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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立法指

发布时间: 2021-03-21 21:00:41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入推进,什么,什么,什么建设相互促进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相互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新中国成立70年、改革开放41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领导人民在不断探索实践中,逐步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当代中国的发展进步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当前,中华民族正处在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1)科学立法指扩展阅读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决定》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改革开放41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成就非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发挥了重要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越向更深层次发展,就越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发挥更重要的推进和保障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实践的后半程,“我们的主要历史任务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

当前,我们必须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从法治上为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光明前景。

㈡ 科学立法就当前来讲主要着眼于什么求答案

  • 科学立法就当前来讲主要着眼于(质量)

  • 科学立法是指立法过程中必须以符合法专律所调属整事态的客观规律作为价值判断,并使法律规范严格地与其规制的事项保持最大限度地和谐,法律的制定过程尽可能满足法律赖以存在的内外在条件。此定义表明科学立法要符合它的内在条件,即与其规制的事项保持契合,立法要与外在条件保持一致,是各种内在与外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科学立法就当前来讲主要着眼于质量。

㈢ 怎样实现科学立法

科学立法的实现路径
实行科学立法,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遵循立法的科学理论,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科学合理的立法体制机制
1.立法决策体制机制。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立法主体,是立法决策和立法协调主体。不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在立法决策和协调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立法权限(体制)。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对立法权限划分作了基本界定,确立了统一的、分层次的立法体制。现在看来,立法权限的划分还不够明晰,需要修改宪法和立法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这一体制。(1)从纵向来说,要明确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明确省(市、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与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划分。(2)从横向来说,要着重厘清立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既要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国务院的立法权限划分,细化宪法第八十九条关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界定何为“执行法律”、“行政管理职权”等,细化立法法第八条关于专属立法权的规定;又要明确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地方政府的立法权限划分。(3)要明确人大与其常委会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分,目前法律法规大多在人大常委会上通过,而很少(有的地方几乎没有)在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依法将更多的法律法规草案提请代表大会审议和表决,既是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的应有之义,也是增强法律法规正当性的必然要求。
3.规范立法权的行使。(1)扩大提出法律法规案的主体范围。有权提出法律法规案的主体不积极、不主动,而有利益表达诉求的主体又没有提出法律法规案的权力,因此,适当扩大提出法律法规案的主体范围,有利于适应利益主体多元化的需要,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等米下锅”的问题。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可否考虑赋予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向省(市、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规案的权力。(2)抓紧完善法律制度。我国法律体系内部不和谐、相互矛盾冲突的现象比较突出,还存在不均衡的问题。比如,虽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婚姻法等法律,却没有民法总则、更没有民法典;社会保障方面法律也较为欠缺等。当前,急需“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进一步健全税收制度。(3)适当将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一些内容,吸收到法律中来或者说由法律予以规定。既然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都是适用于全国的,那从权力行使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合法性)的角度来说,就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作出规定,而不应寄希望于国务院和“两高”做细化规定,以免他们僭越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行使的立法权。
(二)完善的立法程序
立法本身是一件大事,所以立法的协商、协调,不仅要在会下进行,也要在会上进行,而且要采取公开立法这种让人看得见的方式进行。当前,在立法工作中要实行更加广泛的协商,“深入开展立法协商。”
1.扩大立法博弈。立法本质上是各种社会利益的分配和协调,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是对既有利益格局的调整,是在打破现有利益格局的条件下,通过协商和博弈,重塑新的利益格局,既保护共同利益,也保护个人利益。这本身既是民主立法,也是科学立法。我国正处于社会急剧转型时期,复杂的政治和社会局面使得各项改革均步入了“深水区”,举步维艰,实质上就是利益的表达与博弈不充分,而这又加大了改革的难度,延缓甚至阻碍了改革进程。因此,对利益的调整必须格外小心,必须与所涉及的利害关系人进行沟通,扩大和促进博弈,进而形成共识,达成各方均能接受的方案,平衡各种利益,体现和保障各利益主体不同的正当利益。
2.进一步丰富方式方法。在立法过程中,已广泛采取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调查研究、列席和旁听、公民讨论、专家咨询和论证、媒体讨论、信访等形式。立法法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其中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其实,这些方法也可在法律起草过程中加以使用。因为这些方法的广泛运用,不但有助于法案起草者深刻了解和把握各有关方面的利益、愿望及相关要求,而且有助于立法协调工作的实施,保证立法顺利进行,使法案更加成熟,质量更高。这需要修改完善立法法,从法律上进一步予以明确,做好立法沟通协调工作。
立法工作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建立健全相关的具体制度,使群众参与立法制度化、法律化,把“运动式”的参与变成制度化、法律化的有序参与,特别是要适当改变以往立法工作中的一些做法,继续征求有关部门、有关方面的意见,但又不能局限于此,以免使得有关主管部门“借法扩权”、“与民争利”,更要征求法律所调整范围内的利益集团和群众的意见,扩大有不同利益的公权力机关的参与,特别是要扩大各种不同利益群体、不同利益阶层的公众参与和博弈。就是说,对政府部门组织立法起草或参与立法起草中可能渗入的部门利益,应当通过公众参与、其他部门参与、立法审查、权力机关审议及其他程序博弈机制进行制约,以最大限度地反映各种不同利益群体、不同利益阶层的利益和意志。
3.完善立法听证制度。(1)明确立法听证的范围,什么样的法律必须经过听证、什么样的法律不必经过听证等。(2)规定立法听证的程序和相关规则,如选择参与立法听证的人或团体,举行听证会的法律效果,举行立法听证会的程序规则等。减少听证事项、范围和适用程序确定的随意性。(3)确定和强化“反对意见(原则性分歧意见)优先发言、重点对待”原则。
(三)高超的立法技术和艺术
1.关于立法技术。立法技术是实现立法目的的必要手段和工具,是指法律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的形式,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的方法,法律的文本,法律的系统化等方面的规则。法律的调整的对象不同,调整方法也不一样,既有公法与私法的调整方法之分,也有刑罚、行政处罚、民事处罚之别,这都是有讲究的。同时,法的目录、标题,法的总则、分则和附则等的制作技术,也需要加以改进。
2.完善立法体例。立法法第五十四条对法律的体例作了一些规定,但没有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的体例作出规定。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和完善。
3.规范立法的语言。语言是法律条文的载体和表现形式,立法语言具有自身鲜明的风格和特质,所谓“法言法语”,最基本的要求是明确性,同时模糊性是立法语言难以消解的属性。这是因为,立法者认识能力是有限的,语言本身具有模糊性,法的普遍性本身蕴含了模糊性、抽象性、概括性。因此,立法语言的使用,不仅是技术,也是艺术,立法须要兼顾语言的明确性和模糊性,该明确具体的一定要明确具体,该模糊的一定要模糊,既有刚性又有弹性,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
(四)严谨细致的立法论证
2013年10月30日,张德江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要抓好立法项目论证,在充分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科学确定立法项目。更加注重提高立法效益,建立健全法律出台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制度,使这些工作常态化、规范化。这需要在实践中认真贯彻落实。
1.加强论证工作。在论证立法的必要性、重要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立法的科学性、可行性,出台时机,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正面的和负面的)等内容的论证。作为一种公共决策和国家行为,立法本身、更不用说执法都是要耗费社会资源的,而社会资源是一定的、有限的。因此,要采取成本效益法,对执法成本、执法收益等进行客观分析和论证,其中执法成本包括:执法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等。
2.开展立法评估。法律法规在实施一定时间之后,要开展评估工作,检测其实施状况,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加以修改完善,增强可行性、可操作性,真正将纸上的规定变成现实的东西。
(五)专家学者的智慧与作用
1.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立法过程中广泛征求专家学者的意见,有利于提高法案的质量。但由于受多种因素影响,在实践中专家学者为立法贡献智识的情况却很少。要转变思想观念,切实防止“权力让专家成为长官的奴婢”的现象,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作用。
2.健全专家学者参与立法的机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专家咨询、顾问制度,发挥各方面专家学者的作用。现代社会中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大量出现,立法就必须征求相关学科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同时,要征求语言、法律等方面专家学者的意见。在制定1954年宪法的过程中,宪法起草委员会聘请法律专家周鲠生、钱端升为法律顾问,教育家叶圣陶、语言学家吕叔湘为语文顾问,从各个角度对宪法草案进行研究推敲。历史证明,效果是很好的。

