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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民商法研究7国际贸易法新课题

发布时间: 2021-03-06 15:15:30

『壹』 关于我国现行物权变动模式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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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变动模式选择的历史比较考察

吴天

发布时间:2006-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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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立法的选择关键在于与社会演进、观念转变相暗合,超出社会现实,与文化背景和民众观念相脱离的法律,只是游离于社会之外的法律文本,不能作为融入现实社会的规范,难以发挥实效。本文从历史比较的角度,总结法、德立法经验,考察我国物权行为理论的立法取舍。

[关键词]物权变动 意思主义 形式主义 法律继受

一、概说
物权变动模式即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对基于合同行为的物权变动进行法律调整的具体方式。当今大陆法系主要存在法国意思主义和德国形式主义两大物权变动模式立法例。

(一)大陆法系两大物权变动模式

法国意思主义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否定物权行为的独立存在。其民法典并未明文意思主义,但从如下法条可判断其主旨是交付义务的产生使债权人成为所有人:①第938条:“适法的承诺赠与,仅以当事人的合意完成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无需任何交付而转移给受赠人” ;②第1138条“交付物的债务仅以契约当事人的单纯合意而履行,即使标的物未交付,自应交付时起,债权人为所有权人,风险随之转移,但债务人迟延交付者不在此限” ;③第1583条“即使标的物未交付、价金未支付,只要就物及价金成立合意,买卖在当事人间即告完成,所有权为买方取得” ;④第1703条:“交换以和买卖相同的方式仅以合意而完成” 。由此可见法国民法典在物权变动立法上的方针,即物权变动只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既不需有物权行为,也不以交付或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的交付、不动产的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即使标的物尚未现实交付,只要合意形成,债权人即被视为所有人,就承担标的物意外受损的风险。依债权合同设立、转让物权时,物权变动是债权效力的当然结果,不承认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物权合同,赋予契约具有债权发生和所有权转移的双重效果。

与法国式意思主义相对立的是,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德国形式主义,它肯定债权行为之外有物权行为的存在,物权的变动须符合法定形式。其民法典接受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区分说,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定、让与和内容的变更,以物权合意和土地登记簿登记为原则。民法典第873条第1款规定:“为转让一项地产所有权,为在地产上设立一项物权以及转让该项物权或者在其上再设立他物权,如法律未另行规定,必须有权利人和因该权利变更而涉及的其他人的合意,以及权利变更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登记”;第875条第1款:“为放弃一项地产的权利,如法律未另行规定,必须有权利人放弃其权利的意思表示,以及该权利在不动产登记簿的注销登记”。第929条:“为转让动产所有权,所有人必须将其交付给取得人,且所有人和取得人必须达成关于所有权转移的合意。取得人已占有该物的,只需所有权合意即可。”从法律条文可见,依债权合同设定、转让物权时,债权行为是物权行为的原因行为,原因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只在另有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物权行为时,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物权行为是债权行为的履行行为。故不动产物权变动依登记而生效,动产物权变动依交付而生效。

(二)物权变动模式问题的研究方法

过去中国学者对物权变动模式研究,大多集中在介绍和评价一国的法律制度,且着重对德国物权行为理论进行探讨,分析其利弊,并在理论上建议立法对此理论的取舍。但是法学研究不能代替法律,法律制度的选择不能轻易地因主观判断而做出。每一项法律制度都有其形成的历史背景和逐渐适应现实社会的完善过程,对他国法律制度的研究不能流于表面化,要深入其法律制度的内部,全面了解其历史发展概况,动态把握物权变动制度在该国形成、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只有全面把握才能做出恰当的评价,并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度选择。

任何法律都是特定国家和地区社会状况与时代精神的反映和抽象,都以其特定的法律传统为前提和基础。因此,特定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状况与时代精神、业已形成的法律传统,通常会构成特定时代法律规范据以形成的前见。它们之间存在着互相渗透、彼此影响的关系,这种互动关系就是马克斯·韦伯所谓的“有选择的亲和性”。(1)在此点上,无论是作为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代表的《法国民法典》,还是作为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代表的《德国民法典》都不例外。

基于上述认识,本文对法德两国物权变动立法背景、形成、发展和完善的历史进程进行解析,对其做出确切评价,以期对我国的物权变动制度选择提供参考

二、法国的物权变动模式——意思对抗主义

(一)法国的意思主义的立法历史背景

1804年《法国民法典》展现给人们的社会景观更多的是农村风景,而非都市风景。(2)法典起草者们几乎未考虑即将诞生的工业社会,所以里珀特才把《法国民法典》称为18世纪规范农业经营的法。(3)法典制定时,参与市场交易的主体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民、手工业者,雇佣少数工匠的小业主和小作坊主。此时的商品生产,生产规模和社会化程度水平较低。该法典就物权变动所确立的意思主义模式,就着眼于此时与特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依然盛行的特定物交易。

就时代精神而言,法国大革命前夕,批判封建政治制度、意识形态、宗教神学的思想启蒙运动在法国如火如荼地进行。伏尔泰从功利主义出发认为好政府应保护每个人的自由权、平等权和私有财产权,国家任务就是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平等权和私有财产权”;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说,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不仅要分离,而且还要使三权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以权力约束权力”;(4)卢梭认为,按照自然法原则,人们要在完全平等基础上,自愿联合建立国家、制定法律,以保护每个人的天赋权利——自由、生命和财产。启蒙运动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作好了思想和舆论准备。大革命时代,自由精神高于一切,契约被作为当事人自己立法的主要手段,是实现自由和摆脱等级身份制的手段,因此当时法国出现了民法典立法与高涨的革命热情相结合的情形。(5)《法国民法典》在自由精神的渲染下颁布并实施,以自由思想为基础,主张个人意思及自由的绝对权威,强调国家对个人的干预必须是最低限度的,从而实现了市民阶层追求自由、平等的要求。

(二)法国物权变动模式的形成、发展和完善

1.法国意思主义的确立

继受罗马法的法国古法承认各种假装交付,以书面交付和占有改定代替交付,同时在契约公证书中加入已交付条款(实际上未交付),到16、17世纪已成为法国的交易习惯,即罗马法上交付的观念化。在物的二重转让时,第一买主是假装交付,第二买主是现实交付,时间在先的假装交付优先,在事实上承认以意思表示转移所有权。

法国古法法系的重要部分之一的教会法也间接影响了意思主义的形成。随着商业发展,法国法原则上坚持契约要式性,但在一定范围内也承认诺成契约。自17世纪起单纯合意产生诉权已成为教会法的原则,同时合意必须遵守的法谚也逐步渗透到法国法基础中。虽教会法推动了契约诺成主义形成,但所有权仅以合意而转移的理论仍未完全确立,其形成还得到了自然法学派的进步完善。

法国的自然法学派学者戈罗乌斯从自然法则出发,认为所有权是与客体占有完全不同的观念存在,所有权转让无需交付,自契约成立时所有权转移乃是最单纯的形式,从只以当事人间的合意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观念出发,批判罗马法交付主义,并在自然法中为不要交付观点寻找理论依据。
可见法国古法传统、教会法的影响以及私法学者的理论贡献都为法国意思主义的最终形成打下了基础。

