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上国旗
1. 国旗可以印在出版物上么
第十八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专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属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除此之外没有特殊的规定!
2. 出版物封面上可以使用国旗图案吗
你好!一般来说是不能用的!用了违法!!求采纳!谢谢
3. 关于国徽的知识
国徽:
国徽呈圆形.国徽中心为红地上的金色天安门城楼,城楼正上方的4颗金色小五角星呈半弧形状,环拱一颗大五角星.国徽四周由金色麦稻穗组成正圆形环,麦稻秆的交叉处为圆形齿轮;齿轮中心交结着红色绶带,分向左右结住麦秆下垂,并把齿轮分成上下两部分.
红色和金色融合在一起,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和庄严.国徽图案象征中国人民自"五四运动"以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的诞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象征着中国人民自“五四”运动以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的诞生。四颗小五角星环绕一颗大五角星,象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人民的大团结;
齿轮和麦稻穗象征着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工农联盟;天安门则体现了中国人民的革命传统和民族精神,同时也是首都北京的象征。
因为天安门是“五四”运动的发源地,又是新中国举行开国大典、第一面五星红旗升起的地方。国徽在颜色上用正红色和金黄色互为衬托对比体现了中华民族特有的吉寿喜庆的民族色彩和传统,既庄严又富丽。
4. 有关国旗国歌国徽的相关知识有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国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按照一九五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制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 第四条 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四)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六)外交部; (七)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悬挂国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第五条 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一)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 (三)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四)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第六条 下列机构的印章应当刻有国徽图案: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务院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办事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其他机构;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四)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第七条 下列文书、出版物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国务院颁发的荣誉证书、任命书、外交文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国务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的封面; (四)国家出版的法律、法规正式版本的封面。 第八条 外事活动和国家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九条 在本法规定的范围以外需要悬挂国徽或者使用国徽图案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第十条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一)商标、广告; (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庆吊活动; (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第十一条 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合规格的国徽。 第十二条 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其直径的通用尺度为下列三种: (一)一百厘米; (二)八十厘米; (三)六十厘米。在特定场所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 第十三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徽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法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一、两把麦稻组成正圆形的环。齿轮安在下方麦稻杆的交叉点上。齿轮的中心交结着红绶。红绶向左右绾住麦稻而下垂,把齿轮分成上下两部。 二、从图案正中垂直画一直线,其左右两部分,完全对称。 三、图案各部分之地位、尺寸,可根据方格墨线图之比例,放大或缩小。 四、如制作浮雕,其各部位之高低,可根据断面图之比例放大或缩小。 五、国徽之涂色为金红二色:麦稻、五星、天安门、齿轮为金色,圆环内之底子及垂绶为红色;红为正红(同于国旗),金为大赤金(淡色而有光泽之金)。 附件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
5. 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国旗国徽什么情况下不可以使用国旗国徽
详见国旗法、国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八条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 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 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 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三条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条 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十八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公布 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国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按照一九五○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徽图案》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
制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
第四条 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四)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六)外交部;
(七)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悬挂国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
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第五条 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一)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
(三)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四)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第六条 下列机构的印章应当刻有国徽图案: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
作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务院规定应当使
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办事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应当
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其他机构;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四)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第七条 下列文书、出版物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国务院颁发的荣誉证
