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酬格式单
Ⅰ 稿酬的税收如何计算
我国的税法规定,对于稿费或版税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其税率规定为:稿酬所得适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次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1-30%)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4000)-800
每次收入额(>4000)×(1-20%)
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此外,本税征收适用残疾人、烈属、孤老、伤残军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对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30%的个人所得税。
每次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规定确定:
(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如果读者朋友还是不太明白的话,不妨参照如下更为白话的公式来进行计算:
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规定对应纳税额减征30%,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例:某人因一篇小说出版,获稿费20000元,后又取得加印又得稿费10000元。
第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1-20%)×20%×(1-30%)=2240(元)
第二次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10000)×(1-20%)×20%×(1-30%)-2240=1120
Ⅱ 稿费计算方法
稿酬国家有统一的制定标准,方式可分为1、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2、版税,3、一次性付酬三种基本方式。1、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计算:基本稿酬*稿件字数。一般而言,基本稿酬原创作品标准为:每千字30—100元。散文、小说字数统计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十字计算。诗词每10行作一千字计算。每一作品不足10行的按10行计算。印数稿酬金额一般不很多,就不介绍了。2、版税方式则是:图书定价*印数*版税率来计算,版税率大多在3-10%。3、一次性付酬就是双方讲好价格,一次性买断该作品的版权。
Ⅲ 出书一般稿酬是怎么计算给作者的
这个要与出版社或出版商直接商定,具体稿费支付方式有版税制和稿费制。此前国家有稿酬规定,但是比较老了。具体材料参加以下:
书籍稿酬暂行规定
(1990年6月15日国家版权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著译者的正当权益,繁荣创作和学术研究,鼓励著译者和提高出版物的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著译一经出版或发表,应根据作品质量的高低,著译的难易,付给适当的稿酬。初版的书按照字数付给著译者基本稿酬,并且按照印数付给著译者印数稿酬;再版时不付基本稿酬,只付印数稿酬。
第三条 基本稿酬标准:(一)著作稿:每千字10至30元。确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学著作,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文艺理论的专著,必须从优付酬者,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但每千字不超过40元。
(2)翻译稿:每千字8至24元。特别难译而质量优秀的译稿,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但每千字不超过35元。
由外文译成中文,对原著作者不付稿酬;对翻译者,按上述标准付酬。
由中文译成外文,对翻译者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稿酬标准付酬。对原著作者按该著作翻译稿酬的20%至40%付酬。
由少数民族文字译成汉文,对原著作者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稿酬标准定级支付60%的稿酬。
对少数民族文字翻译者所付的稿酬,按本款规定的外文译成中文的标准,另加25%至30%付酬。
由汉文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对原著作者不付稿酬。
