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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出版价值活动

发布时间: 2021-03-26 22:55:27

㈠ 如何识别价值活动

识别价值活动要求在技术上和战略上有显著差异的各种活动相互独立。将企业的价值活动分成基本活动和辅助活动有助于识别企业的价值活动,从而识别出企业的竞争优势。

(1)基本活动。涉及任何产业内竞争的各种基本活动有五种基本类型,每一种类型又可依据产业特点和企业战略划分为若干显著不同的活动。具体地讲: ①内部后勤。它是与接收、存储和分配相关的各种活动, 包括原材料搬运、仓储、库存控制、车辆调度和向供应商退货等。 ②生产作业。它是与将投入转化为最终产品形式相关的各种活动, 包括机械加工、包装、组装、设备维护检测和各种设备管理等。 ③外部后勤。它是与集中、存储和将产品发送给买方有关的各种活动, 包括产成品库存管理、原材料搬运、送货车辆调度、订单处理和生产进度安排等。 ④市场和销售。它是与提供一种买方购买产品的方式和引导它们进行购买有关的各种活动,包括广告、促销、销售队伍、报价、渠道选择、渠道关系和定价等。 ⑤服务。它是与提供服务以增加或保持产品价值有关的各种活动, 包括安装、维修、培训、零部件供应和产品调整等。 根据产业情况,每一种类型对于竞争优势都可能是至关重要的。对批发商而言,进货和发货的后勤管理最为重要;对于像饭店和零售店这样提供月艮务的企业而言,外部后勤可能在很大程度上根本不存在,而经营则是关键;对于一个致力于向企业贷款的银行而言,市场和销售通过其收款人员的工作绩效和贷款的包装与定价的方式对竞争优势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一个高速复印机生产企业而言,月艮务则成为企业竞争优势的核心来源。然而,无论在任何企业中,所有类型的基本活动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并对竞争优势发挥作用。

㈡ 区块链是什么意思

区块链(Blockchain),是比特币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本质上是一个去中心化的数据库,同时作为比特币的底层技术,是一串使用密码学方法相关联产生的数据块,每一个数据块中包含了一批次比特币网络交易的信息,用于验证其信息的有效性(防伪)和生成下一个区块。

㈢ 现在做区块链投资怎么样靠谱吗

你可以将区块链理解成技术,加密货币就是基于区块链技术产生的,技术本身靠谱,也可应用在其他行业。但加密货币大火之后,很多鱼龙混杂的人就进来了,你如果想对此进行投资,必须得认清哪些是真项目,哪些是骗钱的。新手建议多了解区块链行业相关信息再说,并且投资都有风险,亏不亏钱就看个人了。 密码财经 专注区块链信息

㈣ 电子货币对金融实务活动的影响

网络金融与电子货币在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将为金融业发展带来极大变革与挑战。

电子货币发展影响宏观调控的主要问题。

一、电子货币的发展使传统的货币理论体系受到了冲击。传统的货币理论体系将货币等同于商品或实物资产,认为货币金融体制严格受法律限制和政府管理。在网络货币时代,电子货币、数字货币作为纯价值体与其他商品交换,作用是完全自发的,不像现行的纸币制度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

二、网络货币将促使货币结构和货币内涵有所改变。网络货币将部分替代流通中货币的作用,商业银行将实现部分货币发行,这将弱化中央银行垄断发行货币的特权。这种替代还将影响到传统意义的基础货币的作用。

三、网络货币将对货币供给和货币需求产生重大影响。网络货币部分替代流通中的通货会直接影响到货币供给,尤其是狭义货币M1;对货币需求方向的影响则主要表现为加快货币的流通速度,减少货币的需求。网络货币具有的信用创造作用,会导致利率波动,降低利率作为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传导作用。

在微观层面,电子货币发展带来的主要问题。

一、货币划分层次的模糊。使货币政策中介目标中总量目标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下降,以利率为代表的价格信号中介目标成为未来货币政策的选择主流。

二、货币计量的混乱。政府在统计本国经济中的货币量时还须考虑居民手中持有而未存于本国银行中的货币的影响。

三、动摇传统货币需求理论隐含的假设——货币的不同用途之间存在确定、稳定的界限。

四、货币乘数上升,预测货币乘数的变化量更加困难。

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率成为影响货币流通速度的非惟一因素,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也会受到影响。

六、可能降低货币需求余额,削弱制约流动性的金融政策的作用。

七、影响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

八、央行制定货币政策必须与有关国家进行相关政策的协调,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受到质疑。

九、电子货币的安全性,如何防范各类风险还需进一步研究。

金融创新使融资证券化趋势日益增强,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创造出的介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之间的新型负债种类逃避计提法定准备金,从而改变了金融机构的负债结构比例,整个银行体系的存款将大为减少,由此导致实际提缴的法定准备金随之减少,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效力弱化。同时,金融创新为金融机构拓展了更为广阔的资金来源渠道,降低资金的借入成本、提高了资金借入的便利度,从而使得金融机构对再贴现的依赖程度下降,大大削弱了中央银行再贴现窗口的重要性,调整再贴现率的效力因此大打折扣。

电子货币对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影响(二)

