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人社部发表的
Ⅰ 人社部2016年75号公文关于取消转正定级的,谁知道具体内容
取消转正定级具体内容如下:(见人社厅发【2016】75号文件第五条)
原文如下:
(五)取消办理转正定级等手续。
为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今后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对初次就业的流动人员不再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考、聘用、招用流动人员时,可参考档案中的劳动合同、企业录用手续等材料及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通过多种渠道,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和个人及时将上述材料收集归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存档期间,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不再办理档案工资记载、调整相关手续。
(1)有关人社部发表的扩展阅读
办理转正定级的方法
1、报到满一年后,可以去档案管理部门领取转正定级呈批表。
2、将转正定级表的正面自行填写完整。
3、转正定级表的背面需要请单位人事部填写工作鉴定并盖公章,将当前工资填好。
4、将填好后的转正定级表交到人才市场档案处。如果确定你在人才市场报道满一年,工作人员会批准你办理转正定级。
5、缴费、盖公章。
6、将转正定级表交回档案管理处。
Ⅱ 急求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特殊工种退休管理办法文件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摘录)
国发〔1978〕104号 (1978年6月2日)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单位在职人员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和1993年1月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人员满15年;
(3)在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或者在井下和高温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或者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曾经从事过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人员,可将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相加,退休条件按从事特殊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确定; (4)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已记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特殊工种范围
(1)市属单位(含中央在沪单位)按劳动部或本行业主管部门1992年底前已确定,并经原市劳动局或本行业主管局批准的特殊工种范围确认; (2)行业特殊工种范围,只适用于本行业所属单位,其他行业和单位不能参照执行;
(3)区县属单位按原市劳动局批准并经原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认定的特殊工种范围确认。 申办手续:
(1)《上海市从事特殊工种职工退休审批表》;
(2)单位提供本人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井下、高温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的原始凭证(如档案记载、工资调整表、人事调动记载卡、健康监护卡等)及复印件。(如社保中心对该人员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已认定的不再提供)
办理程序:
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须填写《养老人员养老金申报表》申3表,单位应在26日前向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受理至办理结束需十个工作日,如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需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最长为一个月。
12、 北京对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
国家对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才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3.55岁可以退休。4.相关资料:办理退休手续须知 一、办理退休的范围:
1 、养老保险关系在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社保部(以下简称社保部)档案关系在北京市人事档案社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档案管理中心)的存档人员,符合退休条件,退休报批手续由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办理;
2 、养老保险关系在其他社保机构的存档人员,由本人及缴费单位向该社保机构申请办理退休。
二、办理退休的条件:
1 、存档人员按规定参加了社会养老统筹,符合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并且连续缴纳期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2 、存档人员以存档前身份确定其退休年龄:干部身份的退休年龄为男 60 周岁,女 55 周岁;工人身份的退休年龄为男 60 周岁,女 50 周岁; 3 、存档人员申请因病或非因公致残提前退休,须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年龄为男 50 周岁,女 45 周岁;
4 、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必须达到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退休年龄为男 55 周岁,女 45 周岁。 三、办理退休的手续:
1 、申请办理退休须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1 )委托代理单位介绍信; ( 2 )存档凭证及存档合同;
( 3 )本人户口及户主页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 4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材料:
( 1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构确认的提前退休工种批件的复印件一份; ( 2 )本人《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一份及一寸照片三张。
3 、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除提交正常退休所需材料外,本人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 1 )劳动鉴定书面申请;
马尔康高原海拔若在3500米以上(需满8年),加上从事高温工作7年(需满9年)。合并换算后可以55岁退休。
关于严格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企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工作的管理,规范企业及职工办理退休行为,保持退休政策的连续性,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缩小养老保险金收支矛盾。现就我县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且符合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特繁满10年、高温高空满9年、有毒有害满8年)的职工,可以从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与正常退休年龄之间的任何一年办理提前退休。并非绝对比正常退休提前5年。
