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科学家
① 有没有法律专家,法律是不是对科学家着重保护
【R】从法律规定上来说,没什么不一样。
你所说的减刑,是在判处刑法之后、执行刑罚过程中才会出现的情形。
宪法第五条第五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建议你了解下:德国科学家弗里茨.哈伯(使用氯气、芥子气),美国的托马斯·米基利(含铅汽油、氟利昂)
② 提出中心法学的科学家是谁
中心法则(英语:genetic central dogma),又译成分子生物学的中心教条(英语:The central dogma of molecular biology),首先由弗朗西斯·回克里克于1958年提出。答
分子生物学的中心法则旨在详细说明连串信息的逐字传送。它指出遗传信息不能由蛋白质转移到蛋白质或核酸之中。
希望帮到你。
③ 为什么很多名人是学法律出身的或者他们的父母是学法律的
好象并非你说的这样。
中国更多的名人不是学法律的父母也不是学法律的。呵
当然,美国之类国家包括从政的律师出身的比较多,总统也是法律背景的比较多,但这只是制度的原因,并不能说明法律使人更聪明。——学法律成科学家的就不多,但学科学的当领导的却不少。
④ “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是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更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法律受到客观规律的支配。
说明的是法律制定的科学性原则.即法律制定必须从实际出发,从现实的国情出发,符合国情,还要求立法应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
⑤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和物理观的渊源
亚里士多德(前384-前322)是世界古代史上最伟大的哲学家、科学家和教育家。他创立了形式逻辑学,丰富和发展了哲学的各个分支学科,对科学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公元前三八四年,亚里士多德生于富拉基亚的斯塔基尔希腊移民区,这座城市是希腊的一个殖民地,与正在兴起的马其顿相邻。他的父亲是马其顿国王腓力二世的宫廷侍医。从他的家庭情况看,他属于奴隶主阶级中的中产阶层。他于公元前三六七年迁居到雅典,曾经学过医学,还在雅典柏拉图学院学习过很多年,成为了柏拉图学院的积极参加者。
从十八岁到三十八岁——在雅典跟柏拉图学习哲学的二十年,对亚里士多德来说是个很重要的阶段,这一时期的学习和生活对他一生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苏格拉底是柏拉图的老师,亚里士多德又受教于柏拉图,这三代师徒都是哲学史上赫赫有名的人物。在雅典的柏拉图学园中,亚里士多德表现的很出色,柏拉图称他是“学园之灵”。但亚里士多德可不是个只崇拜权威,在学术上唯唯诺诺而没有自己的想法的人。他同大谈玄理的老师不同,他努力的收集各种图书资料,勤奋钻研,甚至为自己建立了一个图书室。有记载说,柏拉图曾讽刺他是一个书呆子。在学院期间,亚里士多德就在思想上跟老师有了分歧。他曾经隐喻的说过,智慧不会随柏拉图一起死亡。当柏拉图到了晚年,他们师生间的分歧更大了,经常发生争吵。
公元前三四七年,柏拉图去世,亚里士多德在雅典继续呆了两年。此后,他开始游历各地。公元前三四三年,他受马其顿国王腓力二世的聘请,担任起太子亚历山大的老师。当时,亚历山大十三岁,亚里士多德四十二岁。公元前三三八年,马其顿国王腓力二世打败了雅典、底比斯等国组成的反马其顿的联军,从此称霸希腊。次年,腓力召开全希腊会议,会议约定希腊各邦停止战争,建立永久同盟,由马其顿担任盟主。在会议上,腓力宣布,他将统帅希腊各邦联军,远征波斯。至此,马其顿实际上掌握了全希腊的军政大权,希腊各邦已经名存实亡,成为马其顿的附庸
⑥ 法律与科技关系是什么
法能够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法也可能阻碍科技的发展,如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对科学的禁锢和对科学家的迫害,都影响到科技的进步。法对科技的影响是有限度的,往往通过反作用于一定的生产关系来实施对科技发展的影响。
科技的发展对法律调整的范围和方式等也产生明显的影响。当前及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科技的发展会产生一系列新的社会关系,其中一大部分将有必要纳入法律调整的领域,如航空法、太空法,灾害法、环保法等。
