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版物案
❶ 出版物上可以出现"历史反革命"这个词吗
【历史反革命】是过去曾经做过对革命有害的事,说的是历史问题。也就是说,你以前做过与党不一致的事情,如反对土改等等,总之首先讲的是过去你干的事,与现行反革命相对。
【现行反革命】顾名思义就是现在,此时,做反革命的事情。
中国是闹革命起家的,是通过武装革命夺取的政权。因此,反革命是必然存在的,在建国之后的一段时间里,镇压反革命也是必然的。没有一个革命政权能够在不镇压任何反革命的情况下居然存在下来的。
因此,在革命政权巩固政权的初期,不可能不设有反革命罪。只有当革命政权进入稳定期之后,反革命罪才改定为颠覆国家罪。因此,使用通俗的说法,也可以将颠覆国家罪俗称为反革命罪。
那么,作为一个社会上的公民,只要刑法上定有的罪,公民当然可以在一定情况下进行举报的,并不等于说,任何时候公民举报犯罪都是不道德的,我们不应当给我们的下一代进行这样的道德教育。
此外,举报也分为两种。一种是正式在法院起诉,那就是告状者在内心是肯定了被告有罪的,当然,在法院正式判决前,那个被告只是被告,并没有被社会正式认可为有罪。还有一种是向公安局反映情况。这也是一种告状。那么,反映情况这种告状,通常更为宽松一些。例如,一个美国公民如果怀疑他的邻居是恐怖分子,就可以向美国的局反映情况。前些日子看到一个新闻,说是一个女的下班回家,遭到跟踪,因此打110报警,这个报警并不是肯定跟踪者一定有罪,但是,报警是合法的,并不等于诬陷,虽然那个跟踪者有可能不是在跟踪,或者是由于种种其它原因。而且,那个新闻中,报警者确实是帮助破了一大的抢劫案的。因此,在破案的时候是需要公民们提供线索的。从这个角度讲,任何公民因为对任何刑事犯罪的怀疑而向公安反映情况,应当是值得鼓励的行为。
但是我国历史上确实有“左”的错误时期,及四人帮横行时期,那个时期,许多根本不是反革命的人被诬陷成了反革命。那么,诬陷成反革命当然是罪行,但是概念要搞清楚,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告对方反革命的行为都成了罪行,都不应当告。我们的宣传不应当是这样的。在毛泽东时代也并不是说所有被判决为反革命罪的都成了错判。事实上在改革开放之后仍然有四人帮被判决为反革命罪,难道不应当吗?难道应当给四人帮平反吗?如果那样,则指责人告别人反革命就更没有根据了。
❷ 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什么出版物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2)中国出版物案扩展阅读:
非法经营罪的处罚:
1、自然人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应予追诉。
❸ 死得的了,中国出版物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条例。用的着进口书籍要批准入口吗,怕什么。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是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设立的新闻、出版、广播、电影和电视领域的国家管理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为正部级单位,是国务院直属机构。
❹ 关于中国出版物审查
(1)申请单位向鉴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出版物样本(盗版出版物须同时提供正版样本);
(2)鉴定单位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确定是否受理;
(3)鉴定单位对受理的出版物进行审查鉴定,下达鉴定书;
(4)鉴定书由2名以上鉴定人签名,级机关负责人审核后签发,加盖出版物鉴定专用章方有效。
❺ 中国特许经济影集新时代的见证这本书是非法出版物吗
可能是,特许经济是某些人用来忽悠人的,望采纳哦
❻ 发行非法出版物金额达到多少构成犯罪
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达到追诉标准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个人非法收入2万元以上或者售卖5000份非法期刊报纸的已经构成犯罪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6)中国出版物案扩展阅读:
制售非法出版物被判刑的案例
近期,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制贩非法出版物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临夏市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判处广河县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经查,2016年4月,经临夏市马某某、广河县马某某协商,由广河县马某某通过河南省平顶山市某印刷公司朱某某翻印非法书籍后,出售给临夏市马某某,在其经营的民族用品店内销售。
2017年3月以来,朱某某分四次将翻印的18950册非法书籍通过物流托运至临夏货运站,由广河县马某某电话告知临夏市马某某将其运走,广河县马某某获取非法收益。
2017年7月,临夏市公安局在临夏市马某某租赁的一间库房内当场查获经营的非法书籍36种、43793册(其中包括广河县马某某在河南印刷的18950册)。
❼ 国内出版物用国际期刊号违法吗
违法,但不是刑事责任。
❽ 中国出版物现状及正版率问题
http://tech.163.com/08/1019/15/4OKJ4DKE000930E3.html
❾ 中国经济出版社起诉案件有哪些
你可以使用案件查询系统进行查询,你把搜索人的姓名订成你想查询人的姓名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