)中部的河北省、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省和东部的山东省、辽宁省、福建省办理本区域内刑事案件、执行案件的办案补贴为1200元,办理本区域内民事、行政案件的补贴为2000元;疑难案件和跨地区办理的案件可以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4500元。
(三)东部的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6省(市)办理本区域内刑事案件、执行案件的办案补贴为1600元,办理本区域内民事、行政案件的补贴为2800元;疑难案件和跨地区办理的案件可以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中,疑难案件和跨地区办理的案件原则上不超过10%。
第三十条 刑事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和刑事、民事、行政二审案件,以及以调解结案的案件,如案情简单,工作量小,应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资助标准基础上降低支付金额。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每季度向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季度结案统计表》(附件4)、《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单位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件5)。
第三十二条 各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汇总、统计本省(区、市)各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每季度向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季度结案统计表》(附件6)、《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省(区、市)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以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件7)。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上述材料后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
第三十三条 地(市)和县(区)法律援助机构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的,要及时向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发放办案补贴,并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办案补贴发放情况表》(附件8)报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的项目资金,只能用于向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发放办案补贴,不得用于除此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或拖延支付、抵扣项目资金,不得贪污挪用、虚报冒领、挥霍浪费项目资金。
第三十六条 由本项目资助的案件,不得再申请其他财政法律援助经费或其他办案补贴。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办案补贴:
(一)项目实施单位、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收取受援人财物的;
(二)擅自终止或者转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三)办理案件不合格或者不负责任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
(四)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履行职责而被更换的;
(五)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所提交的案件材料不符合项目要求的;
(六)虚构案件冒领办案补贴的。
第三十八条 由于出现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而终止法律援助的,如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予支付办案补贴;如已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可以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标准减半支付办案补贴。
第三十九条 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接受相关部门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财政部和司法部。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建立信息数据管理系统,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实时监控和数据统计,并委托有关审计机构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各级项目管理办公室、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审计和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省(区、市)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阶段性集中检查。
项目检查的方式有:卷宗抽查、当事人回访、接受举报、实地考察、组织审计等。
第四十二条 项目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一) 项目资助办理案件的质量;
(二) 各项目实施单位是否设立专项账户,是否与其他资金混淆使用;
(三) 资金使用中是否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 项目实施单位是否将办案补贴如数发放给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
(五) 其他认为应确定为重点检查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如发现项目实施单位未按要求执行项目或项目管理中存在较大问题以及未及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当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同时可视情况扣减或暂停下一阶段项目资金;如发现项目实施单位有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暂停项目在该单位的实施,责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改善的,取消其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建立项目评估系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下期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表现突出的项目实施单位、案件承办单位、承办人,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 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每半年向财政部、司法部报告项目实施和管理等有关情况,每一年向社会公开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十六条 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可以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项目所使用的《法律援助申请表》等一切表格和宣传材料,均需注明“本项目由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字样。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㈣ 今年司考题: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
2011年司考题
一、案情: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后李某获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10万元。
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
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
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二、问题:1.对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1万元一节,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赵某父亲收受1万元一节,对赵某父亲及赵某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二人的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
4.对陈某让李某盗窃及汽车玻璃被砸坏一节,对二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村民邢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为什么?