一、金融监管框架的建构问题

欧美一些国家目前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解决电子货币系统的监管问题。一是在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如央行或者财政部货币总署建立一个有关电子货币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研究电子货币对金融监管、法律、消费者保护、管理、安全等问题的影响,跟踪电子货币系统发展的最新动态,提出有关电子货币发展的宏观政策建议和报告。二是现有的监管机构根据电子货币的发展状况,修改不适用于数字和网络经济时代的原有规则,同时制定一些新的监管规则和标准1。
主要采用的措施包括:1.对电子货币发行者的限制:这种限制分为两类,一是对主体资格的限制,如德国、意大利规定,只有信贷机构可以发行多用途电子货币;二是对发行行为的限制,如按日本《预付卡法》的规定,商家与发行者同为一人时(2-partyissuers)发行电子货币只需向大藏省备案,其他发行者(3-partyissuers)则需要先在大藏省登记。但也有一些国家(如美国)对发行者没有限制。2.对发行者的准备金要求:大多数国家对电子货币发行者无额外准备要求,基本上按现有金融业的规则进行管理。日本则要求发行者缴纳相当于其发行的电子货币余额的50%的准备金。3.存款保险和其他保险要求:加拿大、日本、法国、德国等都已将电子货币纳入其存款保险体系之中。瑞士另外制定了一套损失分担体系。4.对电子货币允许保有的价值额度、消费者单比交易额等的限制:如美国规定电子货币应主要应用于20美元以下的交易。2对现有商业银行从事电子货币业务的监管,由于大多数国家现行的监管规则不能自动涵盖电子货币业务方面可能出现的风险,扩充和修改其现有监管规则已成为监管当局普遍的做法。这些修改和扩充主要包括:市场进入、电子货币的发行种类与规模等方面的备案报告制度;调整清偿力管理、业务活动范围管理、外汇风险管理的规则;技术要求及监督责任的原则;交易合同有效性的规定等。
总的看来,对电子货币的监管方式采用的任是以原有监管机构个监管范围的划分为主,一般不建立新的监管机构,但由此加大了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机构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目前,监管当局普遍关注的问题还只限于为电子货币系统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监管的出发点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主。3

二、金融监管职能的调整问题
电子货币对中央银行监管职能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电子货币创新的监管;二是对现有商业银行从事电子货币业务的监管。由于各国对这二个问题的认识不同,采取的监管措施也有所不同,大致来说,主要有以下措施:一是对电子货币的发行者的限制。这种限制分为两类:一是对主体资格的限制,如德国、意大利规定,只有信贷机构可以发行多用途的电子货币;二是对发行行为的限制,如按日本《预付卡法》的规定,商家与发行者同为一人时,发行电子货币只需向大藏省备案,其他发行者则需在大臧省登记;三是对发行者的准备金要求:大多数国家对电子货币发行者无额外准备要求,基本上按现有金融业的规则进行管理。日本则要求发行者缴纳相当于其发行的电子货币余额的50%的准备金.;四是存款保险和其他保险要求:加拿大、日本、法国等都已将电子货币纳入存款保险体系之中,瑞士则另外制定了一套损失分担体系;五是对电子货币允许保有的价值额度、消费者单比交易额等的限制:如美国规定电子货币主要用于20美元以下的交易。4此外,管理当局还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则做出一些修改和扩充,主要包括:市场进入、电子货币的发行种类与规模等方面的备案报告制度;调整性常理管理、业务活动范围的管理、外汇风险管理的规则;技术要求及监督责任的原则;交易合同有效新的规定等。5
依据科斯、诺斯的新制度经济学和布坎南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观点,政府在提供公共金融秩序方面具有降低交易费用的比较优势;中央银行在网络化、数字化经济条件下应该将核心职能定位在为网上在线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网上在线电子支付提供法律保障、安全保障,包括电子商务法、数字签名法、电子合同法、电子货币法等一系列法律中关于金融支付、金融结算方面的法律条文的制定,为网上电子商务和电子资金流动制定安全标准和程序,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和网上电子支付结算中心进行资格认证,如何规避电子清算系统风险即避免出现整个电子清算系统的崩溃而造成全部电子金融数据的丢失等,对电子货币开发软件厂商执行法律规定的安全标准的科研技术实力和信誉进行资格认证等等。6中央银行发挥好这些核心职能为形成网上正常有序的电子货币流通秩序创造了前提条件.
金融监管当局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如何应付由于科技创新和支付系统的其它变化所带来的新挑战。举两个例子,其一,在一些国家中,尽管反洗钱法律适用于所有机构,但市场宁愿选择企业作为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而不会选择那些接受银行监管的机构;其二,因为用于电子货币产品的加密技术不断更新,执法机关很难收集到所需的信息去发现和惩治犯罪行为。如今,十国集团的一些国家正在酝酿如何将这一领域的法规政策加以完善,使之既有利于电子货币产品的设计和使用,又能充分保障消费者个人隐私。例如,十国集团的许多成员国都在考虑是否将现行反洗钱法律(如交易报告、消费者识别和记录保管)的管理范围扩大到部分甚至全部电子货币产品中去。7从这个角度出发,各国政府必须充分考虑消费者因素(如对个人隐私保护的要求)可能会对供应商的创新和运营成本所带来的冲击。如果要求对每一笔电子货币交易都要进行记录或汇报,在市场范围内就会产生大量可疑的商业数据或增加应由法律执行的市场价值,这样一来,势必会加大电子货币产品的额外成本,相对于其它不受影响的支付工具(如现金等),容易造成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同时,电子货币的市场经营者也会出于反欺诈等商业目的,通过保存大量的交易记录来对抗金融犯罪。但是,即使出现上述情况,消费者的隐私问题也应当予以考虑。同样地,执法机关应当充分关注新兴技术,并运用它们达到监管目标,而在科技进步的过程中,政府当局也能够体会到,维持强有力的反伪造、反欺诈法律手段对于保证支付工具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作者认为,在数字化、网络化条件下,中央银行职能应该进行重大转变,应该适时地将金融监管工作的重点从控制初始货币供应量转移到对电子货币的发行资格的认定、电子货币流通过程中安全支付标准的审查和监督、电子货币流通法规的制定、电子货币风险系统风险的控制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来。中央银行应建立并完善信息报告与备案制度,制定外部审查评估原则和标准,修改相应的法律规范与规则;及时地研究、制定和执行有效的电子货币政策,建立安全的电子货币发行和交易体系和标准,为网上电子资金的流动制定安全标准和程序,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和网上电子支付结算中心进行资格认定,对电子货币产品开发人的科研技术实力和信誉进行资格认定。中央银行应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和规则,防范电子货币支付系统可能出现的系统和非系统风险。

