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出版特点
① 电子出版物有哪些表现形式其缺点和优点有哪些
携带方便。。。简介 奖项名称: 国家电子出版物奖 创办时间: 1999 主办单位: 新闻出版署 奖项介绍 为了鼓励优秀电子出版物的出版,表彰有贡献的出版单位和制作单位,促进我国电子出版业繁荣发展,经中宣部批准,新闻出版署设立了“国家电子出版物奖”,作为全国电子出版物领域政府奖。“国家电子出版物奖”体现了国家对电子出版物发展的指导,是整个出版物精品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两年举办一次
第一条 为了发展和繁荣我国电子出版物出版事业,加强对电子出版物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 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 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媒体形态包 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 (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 Card)和新闻出版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 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复制、进口、发行适用本规定。 销售计算机设备或者其他商品附赠电子出版物的,适用本规定。 举办电子出版物展览、展销、订货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新闻出版署主管全国电子出版物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电子出版物出版事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并指导实 施; (二)审核批准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总批发单位的设立; (三)管理电子出版物的进出口工作; (四)指导、监督全国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工作,查处违法、违禁电子出版物; (五)国务院授权的其他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电子出版物的管理工作,审核批 准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设立,查处违法、违禁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的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属电子 出版物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 电子出版物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 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 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 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 导,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科 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的精神生 活。
第六条 电子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 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的内容。
第八条 国家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实行许可证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前款规定的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 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张挂许可证,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 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不得超越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电子出版物 经营活动。
以数字编码形式存贮于可用计算机读写的磁性介质上的文献信息记录载体,又称机读型文献或电子数据库。它以磁带、软盘和光盘的形式存贮与交换,输入计算机通过屏幕显示,供人们阅读。一些国家已建成文献信息的计算机网络(日本叫电子图书馆),人们利用家庭或办公室的终端装置,即可查找所需要的文献信息。同时还将一些常用工具书制作成象电子计算器那样的电子书,可以方便地携带使用。
电子出版物 正文 以数字编码形式存贮于可用计算机读写的磁性介质上的文献信息记录载体,又称机读型文献或电子数据库。它以磁带、软盘和光盘的形式存贮与交换,输入计算机通过屏幕显示,供人们阅读。一些国家已建成文献信息的计算机网络(日本叫电子图书馆),人们利用家庭或办公室的终端装置,即可查找所需要的文献信息。同时还将一些常用工具书制作成象电子计算器那样的电子书,可以方便地携带使用。
② 如何理解数字出版的商业模式
总结:各大数字出版的商业模式就是都没有一整套完善的产业链。 加上各大平台系统的不兼容,没有很有效的相互交流。个做各的,关起门来单干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事情。
我们是一个数字图书出版平台,提供完整的数字出版解决方案,包含了数字图书制作、发布、销售和应用等流程,帮助出版社、学校、教育及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用最低的成本、最快的速度、最简单的流程,开发、制作和发布互动多媒体图书、教材、培训资料等。
同时,平台拥有个性的发布模式,自由的跨平台发布选择,确保采用最合适的运营模式。根据图书的性质,选择个性的发布模式,最优地展现图书特点和内容。制作完成的数字图书,可在桌面电脑(台式机、笔记本、超极本、一体机等)、各种移动设备(Android、iOS等系统的触摸屏平板、智能手机)等各种终端同步发布和更新,确保涵盖广泛的图书受众。
自此,出版社可以自主掌握的电子商务平台,完成数字出版的完整闭环,完成数字图书制作、发布、销售的完整生态链的闭环。出版社/教育机构等,可以第一时间掌握数字图书的使用和销售情况,按照数据分析对其进行有效管控。
朋友,我也很想了解这七大模式的详细信息,希望多多交流。有信息可发我邮箱[email protected] 多谢!