6.如认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两问均须作答)
三、参考答案:
1.村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某、李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出租荒山是村民自治组织事务,不是接受乡镇政府从事公共管理活动,村长此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
2.赵某父亲与赵某构成受贿罪共犯。赵某父亲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为只有在离退休人员利用过去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且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共犯关系的场合,才有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余地。
3.伙同他人贪污的,以共犯论。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二人是贪污罪共犯。因为二人共同利用了黄某的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二人要对共同贪污的犯罪数额负责,犯罪数额都是50万元,而不能按照各自最终分得的赃物确定犯罪数额。
4.陈某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属于教唆未遂。李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李某虽然接受盗窃教唆,但并未按照陈某的教唆造成危害后果,对汽车玻璃被砸坏这一结果,属于超过共同故意之外的行为,由李某自己负责。
5.邢某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虽然法律明文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是,报警义务不等于救助义务,同时,仅在行为人创设了危险或者具有保护、救助法益的义务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才能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本案中火情是黄某造成的,邢某仅是偶然路过,其并未创设火灾的危险,因此邢某并无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6.黄某放火与范某死亡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范某的行为。
肯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条件说,可以认为放火行为和死亡之间具有"无A就无B"的条件关系;(2)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来不及精确判断返回住宅取财的危险性;(3)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返回住宅取财符合常理。
否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放火和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具有相当性;(2)被告人实施的放火行为并未烧死范某,范某为抢救数额有限的财物返回高度危险的场所,违反常理;(3)被害人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非常清楚,因此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4)被害人试图保护的法益价值有限。只有甲对乙的住宅放火,如乙为了抢救婴儿而进入住宅内被烧死的,才能肯定放火行为和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㈤ 司法部 LCTS培训项目(即:“英国大法官办公室中国青年律师培训项目”)
不是每年都有的,是一个合作项目,具体可向司法部咨询,打电话就可以问明白的。
㈥ 许身健的科研项目
《中国司法现代化问题研究》,参加人,教育部重大课题《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理论及实践》子课题
《林业行政许可若干制度研究》,主持人,2007年北京市园林局课题
《〈律师法〉修改中的重大理论问题研究》,参加人,2005年司法部课题 卓越法律人才(校级项目,2011-11-01-报告) 律师的公共责任(教育部其他项目,2011-11-01-专著) 法律诊所(横向超过15万不满30万,2009-01-01-报告) 海关法理论实践(横向超过15万不满30万,2009-01-01-报告) 实践教学理论实践(横向超过15万不满30万,2009-01-01-报告) 法律论辩技巧(横向超过15万不满30万,2009-12-01-专著) 法律论辩技巧(院级项目,2009-01-10-报告) 林业行政许可(横向超过4万不满15万,2007年-报告) 海关法研究(横向超过4万不满15万,2008年-专著) 国际司法桥梁.(横向超过4万不满15万,2008年-专著)
㈦ 想看看司法部2010与2011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立项课题名单
据我所知,那两年项目评审没有进行。也就是说根本就没有立项。
㈧ 陈纪的研究课题
主持课题:
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城市社会融入问题研究”;
2006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城市化化进程中的民族问题及其对策研究”子课题四——城市化化进程中民族地区政治稳定研究
2010年度天津市社科项目“城市化进程中民族工作创新与和谐民族关系构建研究”;
2011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城市化进程中流动人口问题及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社会政策创新研究”;
2009年度南开大学青年项目“族际政治整合的实践形态研究”。
参与课题:
参与高永久教授主持的2007年度司法部项目:“中国城市化中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保护研究”;
参与陈洪教授主持的200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研究”
㈨ 纵向项目的申报流程
文科纵向项目主要分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全国教育科学研究“十一五”规划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高校古籍整理研究项目、司法部研究项目、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山东省教育厅社科项目、全省艺术科学重点课题。以上项目的申报周期都是每年申报一次。具体申报情况如下:
一、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行三级管理体制。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全面负责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受全国社科规划办的委托,管理本地区和本系统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在上级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社科项目按申报时间可分为三类,分别是重大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及年度项目。
(1)重大项目以招投标的方式组织实施,每年招标的大致时间是10月份,招标课题40项左右,资助经费30-50万,重大项目以推动科学发展,推进理论创新,鼓励哲学社会科学界为党和人民事业发挥思想库作用,深入研究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战略和实际问题为指导,要求投标者组成课题组以团队形式投标,投标的首席专家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学术造诣,具有正高级或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申报范围已由10个学科扩展到所有学科,并实行常年随时受理申报和即时通讯评审。以资助学术专著为主,也可资助少量学术译著、学术资料汇编和工具书等,所资助的成果应是基本完成(80%以上)并且尚未出版的中文书稿或学术资料汇编和工具书等。后期资助项目经费资助强度与当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大致相当。