近来,伴随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不断地促进了支付领域中的"电子化"革新.各国政府都为促进电子货币的健康发展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普通金融机构也以消费者为对象大力试行电子货币的使用,并进一步将其商品化.由于电子货币及其支付手段的灵活和方便性,有可能会代替目前中央银行独占的现金供给和银行存款.并会影响中央银行金融政策的操作.
电子货币及其支付手段目前仍然处于发展阶段,根据目前的发展状况很难预见未来电子货币及其支付手段的发展状况,但是,根据目前所明确的有关电子货币的主要特征和依据现有经济理论进行分析可以预见,随着电子货币及电子支付手段的不断发展,必将会使已有的经济结构和经济秩序产生结构性变化. 一, 电子货币的特征 电子货币是指利用IC卡,暗号,通信网络信息通信技术,通过各种电子设备以及互连网络进行支付服务的电子产品,主要用于小额零售支付服务. 传统货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支付)手段,价值储存三种基本职能.电子货币主要用来进行支付. 传统货币由中央银行垄断发行,而作为电子支付手段的电子货币基本上由民间企业发行,少量由金融机构发行,并提供电子支付的服务.这种发行机制的变化,对现有货币理论提出了挑战. 传统的利用现金等物理媒介进行支付时,交易双方受到交易场所的限制,利用电子货币等进行电子支付,只须在支付者,被支付者和电子货币发行者之间进行电子信息交换就可以实现交易支付活动.使小型零售企业减轻了现金管理的负担;能以更低的交易成本进行异地乃至跨越国境的交易活动.

