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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听证

发布时间: 2021-03-15 08:27:08

Ⅰ 政府哪些收费项目必须进行听证

关于商品或服务价格的,根据2002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6号<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实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项目是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定价权限确定并公布听证目录。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应当实行听证。
制定听证目录以外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听证。”。
目前,仅有财政部2004年财政部令第21号《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对政府收费作出了笼统性的规定,“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财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财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七条 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财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针对政府部门的收费全国尚无统一且明确的规定,有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内的政府部门收费规定了需要进行听证。如南京市引入收费听证制度,具体为:对市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大的拟设立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应该事先进行听证,听取各方面意见。听证由市财政或物价部门负责组织,听证代表要保证有一定比例的企业、市民和专业人士参加。
以上解答希望对你有用。

Ⅱ 房地产项目为什么要办听证会或房地产项目在什么情况下才需要开听证会

听证会的步骤:
①宣布会议开始,主持人致辞。
②主持人介绍听证代表、出席人员构成及产生办法。
③听证申请人介绍方案
④听证会各方代表发言
⑤各方代表自由辩论
⑥主持人总结

Ⅲ 棚户区改造项目先招标后开该项目听证会,这样的程序合法吗

应该先听证后招标

Ⅳ 小区物业新制定收费项目及定价标准需要听证么

你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八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一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同时废止
望采纳,谢谢、