法国意思主义的确立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制定为标志。意思主义原则与法国民法典总体精神相一致,是大革命个人主义自由思想的产物。法国民法典首次确立契约自由原则,尊重个人意思自由,个人取得权利、负担义务,完全取决于个人自由意思。契约之内容、方式、成立以及契约当事人之选择,听凭当事人自由,国家不作干预。(6)法国民法典把合同视为当事人间的法律,将契约自由的民法精神发挥到了极至,将当事人间物权变动的契约视为当事人间物权变动的法律,那么自当事人就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发生转移便成为自然之理。

2.法国意思主义的发展与完善

1848年法国第二帝国开始时,法国已进入资本主义时代,大工业生产已占主导地位,机械化飞跃发展,商业发展促成借贷业发展,到1850年法国已有长期借贷银行,但借贷机构无法在不动产秘密转让情况下保证抵押权的安全,故公示制度的呼声开始高涨。于是1855年对民法典进行补充,规定所有权、抵押权要公示,将不为抵押权标的的权利如不动产质权、地役权、使用权、居住权、18年以上租赁权等纳入公示权利范围,但法定抵押权仍不以登记为必要。这次修订在保持意思主义原则不变的基础上,确立了大多数所有权及其他不动产物权设定、移转,以登记为第三人对抗要件,扩大登记范围,为公示制度在法国最终确立迈出了决定性一步。其后法国对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如1935年对登记事项作出很大修正,首次规定了几乎所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都应登记,扩大了登记事项。1955年1月4日《土地公示制度改革统令》及同年10月14日《关于土地公示制度改革之1955年1月4日适用的统令》在以往公示制度原则下进行整体重编,规定法律行为及判决产生的权利,登记以前不能对抗依法律规定保有不动产上权利的第三人,登记成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从而构成法国现行公示制度。

(三)法国物权变动模式总体评价

综上所述,法国物权变动的发展过程是意思主义形成流程和公示主义相互影响与排斥的互动过程,并最终妥协与调和,合流为意思对抗主义。总体而言,法国法对物权变动发生依据的规定还是较完备,通过法律自身的解释和补充使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满足交易安全的要求,因此其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意思对抗主义也没有什么太多可争议的地方。

虽当今大多数学者并不认同法国意思对抗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并提出各种批评,许多国家的物权变动模式立法也不主张选择法国模式,但法国采用的意思对抗主义历时二百多年漫长历程,其市场经济发展良好,不动产交易秩序也并未因此陷入混乱,这就足以说明其存在的合理性。由于法国启蒙思想对自由主义的过分渲染,因此《法国民法典》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推向极端。这种物权变动模式虽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在关于第三人保护上却显得较苍白,但通过强制公示制度等一系列配套措施,最终还是在总体上实现了当事人间的利益平衡,基本维护了第三人交易安全。

三、德国的物权变动模式——形式要件主义

(一)德国形式主义的立法历史背景

19世纪末期,德国工业化生产规模和社会化程度都有很高水平,经济活动重点从农业向商业、工业转移,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在国家起主导作用的是具有自由主义倾向的大市民阶层。故《德国民法典》起草者心中的民事主体形象是拥有较强经济实力的企业家和农场主。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着眼对信用型契约的规制。它明显与《法国民法典》将特定物买卖作为规范的一般对象不同,是将种类物及未来物的买卖作为规范的一般对象。(7)这反映出《德国民法典》制定时,信用交易的发展使债权与物权在成立时间和职能上发生分离,并由此引发物权和债权在近代的对立,从而使交易界出现了对于形式主义的要求。(8)

就时代精神而言,《德国民法典》制定时,新社会经济思想,即国家义务在于有规律地干预各种力量的自由放任,保护经济弱者。遗憾的是新经济思想仍未深入私法观念之中。受新社会经济思想或多或少的影响,《德国民法典》确立的物权形式主义兼具罗马个人主义法律思想和新社会经济思想。一方面,物权变动的基础仍建立在当事人物权合意之上,体现自然法思想的影响;另一方面,要求物权变动具备一定外部形式,以响应保护交易安全的社会政策要求。立法将观念所有权通过交付和登记公示有形化。《德国民法典》将当事人间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转换成对第三者的公示手段,统一了物权变动中当事人的对内对外关系。

(二)德国物权变动模式的形成、发展和完善

1.德国形式要件主义的确立

1872 年《普鲁士土地所有权取得法》对德国近现代民法发展具有承前启后的意义。该法率先规定物权契约及其无因性,借以摒弃登记实质审查主义。这直接成为1896年德国民法典物权契约及其无因性的立法基础。为排除土地(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实质审查主义,1872年《普鲁士土地所有权取得法》采物权契约无因性。此前,登记官既审查当事人申请书的法律形式,又审查申请书背后的事实关系。使得交易时间延长,成本增加,效率降低。故除旧立新,改采形式主义登记制度成为众望所归。依物权契约无因性,物权变动效力应与基础关系的债权行为相分离,使登记审查仅限于物权契约本身。此后约霍夫起草的德国民法典物权编及1896年德国民法典均继承了1872年《普鲁士土地所有权取得法》。

1874年德国联邦议会成立民法典编纂委员会,起草民法典。民法典第一草案(物权编)第828条规定:“(1)依法律行为移转所有权、设定或移转其他权利及设定担保,如法律未特别规定,依登记权利人与取得人缔结的契约,并在土地登记簿进行登记而发生;(2)第一项所称契约,须由同意在土地登记簿册登记权利变动的权利人的意思表示,与另一方对该同意的承诺的意思表示构成……”依该条规定,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把物权契约纳入民法典条文中,无庸置疑,是对萨维尼、温德沙特等人的物权契约及其无因性理论的忠实法律条文化。(9)

民法典第一草案于1888年1月31日公布,不久受到许多批判,但对采物权合意及其无因性基本上未有批评意见。此后第二委员会总体上维持了第一草案所规定的物权合意和登记形式审查主义,并用“物权合意”代替“物权契约”。两稿审议后,第三草案经帝国国会讨论通过,德国形式要件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最终确立——不动产权的设定、让与、变更,原则上以物权合意和土地登记簿登记进行;动产物权的设定、让与原则上以物权合意和交付进行。

2.德国对形式要件主义不足的自我完善

每一项制度都有相应的分工、制度界限和内在局限,都不可能或不能完全通过该制度本身解决其自身的缺憾。德国形式要件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也不例外。

德国形式要件主义,使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分离,会出现债权契约无效而物权合意有效,买受人仍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这无疑使出卖人遭受不利益。德国立法者在确立形式要件主义时,当然考虑到了其有失交易安全与公平的一面,于是为完善这一缺憾,补救出卖人利益,在编纂法典时确立了不当得利制度。出卖人在丧失标的物所有权时,可提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来弥补损失。德国民法典第812条规定:“无合法原因而受领他人的给付,或者以其他方式由他人负担费用而受到利益的人,负有返还义务。虽有合法原因但后来消灭,或者根据法律行为的内容未发生给付目的所预期的结果时,上述义务仍成立。”
正由于德国法中采纳物权行为,使部分债权行为无因化,使因债权行为无效仍发生物权转移的不当得利情形在德国极为普遍,因此不当得利制度成为弥补无因性制度缺陷而存在的必然调整机制。德国法学家Ernbury更是强调不当得利制度乃立法者用来治疗自创的伤痕——物权行为无因性。