㈤ 数字出版的完善法律制度

(一)完善数字出版基本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数字出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著作权法》中也未对数字出版行为进行规制,实践中需要借助《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出版领域基础性的法律法规对数字出版行为予以规制。因此,在数字出版日新月异的当下,有必要在法律制度构建层面完善对数字出版行为的规制。一方面,以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契机,在法律条文中明确数字出版物的作品属性、明确数字出版保护的方式;另一方面推动数字出版专门性法律的出台,对数字出版行为的含义、数字出版权利人的权利范围、数字出版涉及的特殊问题等作出更为细致、妥善的安排。
1.明确“数字出版”的含义
数字出版与传统出版的差异最终体现在价值增值方式的变革。传统出版价值的实现需借助于传统物质生产方式;而数字出版价值的实现则直接体现在数字化、网络化流程中。
这种逐步摆脱了物质载体和物理空间的数字出版方式,引发了出版行为在获取、制作、发行方式上的变革,这种改变也直接突破了传统出版的概念。在法律上界定“数字出版”的概念,应当关注如下几个要素:首先,数字出版应当是一种合法的出版行为,即数字出版的本质还应当是出版,应当遵守我国出版领域的法律规制,包括出版主体的资质要求、出版物的审查要求和出版内容的限制性规定;其次,数字出版形成的数字出版物应当是经过编辑的、具有特定形态的作品,即数字出版行为区别于一般的互联网服务行为,必须产生为著作权法肯认和保护的作品;最后,数字出版的概念必须突出数字技术和数字化传播手段的特点,尤其是需要强调内容形式、内容制作和内容传播的数字化特点。因此,笔者认为,参考新闻出版总署在《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所给出的概念,我们可以将“数字出版”界定为“数字出版是指利用数字技术进行内容编辑加工形成数字化作品,并通过数字化手段传播的一种新型出版方式。”
2.明确“数字出版物”的属性
当前数字出版的发展方向是由单纯的作品数字化向数字化复合出版发展,多媒体的表现手段成为数字出版的发展趋势。然而,多媒体的法律属性一直没有明确,著作权保护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所谓多媒体,“是指以计算机系统为核心,融合了数据、文字和图形处理以及音频、通信等技术,从而具有将文字、数据、图形、图像、声音等多种信息同时或交替表达、交流以及分析处理能力的结合体。”
简而言之,多媒体应当具备多元素结合、信息技术辅助和交互式使用的特点,其包含的文本、图片、声音等元素本身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但是对于这些元素的结合所形成的综合体,著作权法没有明确其应属的范畴,对于一部分运用多媒体方式进行数字出版的出版物,一时在著作权法上难以找到恰当的所属类型。有相当一部分的学者认为应当将多媒体作为一项新的作品类型加以规定和保护。这已经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中得到了体现,诸如日本的《量子媒介法》、德国的《信息和通信服务法》等。
在我国著作权法修改推进过程中,宜增设“多媒体作品”为一项全新的作品形式。在法律修改之前,可通过发布行政法规的方式,明确多媒体作品的定义和保护方式,并将符合多媒体性质的数字出版物纳入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范围。在法律尚未修改、行政法规尚未出台之前,对于多媒体类数字出版物可以参照著作权法中有关“汇编作品”的规定进行初步保护。
3.明晰“数字出版者”的权利
数字出版者是数字内容的传播者,其主体包括传统的出版商、技术提供商和平台提供商等,其对数字内容的形成和传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直到数字时代的到来,传播者从来没有在著作权价值和功能实现过程中介入如此之深,发挥作用如此之大。正如上文提到,作为资金、渠道和技术的投入方,数字出版者作为数字出版过程中举足轻重的一方介入到数字出版物的产生、数字出版物的传播以及数字出版物的价值实现过程中。但是,与数字出版者在数字作品形成过程中所起作用不相符的是,我国在专门保护传播者的邻接权制度中,并没有提出对于数字出版者的保护,甚至对于传统出版者的保护也较为有限——仅规定了出版者的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而且在我国的立法实践和大多数学者的观念中,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应该限于保护印刷版本整体,而不涉及原版的图形标识。
在数字出版条件下,对于数字出版物中特定元素的使用相对较为便捷,数字流媒体成为出版的主流,数字出版物往往加入了互动性,在数字出版物进入使用者的终端时,会自动根据终端的情况(如,终端屏幕的大小、分辨率、形状)调整数字出版物的版式,使用者也可以根据自己的使用习惯调整数字出版物的布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对数字出版者提供“整体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将不能有效反映对邻接权人经济投入的回报。因此,在著作权法进行修改过程中,我们应当将数字出版者的权利范围予以扩大,在整体的“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之外,赋予数字出版者以下一些权利:一是复合出版权,即数字出版者有权禁止他人以其数字出版物为蓝本制作生成其他数字格式下的出版物的权利;二是内容再提取权,即数字出版者有权禁止他人以任何方式将数字出版物中的素材内容全部或核心部分实质性地、再现性运用于其他出版物中;三是反复利用权,即数字出版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传播数字出版物的全部或核心部分内容。
(二)完善数字版权许可制度
1.完善准法定许可制度
法定许可制度是一种非自愿的许可制度,是著作权取得过程中对授权许可制度的重要补充,其更多地体现为经济上、效率上的考量。正如波斯纳所言,在一般情况下,市场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最为有效地手段,但是在市场决策成本高于法律决策成本的情况下,资源配置问题应由法律制度来解决。
法定许可制度的出现正是为了解决版权保护和版权价值实现之间的不匹配,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性的介入来实现利益最大化。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在著作权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23条、第33条第2款、第40条第3款、第43条第2款、第44条对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出版者权的法定许可、表演者权的法定许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法定许可和播放者权的法定许可等情形进行了规范,授予了相关的传播者无需经权利人授权而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但需要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在这五种法定许可中,有一种显得比较特殊,即对于出版权的法定许可,在作者通过事先声明保留的情况下,法定许可制度将不可适用,对于这种不是很彻底的法定许可制度,有学者称之为“准法定许可制度”,也有学者认为应当被认作“默示许可制度”,在本文中笔者将其称为“准法定许可制度”以便于论述。