Ⅳ 求写物理研究性课题论文 生活中的电磁现象 1000字左右

生活中电磁辐射污染
论文类的 供研究者使用
生活中的电磁辐射污染及防范
【摘 要】如今我们工作、生活在 E 时代,在你每天尽情享受科技带来的便捷 和舒适时,有没有想过,在不知不觉中频率不同的电磁波,在我们周围悄无声息地 构成了一种被称作“ 电子 雾”的浓重污染源,它看不到、听不到、嗅不到、摸 不到,神不知鬼不觉地任意穿透、 “切割”人的身体,如同“幽灵”一样,令人防不 胜防。生活中的电子产品种类十分众多,与我们的生活、工作关系非常密切,我们 与它们接触的时间又比较长,因此,这些电子产品所产生的电磁辐射对人体健康 的影响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那么,什么是电磁辐射污染?它对人体作 用的机理有哪些?如何防范电磁辐射污染?
【关键词】电磁辐射污染 电磁辐射污染机理 电磁辐射污染防范
1831 年英国 科学 家法拉第应用电磁感应的方法,使磁场中的导体在一定 条件下产生了感应电流。 这是 19 世纪最伟大的发现之一,随即世界上第一座发电 站的建成标志着人类迈进了电磁辐射的应用时代。一百多年前,电磁辐射已经深 入到了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当今更是进入了一个电磁辐射的高利用时代。 不过,科学历来都是一把双刃剑,时代的进步常常是要付出一定代价的,这种 二律背反的现象已经得到了 历史 的多次验证。 人们在充分享受电磁辐射带来的 方便舒适的同时,也日渐感受到了它的负面效应。如各类各类办公自动化设备、 移动通讯设备、 家用电器迅速进入我们的生活,提高了我们的工作效率,丰富了我 们的精神和物质生活。就在我们的生活前所未有的便捷的同时,我们所使用的高 科技产品所产生的电磁辐射,又成为继室内空气污染、放射性污染和噪音污染之 后的又一室内环境污染。特别是近些年来,国内外媒体上屡屡报道的有关电磁辐 射对人体有害,更是让人们感觉到了来自电磁辐射的威胁,以致于很多人一提起 它,就有一种莫名的痛恨和恐惧。
1 电磁辐射污染: 所谓电磁辐射污染是指高压电、变电站、电台、电视台、雷达站、电磁波发 射塔和电子仪器、医疗设备、自动化设备及微波炉、收音机、电视机、电脑、手 机等工作时产生的各种不同波长频率的电磁波。 人体如果长期暴露在超过安全的 电磁辐射剂量的电磁辐射下,细胞就会被杀伤或杀死。随着信息技术产品的不断 丰富,电磁辐射污染已经成为危害人们工作和生活的辐射污染的重要类型之一。 另一个方面,信息技术要依靠电磁波,而电磁波极容易被干扰和破坏,由此会带来 一些垃圾信息、有害信息的侵害,这也是电磁辐射污染的一个方面。电磁辐射会 造成所谓的“电磁污染”,人们也叫它电子“烟雾”或电子垃圾,即电磁辐射的强 度超过人体或环境所能承受的限度所产生的危害现象。它无色、无味、无形、无 踪,无任何感觉,可穿透包括人体在内的多种物质,无处不在,被科学家称为 “电子 垃圾”或“电子辐射污染”,有专家称这是继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噪音污染的第四 污染。
2 电磁辐射对人体作用机理
人体是导体,可以吸收电磁场的能量。 在电磁场的作用下,人体的分子会发生 取向排列,在分子排列过程中相互碰撞消耗磁场能而转化为内能,引起热效应。 电 磁场强度越大,则热效应越明显;电磁振荡频率越高,热效应越明显,即电磁辐射 对人体的作用:微波>超短波>短波>中波>长波。 而且干扰人体生物电信息的传递。 科学实验已表明,电磁辐射污染对人体的危害主要为两个方面——致热作用和非 致热作用。 致热作用致热作用是指电磁波穿透生物体表层,直接对肌体内部组织 “加热” (如同微波炉加热食品一样),即在高频电磁波作用下,物质的温度会发生改变。 高 频电磁波的致热作用会对生物体产生影响,从而对人体造成严重的伤害,导致乳 腺癌、阳痿、流产、胎儿畸形等疾病。 非致热作用非致热作用主要是指电磁波对人体植物神经系统的危害,造成心 悸、脱发、心动过缓、血压降低和妇女月经失调等疾病。有一个典型的实验是这 样做的:从鸡雏、猫的体内摘取出大脑皮质,用调制后的特高频、甚高频电磁波对 其进行照射,发现有钙离子析出。钙离子是生物体内信息传递、免疫系统工作和 细胞繁殖不可缺少的物质,它的浓度变化必然会对生物体产生影响。