(3)古籍稿:古籍整理,古籍的今译、笺证、注释、集解,每千字9至18元。对特别繁难,质量又高的,可适当提高,但每千字不得超过30元。
古籍资料的辑录、汇编,每千字5至12元(不付印数稿酬)。
各种古籍索引,每千字5至10元(不付印数稿酬)。
断句、校正错讹,每千字4至8元(不付印数稿酬)。
标点加一般校勘,每千字5至10元;难度大的标点加繁重校勘,可适当提高,但每千字不超过15元(均不付印数稿酬)。
(4)词书稿:词书条目,照本条第(1)款标准,按版面折合的字数计算,另外增加15%至25%的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
网络全书词条编撰,每千字24至30元,另增加20%至30%的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
(5)根据他人著作改编和缩写的书稿,按本条第(1)款标准的40%至60%向改编者付酬。并按改编费的20%至40%向原作者付酬;按改编费的10%至20%向原出版者付酬。
(6)译文的校订费,每千字4至10元,不付印数稿酬。由译者请他人代为校订者,费用由译者自付;出版社请他人校订者,校订费由出版社支付。
(7)索引和图书资料辑录,每千字3至7元,不付印数稿酬。
(8)约请社外人员编选的书籍付编选费,按每万字20至30元付酬,不付印数稿酬。
约请社外人员编辑加工的书稿,付编辑加工费,按每万字20至30元付酬,不付印数稿酬。
(9)约请社外人员审查书稿,付审稿费。一般书籍的审稿费按每万字10至20元付酬;对于繁难的专著,可适当提高,但每万字不超过40元;不付印数稿酬。
第四条 印数稿酬:(一)一般书籍的印数稿酬,按基本稿酬总额的百分比支付:(1)印数在一万册以内的,以一万册计算付基本稿酬的8%;(2)印数超过一万册的,其超过部分以千册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千册的,按千册计算),每千册付基本稿酬的0。8%。
(二)对确有重要学术理论研究价值而印数较少的专著,印数在一万册以内的,以一万册计算,付基本稿酬的30%;印数超过一万册的,按本条第(一)款之(2)的规定支付。
(三)本条(一)(二)两款规定的印数稿酬,每次重印均应累计过去的印数。不论初版还是重印,出版社均应在版本记录页上如实注明印数。
(四)学习用书、临时教材或由于其他客观原因而大量印行的著译,在第一次出版后两年内,印数在10万册以下者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付酬;超过10万册以上,视不同情况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30%至50%付酬。
第五条 曾在报刊上发表过的著译,辑成个人专集出版,付给著译者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编选不同著译者的报刊文章合集出版,对著译者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出版社约请多人分章撰写,内容相互有连贯性的专著,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出版社约请多人撰写,单篇独立(没有连贯性)的合集,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
期刊转载其他报刊上已发表过的作品,按第三条第(1)款标准的20%至40%向原作者付酬,并按第三条第(1)款的10%至15%向首次发表该作品的报刊付酬。
第六条 出版社已接受出版的著译,属于非作者原因未能出书者,出版社应按该书稿基本稿酬的30%至50%付给作者著译费(书稿归作者所有)。出版社主动约稿,但因稿件质量不合格未能出书者,出版社视具体情况,酌付少量的约稿费。
第七条 解放前出版过的著译重印或校订重印,支付部分或全部基本稿酬(对已故作者著译的付酬办法见第八条)。解放后出版(或再版)的已付过基本稿酬的著译,再版以及辑成个人专集(包括全集、选集、文集等)或和他人著作合集出版,不再支付基本稿酬,只付印数稿酬。著译修订再版,视修订程度支付修订费。修订费按增补部分的实际情况付酬;修订后,质量有显著提高,可重新支付原基本稿酬的部分或全部,但其印数稿酬,仍应累计原来的印数。
第八条 对已故作者稿酬的继承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1)著译者死亡在30年以内者,出版其未曾发表过的遗作,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再版只付印数稿酬,不付基本稿酬。
(2)著译者死亡超过30年者,重印其作品不再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出版其首次发表的遗作,仍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
第九条 一部书稿分别出版不同字体的版本,或以几种装帧形式出版,或改变书名重印,或由一家出版社转移到另一家出版社出版,或编进另一书时,除对首先出版的版本付一次基本稿酬外,对另外的版本不付基本稿酬,但应累计印数,付印数稿酬。
出版社将一种书籍分地印造,或经地方出版社租型造货,其印数均应一并累计。印数稿酬由供型的出版社付给。