根据数字出版海量授权需求以及价值实现特性,应当拓宽数字出版权的“准法定许可制度”适用的情形、适用作品的类型,同时改良授权条件的形成方式和适用条件。首先,应当拓宽“准法定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其不应仅仅限于纸质这种有类型,应当实现纸质与数字化样态之间的双向互通,实现纸质媒介与数字化媒介的相互转载、摘编许可。即数字出版条件下的“准法定许可制度”应当适用于纸质媒介之间、数字化媒介之间和纸质媒介于数字化媒介之间相互转化的各种情形。其次,应当扩大“准法定许可制度”适用作品的类型,现有制度仅仅适用于文字作品等平面作品表现形式,对于多媒体集合形式的数字出版物而言,将这种转载、摘编行为拓宽到录音制品、录像制品、摄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形式将是真正发挥“准法定许可制度”价值的必然要求。再次,应当借鉴“出版公告制度”,将授权条件的确定更加公开化、公平化,即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数字出版商“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数字出版商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数字出版商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数字出版商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数字出版商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如果无法找到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可以将报酬支付给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最后,限制“准法定许可制度”的适用条件,尤其是应当明确所使用作品应在超过第一次出版的盈利周期之后才能适用法定许可制度,这样才能保证前一次出版行为的经济利益得到充分保障,也能确保法定许可制度这种非自愿许可行为不会过度侵犯授权许可这种自愿许可行为的利益边界。但是,具体时间限制性条件的确定,应当经过充分的论证,有学者认为这个时间规定为半年为宜,但笔者认为可以更短。
2.倡导知识共享许可协议
权利人取得权利的途径往往有两条,一条是通过授权许可这种自愿许可方式获得,另一条是通过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非自愿许可方式获得。目前,我国数字出版非自愿许可制度较为滞后、适用条件较为严苛,如何拓宽授权许可的通道和途径、创新授权许可的方式将成为现阶段解决数字出版商内容需求旺盛和授权效率低下的矛盾的必由之路。考察现有的权利授权模式,主要有直接授权、间接授权和默示许可这三种类型,这些授权形式大多是封闭式的授权模式,造成权利拥有者长期处于待价而沽的状态,而权利需求者则面临着无米下锅的信息不对称状态。权利拥有者和需求者之间的上述关系不利于授权许可活动的开展和版权交易的繁荣。
为解决上述难题,一种被称为知识共享许可协议(Creative Commons协议,简称“CC协议”)出现在人们视野中,这为数字时代知识共享和传播带来了福音,同时也为数字出版的授权模式探索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借鉴。广义上讲,CC协议是授权要约模式的一种,是由知识共享组织于2002年12月发布的一系列著作权许可协议构成,供广大社会公众免费自由使用。该协议目的在于帮助文学创作者、艺术家、曲作者等创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标识自己作品的权利状态,并向其他使用者提示自有使用的范围。该协议由“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和“相同方式共享”等元素构成,根据特定的规则组合后CC协议主要有六类核心许可协议,分别是:“署名—非商业使用—禁止演绎(by-nc-nd)、署名—非商业使用—相同方式共享(by-nc-sa)、署名—非商业使用(by-nc)、署名—禁止演绎(by-nd)、署名—相同方式共享(by-sa)和署名(by)。”
以“署名—非商业使用—禁止演绎(by-nc-nd)”协议为例,其是指他人只要注明作者的姓名并与作者建立链接,就能合法使用并与他人共享该作品,但是使用者不能对作品做出任何形式的修改或者商业性质的使用。在作者创作完作品后,可以选择 CC 协议所提供的任何一种范本,在完成选择之后系统将会生成三种表述方式的许可协议,分别是普通文本、法律文本和元数据,提供给作者在不同情况下进行使用。
自2002年以来发布,CC许可协议以来,知识共享组织已对其进行了三次版本修订,目前最新的版本(CC协议3.0版本)更新于2007年初,4.0版本的公开讨论正式在进行中。
与此同时,CC协议的本地化工作也在不断的推进,2006年3月29日,中国大陆版2.5版CC系列许可协议在北京发布,CC中国大陆项目官方网站也开通运营。
如今,网易、搜狐、腾讯等门户网站以及专业视频网站在网页终端或者手机终端上陆续开辟了“公开课”平台,这些公开课平台提供了大量包括耶鲁、牛津、斯坦福在内的多所著名高校提供的免费教育资源,极大地便利了公众对于高质量、低成本学习资源的获取。这些公开课平台所使用的资源就是国外采取CC协议发布的开放教育资源(Open Ecational Resources, OER)。可以说,CC协议引入中国后已经影响着中国人文化消费生活,并将有助于繁荣我国的文化产业。实践证明,在数字出版过程中倡导开放式的版权自助服务协议,采用CC协议这种知识共享型的许可协议,将能够有效保障作者版权的保护和价值的实现。
3.赋予集体管理组织延伸管理权
数字出版带来大量频繁的版权贸易需求,这种高频率的海量版权授权需求催热了人们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追捧,寻求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突破成为了人们解决数字出版授权困境的主要途径。“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一定的社会组织对著作权人不便自己行使或难于事先的权利进行的统一管理。它是通过代表著作权人的集体管理组织,授权作品的使用者使用该组织成员的作品,并收取著作权使用费分配给著作权人的一种社会行为。”
各国著作权法中对集体管理的权利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权利人将权利授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二是著作权法规定某些权利强制由集体管理组织行使;三是延伸性集体管理。
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赋予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代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收取并转付使用费以及代为进行诉讼的权利,这些以授权为基础而衍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职能在数字出版条件下将很难适应现实需要,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已经成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一步完善自身职能、权利人更加充分地实现作品价值、出版商更加高效地实现获权的必由之路。
“延伸集体管理,即集体管理组织在向使用者授权许可使用时,不仅有权许可会员的权利,还可以许可非会员的、但法律规定适于集体管理的权利。非会员可以事后不同意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从而禁止使用者进行相关的利用。”
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建立能够赋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未得到非会员的授权的情况下,有权与使用者签订的一揽子有效的许可合同,但是应当向非会员分配报酬,同时在非会员事后明确拒绝该种延伸管理的情况下这种管理将无效。这种延伸管理制度是一种受到严格约束的制度,权利人具有较为通畅的“退出机制”,不必担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权利人权利造成损害或者使集体管理组织形成不合理的垄断地位。在数字出版条件下,面对海量的信息传播、瞬息的传播速度、广域的传播空间,内容授权工作开展若仍然依赖一对一事先授权模式,集体管理制度的优势将荡然无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面对井喷式的作品创作环境,要做到全面的事先获权自然不可能,但是使用者在数字出版条件下仍需要拥有一条无风险、能够签订一揽子协议的授权通道,退一步讲能够找到一个通过向特定主体缴付许可使用费从而得以合法使用作品的渠道,以降低出版的侵权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赋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于非会员权利的延伸管理权显得格外重要。而且作为全国性的、特定领域内唯一的非营利性著作权管理组织,理应承担起非会员报酬的收取和转付这项工作。当然,延伸管理制度的建立是有条件的,必须建立在较为完善的集体管理制度基础上,一方面集体管理组织必须具有充分的代表性且运作成熟良好,另一方面集体管理机制较为完善,如建立了成熟的许可费收集分配机制、完善的数字处理技术、高水平的国际协调能力等。
