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行政答辩状
1. 求助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设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农村土地是指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适用本规则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指申请人因农村土地发包、承包、经营、流转、调整、收回及合同的履行和解除等事项发生的争议。承包土地、林地等权属争议不属于本规则仲裁对象。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理和一级仲裁制度。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中请人的书面中请和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书面调解结论。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审查,调解或仲裁。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由具有该土地使用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由该土地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解仲裁。
(二)公平原则:以事实为根据,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三)平等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四)及时原则:仲裁委员会对受理案件要及时调解或裁决。仲裁影响生产的应先子执行。
(五)可行原则:仲裁意见必须明确,有可操作性,避免裁而不决。
(六)独立原则: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具有独立性,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非法千预。
第二章仲裁组织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仲裁委员会由县人大、政协、农业、国土、林业、水利、畜牧、公安、司法、法制等相关部门组成,主任由分管农业的副县(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农委、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具体办理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案件的受理、文书送达、开庭审理、调解裁决和档案管理等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开展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工作。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自仲裁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指定其中一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共同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参加仲裁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首席仲裁员 简单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从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中聘任仲裁员若干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也可在各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中聘任仲裁员2-3人,协助仲裁委员会开展仲裁工作。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办案需要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士担任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和专职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同等的地位。
第十三条 仲裁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5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掌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相关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具有农村工作经验,办事公道正派,并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仲裁员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颁发仲裁员证书,取得仲裁员资格。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聘用上岗。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申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或单位;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事实与理由和明确仲裁请求;
(三)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仲裁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做当事人参与仲裁,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参与仲裁。
第十七条 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或死亡的,可由法定代理人、继承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及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及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第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对下列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申请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二)无明确被申请人的;
(三)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
(四)当事人一方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五)超过申清仲裁时效的;
(六)仲裁终结,当事人一方又申请仲裁的;
第二十条 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力被侵害之日起2年内提出。本办法实施前或当事人自愿接受仲裁的,不受上述时效限制。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代理人参加仲裁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仲裁和变更仲裁请求的权利;
(二)申请先予执行恢复生产的权利;
(三)委托代理人参与仲裁的权利;
(四)申请延期开庭的权利;
(五)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权利;
(六)陈述案情、举证、质证、仲裁庭辩论的权利;
(七)请求调解的权利;
(八)申请执行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代理人参加仲裁承担下列义务:
(一)有履行仲裁程序的义务;
(二)有遵守仲裁庭纪律的义务;
(三)有如实陈述案情和提供证据的义务;
(四)有按规定时间,标准交纳仲裁费的义务;
(五)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和仲裁决定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中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审查符合仲裁条件的申请,应当受理立案并书面通知中请人。受理通知书载明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不符合仲裁条件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中请后5日内组成仲裁庭。仲裁庭5 1--1内向被申请人送达应裁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将仲裁中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庭提交答辩书及其有关证明材料。被申请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仲裁庭审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参加仲裁。参加仲裁的代理人必须向仲裁庭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写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七条 仲裁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并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仲裁文书送达人必须两人以上,要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起,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拒绝签字的,由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在回证上记明情况。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章 调解和仲裁