(三)德国物权变动模式的总体评价

德国民法典在法国民法典颁布将近100年后公布,其立法社会背景与法国大相径庭——交易频繁化、时空化,信用经济迅速发展,所以德国立法者根据现实需要,从维护交易安全角度出发,侧重保护第三人利益,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最终确立了物权变动的形式要件主义。
从萨维尼创设物权行为理论到德国民法采纳此理论至今,物权行为理论的存废问题一直都有较大争议,但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赞同物权行为理论的观念在德国最终成为主流。我们可从当代德国最著名的民法学者集体编纂、并被认为是德国最权威的法典注译《慕尼黑人〈德国民法典〉注译·物权编》(第六卷)中看出来:“物权行为原则的产生并被立法所采纳,根本上不是纯粹的想象和典型的法学思维的结果,这一点不但表现在该原则所提出的一般要求和根据该原则建立的无可指责的法律技术上,而且也表现在它深刻的法理智慧上。尤其重要是,该原则建立的法律制度产生后的历史表明,它一直能顺利地实现法律功能目的。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相分离的法律结构从来没有给法律交易制造困难。”

民法各项制度在追求自身特定制度价值时,不免存在价值上的失衡和冲突,这是“合理”的。只要通过承载相应价值的制度来解决,实现价值与制度的融合,也不失为“善”的民法制度。物权形式要件主义虽非尽善尽美,但通过不当得利制度完善了价值上的失衡,最终保护了交易安全,维护了交易公平,为德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四、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

(一)我国当前的立法背景

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并不均衡,但社会化大生产仍是生产的主要形式。流通领域内,信用经济高度发展。事实表明,种类物、未来物的交易等信用交易是经济交往中的主流形式。其次,纯粹的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从未在中国大陆土地上真正生根、发芽、成长。在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指导下,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要求的各种社会政策,构成了民法自由原则的界线。在法律传统上,清末改制以来,取法欧陆的法律继受思想一直占据的主导地位,即使1949年以后对苏联法制的学习,也未偏离这一主线。继受过程中,中国大陆接受了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主张区分物权与债权的取得根据,物权变动采公示原则,并最终将物权与债权区别的一个侧面定位在权利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上。

(二)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法律制度的继受过程

我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中,就接受了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民国初期,就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法律制定及司法普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并加以运用。如,大理院上字第8号判决:“物权契约以直接发生物权上变动为目的,与债权契约异。契约成立同时履行,更无存留义务之可言。”上字第2359号:“不动产物权移转,其买价曾否交足及税契过割迟早皆与不动产物权移转并无关涉,……” (10)可见,民国早期民法典尚在制定时,我国司法部门就明确且准确使用了该理论。我国旧《民法》(1930年)第118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是对“区分原则”的明确肯定。其中物权法部分,都是建立在物权行为理论之上的。如,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发生变动的第758条,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变动的第761条,不论是条文设计,还是立法者编纂的立法理由,都明确地采纳物权行为理论。从这些资料可以推出,采物权行为理论是我国近代以来民法传统。

新中国,我国司法部门为适应迅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在立法之先建立了一些符合物权行为理论的规则。如,在不动产司法实践中,针对标的物交付后或权利证书交付后一方当事人反悔提出撤消并返还的问题,最高院在一些司法解释文件中规定,标的物的交付应该维持,并许可当事人补办登记手续;当事人的合同争议,可用债权关系来解决。(11)2000年底,最高院召开我国“第五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文件明确宣告,在当事人物权意思表示可以证明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没有登记,也承认物权变动的有效。(12)这一处理与《德国民法典》第873条第2款物权行为理论应用条款几乎没有区别。

现法工委物权法草案第二稿已出台,通观草稿可看出立法机关已部分接受物权行为理论。如草案总则中第4条采纳了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制度;在不动产物权变动部分可看到区分原则的影子。如第16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仅涉及物权效力,不影响合同效力。”草案采纳了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的公示原则(草案第10条和第29条)。

(二)总结——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态度

法德两国物权变动模式的制度设计和选择,无疑各具历史的合理因素。法国依大革命时已扎根的自由主义思想,确立意思主义,后为适应现实经济需要进行修正,并最终确立意思对抗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在法国民法典制定后将近二百多年时间里发挥着巨大作用。德国受萨维尼的影响,将物权行为理论运用到民法典中,开创性地确立形式要件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其确立既满足德国交易安全的客观需求,又符合信用经济的发展需要,实现了交易公正。可见,每一项法律制度的确立都有其历史因素和社会现实,孰优孰劣需在各自法律制度中去评判。

各民族的法律发展史表明,一些法律进化模式会在不同的社会秩序中或在相似的历史情势下不断重复出现。从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发展状况来看,我国的社会经济背景很类似于德国制定民法典时所处的历史状态——交易频繁,信用经济急速扩张,对维护交易安全的呼声日益增长。鉴于我国早有采物权行为理论的法传统,加之我国正建设市场经济的现实情势,我国物权变动模式采德国立法例,是切实可行,也有现实客观需要。