㈣ 十八大以来,国家提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依法治国新

1、要牢固树立来进取意识机遇意自识责任意识把握大局审时度势统筹兼顾科学实施坚定不移朝着全面深化改革目标前进
2、要广泛凝聚改革之时
3、要扎实推进各项改革
4、要统筹协调利益关系
5、要把我改革正确方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中特政路既有科学的指导思想又有严谨的制度安排既有明确的价值取向又有有效的实现形式和可靠地推动力量。

㈤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和什么

建设社会复主义法治国家的制基本要求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如此论述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坚持法治国家、 法治政府、 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实现科学立法、 严格执法、 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㈥ 党的十八大如何体现了科学立法原则

科学立法不仅包含了对立法质量的要求,也包含了完善立法、为执法司法守法提供法律依据的意蕴。科学立法本身也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及时制定、修改法律法规,不断健全法律制度。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逐步建立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1年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1年10月27日发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涵盖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推进科学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法律体系,需要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 努力使每一项立法符合宪法精神。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这是对立法工作的重大要求。立法符合宪法精神,主要是要做到:(1) 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我国实行的是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在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 制定、修改法律法规要以宪法为根本依据。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具有最大的权威性、稳定性,是制定、修改法律法规的基础和依据。(3) 制定、修改法律法规要体现贯彻实施宪法的要求。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性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大问题,但要落到实处,还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出进一步具体规定。完善宪法相关法,健全宪法实施的法律制度,是完善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