3 生活中电磁辐射污染的防范 现代 生活,处处离不开与 电子 设备打交道。能制造电磁辐射污染的污染 源无处不在,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手提电话、无线电仪器等无不产生对身体 不利的电磁辐射波;与日常生活有关的如电视机、音响、洗衣机、电冰箱、空调、 微波炉等均能产生各种数量不等的电磁干扰,我们如何防护呢? 生活中怎样才能防止和减少室内电磁辐射污染呢? 中国 室内装饰协会室内 环境监测中心的专家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几点: 在购买电子产品是应注意证实该产品是否已经通过了 CCC 认证(国家对电子 电磁兼容性的安全认证);尽量减少对高辐射产品的使用;尽量使用低辐射的产品, 如低辐的电视机、微波炉、电脑等;尽量使用坐机拨打电话,少用手机拨打电话。 手机接通瞬间释放的电磁辐射最大,最好在铃声响过一两秒或两次铃声之间接听, 使用时头部和手机天线的距离尽量远一些。 有人说了,不买家电或是有也束之高阁不再用,污染不就没有或减少了嘛。 好 倒是好,可是要没了它们,咱们的生活就该倒退回从前的艰苦时代了。 恐怕没人愿 意放弃好生活而去过苦日子吧,多学几招防范措施才是现实可行之策。例如: 不要把家电摆放得过于集中,以免使自己暴露在超限量辐射的危险之中。特 别是一些易产生电磁波的家电,如电视、电脑、冰箱、收音机等,最好不要集中摆 放在卧室里。 要避免长时间使用家用电器、手机等,还要尽量避免同时启用多种家电。与 家电保持安全距离很有必要。距离越远,受电磁波侵害就越小。 彩电的安全距离是荧光屏宽度的 5 倍左右,日光灯为 2~3 米,微波炉开启之 后要离开至少 1 米远,孕妇和小孩应尽量远离微波炉。 电器暂停使用时,最好不让 它们处于待机状态,因为此时可产生较微弱的电磁场,长时间也会产生辐射积累。 还有一招就是吃东西。多食用胡萝卜、豆芽、西红柿、油菜、海带、卷心菜、 瘦肉、动物肝脏等富含维生素 A、C 和蛋白质的食物,加强机体抵抗电磁辐射的能 力。 居住、工作在高压线、雷达站、电视台、电磁波发射塔附近的人,佩带心脏
起搏器有条件的应配备阻挡电磁辐射的屏蔽防护服。 电视、电脑等有显示屏的电器设备可安装电磁辐射保护屏,使用者还可配戴 防辐射眼镜。 显示屏产生的辐射可能导致皮肤干燥,加速皮肤老化甚至导致皮癌, 因此在使用后应及时洗脸。 注间电磁辐射污染的环境指数。有关专家提醒,5 种人特别要注意这一条,
第 一是生活和工作在高压线、变电站、电台、电视台、雷达站、电磁发射塔附近的 人员;第二是经常使用电子仪器、医疗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人员;第三是生活 在现代电器自动化环境中的工作人员;第四是佩戴心脏起搏器的患者;第五是生 活在以上环境里的孕妇、儿童、老人及病患者等,都应该了解室内电磁辐射污染 的程度,如果环境中电磁辐射污染比较高,就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 对于 E 时代下的又一现代污染———电磁辐射已经被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 列入必须控制的造成公害的主要污染物之一。记得吗?我们的儿歌里曾把站着几 只小麻雀的高压线比作五线谱,那曾是城市里最美的图画。可时过境迁,如今,因 为怀疑围绕在居民区周围的高压线释放出的电磁辐射会损害人体健康,高压线的 建设者们屡次亮相听证会甚至法庭,争端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一些专家说,人类认 识世界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许多问题还有待 科学 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和时间的考 验。目前,不管学术界的争论如何激烈,现存的、引起很大争执的问题应该及时得 到解决。首先,应该及时推出直接关系到公众健康的产品标准。
第二、对于已有 标准的产品,应该加强监管力度,特别是列入 3C 认证目录的产品。
第三,应该制定 相关的 法律 、法规以及时解决目前引起争端的事件。当然,对于我们普通人也 要适当改变一下生活方式。 如尽量用更多的时间到户外活动,到乡村去,到田野去, 接近大 自然 ,享受大自然。
参考 文献 [1]《宇宙、地球和大气》[美].I.阿西摩夫著科学出版社. [2]《电磁波工程》朱建清,著.国防科技大学出版社.

