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证据答辩
Ⅰ 在法庭上 手机录音算证据吗
录音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一般的录音容易剪辑或者删除,所以其证明力不强,最好辅助其他证据一起证明事实。
大部分当事人提供的录音是一方在另外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录的,对于这种证据的限制主要有:
二、一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采取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就本案来看,刘某取得的录音虽是秘密录的,但是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录音证据答辩扩展阅读:
在诉讼实践中,如果要使用录音证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即录音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本案中刘某出具的录音是其手机中的录音,也当庭使用手机进行播放,录音连贯、真实。且刘某在录音中明确点明了双方的身份及录制时间,提高了该录音证据的可信度。
二是录音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本案中刘某所提交的证据中就双方是否继续合同的表述并不清楚,在整段录音中,刘某并未明确提出双方是否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的问题,何某也没有明确表态双方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
三是除录音证据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Ⅱ 民间借贷原告只有录音证据,被告如何答辩
录音证据是较弱的证据,看能否找到书证或者是证人证言。
Ⅲ 谈话录音作证据碰到一些问题,希望有律师能解答一下。谈话录音是不是只能做辅助证据
1、怎么证明录音的这个人就是张三?怎么证明他就是销售部负责人?你可以托你的朋友再去找张三谈话并录音,交代你朋友,谈话中一定要提到张三的名字和职务。提交后面这段录音作为证据来比对。
2、不能把张三叫到现场,当场问他。
3、在存在1所述录音比对的情况下,张三否认是他,应由否认者申请鉴定。
4、仲裁委一般会稍微偏向于劳动者即弱势一方。
Ⅳ 庭审录音可否作为证据
庭审不允许录音,录音资料取得程序及来源不合法,不能作证据使用
Ⅳ 录音在法庭上能否作为证据作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录音资料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按照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而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即使是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否则,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录音作为离婚证据使用需要注意的问题: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2、录音证据的合法性。3、对方认可该录音资料,或虽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理由不成立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 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 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 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Ⅵ 如何制作录音证据
因此,录音作为一种证据形式,被我国的民事诉讼相关法律所确认,目前诉讼中用到录音证据的情况也越来越多。然而录音既不同于原始的文书材料,也不同于证人证言。要使现场录音,尤其是为了还原事实而在事后制作的录音发挥证据效力,有许多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最好选用录音笔 采集录音证据需要选用一款合适的录音设备。现在电子产品越来越普及,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所以想找一个录音设备易如反掌。 手机是最普遍应用的电子设备,而具备录音功能的手机则比比皆是,市面上想找一款不带录音功能的手机可能不太容易。 MP3、MP4、数码相机等随身设备几乎无一例外具有录音功能,而且录音效果也很好,可以作为应急之用。 当然,笔者认为有条件的话最好还是使用专业的录音设备,比如录音笔。录音笔录音的效果清晰,杂音很小,而且录音隐蔽,容易存储和转移。 只有清晰的语音,才能真正起到证明的作用。如果录音效果不佳,或者有个别字词甚至句子听不清楚,就会使得这份重要证据的效力大打折扣。 要善于引导对方多说有用的话 录音时五大注意事项 制作一次录音很容易,但做一个简洁、实用、证明力强的录音却并非易事。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应满足以下要求: (2)录音的时间在录音中也要有所体现,不一定必须在录音中说得非常清楚,但至少应该能够听出大约的时间,或者是能够通过逻辑推断出时间,或者能够根据录音的内容排出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 (3)要引导对方说 有用的话。不要在录音中拉家常,说一些无关紧要的事情,如果话题扯得远了,要马上拉回来。录音的目的就是为了补正欠缺的证据或者事实,所以录音前应该整理好应该要对方说些什么,承认什么,答辩什么,必要时书面罗列下来以免遗漏。根据这样的目标制定适当的问题向对方发问,引对方入正题,从而得到你所需要的回答; (4)要让对方多说话。笔者发现很多录音者容易犯的毛病就是,一旦和对方进行交涉,情绪就很难控制,话匣子一旦打开就自己滔滔不绝说个没完,而且还不让对方插话。更有甚者,在对方说的时侯自己却以更大的音量、更激烈的言词去压制对方,根本忘记了自己在录音以及录音的目的,结果录完了再听才发现录的音根本派不上用场,因为对方没说几句有用的话,都是自己在说; (5)录音的原件要保存好,切勿修改、剪辑和移动存储。录音设备都有一定的容量,有人为了把空间节省出来,就把所录制的音频文件移动到电脑硬盘、光盘等存储设备上,但他却忽略了法律的规定,可能因为他的这一个看起来无关紧要的行为,致使整个录音证据失去了效力,音频文件在移动过程中经过了剪切、粘贴后就不是原件了,即使再挪回去也不能变回原件。那么原件在法律上的意义何在呢?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第六十五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可以看出,原件在民事诉讼当中相当重要,原件只能有一个,而复制件可以有很多个,要多少有多少,所以保证录音证据的原始性极为重要! 录音证据的效力 有人质疑录音证据的效力,认为未征得对方的同意所录制的录音是不合法的,这是个错误的看法。 这一误解来源于早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有过的一个司法解释,即被录像、录音当事人不知情或未经其同意私自进行偷拍、偷录所取得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证据采纳。 但随着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一向被视为非法证据而一概加以排斥的私采视听资料登上了证据舞台。 当然录音证据也并非必然都是有效的,如果录音录制的过程侵犯了国家的、社会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它的效力就值得质疑了。但只要没有侵权就不会影响它的效力,所以取证者大可不必杞人忧天,大胆取证就是了。 录音具有特殊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