第二十九条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先由案件所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先行调解并形成书面调解结论。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对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应根据自愿的原则先进行调解。仲裁庭对不愿调解,或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进行仲裁。
第三十二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仲裁申请,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仲裁员签字,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与仲裁决定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提出的不先予执行将影响生产经营的先予执行申请应当先予执行恢复生产。
第三十四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前5日将开庭时间、地点、仲裁庭的组成人员书面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
第三十五条 与土地承包纠纷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第三人,可以申清参加仲裁活动或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延期开庭的,应当在开庭3日前提出。是否延期开庭由仲裁庭决定。延期开庭不得超出15日。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应当开庭审理。简单.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当事人协商同意不开庭的可以不开庭,由仲裁庭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第三十八条 仲裁庭成员如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要求该仲裁庭成员回避。
第三十九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土地承包纠纷当事人,或与当事人、代理人是近亲属的;
(二)与土地承包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土地承包纠纷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接受当事人或代理人财物和宴请的。
第四十条 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四十一条证据有以下七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应当在仲裁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经过仲裁程序公正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 仲裁庭应当作为认定事时的根据。
第四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的有关问题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仲裁庭可以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受委托的单位必须按照委托事项、鉴定标准和要求等认真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单位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开庭审理时,当事人和代理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都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都退庭的,申请方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仲裁终止;被申请方可以缺席裁决。
第四十五条 仲裁庭开庭按《仲裁程序》审理,应作出庭审笔录或录音。参加庭审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证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证人拒绝签名盖章的,须注明情况附卷。
第四十六条 仲裁裁决应依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意见可以作出记录附卷。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在裁决重大的或疑难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时,可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庭开庭审理时仲裁庭要悬挂国徽,仲裁员要着装统一。
第五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收费标准和办法按省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宝清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规则》仅供参考
2. 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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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苏州市建设局 住所地:苏州市锦帆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游膺 职务:局长
为陶士君、包志勤不服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金行初字第0010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现作以下答辩:
1、省发改委对《苏州市轨道交通一号线工程初步设计》作出的批复,根据有关规定属于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其理由是:
其一,为了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国务院于2004年7月16日颁发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审批制度从原来单一的政府审批制改变为政府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三种形式。并且对属于政府审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无论在程序上和内容上都进一步简化。属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内容的不同只是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是在此基础上需要的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的批复也是建设项目批准形式之一。
其二,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中对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一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了开工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该规定也是对建设项目是否已完成政府审批手续的具体认定。因此地初步设计的批复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应当属于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上诉人引自国家计委 [1983]116号文件以及教科书的内容对本案所涉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形式提出质疑,并推定省发改委对《苏州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初步设计》作出的批复不是法定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属引证不当。
2、 苏地拨复[2008] 第16号文件系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具体形式。其理由是:
(1)苏地拨复[2008] 第16号文件系苏州市国土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向本案第三人下达的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该文件系国土主管部门依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是答辩人核发拆迁许可证的依据之一。
(2)苏地拨复[2008] 第16号文件也是国土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划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的有效依据。这在《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上均已载明,足以证明。
