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课题答辩 » 七日内交答辩

七日内交答辩

发布时间: 2021-03-20 03:34:06

❶ 被人起诉,答辩状一定要在15日内上交到法院么

答辩状不交都没问题,早交晚交就更没问题了。当然,能够早交就早一些时间交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❷ 什么是提交答辩状期间

提交答辩状期间就是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答辩,这一段时间称为提交答辩状期间。

《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涉外案件当事人另有规定)”。

该条第2款又规定:“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答辩理由是答辩状的核心部分,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就事实部分进行答辩。

对起诉状中所写的事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表示意见。如果所诉事实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并提出反证来证明符合客观真实的事实,对原告或上诉人进行反驳。

二、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一是事实如果有出入,必然会引起适用法律的错误,论证理由可以从简;二是事实没有出入,而原告对实体法条文理解错误,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则可依法反驳;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诉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具备引起诉讼发生和进行条件,则可就适用程序法律进行反驳。

三、提出答辩主张。

在提出事实、法律方面的答辩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辩主张,即对起诉状或上诉状中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完全接受,还是部分接受,明确提出对本案的看法,请求法院驳回起诉或上诉。

(2)七日内交答辩扩展阅读

被告答辩状什么时候提交法院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的,被告答辩状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

二、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答辩状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答辩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一、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三、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❸ 一审的答辩期限只给七天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一审答辩期间,一般情况下15日,因此只给7天是违反了相关诉讼法规定。

❹ 收到民事诉状副本15日内提交答辩状,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

包括工作日和周六日,比如1月1日收到,15日前提交答辩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4)七日内交答辩扩展阅读

1、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放弃的只是自己的答辩权。

2、需积极应对,如收到积极应对提交答辩状,如不理会不上庭,等于自愿放弃对对方的反驳抗辩权,如到时法院判决对本人不利,可能会有麻烦。

3、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❺ 您好!您的意思是答辩状不用在规定15天之内提交,等开庭的时候再提交也可以是这个意思吗

答辩状不是必须要提交的,具体取决于被告,被告如果要提交答辩状就必须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如果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5)七日内交答辩扩展阅读

答辩状的内容格式

答辩状由首部、答辩理由、尾部和附项三部分组成。

1、首部应写明下列内容:

(1)标题。标题写明“刑事(或民事)答辩状”,“刑事(或民事)被上诉答辩状”。前者为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后者为上诉案件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栏目,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3)写明答辩事由。

2、答辩理由

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要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以证明自己的理由和观点是正确的,而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3、尾部和附项写明以下内容:

(1)呈送的机关。写为“此致×××人民法院。“

(2)右下方写明。答辩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项。注明证物、书证的名称和件数。

❻ 民事诉讼中被告方不向法院递交答辩书 有何后果

若是没有出庭且不提交答辩书,那就推定你对原告所提意见无异议。

是否提交答辩状是你的权利,由你决定,这一权利你不行使不会对你产生不利后果;你提交的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间内向法院提供;如果申请法院取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如果你证据充分,你相应的主张就会得到支持。

在法院发给被告的应诉通知书上规定有时间的,一般在签收之日起15日内递交答辩状,30日内为举证期限。

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向法院说明批准后延期。

(6)七日内交答辩扩展阅读: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该条第2款又规定:“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该条第1款虽然规定了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时限,但没有明确规定被告在此期间不提出答辩的法律后果。

因此从该条第2款内容看,意味着被告即使不提出书面答辩状也不会影响被告今后进行答辩。因此,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被告答辩被设计成为任意性规定,成为一项单纯的诉讼权利。被告不提出答辩状对其实体权利几乎没有什么影响;在庭审中,被告应该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不因此受到任何限制。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并送达给原告的,所占比例不会高于10%;二是律师工作实践也证明,律师在代理诉讼案件时,也极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提交或接到书面答辩状。

于是乎《民事诉讼法》第113条所规定的书面答辩制度视乎在诉讼实践中似乎被淡忘了。

❼ 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十五日是如何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把握:1、期间以日计版算的,开始的日不权计算在内,应从第二日开始算起。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节假日如果不在期间的最后一日,而在期间的中间的,仍应计算在期间之内。因此,如果中间有法定节假日,仍应计算在期间之内。如果第十五天是法定节假日,则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❽ 答辩是论文交上去,会有准确时间还是7天内轮到我就去答辩

会安排准确的时间的

❾ 立案后多少天对方交答辩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法院在立案后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一般立案后二十天内对方提交答辩状。

热点内容
涂鸦论文 发布:2021-03-31 13:04:48 浏览:698
手机数据库应用 发布:2021-03-31 13:04:28 浏览:353
版面217 发布:2021-03-31 13:04:18 浏览:587
知网不查的资源 发布:2021-03-31 13:03:43 浏览:713
基金赎回参考 发布:2021-03-31 13:02:08 浏览:489
悬疑故事范文 发布:2021-03-31 13:02:07 浏览:87
做简单的自我介绍范文 发布:2021-03-31 13:01:48 浏览:537
战略地图参考 发布:2021-03-31 13:01:09 浏览:463
收支模板 发布:2021-03-31 13:00:43 浏览:17
电气学术会议 发布:2021-03-31 13:00:32 浏览: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