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科学性
⑴ 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七个方面
具体有以下意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2、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3、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4、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5、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6、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
7、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
(1)民法典的科学性扩展阅读: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与依法治国理论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社会根基,只有筑牢这一根基,才能协调推进“三个一体建设”。民法典系调整人民群众、各行各业社会生活与经济生活的基本法,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网络全书”,其颁布施行应成为全面加强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契机。
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充分认识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全面加强法治社会建设
⑵ 我国民法典为什么需要创新与突破
一、民法典是民法科学化的基本形式和标志
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民法学是一门科学。民法学有科学性,民法也有科学性;如果民法没有科学性,或者不可能有科学性,那么民法学就失去了存在的基本依据。
民法的科学性源于何处?源于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规律性。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的是自然人。人要生存就需要有物质资料,就需要有财产权;人活得自由、有尊严,就需要有人身权。随着商品经济发展,法人也成为民事主体。民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是调整社会生活关系和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各部分都有其丰富的内容,各有其不同的特点,但有共同性,有共同的理念、原理、原则。明确了民法的理念、原理、原则,就能掌握民法发展的大方向和规律。民法的理念、原理、原则集中体现在民法典中。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重视个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注重商品交换,发展市场经济。伴随着的是民事立法的大发展,成果辉煌。立法机关宣布,2010年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值得注意的是,已经形成的民法体系是初级层次的体系,不够完善,科学化程度不高。例如:缺少民法总则;缺少债法总则;关于人格权的规定不能适应新情况;单行法之间存在着重复、矛盾、冲突,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民事司法的统一、公正、高效和权威性,是产生社会矛盾的原因之一。这些问题都属于立法问题,不能用司法解释的方法解决。
进一步说,即使全部单行法都修订好了,而不将其整合为民法典,也不是高层次的、科学的民法体系。因为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有其内在的联系和规律性,单行法各有其相对的独立性,不能体现民法整体的内在联系和运行规律。《物权法》和《合同法》各自独立,没有民法典,不能反映合同是债法的组成部分,不能反映债是财产的组成部分。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以及其他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之间,不仅是互相联系的,而且往往是互相转换、互相制约的,其联系、转换、制约有一系列的制度和规则。例如:市场交易可以请他人代理,需要适用代理制度;买卖合同可能会发生不动产转移,需要适用不动产登记制度;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可以采用担保方法,需要适用担保制度;请求履行合同、清偿债务不能没有期限,需要适用时效制度;违约或者侵权的,需要适用责任制度;为了维护民事主体的权益和民事秩序,需要有健全的民事主体制度,等等。这些制度各有不同的具体规则,它们是密切关联的整体。只有民法典才能全面规范民法的基本内容,形成总则与各法分则结合的完整体系,体现全部民法规范的内在联系、规律性、逻辑性和科学性。有了条理清晰的民法典,处理民事关系就能以简驭繁、事半功倍。反之,没有民法典,单行法则不好掌握、处理号民事关系,会事倍功半。
世界民事立法发展史证明,民法典是民事立法科学化的基本形式。欧洲联盟的民法典草案于2008年完成,这个草案进一步说明了民法典在立法上发展的趋势。民法典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很重要的标志,我们不应当忽视民法典在我国的重要性。我国是有悠久历史的泱泱大国,为世界文明、包括法治文明做过卓越的贡献。虽然当今我国的民事立法还不够完善,但是我们有后发优势。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21世纪的先进的民法典,将是我国法治发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将是对世界法治文明的新贡献。
二、民法典能够充分体现民法的重要地位和功能
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关系每个人的切身权益,因此民法是非常重要的法律部门。在19世纪中后期欧洲的语境中,民法典在法律体系中具有一种实质上的“宪法性”的地位,这在欧洲学界基本上得到公认。知道当代,这样的判断仍然得到欧洲各国学者广泛认同。20世纪30年代我国学者黄右昌说:“根本法有二:一为宪法,一为民法,其他非宪法的附属法,即民法的附属法。”本世纪初日本学者星野英一说:“民法是与宪法并列的法律,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基本理念和构造,而民法规定的是社会的基本理念和构造。”但是,在我国,民法作为非常重要的法律部门,不能与宪法平起平坐,更不能只有单行民事立法民法典才能充分体现民法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民法的功能。
不同的法律部门,功能不同,不可偏。我国自古就有“重刑轻民”的传统观念,1949年建国以后这种观念还长期存在。记得改革开放初期,媒体上经常这样讲:“要用经济的方法、行政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管理经济。”这里讲的与经济的方法、行政的方法并列的法律的方法,实际是指制裁经济犯罪的刑罚方法。改革开放以来,民法的地位空前提高。但是,全民的民法观念和民事权利观念的提高还需要一个过程。至今,还在一些人、包括少数领导干部的心目中,加强法治就是加强政法,加强政法就是加大处罚、严打的力度,不懂得民事立法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这是“重刑轻民”典型表现。
作为《法国民法典》起草者之一的波塔利斯说过,民事法律“即使不是构成政府的基础,也是维系政府之所在”;“只有私权利才能保障公权力。”行政权力直接维护社会安定,民事权利为社会安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基础牢,则上层稳。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是长治久安法,是强国之法。