第十条 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计算单位,不足千字的作千字算。诗词每10行作千字算(曲艺等韵文体行数计算从诗词)。旧体诗词稿酬可酌量提高。乐曲、歌词、画稿、地图等付酬办法,另定。
支付稿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字数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一般文字的末尾排不足1行的和占行的题目按1行计算。标点排在行外的,字数加十分之一计算。
出版社编辑部增加的例言、说明、注解、目录、索引或其他附件,书上排印的中缝、书眉、页码和翻译书籍中就原书复制的图表以及附录转载的文件资料,均不计稿酬;但翻译书籍的附录、图表内夹有译文的,译文部分计酬。
第十一条 封面和图表的设计,以及中外文对照表的编纂等,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付酬标准另行拟定。
第十二条 出版者同著译者应签订约稿合同或出版合同,是否预付稿酬,由合同约定,但书籍出版后,应在一个月内付清全部稿酬,每次重印应在出版后一个月内结付印数稿酬。
第十三条 书籍出版后,出版社应送给著译者样书,一般性的书籍可送10至20本,情况特殊的可以酌增酌减。对著译者购书应予以优待,在100本以内者,可以按批发折扣售给。情况特殊者,在售书数量上可酌增酌减。
第十四条 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著译,按本规定以人民币支付稿酬。外国人(包括中国血统的外籍人)的著译(国外未曾出版过),在我国首先出版者(不含翻译或重印),稿酬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出版社可根据本规定,视具体情况制定本社的稿酬实行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送有关出版行政机关和国家版权局备案。各级出版行政机关和出版社的有关领导部门要加强对稿酬的管理,监督执行。出版社不得任意提高或压低稿酬标准,如有违反者,版权行政机关要予以纠正。各出版社应实行责任编辑、编辑室主任和总编辑三级审查确定稿酬的制度。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的付酬标准,报纸、期刊可参照执行,但不付印数稿酬。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1990年7月1日起实行,计酬界限以版本记录页上的出版日期为准。初版的书籍以本暂行规定的稿酬标准支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再版书的印数稿酬,根据本暂行规定的基本稿酬数额,按第四条的规定付酬。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国家版权局。
参考资料: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1990年第二辑第271页。
Ⅳ 稿酬的稿酬规定
基本稿酬: 字数稿酬的组成部分之一,即根据书稿的字数及内容质量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稿酬标准或出版合同约定的稿酬标准,以每千字若干元为单位计算稿酬的稿费计算方法,基本稿酬按版面字数计算,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的作千字算。 稿酬一般分三种形式。
1. 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按作品字数,以千字为单位向作者支付一定的基本稿酬。再根据图书的印数,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1%向作者支付印数稿酬。图书重印时只付印数稿酬不再付基本稿酬。 例:你的作品是20万字,初版印数为1万册,按千字50元计。 你的初版稿酬就是:200*50+200*50*10*1%=11000元。
采用此种付酬方式的,作者可与出版社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预付稿酬的30%~50%。作品一经出版,应在6个月内付清所有报酬。
附:基本稿酬标准 (1) 原创作品为每千字80~300元。 (2) 改编作品为每千字10~50元。 (3) 汇编作品为每千字3~10元。 (4) 翻译作品为每千字20~80元。
2013年,国家版权局制定的《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预示着教科书免费使用作品的时代即将结束。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确定了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稿酬标准为:文字作品每一年的使用费用是千字300元;音乐作品每首300元;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每幅200元;录音制品每首50元。
Ⅳ 急急急!稿费回执单格式