③ 什么是网络出版它主要有哪些方式、具有什么特点
网络出版,又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
(一)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杂志、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
(二)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而互联网出版机构,是指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目前,新闻出版总署共批准了五十家具有网络资质的出版机构,具体名单可参考http://www.avpcn.com/Internet/ListOrg.aspx?cateid=I1901
目前,网络出版大约有5种类型。第一种模式是目前国外较为流行的自行出版,个人就是在线出版商。第二种形式就是以网络公司为主体,谋求各种出版商服务或者代理权,然后出版电子图书并进行销售,然后给出版商提成版税。第三种模式是出版商自行出版发行电子图书。第四种方式是,POD这种比较成熟的模式,在美国进行绝版书和小批量书的出版发行。第五种模式,比较典型的是微软开发的Ebook软件。
根据对网络出版的上述理解,网络出版应具有下列特点:
l、主体合法性:在我国,从事出版活动,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许可。目前,在我国对网络出版尚无规范的情况下,笔者理解,凡是具有合法出版权的机构,均可从事网络出版业务。
2、产品数字化:网络出版在产品形态上表现为网络出版物。产品数字化,是网络出版的一般属性。这一属性与纸介出版物具有本质的区别,但与CD-ROM、CD、VCD、DVD等电子和音像出版物是一样的。
3、流通网络化:网络出版物,在流通形态上,表现为通过互联网以数字形式进行传送(下载),直接面对终极用户,以下载形式完成流通过程。流通网络化(下载),是区别于纸介出版物和以CD—ROM、CD、VCD、DVD为表现形式的电子和音像出版物的本质特征。
4、交易电子化:网络出版,从产品形态、流通方式到支付方式整个交易过程均实现了电子化;尤其是支付手段,用户只能通过信用卡,通过网上银行实时付款,才能进行下载,完成交易过程。交易电子化,使网络出版物的销售,实现了百分之百的电子商务,这是网络出版的显著特征。
其中的作品和模式可以回答你的第二个问题。
供参考。
④ 数字出版对于传统出版有什么影响
所谓数字出版就是指用新的技术支撑体系下出现的媒体出版形态,如数字杂志、数字报纸、数字图书、手机短信、移动电视、网络、桌面视窗、触摸媒体等。
1 新媒体在信息传播上有着独到的优势
比较起来,新媒体的主要特点为:一是空间的虚拟。表现为信息搜索引擎化、信息接收静像化、沟通方式屏幕化。这“三化”让新媒体对传统报刊的发展提出更具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挑战;二是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表现为海量的信息,供人们做延伸阅读,这种延伸阅读不仅满足读者对信息的特殊需求,而且也让媒介具有更大的附加价值,从而赢得市场的竞争优势。
2 传统报刊的赢利模式被破坏
新媒体能够形成对传统报刊市场的冲击,首先是传统报刊缺乏市场规范,比如报刊的发行量常常被谎报,广告收入也被虚高,再加上刊号也打着各类“合作”的口号,来借用牟利,导致期刊市场混乱。当新媒体用其时空转换速度快、信息量大,有与读者进行平等、及时、快捷地交流的特点,尤其是阅读数据收集的精准,导致传统报刊赖以生存的经营模式被破坏——广告商不愿意把资金投向没有秩序、看不明白的市场。比如陕西妇联主办的《女友》杂志,曾经在期刊市场十分红火,其办刊的内容创意层出不穷,一经推出,便成为风靡全国的女性期刊,其广告战略也是该刊最基本的经营模式:低价销售刊物,高价位吸收广告。在广告收入的支持下,这本刊物成为我国期刊史上从未有过的信息传播平台,也让我们其他省市的女性刊物跟风效仿,有不少报刊甚至纷纷改成彩版,做成时尚类刊物,其发行量和广告额扶摇直上,创造了报刊界的传奇。
3 受众的分化与购买行为的转变
传统报刊的读者老龄化是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天津的《今晚报》有一份子报——《老年时报》,曾经做过一项针对天津文化市场的调查,显示在天津市阅读传统报刊读者的平均年龄趋于老龄化。越来越的读者,习惯于通过互联网来获取信息,即使是阅读杂志,也是使用网络的搜索引擎去快速寻找数字化的品牌期刊,再也不用像以前一样去街头的报刊亭,面对大量企图用封面的精美来争夺读者眼球的报刊展示窗口,也不会出现冲动下的购买。当青年读者的注意力通过网络而分化,传统媒体曾经还自豪的社会影响力和权威解读信息的感召力也成为了问;当读者的购买行为发生变化时,传统报刊如何新建一个延续本媒体风格和品牌的窗口,同样是一个困扰的难题。
⑤ 数字出版行业有前景吗
数字出版是一个 新兴行业 前景当然是非常的好了 但目前遇到的瓶颈问题也很多 看你是参与数字出版的那个环节了。我理解的数字出版目前是几大行业所交汇在一块的数字出版:
第一:互联网行业(网络、腾讯、新浪、淘宝、当当网等都已经进军这块了)
第二:电信行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目前都在搞各自的阅读基地或是阅读器)
第三:IT行业或者是电子产品(苹果、汉王、方正、诺基亚、爱国者等都在推出各自的应用系统或者是阅读终端)
第四:传统出版业(出版社、图书公司、工作室)
