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独三答辩
⑴ 民诉中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如何写答辩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般其权益是与原告或者被告一方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判决结果如果判决与其相关的一方胜诉,则会有利于无独立请求权人权益。故答辩的时候可以从有利于自身权益的角度支持原告或者被告一方的请求。
⑵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享有答辩,质证,举证,辩论,陈述等权
《民诉意见》第66条规定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⑶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这个第三人指的是谁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第三人有以下特征:
1.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第三人是相对于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到别人的诉讼中。第三人的加入,还以原被告的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为条件。
2.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第三人既不同于共同诉讼人,又不同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属于广义当事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他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使该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对本诉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第三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这是第三人与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根本区别。
第三人制度的作用:
1、有利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防止法院作出互相矛盾的裁判。
3、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被告之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
(一)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1、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第三人主张独立的请求权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主张全部的实体权利,即主张双方当事人争执的民事权益,既不归责原告所有,又不归被告所有,而是全部归自己所有。另一种是仅主张部分实体权利。
2、本诉在进行。本诉正在进行是时间方面的条件,它是指第三人欲参加的诉讼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具体是指法院受理诉讼后作出裁判前。
3、以提出诉讼的方式参加。
(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在提起诉讼时将本诉的双方当事人均作为被告,但在参加之诉中,居于被告地位的本诉的原告与被告并非共同诉讼人,因为他们对诉讼标的具有对立的而不是共同的利害关系。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因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裁判结果与他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是具有的法律上利害关系,包括两种类型;其一是义务性关系。其二是权利义务性关系,即一方当事人败诉会使第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
2、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
3、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二)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既有从属性的一面,又有独立性的一面,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参加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被参加的一方赢得诉讼,因而不得实施与参加人地位和参加目的相悖的诉讼行为,但另一方面,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广义的当事人,又享有一些独立的诉讼权利。
在一定情况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可以取得与被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完全相同的诉讼地位,即“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三) 不得作为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几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颁发了《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不得将下列人员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1)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义务的人;
(2)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
(3)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原、被告法律关系之外的下列人员:其一是证据已证明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其二是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向其提出异议的人;其三是案件中的收货方已经认可向其提供产品的质量的;
(4)已经履行其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
(四) 两种第三人之间的区别
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
2、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3、诉讼地位不同。
4、是否会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不同。
⑷ 被告申请法院追加第三人(无独三),法院以“应在答辩期间提出”当庭驳回,是否合法
合法。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7、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有独三答辩扩展阅读
法定代表人:余为,该公司董事。
再审申请人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集团)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宏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光公司)、一审原告湖南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地园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天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天海运)、郑永龙、邓跃进及第三人华天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华天海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天集团申请再审称:
(一)《股权转让协议》第三条对华天海运的控制权有明确约定,宏光公司支付转让款后即取得华天海运的控制权。二审判决认定宏光公司没有取得华天海运的控制权,认定事实错误。
(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华天集团对“隐性债务”承担责任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合同履行,华天集团没有任何隐瞒“隐性债务”的故意和行为,二审判决以华天集团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隐瞒“隐性债务”为由草率认定应承担协议解除的法律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且有违合同履行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宏光公司执意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真实原因是其实际控制深圳华天海运和香港华天海运(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后经营不善造成巨额亏损,试图将损失转嫁给华天集团。
(三)宏光公司在支付股权转让款之后,于2002年9月将深圳华天海运进行了搬迁,于同年9月29日与邓跃进、案外人乐斌订立《股权合作协议书》对深圳华天海运的股权进行重新分配和处分。公安机关对邓跃进、乐斌在另案中所做的询问调查笔录以及证人姚某(会计)、黄某(出纳)等证词,均能证实宏光公司自2002年8月21日正式接管并实际控制了深圳华天海运。
按照通行的商业规则和常识,宏光公司在支付股权转让款后,没有理由不积极接管和经营目标公司。按照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在华天集团已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宏光公司行使了股东权利并实际控制了目标公司的前提下,如果宏光公司主张华天集团仍然控制目标公司或者干扰、阻止宏光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导致其无法实际接管和经营目标公司,宏光公司理应承担举证责任,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
二审判决认定有关宏光公司实际接管和经营目标公司的事实证据不充分,错误地将本应由宏光公司承担的举证责任转嫁给华天集团,违背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应予纠正。
(四)宏光公司对目标公司在2002年8月1日以后经营亏损的责任承担,系基于《股权转让协议》及后续补充协议的约定义务,符合私法自治原则,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五)宏光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属根本性违约,应当承担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判令被申请人承担目标公司经营亏损8352155.4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华天集团未提供证据推翻二审判决查明及认定的事实。根据华天集团的再审申请,本案涉及:
(一)被申请人宏光公司是否实际接管并经营了目标公司;
(二)目标公司在2002年8月1日后解除前的经营损失,应否由被申请人宏光公司承担;
(三)宏光公司是否单方面解除了《股权转让协议》、后续补充协议及应否承担解除合同的法律责任。
⑸ 起诉状里面有第三人,第三人需要答辩吗
如果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三人应该答辩
⑹ 论文答辩有三辩么
论文整体思路
1.课题研究原因及目的
2.课题研究思路
3.新思路的新颖性、可靠性及可行性论证
文章框架及填充本是最简单的一件工作,关键就是修改与检测
⑺ 毕业答辩有没有三辩啊,两次了都没过,真的想死了
没过就继续努力,实在过不了,就让毕业答辩滚蛋,凡事都要乐观点哈,朋友。
⑻ 第三人如何答辩
王与你已订立买卖合同,却又来委托书?王与中介公司何种关系?
你还是先确定自己的定位吧
⑼ 经济纠纷答辩具有哪三个特点
经济复案件的答辩状抄,与民事案件的制答辩状基本相同,全部内容可分三部分。首部,应写明文书名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的基本情况及是否有委托代理人等,百同时要写明案由。正文是答辩状的核心,要针对起诉状的内容答度辩,做到有理、有据。当然,这并不排除可以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不问排除可以结合被答辩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反诉。尾部答,应写明受诉法院名称、答辩人和答辩日期。有的还应写明附项。
⑽ 民事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答辩状如何写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答辩状需要根据起诉状等进行书写,网上说不清,建议带相关材料当面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