第一行正中间二号字写 “回执”两个字,2个字中间可以有空格。
空一行,然后采用仿宋三号字写正文。
正文第一行顶格写:****(原发函单位名称)冒号。
第二行空2格开始写正文,你所要表达的内容。文章内称原发函单位为贵局(处)等。
正文末段段尾写上,特回函。或另起一段空两格写。
再空两行以上,右对齐,写上发函日期。
如果是单位,注意只写日期,然后加盖单位公章。如果是个人或其他,先署名,再另起一行写日期,名字和日期均右对齐。
Ⅵ 稿酬个人所得税计算
稿酬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如下:
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规定对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税率为14%,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上述计算公式也可写成: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14%
起征点与税率
我国稿酬个人所得税计税方式等同于劳务报酬的计税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198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布,稿酬个税起征点为800元。
在近30年的时间里,我国的工资、薪金个税起征点上调了两次:2006年由800元提为1600元,2008年由1600元提到2000元。税率则从5%开始,采用九级累进制。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即为14%。
(6)稿酬格式单扩展阅读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将稿酬所得独立划归一个征税项目,面对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归为劳务报酬所得,主要是考虑了出版、发表作品的特殊性。稿酬所得应当与般劳务报酬相对区别,并给于适当优惠照顾。
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参考资料:网络-稿酬所得 网络-稿酬
Ⅶ 稿酬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计算
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规定对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税率为14%,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每次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规定确定:
I、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改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改版)所得按分次(两处或两处以上)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II、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III、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7)稿酬格式单扩展阅读
稿酬是指作品发表后交付给作者的稿费,它是出版机构发表作品后给付作者的报酬。
稿酬是作者的一项重要经济权利,是对作者创造性劳动的物质补偿,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经济权利,任何人不能随意剥夺。
我国目前实行的稿酬制度是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制度。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稿酬计算有两种:基本稿酬、印数稿酬。
实际上我国现行的稿酬制度,不是国际上通行的版税制。
所谓的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制,还是以基本稿酬为主,印数稿酬为辅的。
基本稿酬的确定,又以作品的“质量的高低,著译的难易”为依据,其基本原则是以质论价,按质付酬,同时兼顾印数
网络时代对稿酬的定义又增添了新的内容,网站拥有者对刊登在该网站上的作品按点击率付给作者的报酬。
Ⅷ 图书稿酬计算标准是什么(文字和图片)
图书稿费是出版社与作者之间经常起争执的问题,在出版社数年,遇到的冲突多由出版社结算稿费不及时、作者对稿酬计算方法不理解等方面引起,
一、常见的三种支付方式及计算方法
图书稿费常见的有版税、千字稿酬、一次性付酬三种形式,它们的计算方法分别如下。
1.千字稿酬制
稿费=基本稿酬+印数稿酬-个人所得税
其中
基本稿酬=Y元/每千字×千字
印数稿酬=印数(以千册为单位)×基本稿酬×M%。