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要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目的在于人民当家作主,保护人民的利益。民法是民事权利法,民事权利是人们生产和生存的基本权利。确认、规范和保护民事权利,是民法的基本目的、基本任务、基本作用。通过民法规范和保护民事权利,调动全民的积极性,对于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意义重大。从这个角度说,民法是富民之法。
“以人为本”是当代我国的科学发展观和社会治理的基本理念,充分保护民事权利,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基本内涵。民事权利是人们生存之本。本者,根也,不伤根,不离本,充分保护民事权利,乃富民强国之道。民法典能够充分发挥民法的功能,为了强国富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民法典。
民法是裁判规范,具有裁判功能。只有单行民事立法,没有民法典,造成法官查找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法律等诸多困难,难以充分发挥民法的裁判功能。民法又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具有行为规则和指南功能。只有单行民事立法,没有民法典,人们难以懂得民法是什么;有了民法典,便于人们适用民法。
民法还是人们保护自己民事权利的工具,是人们与侵害民事权利者作斗争的武器,具有法律工具和法律武器的功能。法国民法典是拿破仑亲自领导制定的。拿破仑希望法国民法典能为法国人民人手一套,这一点基本上做到了,民法典成了宣传法国大革命成果工具。如果我国人民基本上都知道我国有一部保护民事权利的民法典,那就标志着我国的法治文明达到了较高的境界。
三、全国深化改革需要民法典
全国深化改革包括经济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这就对市场化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典全面规范商品归属规则、商品交换规则和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制度,从而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
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容之一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实质是限制行政权力,加强民事权利,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这是转变重行政权力,轻民事权利的传统观念,改善官民关系,社会发展的基本途径。民法典的制定、颁布和实施有利于推动这项改革和巩固这项改革的成果。民法典确立全面的民事权利体系,就为正确处理行政权力和民事权利的关系奠定法律基础。在此基础上,实现在民事上“法无禁止即可行”,在行政上“法无授权不可行”,从而构建文明、和谐的社会。
全面深化改革包括民主法治改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是集中体现自由、平等、公正、民主、法治的基本法。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践活动是民主法治生活的大学校、大课堂。制定、颁布和实施民法典,不仅对于完善民主法治制度有重要意义,而且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全民的民主法治意识。
民事立法不仅要描述社会,而且应当引领社会发展。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被海外学者誉为中国的“民事权利宣言”,事实上《民法通则》在较长时期成了改革开放的推进器。未来的我国的民法典应当成为中国的“民事权利经典”,成为全国深化改革的推进器,成为宣传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工具。
⑶ 民法典的编纂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
民法典的编辑体现的科学练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民法典就是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
⑷ 民法典的诞生对中国有几方面意义
“民法典的诞生具有里程碑意义!”5月28日,我国著名的民法学家金平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的《亲历见证民法典》报告会暨“民法典百人宣讲团”成立仪式上,回顾了自己三次参与民法典编纂的过程。
第一次民法典起草确定三条立法标准
28日下午,即将迎来98岁生日的金平走上报告席,现场顿时响起热烈的掌声。金平教授是目前唯一健在的参加了我国第一、二、三次民法典起草的专家组成员,被誉为“当代民法史活化石”。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以后,便开始了新中国第一次民法典的起草。同年底,在西南政法大学任教的金平,被指派赴京从事新中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那一年,他才32岁。
他回忆说:“宪法的颁布为民主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很快就把刑法、民法等的立法工作提上了日程。第一次民法典的起草就是在宪法颁布当年开始的,民法典起草小组就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中央向我们强调了立法工作要掌握的三条原则:一是党的领导,二是群众路线,三是从实际出发。民法典的起草从搭班子到具体工作的开展都是按照这三条原则进行的。这么多年,我一直记得这三条,这是我工作的指导思想,很有用。”金平说。
按照“成熟一个、解决一个”的办法出台了民法通则
1962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复苏,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又被提上议程。金平受邀再次来到北京,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的主持下,继续从事民法典起草工作。
金平回忆说:“在近3年时间里,我们参加起草工作的同志一直都住在后库(全国人大机关原来的一处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黄城根),加班加点,全力以赴地工作。终于在1964年下半年完成了民法草案‘试拟稿’,并铅印成册。这个草案共三编24章262条。”
1979年底,金平再次受邀到北京参加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并被任命为“民法起草小组所有权分组”的负责人。金平说:“经过大家10个月的辛勤工作,在1980年8月拿出了一个民法草案‘试拟稿’,并开始向部分经济单位和政法部门征求意见。这个草案包括总则、财产所有权、合同、劳动报酬和奖励、损害责任、财产继承等共六编,计501条。后来我们又修改了三次,到1982年5月形成了第四稿。”
金平称,当时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才刚刚起步,在短期内起草一部完善的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中央决定按照成熟一个、解决一个的办法,针对现实生活中的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制定一个民法大纲。这就是1986年4月12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民法典有三大亮点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我们目前的民法学研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涌现出一大批优秀的民法学研究者,民事司法审判工作也积累了很多有益经验。民法典的诞生具有里程碑意义。”谈及此,金平激动不已。