书、任命书、外交文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
的信封、信笺、请柬等;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国务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最高
人民检察院公报的封面;
(四)国家出版的法律、法规正式版本的封面。
第八条 外事活动和国家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对外使用国徽图案
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九条 在本法规定的范围以外需要悬挂国徽或者使用国徽图案的,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广告;
(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庆吊活动;
(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第十一条 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合规格的国徽。
第十二条 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其直径的通用尺度为下列三种
:
(一)一百厘米;
(二)八十厘米;
(三)六十厘米。
在特定场所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
第十三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
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徽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法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
(1950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公布)
一、两把麦稻组成正圆形的环。齿轮安在下方麦稻杆的交叉点上。齿轮的中心交结
着红绶。红绶向左右绾住麦稻而下垂,把齿轮分成上下两部。
二、从图案正中垂直画一直线,其左右两部分,完全对称。
三、图案各部分之地位、尺寸,可根据方格墨线图之比例,放大或缩小。
四、如制作浮雕,其各部位之高低,可根据断面图之比例放大或缩小。
五、国徽之涂色为金红二色:麦稻、五星、天安门、齿轮为金色,圆环内之底子及
垂绶为红色;红为正红(同于国旗),金为大赤金(淡色而有光泽之金)。
附件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 1990年6月28日起施行)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在公众场
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6. 奥运会开幕式上为什么那么多国家国旗上有英国旗
因为这些国家都属于英联邦,所以他们的国旗上都有一个米字。
英联邦(又称共和联邦,英语∶Commonwealth of Nations)是由53个独立国家组成,其中多为大英帝国的前殖民地,元首为
伊丽莎白二世,她同时是英联邦王国的国家元首。
在英语里,因为历史原因或为了将它从其他联邦中区别时,它或会被表达为“British Commonwealth of Nations”或“British Commonwealth”。
一、成员
[编辑本段]
英联邦成员共53个,分别为:
安提瓜和巴布达、澳大利亚、巴哈马、孟加拉国、巴巴多斯、伯利兹、博茨瓦纳、文莱、喀麦隆、加拿大、塞浦路斯、多米尼加联邦、斐济、冈比亚、加纳、格林纳达、圭亚那、印度、牙买加、肯尼亚、基里巴斯、南非、莱索托、马拉维、马来西亚、马尔代夫、马耳他、毛里求斯、莫桑比克、纳米比亚、瑙鲁、新西兰、尼日利亚、巴布亚新几内亚、圣基茨与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萨摩亚、塞舌尔、塞拉利昂、新加坡、所罗门群岛、斯里兰卡、斯威士兰、坦桑尼亚、汤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图瓦卢、乌干达、英国、瓦努阿图、赞比亚、巴基斯坦。
* :巴基斯坦曾于2007年11月22日被终止成员资格,现已恢复。
二、简介
[编辑本段]
英联邦是英国对联邦其他成员国在政治、军事、财政经济和文化上施加影响的组织。由英国和已经独立的前英帝国殖民地国家或附属国组成。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英国势力遭到削弱,各殖民地人民纷纷要求独立,便逐渐用英联邦代替英帝国的称号。英联邦没有设立任何权力机构。主要组织机构有:联邦政府首脑会议、亚太地区英联邦政府首脑会议、联邦财政部长会议及其他部长级专业会议。1965年起设立英联邦秘书处,其职责是促进英联邦的合作,筹划英联邦各级会议。秘书处设在伦敦。此外,还有一些英联邦的联系国和原英国直辖的属地也包括在英联邦之内。
英联邦总人口约18亿,约占世界总人口的30%,总贸易额占全球的五分之一。现有52个成员(2007年11月22日,英联邦部长级行动小组发表声明称,鉴于巴基斯坦“未能满足恢复宪法等要求”,英联邦决定中止巴基斯坦的英联邦成员资格),其中32个为人口在150万以下的小国。每年4月27日为英联邦日。出版物有《英联邦潮流》(双月刊)、《今日英联邦》和《英联邦手册》。自1930年以来英联邦国家每四年举办一次综合性的运动会:英联邦运动会(现名)
英联邦不是一个国家,也没有中央政府。英王是英联邦的名义元首。英联邦不设权力机构,英国和各成员国互派高级专员,代表大使级外交关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英联邦内部联系越来越不稳定,如今,英国已不再是英联邦的主宰,英联邦也只是一个松散的、政治经济磋商和合作组织。
2007年11月,印度驻英国高级专员卡马莱什·夏尔马,在坎帕拉举行的2007年英联邦政府首脑会议上,当选为英联邦秘书处自1965年成立以来的第五位秘书长。他将于2008年4月1日正式接替现任秘书长唐纳德·麦金农。
7. 国旗法中规定私家车前挡风镜下可以放党旗和国旗吗
可以,但是党旗和国旗要符合规格,且不能影响驾驶视线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同时,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旗党徽;第十条 党旗党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
(7)出版物上国旗扩展阅读
党旗和用于悬挂的党徽,由中央组织部从生产国旗国徽的企业中指定企业,按照本规定所附的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法说明制作。
1、党旗的使用范围:
(一)召开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举行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
(二)党内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党日活动;
(三)党的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会议室,可以悬挂党旗。
按照国旗法规定应升挂国旗的场所,一般不同时悬挂党旗。
2、党徽的使用范围:
(一)党的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组的印章(印模)中间应当刻有党徽图案;
(二)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应当悬挂党徽,并在党徽两侧各布五面红旗;
(三)党的各级组织颁发的奖状、证书和其他荣誉性文书、证件上,可以印党徽图案;
(四)党内出版物上可以印党徽图案。
8. 四报一红旗指的是什么
四报,指的是四种政治报纸:《人民日报》(中共中央 正部级)、《解放军报》(中央军委 正军级 )、《光明日报》(中共中央 副部级)、《新华日报》(由中国共产党江苏省委员会主办,新华日报社现为中共江苏省委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自己网络看。他们的共同点就是都是中共机关报业
红旗指的是1958年办的《红旗杂志》:1958年,在毛泽东倡议下,经党的八届五中全会决定,《红旗》杂志创立。半月刊。在全国 15 个地区印刷,1984 年每期发行 330 万册。还有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五种民族文字的《红旗文选》。主要任务是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社会主义建设,阐述共产主义运动中的思想理论问题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经济、政治、哲学、历史、科学教育、文学艺术等方面的问题发表评论。读者对象主要是各级干部和广大知识分子。1988 年6 月,《红旗》杂志停刊
他们通常并列成为“四报一刊”“两报一刊”“三报一刊”等。“刊”指的就是红旗杂志,所以也成为“四报一红旗”
9. 办公室摆放党旗有什么级别规定吗
1、 基层党支部(总支)的会议室或党员活动室适宜配备4号或5号室内墙面旗;
2、党委及其工作部门、党委派出机构及其工作部门、纪委机关的会议室适宜配备立地式党旗,党委(党组)成员办公室也可以配备立地式党旗;
3、 基层党组织负责同志的办公桌可以配备复式(党旗+国旗)或单式(党旗)桌面旗。
党旗种类:党旗主要分为两类,分别是室内党旗、室外党旗。
党徽的使用:
1、 召开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各级党委召开大型会议,举行党内纪念、庆祝或表彰等活动,应当在会场主席台天幕中央悬挂党徽,并在党徽两侧各布五面红旗;
2、 党的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组的印章(印模)中间应当刻有党徽图案;
3、 党的各级组织颁发的奖状、证书和其他荣誉性文书、证件上,可以印党徽图案;
4、 党内出版物上可以印党徽图案、除上述情况外,使用党徽及其图案需经县级以上党的组织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