[注释]:
(1)郑戈 著《韦伯论西方法律的独特性》第49页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卡勃尼埃语 转引[日]大木雅夫著 范愉译《比较法》第180页 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里珀特语 转引《月旦民商法研究2》第102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孟德斯鸠 著《论法的精神》上册 第154页 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5)[德]茨威格特和H·克茨 著《比较民法总论》潘汉典等译 第162页 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6)梁慧星 著 《民法总论》第36页 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7)朱岩 编译 《德国新债法》 第59页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8)[日]稻本洋之助 著 《民法Ⅱ物权》 第95页 青林书院新社1983年版
(9)参见[日]广濑捻《无因性理论的考察》载《法学论丛》第72卷
(10)杨洪烈 著《中国法律发达史》第1202页
(1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
(1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0年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参考书目]:
(1) 于海涌 著 《法国不动产担保物权研究》 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 王 茵 著 《不动产物权变动和交易安全》 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3) 田士永 著 《物权行为理论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 孙宪忠 著 《中国物权法原理》 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5) 王文杰 主编 《变动中的物权法》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 [美]E·博登海默 著《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作者简介:吴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4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贰』 冯彦君的主要论文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点评》,《当代法学》,1994年第3期。
2、《试论我国工资立法的原则》,《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5期,人大复印资料转载、高教文科学报摘摘要、获奖。
3、《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职权的特点与内容结构》,《法律科学》,1994年第6期。
4、《论劳动法是保障人权之法》,《中央检察官学院学报》,1995年第1期。
5、《经济合同的无权代理与滥用代理权》,《法学杂志》,1995年第1期。
6、《略论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经济法制》,1995年第2期。
7、《劳动关系契约化:劳动法实施的关键》,《光明日报》,1995年11月28日。
8、《市场主体的经济法义务》,《经济与法》,1995年第2期,获奖。
9、《关于中国人民人行法的法学思考》,《吉林金融研究》,1995年第6期。
10、《略论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与保障机制》,《长春城市金融》,1996年第1期。
11、《反垄断法论纲——兼论我国制定反垄断法问题》,《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6年第1期。 《法学研究》“法学研究综述”引用
12、《公司减资与债权人利益保护初探》,《法学杂志》,1996年第3期。
13、《论法律权威》,《长白论丛》,1997年第1期。
14、《减刑、假释的法定程序化》,《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第4期。
15、《解释与适用——对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之检讨,《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年第2期。人大复印资料转载。
16、《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1期。
17、《论劳动者录用优先权》,《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6期。 1、《世纪之交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五年回顾与展望》,《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1期。
2、《强迫职工劳动罪若干问题探讨》,《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2期。
3、《从九五到十五: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当代法学》,2001年第1期。人大复印资料转载。
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若干问题探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高教文科学报摘摘要摘录。
5、《民法与劳动法:制度的发展与变迁》,《社会科学战线》,2001年第3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1年第4期转载、人大复印资料2001年第8期转载。
6、《信用:契约法的伦理基础》,《法制天地》,2002年第1期。
7、《强化合同担保机制》,《吉林日报》,2002年2月21日。
8、《契约自由与反垄断规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
9、《我国劳动法中应增设竞业禁止条款》,《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年第6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2003年第3期转载。
10、《市场信用机制的法律建构与保障》,《中国商法年刊第二卷》(文集),吉林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版。
11、《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成就与未来趋向》,《经济法理论与实务热点问题探讨》(文集),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版。
12、《劳动权论略》,《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1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2003年第6期转载。
13、《市场信用的法律求索——以经济法、民商法为视角》,《经济法前沿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 6月版。
14、《强化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新视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4期。
15、《劳动权的双重属性:社会权属性与自由权属性》,《中国劳动保障报》(理论版), 2004年2月3日。
16、《劳动权的多重意蕴》,《当代法学》,2004年第2期。
17、《跨国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经济法学家》(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11月版。
18、《WTO:有限政府与现代经济法》,《社会科学战线>2004年第6期,《新华文摘》2005年第5期论点摘编。
19、《公司分立与劳动权保障——我国应确立劳动契约承继制度》,《法学家》,2005年第5期。
20、《正确认识竞业禁止制度》,《中国劳动》,2005年第12期。
21、《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问题论纲》,《当代法学》,2005年第4期。
22、《经济转型期中国反垄断立法的挑战与抉择——以垄断力的认定为核心》,《江西财经大学学报》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专辑。
23、《〈经济法学〉课程内容体系的反思与重构》,《高教研究与实践》2005年第2期。
24、《口头劳动合同法律效力与事实劳动关系法律效果》,《中国劳动》2006年第1期。
25.《劳动合同解除的“三金”适用与<劳动法>的修改》,《社会正义的十年探索》(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版。
26.《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立法研究》,《社会法评论》(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
27.《定期劳动合同的认识与立法误区分析》,《中国劳动保障报》,2007年4月3日。
28.《劳动合同的效力认定与效力扩张——普通性与特殊性的双重审视》,《月旦民商法杂志》,2007年第16期。
29.《职工参与制及其理论基础质疑》,《当代法学》,2007年第5期。
30.《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载《劳动合同立法理论难点解析》(文集),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年4月版。
31.《中国应确立相对独立的劳动诉讼制度——以实现劳动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为目标》,《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5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07年第6期摘要。
32.《非典型劳动关系中的报酬权及其实现保障——对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之解析》,载《和谐社会建设与社会法保障》(文集),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年6月版。
33.《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劳动合同法——总体评价与创新点解析》,《当代法学》2008年第6期。
34.《稳定并非和谐:劳动者辞职权制度再检讨》,载《中国经济法三十年》(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10月版。
35.《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社会法学的理论贡献》,《当代法学》2009年第1期。
36.《劳动合同服务期规则的适用——以东航返航事件为切入点》,《当代法学》2009年第4期。

『叁』 赵金龙的主要科研成果一览

1.《虚拟股东会制度初论》载《商业研究》2015年第2期
2. A Masterpiece in Further Studies on the Self-regulation of Securities Instry in China --On Reading Professor Lou Xiao’s Latest Work,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Financial Markets,Vol.1,No.4,2014
3.On the Improvement of the System of Board of Directors inChina,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Business and Social Reserch, Vol 4, No 9, 2014
4.《文化因素对公司治理法律制度运行的影响》载刘兆兴主编《比较法在中国·2013年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9月第1版。
5.《股东民主的未来》(译文,作者Lisa M. Fairfax)载黄红元、徐明主编《证券法苑(第11卷)》,法律出版社2014年第1版
6.《证券网络讨论区当事人法律责任的界定》载黄红元、徐明主编《证券法苑(第8卷)》,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1版
7. Electronic Proxy Solicitation and the Relevant Regime Construction of Shareholder Democracy inChina, Frontiers of Law InChina, No:1,2013
8.《践行中的股东民主:国际视域下强化股东权利的效用》(译文,作者Lisa M. Fairfax)载赵旭东、宋晓明主编《公司法评论(2012年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第1版
9.《日本“毒丸计划”问题之检讨》载 赵旭东、宋晓明主编《公司法评论(2012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9月第1版
10.《投票权价购问题之探讨》载黄红元、徐明主编《证券法苑(第7卷)》,法律出版社2012年11月第1版
11.《股东网络投票制度的重构》载《科技与法律》2012年第4期
12.《网络环境下内幕人员的认定》载《人民司法》2012年第3期
13.《电子委托书征集:股东民主的新路径》载 吴志攀主编《经济法学家(2010)》,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12月第1版
14.《证券无纸化及相应证券监管制度的构建》载 张育军、徐明主编《证券法苑(第5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11月第1版
15.《游离于公司法和破产法之间的债权人保护》载《商业研究》2011年第12期
16. On Ficiary Duties of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of Targeted Corporation, JOPL, No: 2, 2011
17.《论网上证券欺诈监管措施的构建》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20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7月版
18.《网路环境下操纵市场之法制检讨》载《月旦财经法杂志》2010年第23期
19.《英国法上影子董事制度评述》载《北方法学》2010年第1期
20.On The Drawbacks And Improvement Of Legal System Of Supervision On Securities Fraud In Cyberspace In China,CSS,No.1, 2010
21.《董事主导毒丸反收购措施利弊分析》载《证券市场导报》2009年第11期
22.《论我国平准基金的设立》载《北华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
23.《我国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两个问题》载《宁夏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
24.《最大诚信原则与<保险法>的完善》载王保树主编《中国商法年刊2007-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商法建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版
25.China’s New Enterprise Bankruptcy Law and Its Highlights IJBM, No.6, 2007
26.《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几个问题》载《河北大学政法论坛》(第2辑),中国城市出版社,2006年8月第2版
27.《英国公司中非执行董事的职能》载《河北法学》2006年第9期
28.《民法的时代特征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5期
29.《仲裁员制度的现状与改进》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8期
30.《论电子合同》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8期
31.《关于商品房购买者的特殊消费者地位问题》载《燕山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
32.《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载《人民检察》 2003年第1期
33.《合同法上显示公平行为的探讨》载《河北大学政法论坛》(第1辑),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第1版
34.《反垄断:一个不容忽视的话题》载《经济论坛》2001年第11期
35.《论缔约过失责任》载《中国法学》2001年专刊
36.《论反垄断法对企业并购的规制》载《当代法学》2000年第6期
37.《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相关问题法律探讨》载《牡丹江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
38.《合同变更的缔约过失责任问题》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3期
39.《BOT项目融资相关问题法律分析》载《河北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
40.《论缔约过失责任的独立性》载《当代法学》1999年第6期
41.《完善现行增值税若干问题的思考》载《法制与经济》1998年第1期 1.《股东民主论》(独著),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
2.《证券法》(参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3.《网上证券交易监管法律问题研究》(合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4.《合同法》(参编)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年版
5.《商法学》(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
6.《市场经济法律概论》(参编)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7.《经济法概论》(副主编),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
8.《合同法释义与适用全书》(参编),国防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9.《中国合伙企业法释论》(合著),香港星辉图书公司1998年版 1.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网络技术推动下的公司法律制度创新研究》(主持人)
2.2013年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资本市场诚信法律制度研究》(主研人)
3.2013年河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IT化背景下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应对》(主持人)
4.2011年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股东民主理论与股东民主机制的构建》(主持人)
5.2011年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收入分配调整与金融法制变革——以金融资源配置为中心》(主研人)
6.2003年河北省教育厅课题《我国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革与完善》(主研人)
7.2003年河北省教育厅课题《仲裁法适用研究》(主研人)
8.2002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网上证券交易监管法律问题》(主研人)
9.2002年司法部课题《我国公司治理现状及改革对策研究》(主研人)
10.2002年河北大学横向项目《商法学研究》(主持人),经费5.1万元
11.2001年河北省社科规划项目《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研究》(主研人)
12.2001年河北省教委课题《商事合同订立制度研究》(主持人)
13.2000年河北省教委科研项目《合同法适用研究》(主研人) 1.《股东民主论》获第十四届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014年8月)
2.《证券网络讨论区当事人法律责任的界定》第四届上证法治论坛三等奖(2013年)、河北省经济法学研究会一等奖(2013年)
3. 2012年度岳成奖教金(2013年)
4. 2011至2013年度河北大学模范教师
5.《网络环境下内幕交易问题法律规制之探讨》河北省金融法学研究会一等奖(2012年)
6.《民法时代特征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河北省法学会民商法研讨会二等奖
7.《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几个问题》 河北省法学会优秀论文二等奖(2000年)
8.《经济法概论》河北大学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2003年5月)
9.《民商经济法课程体系建设及教学内容改革的实践》河北大学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2004年6月)
10.《民商经济法课程体系建设及教学内容改革的实践》河北省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2004年10月)