因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提出的苏地拨复 [2008] 第16号文件不是法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观点不能成立。
3、本案第三人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方案》符合拆迁条例规定的内容。
(1)根据《拆迁计划和方案》中载明的安置房源情况可以认定:本次拆迁项目所配置的房源是定销商品房和由本案第三人订购的、苏州利景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广济南路8号地块商品房(期房),并有相应的证明材料所证明,不存在凭空之说。并且,近阶段的拆迁实践也可证明上述房源是客观存在的。
(2)安置房源落实和支付是两个不同的阶段,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答辩人所要审查的是安置房源是否落实。至于安置房源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这是安置房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假如安置房交付时不能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除了建设单位要承担法定责任外,对产权交换的安置房本案第三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3)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的内容是针对拆迁人用安置房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时所作出的具体要求,而不是答辩人核发拆迁许可证时审查的依据。
因此,上诉人诉称《拆迁计划和方案》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客观依据。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以上答辩意见恳请二审法院予以采纳。
此致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苏州市建设局(盖章)
2009年3月1日
3. 土地行政诉讼中《答辩状》制作程序是怎样的
“签辩状”是被告人或被上诉人针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的请求或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文书。这是一种辩驳性的文体。它的目的就在于使对方败诉,让法院接受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被告人或被上诉人通过答辩状,可以对原告人或上诉人提出的起诉或上诉理由和根据以及请求事项,进行有的放矢的答复和辩解。于答辩之中阐明自己的理由和要求,并可提出事实和证据证实自己的观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人或被上诉人在进行辩驳时,必须重视客观事实,提出证据,依据法律。不能空发议论,强词夺理。必须抓住双方争执的关键性问题,不可漫无边际,不得要领,也不能回避要害。必须注意针对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无理的或违背事实的主要问题有理有据地驳斥。要注意摆事实讲道理,避免生硬、武断,否则,就达不到分清是非的目的。这对于人民法院了解诉讼双方的意见、要求和主张,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全面分析案情,正确判断是非,恰当地行使审判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土地违法案件的被告或被上诉人参加诉讼时,所使用的答辩状的内容和制作程序是:
(1)首部。要求写明下列事项:
①标题。一般写“答辩状”,也可以写作“行政答辩状”。
②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写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全称、机关所在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被答辩人的情况不用另写,可在“答辩事由”中指明起诉人或上诉人是谁,起诉或上诉的案由是什么。
③写明答辩事由。可以这样行文:“答辩人于×年×月×日收到××人民法院交来原告人(或上诉人),因××一案的起诉状(或上诉状),现答辩如下”。
(2)答辩理由。答辩状的内容(即答辩理由)没有统一的规定,要根据原告人的起诉状或上诉人的上诉状的内容来确定。除被告人或被上诉人愿意承认原告人或上诉人的上诉状的诉讼请求外,答辩状的理由部分一定要针对原告人在起诉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或针对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和理由,证明自己的理由和观点是正确的,提出的意见和要求是合理的。
(3)结尾。写完答辩理由后,要写明“此致×××人民法院”。由答辩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右下方签名盖章。注明年、月、日。如系律师代书,可注明×××法律顾问处×××律师代书。
4. 兄弟因土地承包确权纠纷答辩状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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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机关民事答辩状中支持违法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要看具体情形,原则上,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公民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法条链接:〈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6. 答辩状格式
答辩状的写法
1.首部。包括标题和答辩人基本情况。
其中标题一律写“民事答辩状”或“行政答辩状”,不分一审还是二审。
2.正文。答辩缘由、理由和诉讼请求,理由是中心。
3.尾部。受诉法院名称、附项、起诉人姓名或名称、起诉状制作日期。其中,附项部分要注明副本的份数,如起诉时提交证据的,还要依次注明证据的名称和数量。
答辩状的内容和结构由五个部分组成:
(1) 答辩状标题。直接写“答辩状”即可。
(2) 答辩人的基本情况。依次写出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单位、住址。
(3) 答辩的案由和理由。案由,写明因为何人上告何事提出答辩。一般用“现将×××为××一案上告我一事,答辩如下”,或“×××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等语句表述。理由,是答辩状最重要的部分。要摆出充分理由和证据来反驳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这种反驳最重要的是从实体上反驳,即以法律规定为理由,反驳原告人或上诉人关于实体权利的请求。可以用事实、证据、理由否定原告或上诉人实体上的诉讼权。也可以从程序上反驳,即以诉讼程序在立法上的规定为理由,反驳原告人或上诉人的请求,证明其没有具备起诉或上诉所发生和进行的条件。
(4) 答辩的意见。在充分阐述理由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归纳,简洁明了地提出答辩者的观点和主张。即指出自己答辩理由的正确性、合理性及原告人或上诉人行为的谬误性。
(5) 结尾。由三部分组成,即答辩状呈交的法院名称,答辩人签名盖章和书写答辩状的年月日。
7. 打土地证官司起诉书怎么写
第一审普通程序全过程问答
一、起诉和受理
(一)起诉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当事人如何提交起诉状?起诉状包括什么内容?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对符合规定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四)人民法院的立案期是多久?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审理前应作什么准备?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内日告知当事人。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三、开庭审理
(一)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吗?
人民法院审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二)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进行?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法庭调查的过程是什么?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四)当事人的法庭上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五)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合并审理?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六)法庭辩论的过程是什么?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六)原告不到庭怎么办?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七)被告不到庭怎么办?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八)宣判前,原告可以申请撤诉吗?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九)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十)审判过程如何纪录?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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