Ⅵ 环境听证的意义

听证会,是指立法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其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等通过一定方式(常见为听证会)陈述意见,为立法机关审议法律法规提供依据的一种立法制度。该制度服务于立法的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学化,因而日益为学者和立法当局所重视。
听证制度设计的重要价值在于它所体现的一系列的功能。戴维.杜鲁门把听证的协调利益的功能与目的归结为“它提供一种准仪式的手段来调节利益集团之间的分歧以及通过一种安全阀来减轻或消除干扰。”[12]在听证过程中,能通过听证的方式聆听各方面意见,尤其是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使得将一些矛盾充分暴露出来,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集思广益,为行政行为的顺利进行以及能够得到很好的遵守创造条件。
而从目前大多数实行听证制度的国家来看,听证的功能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查明事实真相。正式听证具有准司法的性质,采用诉讼程序中双主对抗、主持人居中主持的结构模式。听证中,主持人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述,询问证人,控、辩双方可对证人质证,并进行辩论。这样,控、辩双方的证据在听证中都得到充分的展现,并就其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了讨论,有利于发现真实,为行政机关的决定提供基础。
2、保证裁决中立、行政结果的正当。作决定的人处于中立的地位、不偏袒任何一方,是程序公正最基本的要求。英国司法从17世纪以来,就有法官不得有自己个人动机的说法。行政程序法所规定的听证主持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使行政法官或其他听证主持人具有法官的某些特质,如主持人由调查人员以外的人担任,适用回避制度,禁止与当事人单方面接触等。此外,行政程序法和其他法律还对其任用和地位加以制度化,从而保证了主持人的独立地位,也保证了裁决的中立。
3、保障相对人平等、有效参与行政决定和行政决策,实现行政决定的民主。美国教授认为“程序的平等就是参与的平等,程序只为了参与者可预知及理性而设,而可预知及理性显然有用于保护任何当事人的自尊心。”在听证中,相对人有权得到听证通知,有权在律师的陪同下出席听证,向主持人陈述意见,提交证据,向证人质证,与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就行政决定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其意见得以充分反映,从而平等、有效参与了行政决定的作出。
4、体现行政权——相对方权利的平衡。现代行政法治要求依法行政,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当进行宏观调控,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在此基础上,行政权的作用应当弱化,将原先存在的命令式、强权式的行政法律关系转化为现代的服务型、温和型的行政法律关系。表现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对话,互相倾听,平等协商,行政权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政府的引导和指导。而行政听证的方式使得这种行政权的特质得以凸显,从而更符合现代行