因此,在酝酿建立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之初,我国必须出台更为详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对版权的授权、版税的收取以及版税的分配等内容予以更为具体的规定,以建立起更为完善的集体管理制度。
(三)完善数字版权转让制度
数字出版的出现,完美地实现了技术与艺术的结合,也为两者的聚变提供了能量释放的平台,使得传统出版内容获得了价值增值的全新通道。“著作财产权的财富性和商品性意味着利益分配和交易的必然性;而著作财产权的传播性和实用性则体现了交易的可行性。”
数字出版本身借助了数字技术、利用数字平台,从而繁荣了数字版权转让市场。在实现数字版权价值增值的过程中,数字版权转让是一种重要的实现方式,完善出版物版权转让,促进版权转让市场的繁荣,将成为构建新时期数字出版法律制度必须关注的问题。
1.推进版权转让公共服务市场化、信息化
一般认为,“版权公共服务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依据法律规定由版权行政管理机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组织在公共领域内围绕版权在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所提供的各种服务”,提供上述服务的机构就是版权公共服务机构,一般包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版权协会、作品登记机构、版权代理机构、版权保护中心、版权交易中心等。版权公共服务可以包括贸易辅助、纠纷解决、信息支持、教育宣传等内容。我国版权公共服务起步较晚,专门针对数字出版版权转让的公共服务更是寥寥无几。完善的版权公共服务能够极大地提高版权转让的效率、降低版权转让的风险,进而大大促进版权交易市场的繁荣。
因此,高质量的版权公共服务、健全的版权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的版权公共服务体系将能有效实现版权交易环境的优化。完善版权公共服务,我们需要根据数字出版的特性作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一方面,完善市场化运营机制。“十二五规划”明确指出,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要“坚持一手抓公益性文化事业、一手抓经营性文化产业,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在宏观上,通过将一部分竞争性、经营性强的数字版权公共服务项目推向社会,节约资金投入到其他基础性数字版权公共服务中去,在坚持非营利性的基础上,引入多主体的竞争机制和多元化的激励机制,以提高服务的质量、创新服务的内容、扩大服务对象。在微观上,在版权公共服务机构内部引入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和市场化管理模式,“将董事会制度引入其治理机制。董事会的成立,改变了传统由政府全盘管理和运作公共服务机构的做法,使政府从繁忙的日常工作中解脱,也使公共服务机构的管理向更加专业化、更具效率的方向发展,大大改善了公共服务机构的组织治理机制和管理效率。”
另一方面,完善信息化运作机制。数字出版条件下,版权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版权服务也面临着巨大的变革。首先,版权服务需求产生变革。面对数字出版需求的海量信息和快速传播,版权的权利类型复杂化、权利主体扩大、侵权几率增大、网络取证困难。版权公共服务机构承担的基础性版权服务将极大延伸,全新的版权服务内容将大量涌现,只有利用版权信息化运作机制才能有效面对信息化对版权服务带来的冲击。另一方面,版权服务提供方式产生变革。依靠网络进行版权宣传教育、交易平台建设、信息披露传递,不仅大大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而且方便了权利人的参与和社会的监督。所以,在具体建立版权公共服务机构的过程中,要以国家推动电子政务发展为契机,积极将信息上网,推动无纸化、电子化、信息化运作,以便于数字版权贸易的开展。
2.搭建转让平台,延伸服务的环节和层次
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巨大交易风险已经极大地限制了版权转让市场的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对于数字版权转让而言,我们需要为其搭建一个更为透明、更为可靠的版权转让平台,为转让双方提供更加全面的版权信息、更加安全的交易环境,从而降低交易风险、提升交易效率。版权转让平台应当能提供“四个环节两个层次”的服务来满足社会的需求。
版权转让平台提供的服务贯穿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四个环节,在创造环节,服务内容主要集中于鼓励创作,通过营造全社会崇尚知识、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来激发作者创作的热情;在运用环节,主要通过交易平台运作、版权评估等方式为版权运用提供便利,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实现权利的全面保护;在保护环节,主要通过集体维权、纠纷解决等方式提供支持;在管理环节,指导企业进行版权经营管理,制定企业版权战略,提供版权知识培训等服务。上述“四个环节”的服务应相互衔接相互配合。总的来说,以版权交易中心为主体构建起版权转让平台,并提供相应的版权转让服务,将进一步满足数字出版对于版权授权的需求。版权转让平台在数字出版过程中提供的服务可分为基础性版权服务和其他版权服务两个层面,基础性版权服务主要属于保障性的基本服务,市场化能力较弱,不宜推向市场,基本上靠政府财政支持,如版权交易平台搭建、版权纠纷调解;其他版权服务,如版权诉讼代理,可以引入市场化机制减少政府财政在此领域的支出。这种不同层次的划分,有助于我们在优化交易环境过程中,更加有效地利用国家资金,并引导社会对数字版权转让的投资热情。同时,版权转让平台的服务功能应当加强,建立以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全过程的版权转让平台,并且提供多功能、多范围的版权综合服务技术支持将能够极大推进版权转让的实现,有助于版权转让市场的健全。
近年来,我国版权交易中心发展迅猛,版权转让平台发展势头强劲,但是在数量增加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质的提升,尤其是自身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优势的培养。目前,仅北京一个地区就已经出现三家版权交易中心:北京国家版权交易中心、中国人民大学版权交易中心和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
因此,当前亟需对于同质性、业务相近的版权交易中心进行整合,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建成若干个区域性、行业集聚、实力雄厚的版权交易中心。“一个权威的、在线的版权交易平台,将会极大地方便数字版权交易。到时候作为版权买卖双方只需要在这个平台上选取版权然后付费就可以了,让这个平台承担版权审查和信息明确的工作,这样就会使得版权交易规范化。”
由行业内较有影响力的组织牵头搭建数字版权交易平台成为一种有益的探索。如为了帮助报纸和广播公司等媒体从手机及其他无线设备的新闻服务中获得更多利润,美联社决定成立一家数字版权交易中心。该版权交易中心将代理会员媒体的报道、照片及视频的许可谈判事宜。除抽取大约20%的管理费外,其他一切版权收益均归会员媒体所有。