『肆』 龙卫球的论文

《现今民商法的社会基础与趋势》(载《两岸民商法前沿》2014年总第3辑);《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基础——以现代化转型为视角》(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侵权责任法的基础构建与主要发展》(载《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12期,获得第三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中国大陆当代侵权法制的变迁与发展——以2010年重点解读为契机》,载王千维编《跨世纪民事法理之新思维(元照出版社2012年11月版);《人格权的立法论思考:困惑与对策》(载《法商研究》2012年第1期);《当代债法改革:观察与解读》(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12年第2期转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2年第9期转摘);《人格权面面观:走出理念主义与实证主义之争》(载《比较法研究》2011年第6期)、《民法主体的观念演化、制度变迁与当下趋势》(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1年第11期转摘)、《中国航空立法的回顾与展望》(载《航空航天法律与管理专刊》2011年第1卷)、《民航机长权力的是非曲直——评南航机长逐客事件》(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6月28日法学版)、《物权法定原则之辩:一种兼顾财产正义的自由论视角》(载《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6期)、《一个鼻孔出气的司法体制之争--美国首席大法官罗伯茨西北大学讲演评述》(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5期)、《超越现代国际法的盲点:寻求一种历史型解决——兽首拍卖事案评论》(载《中国法律》2009第2期)、《规则嬗变与市场经济——中国民商经济法治三十年》(载《私法研究》2009年第总第7卷)、《走出孤岛的比较法》(载《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2期)、《西游记中的救赎问题:猪八戒的法意识局限》(载《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1期)、《建立统一的中国航空法体系--理论初探与立法建议》(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法治进程中的中国民法:纪念施行20周年》(载《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1期)、《主合同变更而未取得保证人同意时的保证责任》(载《中国案例指导》2007年第1辑)、《编辑部的瓦尔登湖:生活散记》(载《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6期)、《中国物权法制的变迁与展望》(载《月旦民商法杂志》2007年第6期)、《中国古代政治社会结构的人性基础--从林冲休妻说起》(载《人文论坛》2006年第2期)、《物权立法的合宪性问题》(载《中国法学文档》2006年总第4辑)、《物权法政策之辨:如何确立市场经济的法权基础》(载《中国法律》2005年第2期)、《债的本质研究-以债务人关系为起点》(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改进:‘董事会-监事会’二元结构模式的调整》(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6期)、《公法与私法的关系》(载全国人大常务会办公厅《研究资料》2004年第17期)、《让房屋拆迁走出以政促政的困境――从国办发[2004]46号文件谈起》(载《中国法律人》2004年11月号)、《规章专权,法治难行——从“浏览黄色网站案”的规章适用说起》(载《中国法律人》2004年10月号)、《中国宪法应如何设置人权》(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6期)、《自然人人格权及其当代进路:兼论宪法秩序与民法实证主义》(载《清华法学》2003年第2期)、《法家人物李斯评议》(载《社会科学论坛》2003年第4期)、《国家论》(译文,载《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2003年第5辑)、《民法典体系问题探讨》(载《法制日报》2002年6月30日理论版)、《法律主体》(译文,载《清华法学》2002年第1辑)、《法人的主体性质再探讨》(载《民商法论丛--江平教授70华诞祝贺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法律主体概念的基础性分析:兼论法律主体预定理论》(载《学术界》2000年第3、4期)、《评价法学的现代轨迹——评拉伦茨》(载《中国政法大学校刊》2001年11月20日版)、《习惯向学术权力挑战》(载《社会科学论坛》2000年第10期,并收录《学术权力与民主》,鹭江出版社2000年8月版)、《学术公共人的公共意识》(收录《学术权力与民主》,鹭江出版社2000年8月版)、《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China》(31 St. Mary’s Law Journal,l999)、《法人本质及其构造研究:为拟制说辩护》(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法律实在性讨论:为概念法学辩护》(载《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3期)、《合伙的多种形式与合伙立法》(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3期)、《上海手表厂钻石金表违约案判决评析》(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3期、《罗马法的传统性及其法律方法》(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1期)、《罗马法的成就及对人类的基本贡献》(收录《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斯奇巴尼、杨振山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11月版)、《企业制度现代化问题:所有权实现第三种方式:》(载《研究生法学》1995年第1期)、《试论企业集团法律控制手段》(载《中国证券评估》1995年第9期)、《债务重组事关利害》(载《上海证券报》1995年11月20日专版)、《法人股出路探析》(连载《金融时报》1994年9月16日第4版、1994年10月15日第4版)、《国外企业兼并法律制度给我国的启示》(载《中国证券评估》1994年第5期)、《民事救济权简论》(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3期,司法部直属院校“八五”期间优秀论文)、《中国著作权目的及其均衡思想》(《载《研究生法学》1993年第3期)等。

『伍』 谁能给几个国际贸易研究课题名称

浅谈国际贸易中得新规则
国际贸易与绿色壁垒
出口企业遭遇“反倾销”的对策思考
国际贸易纠纷的处置策略
中国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现状和发展趋势

『陆』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或经济法研究生考试科目

【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 】
民商法学专业考研参考书目,有时候也叫考研指定教材,基本上可以说是考研专业课复习最重要的考研辅导资料。考研专业课的考核是很有针对性的,因为考研 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 民商法学专业的专业课考试是学校自己命题,这就要求考生要完全按照报考院校的要求进行非常有针对性的复习,具体来说就是一定要用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 民商法学专业考研指定教材进行复习,进行认真的钻研,考研真题试卷最终是根据考研指定教材出的,如果不按照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指定的书目进行复习,那么即使复习的再好,实力再强,也很有可能会在专业课上栽跟头。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 民商法学专业参考书与指定教材为:701法学综合一:
法理学(40分):法理学导论。
宪法学(40分):中国宪法。
国际法学(40分):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含WTO]、国际投资法、国际技术转让、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公法(国际公法基本理论);国际私法(国际私法理论与制度、法律适用、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
行政法学(30分):行政法、行政诉讼法。
801法学综合二:
民法学(50分):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法总论、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继承法;
刑法学(50分):刑法学;
刑事诉讼法学(25分):刑事诉讼法学(含刑事证据);
民事诉讼法学(25分):中国民事诉讼法。

『柒』 请问人大法学教授王轶是镇平哪里人追加50分,谢谢!!!