Ⅶ 棚改项目中没有履行听证会,申请公开信息却被回复不予公开,怎么办

棚改项目中没有履行听证会,申请公开信息却被回复不予公开,如果涉嫌程序违法,或者存在暗箱操作问题,可以向上级纪检机关举报。

Ⅷ 以国家秘密为由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不依法举行听证会

生态环境是人们生活的先决条件,政府为了经济发展而容许化工厂的建设时错误的行为,在没有做好环境评估的情况下,必须对此项目实施听证,要是属于国家机密性的设施,有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国家会考虑对其建设项目有效的评估,举行听证,能产生污染源的,其项目必须建设的,应该对居民的健康安全采取措施,要不是国际级项目,政府就没理由不采取听证,你们目前情况可向环境部门申诉,没有什么机密能比上人民群众的健康。

Ⅸ 请问2009年浙大法律本科自考的毕业论文课题的代码哪里可以查询到

晕,浙江教育考试网上不是有吗。
300多个....貌似有点多
http://www.zjzk.cn/servlet/zjzk.ExamPaperTheme?c_code=21005&c_name=法律毕业论文

(21005)法律毕业论文
001 中国司法改革问题
002 中国法治建设问题
003 法律与社会问题
004 法律职业问题
005 中国法学问题
006 西方法律发展运动研究
007 发展权及发展权理论
008 革命与法律发展
009 法国律师职业组织及其自由主义思想的产生
010 美国律师协会与美国司法制度的变革
011 德国的律师协会与法西斯主义的关系
012 英国的法律职业中的政治保守主义与政治自由主义
013 发展中国家的司法改革的经验与教训
014 个案判决中的正当性问题研究
015 法律发现与法律论证的关系问题研究
016 立法过程中的法律论证与司法过程中的法律论证之比较研究
017 法律解释的客观性问题研究
018 法学中的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划界及比较研究
019 全球化对于两大法系法律思维模式的潜在影响及发展趋势研究
020 法治本士化的理论基点及方法论研究
021 法律的局限性研究
022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关系问题研究
023 霍费尔德基本法律概念的分析及其在中国语境下的应用性研究
024 法的本质问题研究
025 中国法律思想中的自然法问题研究
026 中国各家法律思想的共同文化原型比较研究
027 中国法律思想中的信仰问题研究
028 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方法问题
029 宪政与法治的关系之梳理
030 程序与宪政
031 作为政体结构的正义
032 市民社会、私法文化与法治建设
033 中国法治障碍的个案分析
034 当代中国司法改革及其反思(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反思)
035 从刑法或诉讼法的变迁看20世纪中国法文化的转型
036 农民法律意识的嬗变(个案分析)
037 法官与行政官在职业素养、职业道德上的区别
038 法学教育、司法统一考试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
039 论“活法”(living law)与中国法治进程
040 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分类培养、管理研究
041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研究
042 论社会法的精神
043 中国法治进程的条件分析
044 论作为公共产品的法律
045 论法治作为一种生活方式
046 论专家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
047 论农村承包土地的流转制度
048 社会保险(养老、医疗)立法研究
049 农村土地承包争议仲裁制度研究
050 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处理
051 古希腊法律演进的特点及其背景分析
052 罗马私法体系形成中的经济因素
053 宗教与法律相互关系探讨
054 欧洲城市法的性质及其作用
055 普通法的程序优先原则及对法治的意义
056 大陆法的成文法典法及对法治的意义
057 法系特点比较研究
058 部门法形成的条件及意义
059 法律职业的概念与特征
060 对抗制与纠问制诉讼方式的历史成因、异同及对现代诉讼制度的影响
061 律师在法治社会中的功能
062 从基本制度构件分析司法公正的条件
063 “不患寡而患不均”之我见
064 论复仇
065 论“准五服以制罪”
066 《韩非子?忠孝》篇读后
067 “天人合一”观念与“秋冬行刑”
068 论明代吏治的得失
069 从“葫芦僧判葫芦案”说起
070 论“官当”
071 论孙中山的“权能分治”
072 “治之经,礼与法”??论荀子的法律思想及其影响
073 宪法诉讼制度探析
074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探析
075 宪法解释问题研究
076 制宪权问题研究
077 论人大对司法的“个案监督”
078 论宪法的经济功能
079 选举制度改革探析
080 论公民的迁徙自由权
081 平等权问题研究
082 欧美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083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逻辑分析与道德解读
084 行政诉讼确认判决适用范围研究
085 行政立法中的听证制度研究(从个案出发展开研究,比如贵州人大立法听证)
086 论行政职权(运用实证分析法学方法展开研究)
087 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或宪政基础)
088 行政诉讼领域举证责任的配置(新的证据规则出台后的视角)
089 行政程序的功能解析
090 行政不成文法源探微
091 调解在行政诉讼中的生存可能及制度建构
092 对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质疑
093 行政撤诉的社会学分析
094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
095 论授权行政主体
096 论行政强制权的设定
097 论行政许可的性质
098 论无效行政行为
099 论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
100 论行政侵权归责原则
101 论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102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拓宽趋势
103 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104 论比例原则及其适用
105 行政法上不成文法渊源研究
106 论行政听证及其适用
107 论卷宗阅览权
108 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109 论行政确认判决
110 论行政回避制度
111 论行政行为的撤销
112 论受教育权的行政法保护
113 论行政资讯公开
114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
115 论行政法律保留原则
116 论行政许可制度
117 论行政知情权
118 论行政公开原则的法律实现
119 论行政听证制度
120 行政强制程序法定化
121 WTO与中国司法审查的完善
122 WTO与中国行政程序法制化
123 论行政调查程序
124 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125 论罪刑法定原则
126 论犯罪概念
127 论犯罪构成
128 论正当防卫
129 论自首
130 论危害国家安全罪
131 论危害公共安全罪
132 论走私罪
133 论贪污罪
134 论贿赂罪
135 论金融犯罪
136 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137 论涉税犯罪
138 论违反公司法的犯罪
139 论危害环境与自然资源犯罪
140 论刑法中的不作为
141 论正当防卫
142 论共同犯罪
143 论危害公共安全罪
144 论绑架罪
145 论抢劫罪
146 论盗窃罪
147 论侵占罪
148 论贪污罪
149 论受贿罪
150 论挪用公款罪
151 论刑事简易程序
152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153 论证人出庭作证
154 论被告人的口供
155 论律师辩护
156 论附带民事诉讼
157 论立案监督
158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159 论审判公开
160 论审判监督程序
161 论抗诉
162 论物证
163 论证据的收集与使用
164 论刑事鉴定
165 论不起诉
166 有组织犯罪研究的几个问题
167 计算机和网络犯罪问题初探
168 城市化进程中的犯罪预防
169 试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界定
170 试论职务犯罪的预防策略
171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立
172 关于沉默权的几个法律问题
173 试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174 我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建构初探
175 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证明责任制度研究
176 论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
177 论刑事司法现状制度
178 论逮捕
179 论无罪推定原则
180 论举证责任制度
181 论刑事庭审方式改革
182 论一事不再理原则
183 论证明标准
184 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185 无权处分及其法律效力研究
186 物权行为研究
187 论缔约过失研究
188 违法性法律行为的效力
189 表见代理研究
190 公司法人格及否认研究
191 附条件法律行为研究