㈥ 区块链的技术应用有哪些

原标题:2019年中国区块链行业市场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应用广泛落地加速数字中国建设

区块链行业正整体迈入3.0阶段 加快数字中国进程贡献巨大力量

我国区块链行业经过十年发展。基本上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产业链。在国家政策推动和下游应用领域需求不断增加的条件下,我国区块链行业市场规模不断发展,地域集中度较高,产业集群效应明显。随着区块链技术成熟程度的不断增加,区块链行业正整体迈入3.0阶段,在金融、物流、版权保护等领域有着良好的表现,为推动我国数字化建设,加快数字中国进程贡献了巨大的力量。

区块链行业产业链分析:下游应用领域众多 发展潜力巨大

从产业链来看,我国区块链行业包括上游硬件、技术及基础设施;中游区块链应用及技术服务;

下游区块链应用领域等环节。上游硬件、技术及基础设施主要是提供区块链应用所必备的硬件、技术以及基础设施支持,其中,硬件设备包括矿机、矿池、芯片厂商等;通用技术包括分布式存储、去中心化交易、数据服务、分布式计算等等相关技术。

下游应用领域包括应用区块链技术与现有行业的结合,主要包括金融行业、物流行业、版权保护、医疗健康、工业能源等众多领域,区块链作为新兴技术,下游应用领域众多,发展潜力十分巨大。

中游区块链应用及服务包括基础平台建设和提供技术服务支持,其中基础平台建设分为通用基础链和垂直领域基础链;技术服务支持包括技术支持和服务支持,技术支持与上游相关技术类似,负责为购买者提供区块链安全防护等一系列基于区块链产品的技术支持;服务支持包括数字资产交易场所、数字资产存储、媒体社区等系列服务。

区块链行业产业链分析情况


资料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我国互联网巨头公司也纷纷布局区块链行业,主要切入点为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中的应用,阿里巴巴、网络、腾讯、京东、360等企业多数通过自身的金融公司应用区块链技术推出区块链+金融新模式,拓宽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场景。

我国区块链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1、随着我国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发展,区块链应用领域的不断拓展,未来我国区块链行业将呈现区块链成为全球技术发展的前沿阵地,开辟国际竞争新赛道;

2、区块链领域成为创新创业的新热土,技术融合将拓展应用新空间;

3、区块链未来三年将在实体经济中广泛落地,成为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支撑;

4、区块链打造新型平台经济,开启共享经济新时代;

5、区块链加速“可信数字化”进程,带动金融“脱虚向实”服务实体经济;