说明1: Y(单位:元/每千字)一般为30至100元/每千字之间,多数在30元或稍高,突破50元的就很少了,还有一部分是低于30元的(汇编类的千字稿酬标准更低);
说明2:千字的核算方法通常按版面字数计,如,如Microsoft Word 默认为A4页面,每页排44行,每行40字,则一页A4的版面字数为44×40=1760字,即1.76千字。高校教材多为16开,每页1482字,有时按1500字估算。
说明3:印数(以千册为单位,不满千册按千册计),如果印3100册,则为“4”。
说明4:M一般数额很小,多数情况下为1%。
说明5:图书重印后只支付印数稿酬,印数稿酬一般情况下很少很少,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也就是说针对大多数图书千字稿酬和一次性稿酬区别不大。
2.一次性付酬
这没什么说的,谈好合同后按合同约定给钱完事,标准可参照千字稿酬中的基本稿酬计算,或者另行确定。
3.版税制
稿费=图书定价×版税率×发行数(或实际销售数)-个人所得税
说明1:版税率通常在7%至10%之间。
说明2:发行数(或实际销售数),最早的是指印数,也有出版社对自己销售能力非常有信心,为简化计算而采用印数(这样说好听一些,实际早期的版税根据规定采用印数,至今有的出版社未改而已),也有的社不计算样书和退货。
说明3:正常情况下销售数和印数之间差距不会太大,如果相差20%之内一般都是正常的。以下等式用以简单说明图书印出来后的去向:
印数=库存数+发货数-退货数-报废数-样书数
实际销售数=发货数-退货数
退货率我没详细的数据,印象中教材的退货率一般应该在5%之内,样书数就几十册,不过现在随着教材营销力度的加大,一般教材的样书可能达几百册甚至上千册。
说明4:各社支付的稿费用的实际销售数是否包含报废和样书这两项则根据各社自已的规定执行,不太一致。
说明5:报废的产生由以下几种原因,图书破损,不能再销售;环境变化使书不能再销售使用,如2007年财务政策变化致使大批财务类图书报废;老旧积压图书,失去销售可能。
说明6:作者实际所得稿费为已代扣个人所得税后的稿费。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参考:根据国家税务规定,稿费不高于800于不纳税;稿费高于800元但不高于4000元,缴纳超过800元数额的14%;稿费高于4000元应缴纳全部稿费的11%。(具体请参阅相关税务规定)。
二、稿费中常见的几种问题释疑
1超高版税
不少教师经常会被游说以高版税,超过10%,甚至有的接近20%。这种超高版税在正常情况下国内外均多用于畅销书,如于丹《论语》感悟、《哈利·波特》等,而且接近20%的也是很少很少的。在高校教材中采用高版税制多为非正常合同,如版税与包销量挂钩,老师承诺出版后自用N千册才会得到超高版税,否则没戏。正常教材的版税一般在7%至9%之间,10%的都很少。
正常情况下各社版税率差距不大,作者的收入和教材的销售量线性相关,建议作者选择该教材类别里的强势社,如外语类的外研社、上外社、机械类的机工社等,能带来更大的收益。
2.千字稿酬与版制制PK
三种稿费支付方式如何选择呢?如果排除一次性付酬,对比千字稿酬制和版税制各有如下特点。
千字稿酬制支付时间早,一般在出版后一至三个月;版税制则有些晚,一般要实现销售后支付,随着图书重印及销售会细水长流的流进作者口袋,结算时间有的按半年或一年结算一次,有的在重印时结上次稿费。
千字稿酬基本上与图书印刷数量无关,版税制高度与销售量相关。不细心的读者可能会问,千字稿酬不是还有一块是印数稿酬吗?实际上这一块有和没有没什么区别,印个几千册也就百把十元,不信您去算一下。
千字稿酬与版税的平衡点一般在七八千册之间,低于此数,千字稿酬拿稿费多,高于此数版税制拿稿酬多。
个人倾向于版税制,很少与作者签千字稿酬制,原因是版税制能更好的调动作者积极性编好书,并且维护好、共同营销好,对出版社与作者均有利,千字稿酬则有一锤子买卖的嫌疑。
3.图书销售数据公开的问题
不少作者会问,销售数到哪里去查呢?现在在出版社外部基本上不可能查到某本书的销售数据,但出版社内容很容易,且不视为机密。作者可以向责任编辑索要销售数据,我建议出版社在支付稿费时附上图书销售清单或经常向作者通报图书销售情况。
按常规印数应印在图书版权页上,作者可以以此对照稿费结算情况,只要误差在10%范围内都是正常的。但现在有些出版社不印印数,对此还是向出版社索要印制或销售数据即可解决。
4.稿费拖欠问题
估计遇到此问题的作者不少,但一般来说大的出版社有可能拖延稿费,但不会欠着不给,现在各大出版社信息系统做得都不很完善,由人工完成稿费支付的各个环节,难免有错漏,所以作者最好在有疑问时向责任编询问一下一般即能解决。但极个别不守信用的出版或工作室也是存在的,遇到这种情况建议作者拿起法律武器。
5.个人所得税问题
以前计算机个人所得税只需要作者身份证号,现在则要所有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所得税基数按(稿费数÷主参编人数)来确定。如某本书稿费4000元,该书共有5人参编,且均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人均稿费800元,则不用再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只提供了4个人的身份证,则还是要扣一点点税的,如果只有一个身份证复印件,则扣得税就不是一点点了。
Ⅸ 作家的稿费是怎么算的