王轶是镇平高丘镇的!

附上简历:

王轶 民法学博士、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
1989年9月-1993年7月,在郑州大学法学院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
1993年9月-1996年7月,在吉林大学法学院学习,获民商法学硕士学位
1996年9月-1999年7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习,获民法学博士学位
1999年7月-2001年8月,在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
2001年8月-2005年9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工作
2005年9月至今 ,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009年5月被任命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研究领域:
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
主要著作:
1、《物权变动论》,王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王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王轶(副主编),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合同法新论•分则》,郭明瑞、王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代表性论文:
《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载《民商法论从》(第6卷,1997年);
《论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载《月旦民商法杂志》(第2卷,2003年);
《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
《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1期;
《论物权法的规范配置》,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等。
主要社会兼职: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华南师范大学客座教授
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等
1993-1995年,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
1996-2000年,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
2001年至今,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

『捌』 邵建东的主要学术成果

1、《德国新史》(与陈晓律合著),香港开明书局1991年版,台湾1993年重印。
2、《竞争法研究》(与戴奎生、陈立虎合著),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本书获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
3、《东亚法律经济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与丁邦开、戴奎生共任主编),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4、《中国竞争法》,独著,江西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5、《Unternehmensgruppen und Zusammenschlusskontrolle in China: Empfiehlt sich eine Regelung nach deutschem Modell?》, Peter Lang Verlag, Frankfurt am Main, 1996.
6、《中德商法热点问题研究》(主编,列第二),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7、《中德法典编辑与法律继受》(主编,列第二),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8、《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独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9、《Chinesisches Zivil- und Wirtschaftsrecht》 (Hrsg.), Institut für Asienkunde, Hamburg 2001。
10、《Chinesisches Zivil- und Wirtschaftsrecht》 (Hrsg.), Institut für Asienkunde, Hamburg 2001。
11、《德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律师职业》,编译(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2、《德国民法总则编典型判例17则评析》,编著,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德国的康采恩与康采恩立法》,载《国外社会科学信息》1993年第4期。
2、《从德国康采恩法看中国企业集团的法律问题》,载《中德经济法研究所年刊》1993年。
3、《论德国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和社会约束原则》,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4年创刊号。
4、《析德国竞争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控制》,载《法学杂志》1994年第4期。
5、《论德国民法中的可撤销法律行为》,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4年秋季号。
6、《德国康采恩法研究》,载《现代法学》1994年第6期。
7、《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中德民法比较研究》,载《法律科学》1994年第5期。
8、《德国环境责任法中的损害赔偿责任》,载《国外社会科学信息》1994年第5期。
9、《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载《法学》1994年第8期。
10、《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载《中德经济法研究所年刊》1994年。
11、《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载《法学》1995年第2期。
12、《德国竞争法对中小企业的特殊规定》,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5年春季号。
13、《不正当竞争民事责任应采推定过错责任》,载《法学与实践》1995年第2期。
14、《德国反垄断法对卡特尔的规定》,载《法学杂志》1995年第3期。
15、《论意思表示的发出与送达――德国法的启示》,载《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3期。
16、《Irrefuehrende Werbung als unlautere Wettbewerbshandlung im chinesischen UWG》, in: GRUR Int. 10/1995.
17、《论意思表示的解释》,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6年秋季号(本文被人民大学资料复印中心制作成民商法类学术卡片)。
18、《德国法学教育制度漫谈》,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6年秋季号。
19、《德国民法中附保护第三人效力的合同》,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3期。
20、《论雇主责任》,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7年春季号(本文被人民大学资料复印中心制作成民商法类学术卡片,并被人民大学资料复印中心《民商法学》1997年第9期全文转载)
21、《德国民法典与中国民事立法》,载《中德经济法研究所年刊》1996/1997合刊。
22、《规范企业合并――德国反垄断法的启示》,载《国际贸易》1998年第4期。
23、《论旧中国民法继受德国民法的原因》,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8年春季号。
24、《外国反垄断法对名牌商品的特殊保护》,载《外国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25、《中国法律对企业合并的控制》,载王晓晔主编《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6、《Zur Aufnahme des BGB im alten China》, in: Juristenzeitung 2/1999, S. 80-86. Besprechung in Frankfurter Allgemeiner Zeitung vom 11. Februar 1999 (Vorbildlich). (本文题为《旧中国对德国民法典的继受》。作者先后在德国多所大学作该领域的专题报告。文章发表在德国著名法学刊物《法学家报》(Juristenzeitung)上。对于本文,德国最大的全国性日报《法兰克福汇报》(Frankfurter Allgemeine Zeitung)1999年2月11日作了专题评论,影响甚广)。
27、《论德国民法中的让与担保制度》,载《外国法学研究》1999年第1/2期。
28、《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9年春季号。
29、《竞争法方案――德国新招标投标法介评》,载《国际贸易》1999年第9期。
30、《论正当竞争权》,载《中德商法热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1、《论德国商法的最新修订》,载徐学鹿主编《商法研究》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32、《Die juristische Ausbilng in China》, in: Newsletter der deutsch-chinesischen Juristenvereinigung, 2/2000
33、《卡特尔——自由竞争的天敌》,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8月16日理论版。
34、《中国继受德国民法的实际效果与历史功绩》,载《中德法律继受与法典编纂》,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5、《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的最新修订》,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0年春季号。(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全文转载,收录入《中国经济法学精粹》2001年卷)《表示意识是否意思表示的要素――德国联邦最高法院错误担保案研究》,载《民商法论丛》总第17期,金桥文化出版香港公司2000年版。
36、《表示意识是否意思表示的要素――德国联邦最高法院错误担保案研究》,载《民商法论丛》总第17期,金桥文化出版香港公司2000年版。
37、《德国民法的百年发展》,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第八讲,2000年12月5日在人民大学作报告,报告内容登载在《中国民商法网》(China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http://www.civillaw.com.cn/lawfor/salon/lawfore/04.asp)。
38、《德国竞争法如何规范比较广告行为》,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1年春季号。(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2年第3期全文转载)
39、《包机合同纠纷案研究》,载王利明主编《判解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编)总第三期,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
40、《善良风俗――德国法界分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一般标准》,载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研究》第二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1、《德国“双轨制”法学教育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法学论坛》2002年第1期。
42、《论折扣与不正当竞争》,载《南京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43、《中国竞争法应当从实体上规范打折行为》,载《海峡两岸经济法学研讨会论文集》(2001卷),徐杰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4、《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比较研究——以中国和德国竞争法为考察对象》,载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5、《中国学习借鉴德国民法经验之我见》,载【台湾】《月旦民商法》2003年特刊。
46、《中国不应当对德国民法说“不”》,论文,载《法治时代》2003年秋季号。
47、《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论文,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3年春季号(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3年12期全文转载)。
48、《论私法在维护正当竞争秩序中的作用》,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49、《宪政与民法》,载《唯实》(江苏南京)2004年第1期。
50、《中国大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及其完善》,载【台】《社会文化学报》(台湾中央大学通识教育中心学报)2004年春季号。
51、《德国法学教育最新改革的核心:强化素质和技能》,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1期。 1、【德】松尼曼编:《美国和德国的经济和经济法》,法律出版社1991年。
2、【德】梅迪库斯著:《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获江苏省第七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
3、【德】帕拉斯著:《内陆亚洲厄鲁特历史资料》,邵建东、刘迎胜译,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4、【德】拉伦茨著:《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栻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德国反限制竞争法》,载《外国法译评》1999年第4期,2000年第1期至第4期。
6、《德国债法现代化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玖』 行政法和民商法哪个好