对科技成果的奖励、保护、转让、应用等也需要法律调整。科技发展促进着法律调整机制的改善,有助于提高法律调整的效率,还促使同违法犯罪进行斗争手段的变化和强化,并引起法律调整标准和技术的变化,如死亡的标准,安乐死、人工授精等都对传统的法律观念带来了冲击。
科技发展也促进着法学研究和法律调整的方法的变化,如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等方法和技术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等。
(6)法律与科学家扩展阅读
法律对科技的反作用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法组织和协调科技活动,为科技活动和科技管理提供民主、科学的规则和秩序。
2、法律利用激励原理促进科技发展。
3、法调节科技成果应用中产生的利益关系,保证和促进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
4、法确认和保障科技活动主体科学研究、发明创造的自由,为科技活动创造自由、宽松、安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
5、法协调科学技术与人的各种关系,保证科学技术为人类福祉服务的正确方向。6、推动国际间科
学技术合作,促进科学技术的全球共享和高效能运用。
⑦ 哪些伟大的发明家和科学家因为新的发现而被迫害和嘲笑
哥白尼
尼古拉·哥白尼 Nicolaus Copernicus 波兰名:Mikolaj Kopernik (1473~1543)
现代天文学创始人,日心说的创立者
哥白尼1473年2月19日出生于波兰维斯杜拉河畔的托伦市的一个富裕家庭。18岁时就读于波兰旧都的克莱考大学,学习医学期间对天文学产生了兴趣。1496年,23岁的哥白尼来到文艺复兴的策源地意大利,在博洛尼亚大学和帕多瓦大学攻读法律、医学和神学,博洛尼亚大学的天文学家徳·诺瓦拉(de Novara,1454-1540)对哥白尼影响极大,在他那里学到了天文观测技术以及希腊的天文学理论。后来在费拉拉大学获宗教法博士学位。哥白尼作为一名医生,由于医术高明而被人们誉名为“神医”。哥白尼成年的大部分时间是在费劳恩译格大教堂任职当一名教士。哥白尼并不是一位职业天文学家,他的成名巨著是在业余时间完成的。
在意大利期间,哥白尼就熟悉了希腊哲学家阿里斯塔克斯(前三世纪)的学说,确信地球和其他行星都围绕太阳运转这个日心说是正确的。他大约在40岁时开始在朋友中散发一份简短的手稿,初步阐述了他自己有关日心说的看法。哥白尼经过长年的观察和计算终于完成了他的伟大著作《天体运行论》。他在《天体运行论》(De revolutionibus orbium coelestium)中观测计算所得数值的精确度是惊人的。例如,他得到恒星年的时间为365天6小时9分40秒,比现在的精确值约多30秒,误差只有百万分之一;他得到的月亮到地球的平均距离是地球半径的60.30倍,和现在的60.27倍相比,误差只有万分之五。
1533年,60岁的哥白尼在罗马做了一系列的讲演,提出了他的学说的要点,并未遭到教皇的反对。但是他却害怕教会会反对,甚至在他的书完稿后,还是迟迟不敢发表。直到在他临近古稀之年才终于决定将它出版。1543年5月24日去世的那一天才收到出版商寄来的一部他写的书。
⑧ 对科学家这个职业的理解和认识
科学家和工程师作为社会的成员,除了做个好公民以外有没有特殊的伦理责任?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科学在本质上是进步的、有益于全人类的.科学是探索真理的活动,而科学知识作为真理的代名词在本质上是有利于社会的,或者至少是中性的.因此,科学家的责任就是做好本职工作.科学研究的成果越多,科学家对社会的贡献也就越大.至于有人利用这些成果危害社会、危害他人,那与科学家无关.另一些人则相信,科学知识可能给社会带来潜在的危险,因此,科学家在道义上有责任去避免科学知识被用以危害社会.
一、现代社会中责任的含义
责任(responsibility)与和社会角色联系在一起的义务(ty)、责任(obligation)、法律上的应负责任(liability)含义稍有不同.责任在伦理学中是较为新近出现的用语,其词根是拉丁文的“respondere”,意味着“允诺一件事作为对另一件事的回应”或“回答”.它在西方宗教伦理传统中用于接受或拒绝上帝的召唤.“人行善就是指他充当应上帝召唤而负责任的人……就我们回答上帝对我们的启示而言,我们的行为是自由的……因此人的善总是在于责任.”英语中作为抽象名词的“责任”已知最早(1776)被用来描述统治者的一种自我权利,即“对他行使权力的每一行动的公众责任”.法语、西班牙语、德语中相应的名词也在那个时期才出现.在汉语中,责任最通常的含义是指与某个特定的职位(社会角色)或机构相联系的职责,指分内应做的事或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而应当承担的过失.
