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涉密
1. 涉密管理,涉密的范围是怎么界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 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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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日常保密措施:
首先,应根据信息的敏感性和重要性将企业信息划分为不同等级,设定不同的知密范围,限制信息的传播途径,积极主动的防止竞争对手窃取或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本企业的信息。
其次,企业应明确涉密人员的范围、权限和责任,严格控制商业秘密在本企业之中的传播范围,明确规定作为一项商业秘密,哪些人需要知道,哪些人不需要知道。否则人多口杂,一不留神就泄密,而且不利于责任的有效追究。
第三,在库房管理中,可确立多人负责和有限职责的原则,采用分割组合方法保管存储商业秘密文件。例如,可将商业秘密的关键部分分解,限定员工只接触一部分,使每一涉密者不能拥有完整的商业秘密。库房设施要可靠,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密码门,只有文件管理人员才有密码通行证、定期更换密码;密件平时应锁入保险柜。
第四,在用户利用管理中,要规定借阅范围、时间和签阅手续,管理者要跟踪密件的流动,最好借阅者就在机要室或阅文室查阅该文件,有特殊情况的也要当天借当天还。文件的复制要有规定和限制,原则上不应允许复制。商业秘密文件办完要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以免发生商业秘密纠纷时无法举证。
为确保敏感的公司文件的安全,对于废弃的文件,不要将它们往废物篓一扔完事,而应广泛使用文件粉碎机,将企业废弃文件彻底销毁,使文件无法复原,以免竞争对手从中分析出本企业的竞争动向。
2. 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包括哪些
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是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有关的问题作了规定。
范围: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或外交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违规界定:
修订草案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四)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五)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八)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
(九)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十)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十一)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十二)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3. 国家规定的涉密内容有哪些
国家规定的涉密内容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有: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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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涉密的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有: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4.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是指科学技术规划、计划、项目及成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国家机关、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以及个人开展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科学技术保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又促进科学技术发展。
第五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与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同步规划、部署、落实、检查、总结和考核,实行全程管理。
第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第七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完善科学技术保密防护措施,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加强科学技术保密检查。
第二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后可能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一)削弱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
(二)降低国家科学技术国际竞争力;
(三)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
(四)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密级应当根据泄露后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损害程度确定。
除泄露后会给国家安全和利益带来特别严重损害的外,科学技术原则上不确定为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一)国内外已经公开;
(二)难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知悉范围;
(三)无国际竞争力且不涉及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
(四)已经流传或者受自然条件制约的传统工艺。
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第十二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第十三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符合国家秘密定密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作出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向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省级机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作出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第十五条机关、单位和个人产生需要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科学技术事项时,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依照下列途径进行定密:
(一)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机关、单位,根据定密权限自行定密;
(二)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机关、单位,向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上级机关、单位提请定密;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向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提请定密;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定密;
(三)个人完成的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科学技术成果,应当经过评价、检测并确定成熟、可靠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定密。
第十六条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技术或者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产品涉及的科学技术事项需要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向批准准入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定密。
第十七条机关、单位在科学技术管理的以下环节,应当及时做好定密工作:
(一)编制科学技术规划;
(二)制定科学技术计划;
(三)科学技术项目立项;
(四)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与鉴定;
(五)科学技术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确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应当同时确定其名称、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和知悉范围。
第十九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要点是指必须确保安全的核心事项或者信息,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不宜公开的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专项计划;
(二)涉密项目研制目标、路线和过程;
(三)敏感领域资源、物种、物品、数据和信息;
(四)关键技术诀窍、参数和工艺;
(五)科学技术成果涉密应用方向;
(六)其他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核心信息。
第二十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
(一)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已经发生变化的;
(二)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发生明显变化的。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具体保密期限届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提前解密:
(一)已经扩散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
(三)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提前解密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
第二十二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原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延长保密期限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
第二十三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应当进行备案: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当年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情况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应当在确定、变更、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
第二十五条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解决。
第四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
(二)指导和管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
(三)按规定审查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
(四)检查全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协助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案件;
(五)组织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表彰全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负责国家科学技术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管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
(二)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