法硕院校重点学科优势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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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国家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法制史(国家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民商法学、国际法学、刑法学、宪法与行政法、经济法学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法学理论(国家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刑法学(国家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经济法学(国家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民商法学、国际法学、诉讼法学、法制史。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为全国重点学科(含知识产权)、宪法与行政法、法学理论、刑法学(国家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民商法学、国际法学、诉讼法学、法制史。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主要研究方向有国际商法、公司法、投资法、合同法等,其中国际法学专业是国家重点专业学科,设法学博士点有国际经济法、世贸组织法(WTO法)、对外贸易法、国际投资法(比较公司法、三资企业法、房地产法)、国际贸易法(合同法、买卖法、侵权法)、证券法若干研究方向。

清华大学:法学、宪法学 、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http://www.fashuokaoyan.com/index.php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诉讼法学(包括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学、行政诉讼法学、物证技术学)、法学理论(含比较法学、中国刑法学、犯罪学)。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民商法学,法理学与经济法学设有金融法、税法、公司企业法和WTO法律规则四个研究方向,民商法学硕士点设民法、商法、公司法、商事诉讼与商事仲裁等四个研究方向。

南开大学:法学院于2004年5月成立,由原法学系、法学研究所和国际经济法研究所等单为组成。法学院现有法学理论与法律史、宪法与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诉讼法、刑法、国际法、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等八个教研室和法学研究所、国际经济法研究所等两个研究机构。南开大学于1994年按法学门类组建包括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在内的安通学院,并于1998年开始实体化运作。为了推动各学科的发展,南开大学于2004年5月决定按法学一级学科成立法学院。

复旦大学法学院, 复旦大学法学院现有七个学科组(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学、法律史学、民商法学、国际法学、诉讼法学和刑法学)和七个学术研究中心(民商法研究中心、国际法研究中心、法治研究中心、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中心、司法研究中心、比较法与普通法研究中心、日本与东亚国家研究中心)。现有国际法学可授予博士学位;法理学、法律史、宪法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和国际法学等8个法学二级学科可授予硕士学位,每年招收150名法学一级学科可授予法律硕士专业(简称J.M.)学位。 http://www.fashuokaoyan.com/index.php

华东政法学院:是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批高等政法院校。原系司法部部属高等院校,现为司法部与上海市共建、以上海市管理为主的高等院校。设有1个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国际法学、法律史、刑法学、经济法学4个博士点,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9个法学硕士点和1个法律专业硕士点,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现设有宪法与行政法研究所、民商法研究所、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诉讼法与司法制度研究所、法律基础课研究中心、人权法研究中心、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等学术机构。法学院现有七个硕士点,其中一个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点,六个法学硕士点(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环境法学、国际法学)。2003年法学院已获批准设立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点,面向全国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2005年开始招收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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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渊源于 1980年创设于世界经济系的国际贸易与经济法教研室。1981年1月,院系结构调整,原世界经济系国际贸易与经济法教研室从事法学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教师全部调整至经济学系, 1987年,在经济学系开始设立经济法学专业。1991年12月,以经济法教研室的教师和经济法专业的学生为基础,设立经济法学系,下设经济法专业和国际经济法专业。1998年12月,法学院正式成立。现设有经济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国际法学等三个法学硕士点。 2006年法学院已获批准设立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点。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该院设有民商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法学理论、经济法学、刑法学、法律史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7个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权。民商法学、法理学2个学科为省级重点学科。宪法与行政法学为校级重点学科。
法学院设有法理、法制史、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治安学等9个教研室,设有治安实验室、微机室、图书资料室、法制发展研究所和俄罗斯法律研究所。

吉林大学法学院:2002年1月教育部批准法学院法理学专业博士点法学理论学科为国家重点建设学科,并于2002年9月底完成了建设项目论证工作。法学理论重点学科以法理学、西方法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文化学、法律经济学为主要研究方向。http://www.fashuokaoyan.com/index.php

现有法理学与法律史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事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点等硕士学位授权点。 、

2003年9月,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2003]57号《关于下达第九批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名单的通知》,法学院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具有了博士学位授权。

辽宁大学法学院: 的前身法律系建立于1981年,当年就进行招生,与国内教育部所属重点大学的法学院系的建立与恢复几乎同步。作为当时省内唯一一所招收法律专业本科生的教学基地,集中了辽宁省内高水平的法学教育和科研人才。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历程,法学院形成了一支专业齐全、结构较为合理、教学与科研水平在省内具有很强优势的教师队伍。现设有诉讼法专业、经济法专业、宪法行政法专业等三个法学硕士点,此外还是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28个试点单位之一.

烟台大学法学院:始创建于1984年,前身是由北京大学法律系直接援建的烟台大学法律学系, 1999年由系改院,现任院长为首届“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法学博士房绍坤教授。 法学院设法律学系、法学研究所、英美法研究中心、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中心等机构。法律学系下设理论法学、民商法学、刑事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诉讼法学六个课程组。现有民商法学、刑法学、法理学、国际法学、法律硕士等五个硕士点;其中民商法学为重点学科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于1998年正式成立。学院现拥有一个国际法学科的博士点,4个硕士学位授权点:经济法、海商法、国际法、法律硕士专业。法学院注重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聘请多名国内外知名学者作为客座教授。同时,与美国纽约大学国际管理学院、俄罗斯远东大学经济系、韩国东义大学安通研究所以及日本关西学院大学法学部建立了积极的合作关系。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是东北财经大学具有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教学单位。2001年11月,法律系改建为法学院。法学院现下设理论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五个教学部。

法学专业开设的主要课程有: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民法、刑法、行政法、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物权法、合同法、WTO法律制度等。法学院现有经济法学、民商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法律硕士四个硕士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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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于2000年10月在原哲学系和法律系的基础上合并而成,下设法律系、哲学系、政治学与行政学系三个系,设有法学、哲学、社会工作、思想政治教育、政治学与行政学五个本科专业。 政法学院现有民商法学、宪法和行政法学、诉讼法学、中国哲学、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马克思主义哲学和伦理学七个专业硕士授权点和一个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