目前最大的瓶颈不是技术问题是版权问题,国内版权太混乱,传统出版业体制太落伍,出版体制没有放开,导致目前发展的比较混乱非常的不正规。这个需要时间,我想至少要一年以上吧。
你说的以后就业,不知道这个以后是多长时间,我只能说目前处于跑马圈地的时期。
另外再告诉你数字出版的前景你可以参考一下这个世纪初的SP行业,SP行业当年也是非常的火爆和风光的,短时间造就了像空中网、掌上灵通这样的上市公司也造就了一大批富人。也是SP的产生在那个时候帮助众多门户网度过了世纪初最寒冷的冬天 哈哈 但由于整个行业的不规范 导致目前的衰弱 政府的打压。给好评哦
⑥ 数字出版的完善法律制度
(一)完善数字出版基本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数字出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著作权法》中也未对数字出版行为进行规制,实践中需要借助《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出版领域基础性的法律法规对数字出版行为予以规制。因此,在数字出版日新月异的当下,有必要在法律制度构建层面完善对数字出版行为的规制。一方面,以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契机,在法律条文中明确数字出版物的作品属性、明确数字出版保护的方式;另一方面推动数字出版专门性法律的出台,对数字出版行为的含义、数字出版权利人的权利范围、数字出版涉及的特殊问题等作出更为细致、妥善的安排。
1.明确“数字出版”的含义
数字出版与传统出版的差异最终体现在价值增值方式的变革。传统出版价值的实现需借助于传统物质生产方式;而数字出版价值的实现则直接体现在数字化、网络化流程中。
这种逐步摆脱了物质载体和物理空间的数字出版方式,引发了出版行为在获取、制作、发行方式上的变革,这种改变也直接突破了传统出版的概念。在法律上界定“数字出版”的概念,应当关注如下几个要素:首先,数字出版应当是一种合法的出版行为,即数字出版的本质还应当是出版,应当遵守我国出版领域的法律规制,包括出版主体的资质要求、出版物的审查要求和出版内容的限制性规定;其次,数字出版形成的数字出版物应当是经过编辑的、具有特定形态的作品,即数字出版行为区别于一般的互联网服务行为,必须产生为著作权法肯认和保护的作品;最后,数字出版的概念必须突出数字技术和数字化传播手段的特点,尤其是需要强调内容形式、内容制作和内容传播的数字化特点。因此,笔者认为,参考新闻出版总署在《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所给出的概念,我们可以将“数字出版”界定为“数字出版是指利用数字技术进行内容编辑加工形成数字化作品,并通过数字化手段传播的一种新型出版方式。”
2.明确“数字出版物”的属性
当前数字出版的发展方向是由单纯的作品数字化向数字化复合出版发展,多媒体的表现手段成为数字出版的发展趋势。然而,多媒体的法律属性一直没有明确,著作权保护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所谓多媒体,“是指以计算机系统为核心,融合了数据、文字和图形处理以及音频、通信等技术,从而具有将文字、数据、图形、图像、声音等多种信息同时或交替表达、交流以及分析处理能力的结合体。”
简而言之,多媒体应当具备多元素结合、信息技术辅助和交互式使用的特点,其包含的文本、图片、声音等元素本身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但是对于这些元素的结合所形成的综合体,著作权法没有明确其应属的范畴,对于一部分运用多媒体方式进行数字出版的出版物,一时在著作权法上难以找到恰当的所属类型。有相当一部分的学者认为应当将多媒体作为一项新的作品类型加以规定和保护。这已经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中得到了体现,诸如日本的《量子媒介法》、德国的《信息和通信服务法》等。
在我国著作权法修改推进过程中,宜增设“多媒体作品”为一项全新的作品形式。在法律修改之前,可通过发布行政法规的方式,明确多媒体作品的定义和保护方式,并将符合多媒体性质的数字出版物纳入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范围。在法律尚未修改、行政法规尚未出台之前,对于多媒体类数字出版物可以参照著作权法中有关“汇编作品”的规定进行初步保护。
3.明晰“数字出版者”的权利
数字出版者是数字内容的传播者,其主体包括传统的出版商、技术提供商和平台提供商等,其对数字内容的形成和传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直到数字时代的到来,传播者从来没有在著作权价值和功能实现过程中介入如此之深,发挥作用如此之大。正如上文提到,作为资金、渠道和技术的投入方,数字出版者作为数字出版过程中举足轻重的一方介入到数字出版物的产生、数字出版物的传播以及数字出版物的价值实现过程中。但是,与数字出版者在数字作品形成过程中所起作用不相符的是,我国在专门保护传播者的邻接权制度中,并没有提出对于数字出版者的保护,甚至对于传统出版者的保护也较为有限——仅规定了出版者的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而且在我国的立法实践和大多数学者的观念中,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应该限于保护印刷版本整体,而不涉及原版的图形标识。