与王韬一样有着当代盛名的另一位文化界大师——鲁迅,在经济意识上与王韬的表现恰恰相反。用今天的话说,鲁迅是一位离经叛道的大师,他亲手砸破了饭碗,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职业者。不同于王韬的耻于言钱同时又不得不向人乞钱,鲁迅正是以钱、以卖文所得保持了他人格上的超脱与独立,摆脱了他最不愿意看到的“官场帮忙”与“商场帮闲”的窘境。而这一切,又不得不从现代的稿费与版税制度说起。
现代稿费制度出现之前,由报馆实行的免费刊载文章,成为古代自费刻书和润笔制度向现代稿费制度过渡的中间环节。当1872年4月30日《申报》创刊时,曾宣布“如有骚人韵士有愿以短什长篇惠教者,如天下各名区竹枝词,及长歌纪事之类,概不取值;如有名言谠论,实有系乎国计民生、地利水源之类者,上关皇朝经济之需,下知小民稼穑之苦,附登斯报,概不取酬”。声明愿意提供一个发表文学作品的园地,不收作家的钱,在当时文人眼里,属于十分宽厚、前所未有之事,很快就激起了反响。一个月后,报馆又刊出征求新闻稿件的启事:“望诸君子不弃遐僻,或降玉趾,以接雅谈;或藉邮筒,以颁大教。”但是,用这个方法征求到的新闻稿子多数不符合刊登条件,刊登之后是否给予稿费,尚无佐证。实施之后,因合适的新闻稿不足,申报只好改用聘请本埠和外埠访员采写新闻的办法(相当于现在的记者),访员写稿,是拿报馆的工资,而不是稿费。不久文人的诗词歌赋一类的文学作品因为不付钱就可以刊登而日渐增多,来稿踊跃,以致《申报》容纳不下,因而出版专刊《瀛寰琐纪》、《四溟琐纪》和《寰宇琐纪》,这是最早的以文学为主的月刊。《瀛寰琐纪》1872年11月11日刊出第一期,目录有:开辟讨论源,地震附见,日星地月各球总论,海外见闻杂记十五则,花史二则,鱼乐国记,眉子砚南曲白,桃花诗社唱和偶集。除天文地理及外国小说外,其他稿件大都是当时文人雅士投到《申报》来的稿件。
在免费发表文人作品数年后,申报馆又最早实行以一定的报酬购买书稿,它表明中国现代稿酬制度首先由晚清上海的报馆实行。申报馆不但出报纸,还印刷出版各类图书。1878年3月7日,《申报》刊《搜书》启事,愿意出资征用并重刊士人手中的珍本书、畅销书,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下列内容:“启者,本馆以刷印各种书籍发售为常。如远近诸君子,有已成未刊之著作,拟将问世,本馆愿出价购稿,代为排印。抑或俟装订好后,送书数十或数百部,以申酬谢之意,亦无不可,总视书之易售与否而斟酌焉。”申报馆愿意出钱购买士人手中已写成而尚未排印的著作,为之出版并在市场上销售,根据销售情况付给报酬,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愿意出价购稿,所出价当然就是稿酬,只是考虑到当时不少有身份的作者还不愿意出卖自己的著作,故采取变通办法,按照惯例以出版的新书作为酬劳,这些新书理应视为变相的稿酬。申报馆的这则启事,应该可以视作现代稿酬制度的开端,不过在报馆刊印的新书中,属于这种性质的究竟有多少,尚难统计,但可以肯定确实有。蔡尔康为申报馆1872—1877年间所出书作《申报馆书目序》中说到:“迩日申江以聚珍板印书问世者,不下四五家,而申报馆独为其创。六载以来,日有搜辑,月有投赠,计印成五十余种,皆从未刊行及原板业经毁失者,故问价之人踵相接也。”未曾刊行的著作底稿如何得来,在申报1888年9月3日刊登申报馆主出售新印的《纲鉴望知录》广告中,可以得到说明:“此书为沂阳倪思藻先生辑,由本馆购得底稿,用活字排印,每部四本。”
书稿付酬实行若干年后,报刊来稿也开始给付稿酬,但据包天笑在《钏影楼回忆录·时报的编制》所言,当时报刊上发表的文学作品,除小说外,其他类型的文学作品是没有稿酬的。郑逸梅也曾认为报刊稿酬制度始于上海的《小说月报》,后有学者寻找到1903年广东《岭东日报》的一则征稿广告,注有详尽的稿酬等级,比《小说月报》早了10年。但申报馆在实行书籍给付稿酬的数年之后,又发展到对报刊投稿也给予一定的报酬,始于《点石斋画报》中针对绘画的稿酬,时间上较《岭东日报》又早得多,对稿酬多少也有具体的说明,由此可见,并不像一些研究者所言,稿酬制度是围绕小说这种文学体裁而建立的,事实上,在报刊上对画稿支付稿费开始,便已经出现了稿费制度的雏形。
我们从申报馆书稿和《点石斋画报》给付稿酬的原因、付酬的方式和标准中,可以很容易就找到江南文化商人和西方文化商人习惯做法的烙印,如果就《点石斋画报》给付稿酬的具体原因而言,可能有这样两点:一是与其作为报刊的特点有关。因为书籍可以新旧并存,新书创作未成,可以先印旧书,不会因此影响出版业务,报纸则需要每期更新,必须有确定的稿源保证。二是社会对此报刊有热烈需求,市场热销,促使其以稿酬换取更多稿件。《点石斋画报》出版以后,确实很受社会欢迎。前三期问世后,三五日即告售罄。1884年6月19日《申报》发表消息说,《点石斋画报》前三期出版以后,供不应求,购者踊跃,报馆又添印数千,也很快卖光,《点石斋画报》印数一般为三五千册,最高达万册左右。这在当时是个巨大的数字。当其热销时期,最困难的是新闻来源少,传递速度慢,不得已,就必须给予一定利益,刺激人们为其写稿投稿。于是1884年6月4日点石斋主人为《点石斋画报》征稿刊登《请各处名手专画新闻启》。启事称:“本斋印售画报月凡数次,业已盛行。惟各外埠所有奇奇怪怪之事,除已登申报外,能绘入画图者,尚复指不胜屈。故本斋特请海内大画家,如遇本处有可惊可喜之事,以洁白纸新鲜浓墨绘成画幅,另纸书明事之原委,函寄本斋。如果惟妙惟肖,足以列入画报者,每幅酬笔资洋两元。其原稿无论用与不用,概不寄还。画幅直里须中尺一尺三寸四分,横里须中尺一尺六寸,除题头应空少许外,必须尽行画足,里居姓氏亦须示知。其画收到后当付收条一张,一俟印入画报,即凭本斋原条取洋。如不入报,收条作为废纸,以免两误。”登广告征求画稿,公开声明愿意付给稿酬,并对稿酬如何计算如何支付给予详细说明,这是申报馆首次表示对报刊投稿者给付稿费,也是目前所见最早的报刊征稿付酬资料,它的出现无疑就成为了近代报刊建立稿酬制度开始的标志。