(三)按规定审查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
(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协助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案件;
(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表彰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本单位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
(二)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管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三)依法开展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管理涉密科学技术活动、项目及成果;
(四)确定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并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宣传、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
(五)加强计算机及信息系统、涉密载体和涉密会议活动保密管理,严格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六)发生资产重组、单位变更等影响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管理的事项时,及时向上级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制度;
(二)接受科学技术保密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
(三)产生涉密科学技术事项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按规定提请定密,并及时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
(四)参加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与涉外商务活动前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
(五)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参加学术交流等公开行为前按规定履行保密审查手续;
(六)发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正在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
(七)离岗离职时,与机关、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接受脱密期保密管理,严格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第三十条机关、单位和个人在下列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一)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
(二)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广播、电影、电视以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和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报道或者发表论文;
(三)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展览和展示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保密管理,存储、处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
(二)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三)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
(四)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
(五)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
(六)其他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经过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确需提供的,应当经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机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对外提供应当报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对外提供应当报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对外提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机关、单位开展涉密科学技术活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明确保密纪律和要求,并加强以下方面保密管理:
(一)研究、制定涉密科学技术规划应当制定保密工作方案,签订保密责任书;
(二)组织实施涉密科学技术计划应当制定保密制度;
(三)举办涉密科学技术会议或者组织开展涉密科学技术展览、展示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管理措施,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
(四)涉密科学技术活动进行公开宣传报道前应当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十四条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强保密管理:
(一)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在指南发布、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立项批复、项目实施、结题验收、成果评价、转化应用及科学技术奖励各个环节应当建立保密制度;
(二)涉密科学技术项目下达单位与承担单位、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与参研人员之间应当签订保密责任书;
(三)涉密科学技术项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载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台账;
(四)涉密科学技术项目进行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宣传展示、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承担单位应当提前进行保密审查;
(五)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原则上不得聘用境外人员,确需聘用境外人员的,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报批。
第三十五条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应当按以下要求加强保密管理:
(一)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在境内转让或者推广应用,应当报原定密机关、单位批准,并与受让方签订保密协议;
(二)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向境外出口,利用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在境外开办企业,在境内与外资、外企合作,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档案归档和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机关、单位应当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提供经费、人员和其他必要的保障条件。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第三十八条机关、单位应当保障涉密人员正当合法权益。对参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研制的科技人员,有关机关、单位不得因其成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评定。
对确因保密原因不能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对论文的实际水平给予客观、公正评价。
第三十九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不得申请普通专利或者保密专利;
(二)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批准可申请保密专利;
(三)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申请普通专利或者由保密专利转为普通专利的,应当先行办理解密手续。
第四十条机关、单位对在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方面作出贡献、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对于违反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怎么样确定涉密部门
凡是涉及到以下事项的部门,均是涉密部门。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供参考。
6. 涉密人员脱密期有哪些保密要求
要求如下:
1、涉密人员调动或退休须及时移交所经管的涉密文件、资料及其它秘密载体,并签订《保密承诺书》。经本部门验证无误后,方可予以办理工作调动或退休手续。
2、离岗涉密人员实行脱密期制度,脱密期根据其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密级、数量、时间等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为3-5年,重要涉密人员为2-3年,一般涉密人员为1-2年。脱密期自单位批准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之日起计算。
3、涉密人员在岗脱密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境。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或者外资企业工作;不得为境外组织人员或者外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服务。
(6)社会科学涉密扩展阅读:
1、“脱密期管理”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从就业、出境等方面对离岗离职涉密人员采取限制措施。“离岗”,是指离开涉密工作岗位,仍在本机关、本单位工作的情形。
2、在这段时期之内,用人单位可以把员工调至不需保密的部门工作,以确保员工不再接触新的商业秘密,因此,脱密期也可以称为提前通知期。
7. 单机涉密与涉密信息系统的区别是什么单机涉密是否就是指只有一台电脑涉密(而不是多台独立电脑都涉密)
涉密计算机各自单独运行,不通过线路直接互通信息的叫做单机涉密;多台(大于等于2台)涉密计算机通过线路连接成网络,直接通过线路互通信息的,是涉密信息系统。
8. 关于保密单位涉密人员定密的求助
首先,这取决于你的岗位工作内容是否涉密,这个要按照你公司涉密事项范围细目来确定;
其次,该岗位如果涉密,你在该岗位工作就必须界定为涉密人员,不存在商量不商量,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组织你填写有关表单执行审查程序是合理合法的。如果你不配合,单位应当将你调离该岗位。
9. 国家涉密的单位有哪些
1、国家保密科技测评中心中国科学院系统测评实验室
国家保密科技测评中心中国科学院系统测评实验室隶属于国家保密科技测评中心。2019年12月17日,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保密局授予“全国保密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2、国家保密科技测评中心
国家保密科技测评中心是由国家保密局决定,报中央领导同志批准并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成立的,并已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实验室认可和检查机构认可。
3、国家保密科学技术研究所
国家保密科学技术研究所是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暨国家保密局下属唯一的研究所。主要任务是为国家保密局制定全国保密技术政策、规划提供技术依据,为开展保密工作提供支撑与服务。
4、国家安全保密总局
国家安全保密总局是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要求,按照新一轮“大部制”改革方案及《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草案)》组建合并的一个新机构。
5、国家保密局
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序列,承办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依法履行保密行政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