6、区块链监管和标准体系将进一步完善,产业发展基础继续夯实六大发展趋势。

㈦ 宣传荆楚文化活动有什么重要价值

荆楚文化兴起于江汉流域,在历史长河中创造出瑰丽多彩的文明成果。荆楚文化闪耀着独特的时代光芒,是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中华文化形态,也是沟通中外、连接世界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作为荆楚文化的发祥地,湖北高度重视对外文化传播工作,通过创新国际传播方式方法,培育具有创意创新的文化精品,有效推动荆楚文化走出去。荆楚文化资源极为丰厚广博,湖北注重整合这些资源,提炼具有符号化意义的“故事”,打造文化精品,推动荆楚文化走出去。以数量众多的世界文化遗产和重要文物遗迹等为代表的历史文化资源,以丰富多彩的“三江三山”(长江、汉江、清江,武当山、神农架、大别山)为代表的自然文化资源,以独具特色的京剧、雕花剪纸、皮影戏、太极、艾灸等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为湖北讲好中国故事提供了丰沛的“故事源”。省博物馆、省图书馆和实力雄厚的省演艺集团、武汉杂技团等众多在国际上享有盛誉的文化单位,为讲好中国故事提供了有力支撑。蓬勃发展的文学、艺术、影视等现代文化为讲好中国故事增添了新的内容~

㈧ 数字货币发行对经济有什么影响会减少纸币发行量吗

深圳市发放的总计1000万元人民币的数字人民币红包,将电子货币的发展问题重新拉回了人民的视野。

事实上,自2020年4月份起,数字人民币就已经在深圳、成都、苏州、雄安进行了小规模试点,并于2020年8月将试点规模扩大至全国28个省市。

作为社会公认的“超级风口”,除数字货币相关企业本身的高投资性外,其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也极具研究价值。

数字人民币发展的政策沿革

早在2014年,央行就已经就数字人民币进行了研究布局,并于2016年的数字货币研讨会中,与国际各大金融机构与研究机构进行了数字人民币的发展框架讨论。

在经过6年的发展后,我国已初步研发出“PBCTFP区块链平台”,并不断推广数字人民币的试点活动,可以预见,数字人民币作为当今的技术风口与政策风口,其未来几年内将会具有极好的发展前景与极快的发展速度。

图1:数字人民币政策沿革

随着中国国力的提升,数字人民币为建立“人民币跨境结算新体系”提供了契机,可以推动世界范围内的人民币支付活动,实现人民币的国际化。

㈨ 有关数字出版的几种商业形式

数字出版技术的迅猛开展,正在宣布着印刷时期的终结和数字时期的开启。但是,在此之前,我们还要阅历一个漫长的、纸质与电子、印刷与数字共生的过渡时期。而商业社会的特性决议了一个产业的生存情况。产业能否获得长足开展,取决于能否有一个可行且稳定的商业形式。所以,树立和开展数字出版的商业形式就成为决议行业生死的重要问题。
分离数字出版的诸多优势,我们能够看到这种出版方式在将来的几种主要的商业形式:
一、直接出卖
像传统的出版方式一样,数字出版物也能够经过直接出卖来盈利。亚马逊网上书店(Amzon.com)曾经在这个范畴做出了诸多尝试,并向我们展现了一个美妙的远景:人们会像购置传统的纸质书一样,购置电子版的书籍。
当然,这里不得不提一下亚马逊所推出的Kindle——一款能够媲美纸质书的电子阅读器,其超大的存储空间、良好的阅读体验和便携性,为读者提供了纸质书之外的另一种绝佳的选择。在亚马逊的网站上的Kindle Store里,有许多制造精巧的电子版书籍、报纸和杂志,每一本书在付费后,都能够经过无线网络下载到你的Kindle里,无需等候漫长的送货时间。
另外,还有许多作者将本人的作品制造成电子版本——如PDF格式——直接在线出卖,例如O’Reilly的许多行业研讨报告都是以这种方式来出卖的。
直接出卖作为一种传统的商业形式,能够为数字出版物的作者带来直接的收益。但是,由于P2P传播技术的开展和大量盗版行为的存在,使得直接出卖电子书的形式变得非常脆弱。目前,简直一切畅销的书籍都能找到电子版本,人们能够免费地获取这些资源。这个时分,免费就成为一种很好的选择。
二、免费,并经过其他方式来盈利
首先我们需求理解一下《连线》杂志(Wired)的主编,同时也是《长尾理论》(Long Tail)的作者克里斯·安德森(Chris Anderson)行将出版的最新著作《免费经济学》(Freeconomics)中所提到的理论:免费将成就商业的将来。
毫无疑问,被互联网技术浪潮所席卷的任何事物都将走向免费,至少与我们消费者亲密相关的那些产品会是如此。先是存储器,然后是带宽(免费的YouTube),再四处理器(免费的Google),以至可能扩展到一切范畴。经济学原理通知我们,在竞争市场上,价钱随边沿本钱的降落而降落。没有什么能比互联网产业更具竞争性,数字信息的边沿本钱日益趋零。
这个理论能够解释我们目前商业环境中的诸多变化,剃须刀架免费,只需你购置吉列(Gillette)刀片;Radiohead的唱片免费,假如喜欢你能够买票来看他们的演唱会;Google的语音本地搜索效劳免费,由于你运用此效劳自身就发明了价值。
从这里动身,我们也能够看到免费数字出版物的光明前景。此书中提到了六种免费的商业形式,其中的广告形式和穿插补贴形式为数字出版物提供了另一种盈利的途径。[出书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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