在数字出版条件下,对于数字出版物中特定元素的使用相对较为便捷,数字流媒体成为出版的主流,数字出版物往往加入了互动性,在数字出版物进入使用者的终端时,会自动根据终端的情况(如,终端屏幕的大小、分辨率、形状)调整数字出版物的版式,使用者也可以根据自己的使用习惯调整数字出版物的布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对数字出版者提供“整体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将不能有效反映对邻接权人经济投入的回报。因此,在著作权法进行修改过程中,我们应当将数字出版者的权利范围予以扩大,在整体的“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之外,赋予数字出版者以下一些权利:一是复合出版权,即数字出版者有权禁止他人以其数字出版物为蓝本制作生成其他数字格式下的出版物的权利;二是内容再提取权,即数字出版者有权禁止他人以任何方式将数字出版物中的素材内容全部或核心部分实质性地、再现性运用于其他出版物中;三是反复利用权,即数字出版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传播数字出版物的全部或核心部分内容。
(二)完善数字版权许可制度
1.完善准法定许可制度
法定许可制度是一种非自愿的许可制度,是著作权取得过程中对授权许可制度的重要补充,其更多地体现为经济上、效率上的考量。正如波斯纳所言,在一般情况下,市场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最为有效地手段,但是在市场决策成本高于法律决策成本的情况下,资源配置问题应由法律制度来解决。
法定许可制度的出现正是为了解决版权保护和版权价值实现之间的不匹配,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性的介入来实现利益最大化。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在著作权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23条、第33条第2款、第40条第3款、第43条第2款、第44条对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出版者权的法定许可、表演者权的法定许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法定许可和播放者权的法定许可等情形进行了规范,授予了相关的传播者无需经权利人授权而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但需要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在这五种法定许可中,有一种显得比较特殊,即对于出版权的法定许可,在作者通过事先声明保留的情况下,法定许可制度将不可适用,对于这种不是很彻底的法定许可制度,有学者称之为“准法定许可制度”,也有学者认为应当被认作“默示许可制度”,在本文中笔者将其称为“准法定许可制度”以便于论述。
根据数字出版海量授权需求以及价值实现特性,应当拓宽数字出版权的“准法定许可制度”适用的情形、适用作品的类型,同时改良授权条件的形成方式和适用条件。首先,应当拓宽“准法定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其不应仅仅限于纸质这种有类型,应当实现纸质与数字化样态之间的双向互通,实现纸质媒介与数字化媒介的相互转载、摘编许可。即数字出版条件下的“准法定许可制度”应当适用于纸质媒介之间、数字化媒介之间和纸质媒介于数字化媒介之间相互转化的各种情形。其次,应当扩大“准法定许可制度”适用作品的类型,现有制度仅仅适用于文字作品等平面作品表现形式,对于多媒体集合形式的数字出版物而言,将这种转载、摘编行为拓宽到录音制品、录像制品、摄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形式将是真正发挥“准法定许可制度”价值的必然要求。再次,应当借鉴“出版公告制度”,将授权条件的确定更加公开化、公平化,即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数字出版商“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数字出版商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数字出版商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数字出版商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数字出版商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如果无法找到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可以将报酬支付给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最后,限制“准法定许可制度”的适用条件,尤其是应当明确所使用作品应在超过第一次出版的盈利周期之后才能适用法定许可制度,这样才能保证前一次出版行为的经济利益得到充分保障,也能确保法定许可制度这种非自愿许可行为不会过度侵犯授权许可这种自愿许可行为的利益边界。但是,具体时间限制性条件的确定,应当经过充分的论证,有学者认为这个时间规定为半年为宜,但笔者认为可以更短。
2.倡导知识共享许可协议