二、要严格对档案及特殊工种的审核。对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一律以原始档案记载为准,对档案记载不清、有涂改现象和特殊工种年限原创文秘网站:文秘知音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同时要对特殊工种范围进行严格审核,对国家没有列入特殊工种范围的工种不得按特殊工种呈报提前退休。 三、对因转产、工作调动、企业改制等原因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的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时,如果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原则上不再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但是确因从事特殊工种而影响身体健康,现在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县劳动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方可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但不再增发月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
四、对生产经营正常,职工按时发放工资且有缴费能力而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单位,暂停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防止谁退休给谁缴费的现象,关闭、停产的特困企业职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要将应退休人员所欠保险费补缴后方可办理。
五、今后各单位办理职工退休,要由劳资人员办理,对退休审批表要按规定要求填写清楚、全面,对个人携带档案及退休审批表填写不清、不全的,一律不予审批。 14、、北京 国家对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才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3.55岁可以退休。4.相关资料:办理退休手续须知 一、办理退休的范围:
1 、养老保险关系在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社保部(以下简称社保部)档案关系在北京市人事档案社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档案管理中心)的存档人员,符合退休条件,退休报批手续由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办理;
2 、养老保险关系在其他社保机构的存档人员,由本人及缴费单位向该社保机构申请办理退休。
二、办理退休的条件:
1 、存档人员按规定参加了社会养老统筹,符合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并且连续缴纳期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2 、存档人员以存档前身份确定其退休年龄:干部身份的退休年龄为男 60 周岁,女 55 周岁;工人身份的退休年龄为男 60 周岁,女 50 周岁; 3 、存档人员申请因病或非因公致残提前退休,须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年龄为男 50 周岁,女 45 周岁;
4 、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必须达到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退休年龄为男 55 周岁,女 45 周岁。 三、办理退休的手续:
1 、申请办理退休须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1 )委托代理单位介绍信; ( 2 )存档凭证及存档合同;
( 3 )本人户口及户主页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 4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 5 )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 6 ) 2 寸照片一张。
2 、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除提交正常退休所需材料外,本人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 1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构确认的提前退休工种批件的复印件一份; ( 2 )本人《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一份及一寸照片三张。
3 、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除提交正常退休所需材料外,本人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 1 )劳动鉴定书面申请;
( 2 )与病情有关的详细病历资料,包括:住院、门诊病历、 X 光片或 CT 片及报告书、化验单等材料;
( 3 )一寸照片三张,劳动鉴定费及服务费 200 元(代收)。
4 、经审核符合退休条件后,本人到社保部清算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开出清算单,档案管理中心依据清算单计算退休金。 四、其他有关规定:
1 、根据京劳社发( 2000 ) 150 号文件规定,存档人员退休后实行属地管理,退休费的领取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人事档案同时转入街道。退休人员与我中心签订的档案管理合同自档案转入街道之日起自行终止;
2 、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发给退休人员全市统一印制的退休证;
3 、本人凭退休证、户口本及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科办理退休费领取手续;
4 、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退休人员,可凭退休证到原公积金交存部门办理支取手续;
5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退休后将医疗保险关系转往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部门或街道社会保障所;
关于职工正常退休年龄、特殊工种退休年龄及超出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的工龄能否承认的问题,有关政策规定:1.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2.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及退休年龄,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3.符合病退或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超过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病退或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但尚未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其超出病退或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应予以承认,并相应计算有关退休待遇,其退休时间从审批机关批准之月计算,养老金从批准的次月起纳入统筹。 实际上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范围内就应该有劳动权利,现行的各种“减员增效”的办法和措施,事实上都是在违背劳动法,剥夺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15、特殊工种退休申请 XX领导 今年年龄
从事何种有害工作时间 按劳动部****文件规定 申请退休 请予以批准 致 礼
申请人*** 日期
Ⅲ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行业发的证书有什么区别
生活在现实中,总要有个梦想,小时候不懂事,总爱贪玩,学习成绩般般,上了个三流大学,觉得前方的路似乎见不着光明。终于在朋友的指导下,觉得我完全可以去考人力资源资格证。那就从最基本的四级人力资源资格证开始吧!下面是我搜集的关于四级人力资源资格证的报考条件,希望对一些和我有同样困惑的人有些帮助。
1、取得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者;
2、大学本科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者;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
4、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者;
5、高中或中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7年以上;
看了以上关于四级人力资源资格证条件的介绍,会发现四级人力资源资格证的报考条件也并不是那么难,只要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就能报考人力资源资格证,很多人都符合这个条件吧!所以生命不止,奋斗不息,赶快报考人力资源资格证吧!