192 因人的死亡所引发的若干法律问题
193 物权行为理论的再探索
194 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重构
195 所有权与所有制关系的再认识
196 所有权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197 论我国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198 论占有
199 关于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关系的重构
200 论婚姻本质
201 论同居者的法律地位
202 论配偶身份权
203 论约定财产制的效力
204 论合立遗嘱
205 论生育权
206 论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207 论遗嘱的有效性
208 离婚标准研讨
209 论法定的夫妻财产制
210 论经济法的本质
211 论经济法的目标
212 论价格卡特尔
213 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14 论行政垄断
215 论反垄断法的价值
216 论反垄断法的除外适用
217 论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218 论限制竞争协议
219 论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
220 论股东代表诉讼
221 论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
222 论股东资格的取得
223 论处罚性赔偿金的适用
224 论我国税法裁量权的合理运作
225 论产品缺陷
226 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227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228 股东出资的法律问题
229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230 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研究
231 公司犯罪问题研究
232 论股票与债券
233 企业转制的若干法律问题
234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35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问题研究
236 合伙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
237 企业收购、兼并和股权置换若干法律问题
238 企业破产法的缺陷及其完善
239 破产责任与破产犯罪研究
240 论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
241 雇佣关系的法律调整
242 劳动法本质论
243 劳动法基本原则研讨
244 劳动权的法律定位
245 再就业问题的法律对策
246 劳动合同制度研究
247 集体谈判机制的法律探讨
248 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249 论改革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250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251 可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基本法的创新
252 环境侵权的公益诉讼研究
253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及其完善
254 排污权交易制度
255 绿色壁垒与我国的环境贸易中的法律对策
256 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257 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258 环境保护的刑事立法及其完善
259 入世对我国环境保护的影响及其法律对策
260 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法律问题研究
261 污染转嫁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262 提单物权凭证研究
263 电子提单的流转及安全性法律分析
264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制探析
265 海运欺诈及防治
266 共同海损制度的存废
267 我国《海商法》的修改建议
268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及对策
269 国际海运货物保险利益探析
270 国际多式联运法律问题
271 知识产权权利竞合、权利冲突研究
272 WTO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273 网络著作权问题研究
274 域名的法律保护
275 基因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76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277 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
278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研究
279 商号法律保护研究
280 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
281 商业方法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82 浙江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283 新世纪中的国家主权问题
284 WTO规则在国内法上的地位
285 NGO、公司及个人的在保护人权方面的国际法上的责任
286 世界人权宣言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287 论人权公约的实施
288 论反对恐怖主义的国际法机制
289 上海合作组织研究
290 论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
291 从国际法看“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292 试论国家主权豁免
293 WTO框架下中国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机制研究
294 国际私法基本理论(反致、识别、规避等)研究
295 国际私法各种法律适用(合同、知识产权、物权、侵权、婚姻、继承等)研究
296 国际民事诉讼基本制度(管辖权、司法协助、诉讼费用担保、判决域外承认执行等)研究
297 国际商事仲裁基本问题(仲裁协议、仲裁员、友好仲裁、裁决域外执行、纽约公约等)研究
298 WTO各种基本法律制度(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反补贴、争端解决机制等)研究
299 论多边投资协定(MIA)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
300 国际金融服务市场开放下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研究
301 巴赛尔体制的演变与跨国银行的监管
302 WTO体制与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研究
303 论一国四席态势下的中华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框架
304 中国入世承诺中的非市场经济问题研究
305 中国入世承诺中的选择性保障措施制度研究
306 论WTO的透明度原则
307 论DSB对WTO规则的解释
308 DBS报告的效力及其执行
309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问题研究
310 入世后中国涉外经济法的发展
311 中国入世后产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312 WTO的新议题研究(竞争政策、劳工标准、可持续发展、消除贫困、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等)
313 WTO非违法之诉研究
314 反倾销法的公共利益问题研究
315 论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规制
316 我国海外投资立法的现状与完善
317 WTO的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研究
318 产品责任诉讼的举证责任比较研究
319 国际反规避规则研究
320 投资自由化趋势及我国的法律应对
321 WTO的例外制度研究
322 WTO农业补贴规则及我国的对策
323 试论迁徙自由与中国出入境管理体制的改革
324 改革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之我见
325 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
326 试论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的侦防对策
327 试论走私、毒品犯罪案件的侦防对策
328 试论金融犯罪(洗钱、信用卡等犯罪)案件的侦查
329 国际移民法比较研究
330 WTO与中国公安工作改革
331 论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侦防对策
332 WTO与中国劳改、劳教、监狱管理制度的改革
333 论依法规范中国的“私人侦探”服务机构
334 试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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