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政治把关
① 如何把好出版发行政治关
出版发行都已经是成品了,还怎么把关啊?
要是引进国外出版物倒是要注意,要出版部门审核才可以在有资质的发行单位发行。
② 有关出版物如何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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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和政治有关的书有哪些
《中国可以说不》很出名,观点独特又是大众读本。
《七个怎么看》虽然是宣传的,但书不错,值得一读。
大型图书推荐《中国通史》但专业性较强。
平时多看看《人民日报》《南方周刊》会很有帮助的。
④ 国家对出版物内容上有何要求
《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3月19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报纸、期刊发表的作品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有关出版单位更正或者答辩,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近期出版的报纸、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⑤ 从境外购买内地禁止出版的政治书籍,要不要经过海关审查
过海关时随身携带的包不用过扫描。。。只有拖的箱子需要扫描,只要把违禁书籍放随身包里就行了,但出关前会有一排海关人员站在那里,他们会任意,随机抽查旅客的包,至于查谁,查哪个包就没有人知道了
⑥ 根据新闻出版署的规定,在出版物中,最忌讳出现的政治、宗教、民族、习俗的问题有哪些
出版物中最忌讳出现的政治、宗教、民族、习俗等有哪些。
如下网址解内答比较详细。容
在报刊上发表涉及宗教问题的文章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http://www.sc.gov.cn/10462/11855/11905/11915/2012/9/19/10227802.shtml
民族、宗教及其相关知识.ppt - 豆丁网
http://www.docin.com/p-406929675.html
希望您能满意。
⑦ 什么是政治性非法出版物
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含政治性内容)以及相关法规,又未经宣传出版部门批准私下印刷的文字刊物等,即为政治性非法出版物。
⑧ 如何处理出版物涉及的政治性问题
可参考以下内容:
为进一步提高编辑人员业务水平,确保本社图书的内容导向内正确,杜绝图书中容出现各种政治问题,民族、宗教等问题,11月28日,明天出版社邀请人民教育出版社编审谭桂声先生为本社的编辑人员举办了主题为“如何处理出版物中涉及的政治性问题”的专题讲座。
在为期半天的讲座中,谭桂声先生从思想内容和编校技术两个方面,详细介绍了出版物中涉及到的诸多政治性问题,以及避免这些问题出现的方法。他还特别就地图、政治性用语、常规性编校失误等编辑工作中常见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讲解。
本次讲座使明天出版社的编辑人员,特别是年轻编辑,进一步强化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使他们能更加严肃地对待出版物中涉及的政治原则、民族宗教政策等相关内容,提升了他们在编辑工作中对待政治性问题的敏感度,为今后不断提高编辑业务水平、确保图书的编辑质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⑨ 国家对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有哪些规定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进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9)出版物政治把关扩展阅读:
国家对宗教事务管理的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三条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第五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