是不是又增添了一些些黑暗困顿中的光明呢!人力资源行业是前景极好的行业,现在的企业都越来越重视人才的合理分配了,人力资源纷纷被各大公司看中,最明显的就是将人事部改为人力资源部,于是这么看来,有了人力资源资格证的你,在职业道路上更加辉煌是一件不难的事情。
Ⅳ 人社部发[2011]20号文件:关于调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到底是真的还是假的
当然是真的,这种文件没法作假,但具体实施还是需要省市一级人社厅具体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0号)发出,1998年省人事厅、财政厅、审计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调整审机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皖人发[1998]26号)同时废止。
全文如下:
人社部发[2011]20号
关于调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人员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国家各级审计机关和列入审计署编制的审计署派驻国务院部委、地方审计机构工作人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工作人员。
二、审计人员工作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20元。
三、审计人员工作补贴列入工资统发,按月发放。调离审计工作岗位或离退休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工作补贴。
四、审计人员工作补贴所需经费,仍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五、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审计人员工作补贴规定,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
六、调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1997年人事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调整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人发[1997]119号)同时废止。
七、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二O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Ⅳ 求人社部发[2011]10号文件
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
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监察部
人社部发〔2011〕10号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企业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工作。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推进将企业未纳入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为彻底解决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切实保障好他们的工伤保险权益,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统筹问题
各地要高度重视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作,按照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2011年4月底前将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中央下放企业及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和中央下放企业)有伤残等级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同时统筹解决好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确保到2011年底前基本实现上述各类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多渠道筹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所需资金
各地要通过统筹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多渠道筹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所需资金。对尚未参保的企业,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督促其参保,并同步将其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各地可规定企业除按规定参保缴费外,再按一定标准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对已参保的企业,应将其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工伤保险基金没有结余或结余较少的,也可规定企业按一定标准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企业已实施关闭破产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所需资金,主要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政府根据统筹基金收支、结余及老工伤人员待遇支出等情况确定。
三、统筹解决其他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问题
各地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切实解决好集体企业、其他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对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四、政府对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给予适当支持
各统筹地区政府应切实督促各类企业参保,并按要求将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对通过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后仍难以满足老工伤人员待遇资金需求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平稳定运行。省级财政对解决老工伤问题工作任务重、统筹地区负担有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中央财政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给予一次性补助,并对工作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倾斜。
五、确保老工伤人员各项待遇
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已经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老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的工伤医疗费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六、做好工伤保险各项基础工作
各地要加快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按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实现各类企业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将各类企业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同时,加强工伤保险费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增强基金保障能力。今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要一并解决参保前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避免再出现新的老工伤人员。要逐步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到2011年底前全部实现地市级统筹,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省级统筹。
七、切实抓好督促落实
各地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担起责任,抓好工作落实。各统筹地区要按照规定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制定明确具体的工作计划,保证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管理到位,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负总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政策要求,切实加大对统筹地区的工作指导、监督力度,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监察部将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工作目标协议书,强化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并适时组织对各地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Ⅵ 如何理解人社部发68号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02-27 人社部函[201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2014年继续开展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条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一)专业技术人才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5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具有高级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4.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
5.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
6.在宣传文化领域,成绩卓著,对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学科建设宣传文化领域改革创新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突出贡献,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7.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教练执训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发挥了重大作用,具有国际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和教练执训领域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为同行所公认。