《点石斋画报》给付稿酬的实行与否,在其他资料中可以找到旁证。19世纪80年代,王韬给画报的作品《淞隐漫录》就得到了稿酬:“七月杪,《淞隐漫录》已盈十二卷,主者意将告止。因画报阅者渐少,月不满万五千册,颇费支持。然韬月中所入,又少佛饼四十枚矣。”
后起的以新闻为主的报纸都采纳了《申报》的做法,主要稿件由拿薪水的报馆雇员采访、写作、编译,以外来新闻稿和文学杂稿为补充,这部分稿件需要付给稿酬。维新时期和晚清最后十年大量创刊的报纸,多数属于同人刊物,稿件写作多由参与办报的同人承担,故其支付稿酬很有限。申报馆率先实行稿酬制度,到19世纪90年代已非孤鸿独鸣,上海各报馆、书局实行者所在多有。《汪康年师友书札》中,有不少资料,都涉及19世纪末(约在戊戌变法后)上海稿酬情况,说明当时撰稿取酬已是文化人圈子中常见的现象,收取稿酬也成理所当然之事。汪康年朋友陈寿彭受其嘱托,翻译《江海图志》一书,在讨论出版事宜时,陈寿彭与之约法三章:一、必须保留译者之名;二、必须收回译费1500元整;三、书印出后,必须送译者五十部。摆明不如此即不卖书稿之势,全然没有传统文人以卖文为耻的心理,足见当时卖稿付酬已成为公认的游戏规则。同样,汪康年请陈锦涛到北洋大学堂找人译书,也须事先说明稿酬为万字十元。
稿酬制度实行初期,如何分级、酬款标准、酬款方式等,是五花八门、各自为政的,没有固定和统一的做法,可以由出版机构自定标准,也可由出版机构与著作者商定,取双方都愿意接受的方式和标准,稿费既有论字数计算,也有论篇或论本计算的,报刊文章篇幅短小,多按篇计算。如陈寿彭与汪康年之间就是采取互相商定的办法,按照陈寿彭最初的打算是:“弟之初意当拟请兄积股为之,一时不必与我译费,立一公道合同,各执一纸,以后出售,于赢余之利均分之,是我两人始终与此书之事皆得也,非欲将稿出售耳。”后因有人愿意出版此书,询问译费,汪康年要求陈寿彭自拟款数,陈遂提出论本计算的1500元之数(以全书共约50万字计,约合千字3元),并声明,如对方不愿意,就收回文稿,另谋出路。
包天笑《钏影楼回忆录》称:1906年以后,他在上海《时报》,每月写论说6篇,另外再写点小说,得80元。包天笑同时在《小说林》兼职,每月40元。当时,论说以篇计,每篇5元,小说论字,每千字2元,也有1元,甚至5角的,平江不肖生的《留东外史》便是每千字5角。民初商务印书馆各杂志的稿酬最低2元,最高5元,鲁迅在《小说月报》上发表其第一篇小说《怀旧》,稿费是大洋5元,林琴南的翻译小说商务印书馆付给千字5元,后来增加到6元,属于稿酬偏高者。胡适也是千字6元,梁启超待遇最优厚,为千字20元。名中医陈存仁此时正在读书,给申报副刊“常识”投稿,每篇为1元。从清末到民国,上海图书市场已逐渐形成一个通用的稿费标准,为每千字2元至4元,5元、6元的很少,小书坊甚至收每千字5角至1元的书稿。
与稿酬制相配套的版权制度等,到晚清最后十年方才初现端倪,成为著译者稿费之外的又一收入来源。因其一时难以完备,著作者的权益只能得到部分保障。80—90年代著作人的版权尚未受到应有的尊重,王韬的一部分书颇受欢迎,江西书商翻刻他的《遁窟谰言》,易名为《闲谈消夏录》,用以赚钱,但是这一畅销书并没有给他带来多少经济效益。清末,翻印书籍大量出现,形成书籍出版的又一高潮,经过多年的商海弄潮,文化人的市场经济观念日益增强,由耻于言利到卖稿取酬,进而发展到有意识地保护自己的著作权益。其中,一些具有西方文化背景的人士如严复等,提出了著译中的版权问题,并开始翻译介绍西方有关版权问题的论述,对版权制度的出台起了催化作用。1900年前后,严复在与张元济商讨有关翻译《原富》等书事宜时,明确提出了译作的版权问题。当时南洋公学以2000两买下《原富》书稿,并同意严复要求,于该书售价中抽十成之二给予译者。严复进而希望给予分利凭据,并参照西方版权原则,提出一些具体条款,如“一、可限以年数。外国著书,专利版权本有年限,或五十年,或三十年,今此书译者分利,得二十年足矣;二、二成分利,如嫌过多,十年之后尚可递减,如前十年二成,后十年一成,亦无不可。”约1903年左右,严复为维护版权,致书管学大臣张百熙,详细论证实行版权法的利益所在,认为“版权者,所以复著书者之所前耗也”,国无版权,使写作翻译者裹足不前,则出书必少,最终有害社会教育和民智开启。信中提到,因京师大学堂令各省官书局自行刷印教科书之事,引起误会,致使南洋及上海各商埠书坊以为官府要撤毁版权,于是商议互相翻印出售私家译著各书,足见当时官府已开始施行版权法。清末,中外商人之间因版权问题引起数起诉讼纠纷,1908年11月,日人斋藤秀三郎控至诚书局翻印《正则英文教科书》案,1911年2月,美国经恩公司向上海会审公廨控告商务印书馆翻印该公司出版的《欧洲通史》案,1911年5月12日,英商伊文思书馆向会审公廨控告上海商务印书馆窃印美国有名史书案,促使出版界开始重视这一问题,并对国内版权、中国与国际版权之间的差别,有所辨析。不过这时期民间书局关心眼前利益,版权观念还很淡薄。只有一些大的书商开始重视这一问题,1903年商务印书馆在我国第一次使用著作权印花,与此同时,还出版了周仪君翻译的《版权考》一书。