(3)年度项目又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年度项目可以说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主要组成部分,其涉及的面广、立项数多,申报范围涵盖了除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三个单列学科外的其他22个学科;2003年以来每年立项数均在1000项以上,且呈现出逐年递增态势,如2008年已达到1588项,(平均立项率8.6%)。申报年度项目的主要注意事项:选题,申请人要按照《课题指南》的要求进行申报。基础理论研究方面的条目,一般只规定研究范围、方向和重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拟定题目。应用对策研究方面的条目(带※标识),一般要求按题申报,不能改变题义,题目的文字表述可自行确定。申报资格,申请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请重点项目,必须是完成过省、部级以上社科研究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申请青年项目者(包括课题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39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研究周期,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一般为2—3年。经费,项目资助经费逐年略有增加,如三类项目的平均资助额度依次为15万元、10万元、8万元。申报时间,每年1月初至3月上旬。
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教育部社科项目实行分级管理。教育部负责制订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和课题指南;制订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布置项目中期检查及验收结项;负责重大项目的成果鉴定等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属高等学校的项目申报、中期检查、成果验收推广等工作。各高等学校负责制订本校项目管理细则并进行日常管理;组织项目申报、跟踪检查和成果验收;负责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教育部社科项目是教育部面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设立的各类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总称。主要包括: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基地重大项目、一般项目。
(1)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指以课题组为依托,以解决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以及人文社会科学基础学科领域重大问题为研究内容的项目。选题由教育部向全国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实际应用部门征集,面向全国高等学校招标。大致申报时间,每年6月至8月,资助经费30-80万元。
(2)基地重大项目,指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设立的、围绕基地学术发展方向进行研究的重大项目。选题由重点研究基地根据基地中长期规划确定,并经基地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统一组织招投标。大致申报时间,每年6月至8月,资助经费20万元(教育部10万,学校配套10万)。
(3)一般项目:①规划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7万元;②青年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5万元;③自筹经费项目,经费由申请者从校外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自筹,自筹经费不低于5万元;④专项任务项目,包括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等项目。一般项目申报注意事项:选题,由申请人根据教育部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和个人前期研究积累自行设计,鼓励申请人从实际应用部门征得选题并获得经费资助。申报资格,规划基金项目申请者,应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编在岗教师;青年基金项目申请者及参加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40周岁;自筹经费项目申请者,必须获得校外有关部门,包括政府部门(非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经费资助(不低于5万元);必须填写项目申请书中的“其他经费来源”栏,并附学校财务处提供的委托研究单位经费到账凭证或银行回单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研究周期,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1~2年,但须经依托学校同意并报教育部批准备案。经费,规划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7万元;青年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5万元;专项任务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人自筹,自筹经费不低于5万元。申报时间,每年上半年(4月或7月发布申报通知)。
三、其他部级项目的申报
其他部级项目主要有:全国教育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高校古籍整理研究项目、司法部研究项目。这些项目的特点是每一类涉及的学科都比较“单纯”,申报面比较窄。
(1)全国教育科学研究规划项目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每五年发布一次,通常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第一年第一季度向全国公布;规划执行期间,每年发布年度课题指南并组织课题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设立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基金课题;设立教育部重点课题、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教育部规划课题,以及国防军事教育学科和其他部委重点课题。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的选题,以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注重基础理论研究,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资助经费一般在1-15万之间,申报时间一般在上半年,申报周期为2个月。