8.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二)高技能人才
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一般应为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具有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2.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上有重大贡献,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国家专利等。
3.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或有重大技术革新,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并为同行业公认。
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绝招绝技,在国际国内同类职业(工种)中产生重要影响。
6.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操作技术问题。
7.在国际上获得有影响的技能大赛、技术比武等奖项,为国家争得荣誉。
8.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等方面成绩突出,在国内、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选拔数量。本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继续实行总量控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原有指标基础上,结合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的总量,给各地区、部门和有关单位核定了控制指标(见附件)。请严格按照控制指标数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的“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可按程序推荐,不占控制指标。政府特殊津贴不可重复享受。
三、规范程序。选拔推荐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干部人事部门,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推荐人选。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推荐工作由所在地区统一组织。副省级市人选指标单列,选拔工作单独开展,但须由所在省区市统一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工作透明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必须经过专家评议和公示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没有进行专家评议或专家评议没有通过的,不得作为推荐人选。除涉密人员外,人选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前要按规定公示。
人选材料报送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审核人选,核减不符合规定的人选和超指标上报人选,并将审核通过的名单报国务院审批。军队系统的选拔工作,由总政治部按照本通知精神,根据选拔条件和指标控制数,结合部队实际情况组织实施,选拔的人选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转报国务院批准。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作为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统筹抓好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选拔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质量。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中央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要求,严格选拔条件和推荐标准,切实将那些长期辛勤工作,在一线专业技术和高技能工作岗位上取得了突出业绩,做出重要贡献,其业绩、成果和贡献为同行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选拔上来。
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技能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领导,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人员,以及党、政、军、群机关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三)按时申报。报送时间截止到2014年7月31日。请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尽快部署,抓紧上报,过期报送材料不予受理。
报送材料包括综合报告、享受特贴人选情况一览表和数据库文件各1份。其中:
1.综合报告,内容包括人选推荐情况、专家评议情况、公示情况等,并附专家评议结果汇总表1份。综合报告须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2.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软件生成的人选一览表,一览表中请对所报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和高技能人才分类排序。
3.人选数据库文件。请认真填报数据库信息,确保数据库文件与综合报告信息一致,准确无误。
请同时将以上三份材料(含电子稿刻录光盘)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同时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 。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专家处 刘煜 010-84208351
职业能力建设司综合技能人才处 张达 010-8420744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4年2月27日
Ⅶ 人社部拟发的15个新职业都有哪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按照现在的新职业进行了有关的评审,认定了人工智能等15个新职业,现在它的公示期是从2019年的1月25日至2019年的31日,大家有意见的话可以反馈至政府的邮箱。这15个职业分别关于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建筑模型的相关技术人员。同时之前游戏夺冠的电子竞技运营师也加入了新的职业,还有电子竞技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专业的电竞选手,另外的还有无人机驾驶员,数字化管理,农业经理人,工业机器人操作员,工业机器人的运营员,同时和轨道相关的有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工和轨道交通列车的检修工,另外一个的就是物联网安装调试员。
上面两个的时候提到了人工智能和物联网需要大数据的支撑,所以也就产生了第3个专门的职业大数据工程技术人员,他从大数据当中采集分析挖掘出一些共有的技术信息,同时加以利用管理维护和服务于其他的工程技术人员。这个新兴职业并没有涉及到相应的硬件,他们只要应用数据结构进行架构和设定标准,同时保障数据的安全和技术服务就行了。
和大数据工程技术人员类似的还有一个云计算工程技术人员,现在的很多公司都采用云服务器和云存储端,他们这些人员主要就负责设计开发,云计算系统保障,云计算系统的安全同时还提供相关的技术和检测服务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其他的一些职业的内容就如上述所示差不多。
Ⅷ 人社保部[2011]120号文件是什么内容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1〕12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参统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和《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遇到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在本市参保缴费并已符合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外埠户籍职工,其退休核准手续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此类人员办理退休核准手续,应核实两个方面的情况,一是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缴费基数,二是视同缴费年限。
1、对于实际缴费年限(含外埠转入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以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后记录的实际缴费年限为依据;职工历年个人缴费基数、外省市个人账户转移额、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应在社保经(代)办机构出具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中明确体现,并按规定参与其缴费指数和基本养老待遇的计算。
2、对于视同缴费年限,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连续工龄政策,结合外埠社保经办机构做出的记载和职工本人档案记载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应参保起始时间等进行确认。
(二)申报退休核准须按本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1、参保单位应按本市有关规定和程序为其职工申报办理退休核准手续。
2、职工档案需由其所在参保单位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提供。
二、外埠户籍职工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社会保险关系按照国家规定不再跨省市转移,基本养老金按本市规定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已参加外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已参加行业统筹、军队养老保险的职工,在本市办理转移接续时,均应按照相关规定转移接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填报统一制式的表样。
四、已参加外埠基本养老保险或行业统筹、军队养老保险的职工,转入本市工作且不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也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五、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时,应按照实际转入资金额记账。对于实际转入的个人账户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并将1992年9月(含)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处理,自1992年10月起按照实际缴费年限处理。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及退休核准手续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并补发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