在稿酬制度出现初期,社会对它的看法仍受传统观念支配,为报馆写稿取酬仍被视为文人末路不得不做的低贱之事。不是迫于饥寒,一些文人仍耻于为市场、为稿费写作。林琴南等译《茶花女遗事》,刻成后,《昌言报》准备刊登,“告白”中称该书系用重价购取,引起林琴南等不满,致信高凤谦,要其转告汪康年,更正此事,声明不愿收受酬资。高凤谦致信云:“并乞更登告白,将‘重价购取’一语削去,但云译书人不受酬资,只收板价而已。此书魏君所刊,林、王二君不愿得酬资,尊处之款,自当以归魏君。”为此,高凤谦代汪康年拟告白如下:
《巴黎茶花女遗事》告白
此书为福建某君所译,本馆喜其新颖,拟用重价购买。承译者高义,不受酬资,只收原刻板价,并将原板寄来。特此声明,并致谢忱。昌言报告白。(《汪康年师友书札》二,第1656页)
到19世纪90年代,耻于卖文的观念已开始发生明显变化,稿酬制度已为人们所接受。原先因仕途拥塞、谋生艰难,大量流入上海和江南一带的秀才童生乃至举人进士、候补官员,现在发现能够通过业余时间写作文字,赚取稿费,对自己的生活稍有补贴,往往为此喜出望外,为报刊和书局写稿的积极性特别高。翻阅时人书信文集,此类资料比比皆是,一些文采焕然、下笔神速的名士如林琴南,或学养深厚、具有声望的学者如严复,甚至可以从中获得可观的收入。林琴南最初翻译小说不愿取酬,后来不仅取酬,且稿酬十分可观,他的老友陈衍曾与他开玩笑,说他的书房是造币厂,一动就来钱。其结果,造就了上海图书报刊涉及面广泛的写作人群,并使之日渐职业化。
清末民初的作家单靠写作仍然难以为生,除了写稿之外,都要兼作其他工作。李伯元、吴趼人吃小说饭。家无余财,生活贫困。鲁迅在民初《小说月报》上发表的小说《怀旧》,稿费是大洋5元。当时,一个绸缎铺的掌柜先生每月薪水8—10银元,普通职员4—6元(1914年左右)。一个下等巡警的月收入是大洋8元,稍好一点的工厂工人的月收入也有8元,吴趼人在江南制造局作抄写员,每月也是8元。也就是说,一个作家必须每月写出两篇《怀旧》这样的文章,才能达到下等巡警的收入水平。因此,这一时期还不可能产生民国时期那种完全靠写作为生的自由撰稿人。
然而到了民国时期这种情况获得了很大改观,尤其是在上海,以卖文为生、以写作为职业的知识分子数量颇巨。究其原因,一方面,国民政府迁都南京,北京更名为北平,不复政治中心的风范,其文化势力迅即南下;另一方面,上海已成为当时全国商业化程度最高的城市,其报业的现代化程度和商业化程度都是领先于全国各地的,使得投身报业而获利成为可能。从心理因素方面来讲,一方面,至民初前,文化人以从事报业为耻和视卖文为生为辱的心态逐渐发生了变化,而这种变化同样使他们不再耻于言钱,并且积极投稿取酬;另一方面,新文化运动表明了当时的知识阶层普遍需要一种言论的媒介、身心的自由,公共租界的存在使文化人不会因为言论过激而遭逮捕,而上海宽松的言论语境和社会舆论具有巨大的诱惑力,一时令各方俊杰无不景从。
鲁迅,是这群齐集上海的知识分子中极有代表性的一位,而稿费、版税、编辑费与兼职所得正是鲁迅经济来源的最主要渠道。
Ⅹ 稿酬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稿费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我国的税法规定,对于稿费或版税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其税率规定为: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次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1-30%)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4000)-800
每次收入额(>4000)×(1-20%)
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此外,本税征收适用残疾人、烈属、孤老、伤残军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对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30%的个人所得税。
每次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规定确定:
(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如果读者朋友还是不太明白的话,不妨参照如下更为白话的公式来进行计算:
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规定对应纳税额减征30%,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例:某人因一篇小说出版,获稿费20000元,后又取得加印又得稿费10000元。
第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1-20%)×20%×(1-30%)=2240(元)
第二次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10000)×(1-20%)×20%×(1-30%)-224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