2 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法的功能和作用一般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规范功能,二是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的观点,是由英国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拉兹首先提出的。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更多或者主要体现在法的社会作用上。历史经验充分证明,法对行为方式的养成和社会生活的引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转变发展方式的任务相当繁重,解决社会深层次矛盾的压力非常大,法不仅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更需要做好顶层设计,引领改革,推动发展。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最重要的是要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同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先立法、后行动,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成为社会一体遵循的法律规则,真正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3 切实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按照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的要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应当重点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促进文化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保护生态环境等领域,着力研究和推进立法工作。建议重点加快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法、慈善事业法、公共图书馆法,制定、修改土壤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食品安全法等,引领推动相关领域改革;加强财政税收立法,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在2020年前,全部将国务院根据授权制定的税收方面的行政法规制定法律;制定行政机构编制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收费法、国家公务人员财产申报法,修改立法法、有关组织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完善国家机构设置、运行监督程序和反贪污腐败等方面法律制度;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产业促进法等,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和文化产业发展;制定社会组织法、社区矫正法、社会救助法、电信法,修改刑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安全方面的法律制度。

4 更加注重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发展的、开放的,它需要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推进而不断完善。立法工作要把握改革要求、发展变化,统筹做好立、改、废、释工作。及时对现有法律法规修改完善,是完善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要通过法律法规修改、废止和立法的解释等方式,及时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完善,努力使法律制度适应发展变化的现实情况。要建立法律法规定期清理工作制度,适时开展法律法规清理工作。

5 积极探索法的编纂工作。法的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是指“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的、系统的法”。法的编纂有助于推动法制统一,促进法的体系完善,有助于实现法的科学化、系统化。在中国古代,唐朝《永徽律》就是在《武德律》、《贞观律》两部法典的基础上编纂的;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就是经过编纂而成的法典;在美国,有经过编纂而成的统一的联邦刑法典、商法典等。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可以在总结过去立法经验,改造、统一、简化有关同类法的基础上,编纂《刑法典》、《民法典》、《商法典》。法典编纂的时机已经成熟,法典编纂的时代已经来临。

㈦ 科学立法什么思想路线

立法原则是创立法律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出发点。是统治阶级的立法意图版和法律意识的概括。法律权只有以正确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立法原则作指导来制定,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中国立法的总的原则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四项基本原则和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原则。一般原则是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正确结合的原则,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民主立法的原则,制定具有创建性、纲领性法律规范的原则等。这些原则反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客观要求,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精神。

㈧ 如何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一、科学立法——法治中国的前提

科学立法,首先要求继续立法。虽然中国于2010年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立法任务已全部完成。有许多重点领域还需加强立法,个别领域尚有“立法真空”。当前,特别要重点加强在深化体制改革、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及网络监管等重点领域的立法。

二、严格执法——法治中国的关键

针对中国的现状,重点要注意几个问题:

第一,建立交叉执法制度。对于一些重要领域,如食品、药品、环境等问题严重的领域,可以实施异地交叉执法,由外地执法部门来本地执法,本地执法部门到外地执法,以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第二,为执法者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要提高对执法者及其家属的有效保护,对于报复执法者及其家属的违法者要予以严惩,使其不敢想不敢为。

第三,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对于公民的权利,要做到尊重、保护、规范、限制并举。而有的地方还存在“两手软”:对于公民的权利尊重、保护不够,规范、限制也不够;或者“一收就死”、“一放就乱”。

第四,要树立政府的权威。法治政府必须是个严格执法的政府,是有效执法的政府。应该看到,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不力,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放任,都会导致社会成员安全感的丧失,导致对公民的合法权利乃至社会公众利益的侵害,同时执法者无视公民的合法权利违法执法、粗暴执法,与执法者自身人身安全保障不力,都不是法治状态。

三、公正司法——法治中国的防线

要实现司法公正,需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实现司法公正,应当让司法成为真正的司法,让司法回归司法,既不能让司法机关变成立法机关以司法解释代替国家法律,更不能让司法机关成为行政机关。让司法机关真正地从事司法工作,实现和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同时,要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建立起社会监督机制。要实现司法公正,还要建立司法权威,不让一份判决成为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

四、全民守法——法治中国的基础

全民守法,要继续抓好法治宣传和教育,扎实推进“六五普法”活动。要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氛围。严格规范公民自身行为,引导公民学会在享受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时,尊重别人的权利和自由。要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使每一个普通群众都真正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更为关键的是,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切实尊崇宪法和法律,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唯有加快推动全民守法、建设法治社会进程,才能为构筑法治中国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8)科学立法指扩展阅读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新16字方针。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的16字方针,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

新16字方针确立了我国依法治国新阶段的四大目标。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依法治国的目标并未全部达成,实现政治文明的征程仍在路上,需要我们继续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克服法治发展过程中的障碍。

㈨ 简述科学立法的内涵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概括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内涵极为丰富。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强调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就是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全面发展,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协调发展,就是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可持续发展,就是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科学发展观是用来指导发展的,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一条重要经验。确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把发展作为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关键,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继续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同时,我们要求的发展,必须是科学的发展。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更加注重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减少污染,更加注重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更加注重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我们才能避免经济大起大落,保持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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