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业条例
『壹』 出版管理条例的介绍
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1年12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共计七章六十八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1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根据2014年0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次修订。共计九章七十四条。
『贰』 根据《出版定理条例》及《图书、期刊、音像……》办法中的《合同法》相关规定评价
法律出版社会刊登法案的全文。关于相关的案例研究,请访问当当 jd. com,输入关键字“合同法”来搜索货物。记下这本书的书名和出版商,然后去书店看看你选的书。你也可以在网上买。
『叁』 出版管理条例的修订
1、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
2、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94号)第一次修订
3、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二次修订
九、删去《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经其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省或者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的,应当经其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根据2014年0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次修订
十一、删去《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四十条中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修改为“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第六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5、根据2016年0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
二十八、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第二款修改为:“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中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修改为“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
第六十一条中的“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修改为“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
删去第七十条。
『肆』 新闻出版新条例对新闻出版从业人员有哪些法定要求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伍』 《著作权法》与《出版管理条例》的区别拜托了各位 谢谢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出版管理条例。
『陆』 出版印刷业行业规范什么是印刷行业行规
出版印刷业行业规范什么是印刷行业行规
大唐印刷为你解答:
第四条 印刷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法规、法令,贯彻执行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依法申领《印刷经营许可证》。企业必须具备《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两证一照)后,方可从事印刷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行业道德
关联法规:
第五条 提倡文明生产、文明经营、优质服务、遵纪守法、依法营业,加强行业和企业形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自觉规范印刷生产、经营、管理等行为。
第六条 采用现代管理方法,加强企业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六项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工艺流程,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柒』 《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
第七条 出版行政来部门根据已自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请参阅:http://www.hep.e.cn/da/fa_8.htm
『捌』 出版管理条例 将对我国出版业产生哪些影响
更规范
『玖』 《出版管理条例》与《印刷业管理条例》涉及了哪些制度
一、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对全区出版、印刷、发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中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由自治区经贸委负责监督管理。自治区文化厅、公安厅、工商局、保密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有关的出版、印刷、发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行署、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受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印刷、发行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自治区新闻出版局业务指导。各行署、市、县(区)人民政府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各行署、市、县(区)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出版、印刷、发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出版物等出版单位的设立和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的出版,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依据《条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印刷企业的设立,实行“两证一照、先证后照”的审批制度。对未办理印制许可证的一律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应向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核发出版物印制许可证。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企业,应向自治区经贸委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核发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批准手续送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备案。申请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向所在市、县(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核发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并向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备案。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应向所在市、县(区)文化、保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当地公安部门和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备案。
三、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制指导本单位、本系统工作、学习和用于交流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发给准印证,方可印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写和印制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规定》执行。
四、广告宣传品的印制,依照《广告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商标标识的印制,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商标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六、印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图表等,须经自治区国家保密局批准,按照国家有关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规定办理准印手续,到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复印许可证》的定点单位印制。
七、国家标准信封的印制,应向自治区邮电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核发《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后方可印制,并接受自治区邮电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八、印制宗教用品的,须由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宗教印刷品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核发准印证。
九、从事书报刊总发行和批发业务的发行单位,应向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申请,经审核报批,发给经营许可证;从事书报刊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地、市、县(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发给经营许可证,并向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备案。邮政部门负责征订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依照《邮政法》的规定办理。
十、出版单位、印刷和发行企业除接受其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外,其经营活动还应受当地新闻出版、文化、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拾』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还是属于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属于法律,法规,还是部门规章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
《出版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