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答辩
A. 行政诉讼立案后,被告是15天答辩吗,原告多久才能收到被告提交的答辩状和答辩证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并提出答辩状(发表观点等)。被告没有答辩是被告的行政机关没有针对起诉状进行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B. 行政诉讼的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时限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A.5日内 B.7日内 C.10日内 D.l5日内
行政诉讼的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时限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2)行政诉讼答辩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C. 行政诉讼被告没有答辩是什么意思
根据行政诉讼法抄规定,法院袭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并提出答辩状(发表观点等)。被告没有答辩是被告的行政机关没有针对起诉状进行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D. 行政诉讼被告上诉原告如何答辩
主要部分应写明:
事实和理由:
一、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适格
二、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三、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实充分
四、行政处罚行为未超过诉讼时效
最后,要写明
综上,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程序 合法、证据确实充分,并未违反时效规定,作出的行政行 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 求。
此致
XXX 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X 年 XX 月 XX 日
E. 行政诉讼答辩状还需要陈述案情吗
被告提交答辩状的目的是回答、反驳对方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以减轻或免除本方的责任。是否需要陈述相关的案情,应当根据答辩的需要而定。
答辩的目的:
被告和被诉人通过答辩状,可以针对原告或上诉人提出起诉或上诉的事实、理由和根据以及请求事项,进行有的放矢的答辩,阐明自己的理由和要求,并提出事实和证据证实自己的观点。这样,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确的判决,因此应该对答辩权给予足够重视,积极以答辩状的形式提出答辩。
F. 行政诉讼答辨状
按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G. 行政诉讼不提交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吗
不是。被告在开庭审理时,可以当庭答辩。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为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法院的审理。但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法条链接:《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3、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4、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H. 行政诉讼被告可以当庭答辩和当庭提交证据吗
不可以,行政诉讼被告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I. 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答辩状
^视频就来不及看了,给你一个范文,你参考参考吧。希望能帮到你吧!^_^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苏州市建设局 住所地:苏州市锦帆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游膺 职务:局长
为陶士君、包志勤不服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金行初字第0010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现作以下答辩:
1、省发改委对《苏州市轨道交通一号线工程初步设计》作出的批复,根据有关规定属于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其理由是:
其一,为了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国务院于2004年7月16日颁发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审批制度从原来单一的政府审批制改变为政府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三种形式。并且对属于政府审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无论在程序上和内容上都进一步简化。属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内容的不同只是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是在此基础上需要的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的批复也是建设项目批准形式之一。
其二,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中对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一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了开工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该规定也是对建设项目是否已完成政府审批手续的具体认定。因此地初步设计的批复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应当属于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上诉人引自国家计委 [1983]116号文件以及教科书的内容对本案所涉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形式提出质疑,并推定省发改委对《苏州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初步设计》作出的批复不是法定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属引证不当。
2、 苏地拨复[2008] 第16号文件系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具体形式。其理由是:
(1)苏地拨复[2008] 第16号文件系苏州市国土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向本案第三人下达的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该文件系国土主管部门依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是答辩人核发拆迁许可证的依据之一。
(2)苏地拨复[2008] 第16号文件也是国土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划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的有效依据。这在《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上均已载明,足以证明。
因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提出的苏地拨复 [2008] 第16号文件不是法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观点不能成立。
3、本案第三人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方案》符合拆迁条例规定的内容。
(1)根据《拆迁计划和方案》中载明的安置房源情况可以认定:本次拆迁项目所配置的房源是定销商品房和由本案第三人订购的、苏州利景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广济南路8号地块商品房(期房),并有相应的证明材料所证明,不存在凭空之说。并且,近阶段的拆迁实践也可证明上述房源是客观存在的。
(2)安置房源落实和支付是两个不同的阶段,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答辩人所要审查的是安置房源是否落实。至于安置房源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这是安置房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假如安置房交付时不能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除了建设单位要承担法定责任外,对产权交换的安置房本案第三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3)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的内容是针对拆迁人用安置房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时所作出的具体要求,而不是答辩人核发拆迁许可证时审查的依据。
因此,上诉人诉称《拆迁计划和方案》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客观依据。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以上答辩意见恳请二审法院予以采纳。
此致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苏州市建设局(盖章)
200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