山东大学:法律系始建于1983年,后改系为院。。法学院凭借山东大学浓郁的文史底蕴营造人文育人环境,并实践教学改革和教育创新,努力发展法律专门人才培养质量。1995年,根据国家教委专业调整的要求,法学院原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三个本科专业合并调整为法学一个专业,并试行学分制。2000年,法学专业本科教育试行改革,实行文理兼招,并根据教育规律和社会需要开展法学专业平台上的特色教育。1995年始,宪法与行政法、民商法、法理学、刑法学、国际法专业、法律史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等学科相继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1999年,开始试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2000年,理论法学专业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http://www.fashuokaoyan.com/index.php

郑州大学:法学院是1980年初,郑州大学从原政治系中分出并组建了郑州大学法律系,85年,我院在全国第一批设立了经济法专业,88年经济法专业从法律系中分出,独立组建了经济法系。94年,法律系和经济法系合并组建了现在的郑州大学法学院。

1991年取得刑法专业硕士授予权。之后,又先后取得了经济法学、民商法学、国际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法理学、法史学和诉讼法学专业的硕士授予权。并于1998年被批准为第三批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试点单位。 2003年学院的科研机构“郑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郑州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被评为河南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

山西大学:作为山西省惟一一所综合性大学,学校现有经济学、法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硕士学位3个专业硕士学位授予点, 学校拥有教育部在高校所设的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国家华文教育基地、国家职教师资培训基地。

安徽大学: 学院设有法理学、法律史、宪法与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诉讼法和国际法教研室,并设有法学研究所。 安徽大学法学院现拥有法律史、诉讼法、经济法学、民商法学4个 法学硕士点,1个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点。 安徽大学法学院承担了包括国家社科规划项目在内的一大批研究项目,出版了一批有影响的著作和大量的论文,其中以周枬教授所著的《罗马法原论》和陈盛清教授主编的全国统编教材《外国法制史》为代表的一批成果,曾获国家和省部级奖励多项。目前法学院教职工正承担国家社科规划项目两项,教育部和省社科规划项目多项。http://www.fashuokaoyan.com/index.php

『拾』 王洪亮的学术成果

1、《物上请求权的功能与理论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Grundpfandrecht in China und Deutschland, Peter Lang, 2004。 1、 《违约金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载《法学》,2013年第5期
2、 《强制履行请求权的性质及其行使》,载《法学》,2012年第1期
3、 《非给付不当得利的构成与举证责任》,载《月旦民商法杂志》2012年9月,第37期
4、 《权利推定:实体与程序之间的构造》,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1期
5、 《原物返还请求权构成解释论》,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6、 《论水权许可的私法效力》,载《比较法研究》,2011年第1期
7、Die prozessuale Realisierung von Hypothek nach chinesischem Recht, in Recht und Rechtswirklichung in Deutschland und China, 2011, S. 35-48
8、《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基础》,载《法学》,2010年第12期
9、《交往安全义务基础上的物件致损责任》,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5期
10、《中国动产抵押登记效力规则》,载《名城法学(Meijo Law Review)》,日本,2010年第3、4合并号,第70页以下。
11、《论水上权力的基本结构》,载《清华法学》,2009年 第4期
12、《小产权房与集体土地利益归属论》,载《清华法学》,2009年 第5期
13、《论登记公信力的相对化》,载《比较法研究》,2009年 第5期
14、《动产抵押登记效力规则的独立性解析》,载《法学》,2009年 第11期
15、《企业自由与社会约束视角下的消费者集团诉讼》,载汤欣主编《公共利益与私人诉讼》,2009年北大出版社
16、《妨害排除与损害赔偿》,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2期
17、《实体请求权与诉讼请求权之辨——从物权请求权谈起》,载《法律科学》,2009年第2期
18、Kreditsicherheiten nach dem neuen chinesischen Sachenrechtsgesetz— Veränderungen und Tendenz Chinesisches Zivil- und Wirtschaftsrecht aus deutscher Sicht, 2008
19、civil pre-trail procere in China, in Cappi/Ramos ed. Oral and written proceedings: efficiency in civil procere, Universitat de Valencia, 2008
20、《试论履行障碍风险分配规则——兼评我国《合同法》上的客观责任体系》,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
21、《我国给付不能制度体系之考察》,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5期
22、《论基于占有的物上请求权——实体与程序上的理论继受》,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3期
23、《事业单位在民法典中的定位——以学校为研究范例》,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4期
24、《物上请求权的诉权与物权基础》,载于《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5期
25、《物上请求权制度的理论继受》,载于《中外法学》,2006年第1期
26、《分割所有权论》,载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27、《论所有权人与占有人关系》,载于《中德私法研究》,2006年第1期
28、《物上瑕疵担保责任、履行障碍与缔约过失责任》,发表于《法律科学》,2005年第4期;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全文转载
29、《土地债务制度上的抽象构造技术》,发表于《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4期
30、《缔约上过失的历史嬗变》,发表于《当代法学》,2005年第5期
31、《从担保工具到信贷工具——德国土地债务制度》,发表于《杨振山纪念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2页到第112页
32、《继受法律的理性化》,载于《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1期,第1页到第14页(与杨振山教授合著)
33、《德国债权法的现代化》,载于《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3期,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2003-7全文转载
34、《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研究》,载于《法律科学》,2000年2期;《中国民法学精粹》2001年卷,全文收录,独著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2000-7全文转载
35、《精神损害赔偿与法官造法》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6期,李静合著,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2000年5月全文转载 1、《中国物权法原理释义和立法解读》,担保物权部分,孙宪忠主编,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年版
2、《国有股权研究》,合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民法总论》,崔建远等,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
2、《物权法》,崔建远等,所有权、用益物权部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
3、《物权法》,马新彦主编,担保物权部分,科学出版社,2007年 1、《合同法热点难点疑点理论研究》,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中德私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系列出版物,已经出版8卷 1、《德国物权法(下)》,与申卫星合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欧洲司法与民主》(译文),载于《中德法学学术论文集》,第二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43页到第456页
3、《经济中的基本自由》(译文),载于《民商法论丛》,第34卷,第486页到第496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4、《德国支付不能程序以外的债务人法律行为撤销法(法律翻译)》,发表于《合同法评论》,2004年第4辑,第153页到第157页
5、《法权感的产生(译文)》,耶林著,载于《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3期,第103页到117页,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3-2全文转载
6、《附随性与抽象性之间的不动产担保物权及其在欧洲的未来》,《清华法学》,第8辑,第232页
7、《所有权保留制度在欧洲的未来》,施塔德勒著《中德私法研究》2007年,第3期
8、《德国强制拍卖与强制管理法》,《中德私法研究》2007年,第4期
9、《德国视角下的中国新物权法》,施蒂尔纳著,《中德私法研究》2009年,第5期
10、《侵权行为法的变迁(下)》,克雷默尔著,《中德私法研究》2009年,第5期,与李静合译
11、《德国公益诉讼》,施塔德勒著,载汤欣主编《公共利益与私人诉讼》,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
12、《法教义学的实践功效》,维亚克尔,载《中德私法研究》第6卷,2010年
13、《国家责任法的体系》,海因岑,载《中德私法研究》第7卷,2011年
14、《失去“往日辉煌”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Fargnoli,载《中德私法研究》第8卷,2012年
15、情谊行为责任(判例)载《中德私法研究》第8卷,2012年
16、梅迪库斯,《请求权基础》,法律出版社2012年,合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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