权利人取得权利的途径往往有两条,一条是通过授权许可这种自愿许可方式获得,另一条是通过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非自愿许可方式获得。目前,我国数字出版非自愿许可制度较为滞后、适用条件较为严苛,如何拓宽授权许可的通道和途径、创新授权许可的方式将成为现阶段解决数字出版商内容需求旺盛和授权效率低下的矛盾的必由之路。考察现有的权利授权模式,主要有直接授权、间接授权和默示许可这三种类型,这些授权形式大多是封闭式的授权模式,造成权利拥有者长期处于待价而沽的状态,而权利需求者则面临着无米下锅的信息不对称状态。权利拥有者和需求者之间的上述关系不利于授权许可活动的开展和版权交易的繁荣。
为解决上述难题,一种被称为知识共享许可协议(Creative Commons协议,简称“CC协议”)出现在人们视野中,这为数字时代知识共享和传播带来了福音,同时也为数字出版的授权模式探索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借鉴。广义上讲,CC协议是授权要约模式的一种,是由知识共享组织于2002年12月发布的一系列著作权许可协议构成,供广大社会公众免费自由使用。该协议目的在于帮助文学创作者、艺术家、曲作者等创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标识自己作品的权利状态,并向其他使用者提示自有使用的范围。该协议由“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和“相同方式共享”等元素构成,根据特定的规则组合后CC协议主要有六类核心许可协议,分别是:“署名—非商业使用—禁止演绎(by-nc-nd)、署名—非商业使用—相同方式共享(by-nc-sa)、署名—非商业使用(by-nc)、署名—禁止演绎(by-nd)、署名—相同方式共享(by-sa)和署名(by)。”
以“署名—非商业使用—禁止演绎(by-nc-nd)”协议为例,其是指他人只要注明作者的姓名并与作者建立链接,就能合法使用并与他人共享该作品,但是使用者不能对作品做出任何形式的修改或者商业性质的使用。在作者创作完作品后,可以选择 CC 协议所提供的任何一种范本,在完成选择之后系统将会生成三种表述方式的许可协议,分别是普通文本、法律文本和元数据,提供给作者在不同情况下进行使用。
自2002年以来发布,CC许可协议以来,知识共享组织已对其进行了三次版本修订,目前最新的版本(CC协议3.0版本)更新于2007年初,4.0版本的公开讨论正式在进行中。
与此同时,CC协议的本地化工作也在不断的推进,2006年3月29日,中国大陆版2.5版CC系列许可协议在北京发布,CC中国大陆项目官方网站也开通运营。
如今,网易、搜狐、腾讯等门户网站以及专业视频网站在网页终端或者手机终端上陆续开辟了“公开课”平台,这些公开课平台提供了大量包括耶鲁、牛津、斯坦福在内的多所著名高校提供的免费教育资源,极大地便利了公众对于高质量、低成本学习资源的获取。这些公开课平台所使用的资源就是国外采取CC协议发布的开放教育资源(Open Ecational Resources, OER)。可以说,CC协议引入中国后已经影响着中国人文化消费生活,并将有助于繁荣我国的文化产业。实践证明,在数字出版过程中倡导开放式的版权自助服务协议,采用CC协议这种知识共享型的许可协议,将能够有效保障作者版权的保护和价值的实现。
3.赋予集体管理组织延伸管理权
数字出版带来大量频繁的版权贸易需求,这种高频率的海量版权授权需求催热了人们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追捧,寻求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突破成为了人们解决数字出版授权困境的主要途径。“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一定的社会组织对著作权人不便自己行使或难于事先的权利进行的统一管理。它是通过代表著作权人的集体管理组织,授权作品的使用者使用该组织成员的作品,并收取著作权使用费分配给著作权人的一种社会行为。”
各国著作权法中对集体管理的权利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权利人将权利授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二是著作权法规定某些权利强制由集体管理组织行使;三是延伸性集体管理。
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赋予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代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收取并转付使用费以及代为进行诉讼的权利,这些以授权为基础而衍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职能在数字出版条件下将很难适应现实需要,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已经成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一步完善自身职能、权利人更加充分地实现作品价值、出版商更加高效地实现获权的必由之路。
“延伸集体管理,即集体管理组织在向使用者授权许可使用时,不仅有权许可会员的权利,还可以许可非会员的、但法律规定适于集体管理的权利。非会员可以事后不同意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从而禁止使用者进行相关的利用。”