他认为,民法典主要有三大亮点。第一,在法典的定位上,民法典编纂作为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极大扩充了民法典的社会功能。
第二,在民法的理念上,引入了生态保护的观念,提升了民法典的思想水平。
第三,在具体制度上,民法典与时俱进,反映了时代的要求
⑸ 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 重新启动民法典编纂对于依法治国的重要性
、 形成完备的民商事法律规范体系的要求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其中,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以及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在民事及商事领域就需要制定民法典,从而使民事活动、商事活动由一整套系统的、完备的、具有逻辑体系的法律来进行规范。
2、 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要求
四中全会决定还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而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民法典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依法治国需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同样意味着要加快民法典的制定。
3、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
而民法是规范民事主体行为的规则,民事主体无论在经济活动中如订立和履行合同,还是家庭生活中如结婚、离婚,均应遵循。如发生民事纠纷,诉请法院裁判时,法院应以民法作为裁判基准 。因此,通过制定民法典,统一裁判规则,从而使民事案件审理有统一的裁判基准,进而实现“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4、对全民进行法律教育的要求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民法典规定民事生活、商事活动的行为规则,并为法院裁判案件提供法律依据。通过将现行的民法通则及各民事单行法进行科学、系统编纂形成民法典后,必将成为对全民进行民商事法律教育的教科书,也会是增强全民法治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的有效规范和指引。
二、 重新启动民法典编纂的可行性
1、 市场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
中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经济社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已确立,市场经济领域改革也取得了巨大的成绩。 虽然中国的市场经济还不完善,但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所取得的巨大成绩,充分证明了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活力和生命力。
2、 公民的法律素养在不断提高
经过“六五”普法,公民的法律素养在不断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及义务意识在不断增强,公民懂法、守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成为一种普遍的行为。
3、 法学理论研究已很深厚
民法典第三次编纂从1979年开始至今已30多年,在这30多年时间里,中国民法学界以梁慧星教授、江平教授、王利民教授等为代表的民法学家们进行了持之以恒、深入、细致的研究,发表了大量的学术文章及著作。对几种代表性的编纂思路和方案,以及民法典编纂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也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和论证,法律研究深厚,成果卓著。
4、法学教育培养了大量的人才
30多年的法学教育,培养了大量的法学人才,人才储备充分。
5、司法审判积累了大量的经验
中国在民商事方面30多年的司法审判,积累了大量的审判经验,也培养了大批具有丰富经验的民商事法官。同时,法官对于民商事法律规则的不足及各单行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也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
6、其他国家的经验可资借鉴
目前已编纂了民法典的国家及民法典有: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荷兰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蒙古民法典、越南民法典、哈萨克斯坦民法典、吉尔吉斯斯坦民法典、土库曼斯坦民法典等。据中南政法学院民法典研究所的统计,现在世界上有113个国家有民法典。其中,欧洲32国,南北美洲24国,非洲34国,亚洲23国。此外,还有若干国家正在制定民法典。 中国在制定民法典方面,有大量可资借鉴的经验。
7、 民法典编纂已具备良好的基础
在梁慧星、郑成思、王利明、巫昌桢、唐德华、费宗祎起草的专家建议稿基础上,经过讨论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已于2002年12月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并在新闻媒体予以了公布。在此基础上,结合2002年之后中国民事、商事领域发展的实际,重新启动民法典的编纂已具备了良好的基础。
⑹ 关于民法典编纂的看法与意见
充分来体现了以人民自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民法典编纂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它是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贯穿于这次立法全过程的,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增加规定居住权,强化对债权实现的保护力度,实现人格权独立成编。
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回应人民的法治需求,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民法典成为新时代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的权利法典。
(6)民法典的科学性扩展阅读:
民法典编纂的相关内容:
1、民法典分编草案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使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外化于法律规范,内化于人民心中。
2、编纂民法典,以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保护制度为基础,制定民法各分编草案,大大增强了民事法律规范的系统性,既保持了民事法律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又保持了适度的前瞻性、开放性,同时实现了法律体系的科学协调。
⑺ 从公民参与民主抉择的角度分析说明,如何保证民法典的科学性与民主性
你说的是公民参与民主决策吧。
郭明可以通过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专家咨询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参与民主决策。以保证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