责任一词最常用于伦理和法律时的含义是人们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种行为应该是可以答复的、可以解释说明的.如果说法律往往讨论行为发生以后的责任,那么伦理责任则有前瞻性.在法律体系中,角色、因果关系、义务和能力都和责任相关.但是在传统的道德体系中,对公民的要求只是尽自己的本分,遵守与其在社会中的地位相应的约定俗成的规则.责任概念并没有起显著的作用.(至今在国内的许多网络全书,包括哲学大网络全书中也查不到“责任”的词条)
在重视功利、强调个性和民主的现代社会,人不仅是社会中的一个角色,而且更重要的是行为者.现代人的行为选择是自由的,但自由是指认识到对公平和社会秩序的责任的人的自由.因为原来的社会等级制度被冲垮以后,每个人追求自我利益、进行个人奋斗,会导致社会的混乱,所以人们必须学会考虑他人,以同等地位的水平来负责任.因此,现代人对“责任”的思考越来越多.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区分了“责任伦理”和“信念伦理”.“信念伦理”的信徒需要的仅仅是“去盯住信念之火,不要让它熄灭,他的行动目标从可能的后果看毫无理性可言”.责任伦理的行为则必须顾及自己行为可能的后果.他强调在行动的领域里责任伦理优先.
关于责任的道德理论有的强调行为者,即把责任的基础放在行动着的行为者(例如康德把自治——自我的责任——作为他的伦理哲学基础);有的把对行为者的社会角色和社会职业作为伦理的基础;还有的强调自我和他人的对抗,自我存在于和他人、世界的活动关系之中.总之,作为行为者的人和行为后果之间的关系是责任的核心.
从哲学上讲,责任观念和因果性联系在一起.“责任的最一般、最首要的条件是因果力,即我们的行为都会对世界造成影响;其次,这些行为都受行为者的控制;第三,在一定程度上他能预见后果.”然而,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不是一一对应的单向线形链,而是错综复杂的.原因有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之分,一个原因可能产生多种结果;一种结果也可能由多种原因共同造成,其中有些被人们了解,有些却不甚被了解.因此,讨论责任不是一件简单的事.
责任是知识和力量的函数,在任何一个社会中,总有一部分人,例如医生、律师、科学家、工程师或统治者,由于他们掌握了知识或特殊的权力,他们的行为会对他人、对社会、对自然界带来比其他人更大的影响,因此他们应负更多的伦理责任,需要有特殊的行规(诸如希波克拉底誓言)来约束其行为.
但从前人们的知识和力量还相当有限,以致常常把许多后果都推给了命运和永恒的自然规律,人的全部注意力都集中在做好现在不得不做的事情.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的增长,人的能力增加了,人的行为本性也发生了变化.个人的行为的后果越来越复杂、越严重、越持久而且不易预测.现代技术已经引入有如此巨大规模的行动、目的和结果,技术的力量使责任成为伦理学中必须遵循的新原则,特别是对未来的责任.哲学家汉斯·乔纳斯在他的《责任命令》一书中提出,“人的‘第一命令’是不去毁灭大自然按照人使用它的方法所给予人的东西”.
如果说在相当长时期内西方关于公民的理论还更多强调公民的个人权利和利益的话,那么近几十年来,人们越来越强调的是“责任”.“责任”正在起着比以往巨大得多的作用,已成为当前社会中的主导性规范概念和最普遍的规范概念.用卡尔·米切姆的话来说,在当代社会生活中,责任在西方对艺术、政治、经济、商业、宗教、伦理、科学和技术的道德问题的讨论中已成为试金石.在当今大科学时代,科学技术渗透在社会的所有领域,科学家、工程师不仅人数众多而且参与社会重大的决策和管理,因此科学家和工程师的伦理责任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话题.
二、科学是价值中性的吗?
虽然“责任”是一个现代话题,但科学家的责任似乎被看作例外.近二三百年来,许多人相信科学是价值中性的:科学知识(纯科学)不反映人类的价值观;或者科学活动的动机、目的仅仅在于科学自身,不参与个人的价值;或者科学理论不直接对社会产生影响,科学家不对其成果的社会后果负责.
“中性论”中最具代表性而且在科学界影响甚广的是逻辑实证主义.这种观点认为,只有那些由经验的语句组成、摆脱了主观和价值因素的、能借助于数学公式和进行严格逻辑推理的具有精确性概念和稳定体系的有用知识才是科学.于是,人的社会、历史、文化、心理因素统统被排除在科学之外.科学被看作建立在事实和逻辑基础上的客观知识,它不受社会价值的影响,也无善恶之分,是价值中立的.
还有人认为不仅科学知识本身价值中性,而且科学活动的动机、目的只在于科学自身,不参与个人的价值.例如,马克斯·韦伯视科学为工具理性并从科研机构的科层制(bureaucracy,一种有效的、合理性的组织形式)要求出发认为,科学的目的是引导人们做出工具合理性的行动,通过理性计算去选取达到目的的有效手段,通过服从理性而控制外在世界,因而他主张科学家对自己的职业的态度应当是“为科学而科学”,他们“只能要求自己做到知识上的诚实……确定事实、确定逻辑和数学关系”.他甚至断言“一名科学工作者,在他表明自己的价值判断之时也就是对事实充分理解的终结之时”.