(2)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实行三级管理体制。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负责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或本级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为中级管理单位管理本辖区内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在上级艺术科研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承担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的选题,应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文化艺术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艺术发展规律,注重基础研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积极推进理论创新,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文化艺术遗产的抢救和整理工作。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设立重点课题、年度课题和青年课题。成果形式,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研究周期,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一般为2-3年;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的4-5月。
(3)司法部研究项目
司法部科研项目以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重点,以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积极研究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及改革、开放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为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大决策提供智力支持。部级科研项目同时兼顾法学学科研究,注重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推动法学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面向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及法学类社团,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立项。项目类别,重点课题、一般课题、中青年课题和专项任务课题。资助经费,重点课题6万元,一般、青年课题4万元,专项任务自筹经费不低于3万元。申报资格,申请重点课题者,课题主持人须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副厅(局)级以上职务;申请一般课题和专项任务课题者,主持人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正处级以上职务或已取得博士学位;申请中青年课题者,主持人和课题组成员年龄均不超过39周岁,并且均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正处级以上职务或已取得博士学位。申报时间,司法部每年发布部级科研项目年度课题指南,年度课题指南一般于该年度第一季度公布,申报时间一般从6月份开始。
四、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
当前,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与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是国家层面纵向项目的主要来源,而省级层面的纵向项目主要就指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其申报流程沿袭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申报流程。
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领导全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工作,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是规划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由省委宣传部代管,其职责是向规划领导小组提出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规划草案和规划项目指南草案,组织项目申报、评审,依照规划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和分配规划项目资助经费,督查规划执行情况。规划研究项目用于支持对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具有重大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的研究、支持具有山东地方特色和能发挥我省社会科学力量优势的领域的研究、扶持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急需的新兴学科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申报事项主要有:项目类别,年度项目分为青年项目、一般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以及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申报资格,凡具有高级职称的研究人员均可申报,不具有高级职称的须有同研究领域两名正高级职称人员推荐方可申报。申报青年项目,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主要成员年龄均不能超过39岁。研究周期,申报项目最终成果形式应为研究报告或专著,研究报告完成时间一般为1年左右,专著完成时间一般为2年左右。资助经费,经费来源分为资助和自筹。依据项目类别、研究难度和成果形式,资助经费一般在1-5万元,申报自筹经费项目,必须出据单位经费资助证明,资助额度不能少于1万元。申报时间,一般在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项下达后开始申报,大约在7-9月份。
五、省内其他纵向项目的申报
省内其他纵向项目还有山东省教育厅社科项目、全省艺术科学重点课题。这两类项目的共同点是均为自筹经费项目。其中省教育厅社科项目一般采取限项申报,分给我校的指标在10项左右。山东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的申报时间大致在6-9月份,全省艺术科学重点课题的申报时间大致在3-5月份。
以上简要介绍了各级各类纵向项目的基本情况,可以使大家对纵向项目的申报有一个整体的印象。下面再简要概括一下社科处针对各类项目的申报程序,在收到纵向项目主管部门的申报通知后,即着手组织我校的项目申报工作。主要是:(1)在社科处网站发布申报通知,并及时通知到各单位科研秘书。(2)根据项目申报级别,组织申报动员会。(3)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性审核,其间通过与申报者之间互动完善申报材料。(4)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另外,请大家注意的是,在介绍每一类项目时,均给出了一个大致的申报时间,但这一时间时有变动,因此还是请大家留意社科处网页的申报通知,以免耽搁项目申报。
㈩ 张艳丽的主持和参与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多项
2011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研究》;
2007年主持司法部课题《土地行政管理权的法律规制与土地权益的法律保障研究》;2007年主持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政治解决途径在我国土地历史遗留问题中的选择性适用研究》;2007年主持完成天津师范大学博士基金项目——《土地行政管理权的法治化路径研究》;2009年主持《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优秀课程建设项目;2008年参加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给付行政法原理与民生行政研究》;2007年参加北京市法制办委托项目《北京市市容和环境法规范的完善》;2008年参加北京市法制办委托项目《城市管理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以市容环境和基础设施为中心》,2003年参加国家863计划资金支持项目《国家科研项目监理的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