不同时期的“中性论”有不同的形式和目的,其中有认识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原因.它反映了科学发展一定阶段由于专业分工过细,专业化程度高而造成的注重局部、忽视整体的局限性(把科学活动和科学的社会后果截然分开);反映了科学作为一种理性活动与人类的其它活动(例如艺术、宗教等)的区别(建立在经验事实和逻辑基础之上的科学确实有其客观性的一面,但经验事实也不可避免地渗透着价值观念);也反映人们对自然界基本图景的理解(近代机械论世界观把精神世界彻底和物质世界分离开来,与第二性质相联系的价值的根源不在上帝或自然界而是工业和人的功利,作为科学研究对象的自然界本身是没有价值的);还反映了科学作为一种社会建制对自主发展的要求(为保证科学活动的正常运行,科学系统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正是由于这后一点,有人称“中性论”是一种面具、一种盾,甚至是一种剑.例如,17世纪,羽毛未丰的英国皇家学会的科学家以向保皇党保证保持价值中立,不插手神学、形而上学、政治和伦理的事务,作为不受检查而自由发表文章和通信的权利的交换条件.而在20世纪,在科学日趋强大甚至成为时代的主旋律时,“中性论”又被用作反对“科学政治化”、“科学道德化”(李森科事件、纳粹对犹太科学家的摧残)的武器.
“科学价值中性论”在某种意义上、某个特定范围内似乎可以成立,至今在学术界仍很有影响,并常常被用来作为拒绝考虑科学家的伦理责任的挡箭牌.但是如果从认识角度、从整体上来历史地考察科学产生及其发展的社会背景,科学对社会、尤其是现代社会的影响,那么我们只能把“中性论”看作一种神话或一种理想.逻辑实证主义的“价值中性论”受到历史主义和其他科学哲学流派的批判.而韦伯本人对“工具理性”以及把个人看作内行而又无意识的齿轮的“科层制”的局限性就有所认识.
在当今“科学-技术一体化”、“科学技术-经济社会一体化”的大科学时代,科学在工业、军事中的占据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发展科技在各国都已成为国家行为,价值中立的纯科学理想的基础不复存在.“纯科学”概念已被相对于应用科学的“基础科学”所代替.科学研究概念也被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在内的R & D所代替,纯科学早已不足以代表科学整体.“科教兴国”、“国家利益中的科学技术”等口号明确地表达了国家投资科学的社会目标.从科学自身来看,现代科学已成为一种社会事业,科学家一般都是属于某个机构或组织的成员或雇员(既然科学研究已经成为一种谋生的职业),科学发展离不开社会的支持(资金及其它社会资源),而这种支持是不可能不期望回报的,虽然不一定是短期的或直接的.“为科学而科学”的清高和超脱已不符合时代的要求.科技工作者必须考虑科学的社会后果以及自己的社会伦理责任.
三、对科学的社会后果的关注是科学家的伦理责任
美国科学社会学家默顿从“为科学而科学”的态度出发把科学家的共同精神气质和伦理规范归纳为普遍主义(universalism)、公有主义(communalism)、无利益性(disinterestedness)、有条理的怀疑主义(organized skepticism)和独创性(originality).对这些规范有很多争议,本文暂不作讨论.后来又有人增加了谦虚、理性精神、感情中立、尊重事实、不弄虚作假、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等等.科学家的研究工作本身(比如做实验)还应遵守人道主义原则(比如纽伦堡法典)以至动物保护和生态保护原则(例如,1978年保护动物权利国际联盟通过“动物权利世界宣言”,认为所有动物都有出生的自由,也有生活的自由,每一动物都有权受到尊重等.
⑨ 被称为“科学之光”、“法律之舌”的人是谁
是弗兰西斯·培根
弗兰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 ,1561—1626)是英国哲学家和科学家。他竭力倡导“读史使人明智,读诗使人聪慧,演算使人精密,哲理使人深刻,论理学使人有修养,逻辑修辞使人善辩(Histories make men wise, poets witty, the mathematics subtle, natural philosophy deep, moral grave, logic and rhetoric able to contend)”。他推崇科学、发展科学的进步思想和崇尚知识的进步口号,一直推动着社会的进步。这位一生追求真理的思想家,被马克思称为“英国唯物主义和整个现代实验科学的真正始祖”。
培根死后,人们为怀念他,为他修建了一座纪念碑,亨利·沃登爵士为他题写了墓志铭:
圣奥尔本斯子爵
如用更煊赫的头衔应
称之为“科学之光”、“法律之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