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建立能够赋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未得到非会员的授权的情况下,有权与使用者签订的一揽子有效的许可合同,但是应当向非会员分配报酬,同时在非会员事后明确拒绝该种延伸管理的情况下这种管理将无效。这种延伸管理制度是一种受到严格约束的制度,权利人具有较为通畅的“退出机制”,不必担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权利人权利造成损害或者使集体管理组织形成不合理的垄断地位。在数字出版条件下,面对海量的信息传播、瞬息的传播速度、广域的传播空间,内容授权工作开展若仍然依赖一对一事先授权模式,集体管理制度的优势将荡然无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面对井喷式的作品创作环境,要做到全面的事先获权自然不可能,但是使用者在数字出版条件下仍需要拥有一条无风险、能够签订一揽子协议的授权通道,退一步讲能够找到一个通过向特定主体缴付许可使用费从而得以合法使用作品的渠道,以降低出版的侵权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赋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于非会员权利的延伸管理权显得格外重要。而且作为全国性的、特定领域内唯一的非营利性著作权管理组织,理应承担起非会员报酬的收取和转付这项工作。当然,延伸管理制度的建立是有条件的,必须建立在较为完善的集体管理制度基础上,一方面集体管理组织必须具有充分的代表性且运作成熟良好,另一方面集体管理机制较为完善,如建立了成熟的许可费收集分配机制、完善的数字处理技术、高水平的国际协调能力等。
因此,在酝酿建立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之初,我国必须出台更为详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对版权的授权、版税的收取以及版税的分配等内容予以更为具体的规定,以建立起更为完善的集体管理制度。
(三)完善数字版权转让制度
数字出版的出现,完美地实现了技术与艺术的结合,也为两者的聚变提供了能量释放的平台,使得传统出版内容获得了价值增值的全新通道。“著作财产权的财富性和商品性意味着利益分配和交易的必然性;而著作财产权的传播性和实用性则体现了交易的可行性。”
数字出版本身借助了数字技术、利用数字平台,从而繁荣了数字版权转让市场。在实现数字版权价值增值的过程中,数字版权转让是一种重要的实现方式,完善出版物版权转让,促进版权转让市场的繁荣,将成为构建新时期数字出版法律制度必须关注的问题。
1.推进版权转让公共服务市场化、信息化
一般认为,“版权公共服务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依据法律规定由版权行政管理机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组织在公共领域内围绕版权在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所提供的各种服务”,提供上述服务的机构就是版权公共服务机构,一般包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版权协会、作品登记机构、版权代理机构、版权保护中心、版权交易中心等。版权公共服务可以包括贸易辅助、纠纷解决、信息支持、教育宣传等内容。我国版权公共服务起步较晚,专门针对数字出版版权转让的公共服务更是寥寥无几。完善的版权公共服务能够极大地提高版权转让的效率、降低版权转让的风险,进而大大促进版权交易市场的繁荣。
因此,高质量的版权公共服务、健全的版权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的版权公共服务体系将能有效实现版权交易环境的优化。完善版权公共服务,我们需要根据数字出版的特性作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一方面,完善市场化运营机制。“十二五规划”明确指出,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要“坚持一手抓公益性文化事业、一手抓经营性文化产业,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在宏观上,通过将一部分竞争性、经营性强的数字版权公共服务项目推向社会,节约资金投入到其他基础性数字版权公共服务中去,在坚持非营利性的基础上,引入多主体的竞争机制和多元化的激励机制,以提高服务的质量、创新服务的内容、扩大服务对象。在微观上,在版权公共服务机构内部引入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和市场化管理模式,“将董事会制度引入其治理机制。董事会的成立,改变了传统由政府全盘管理和运作公共服务机构的做法,使政府从繁忙的日常工作中解脱,也使公共服务机构的管理向更加专业化、更具效率的方向发展,大大改善了公共服务机构的组织治理机制和管理效率。”
另一方面,完善信息化运作机制。数字出版条件下,版权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版权服务也面临着巨大的变革。首先,版权服务需求产生变革。面对数字出版需求的海量信息和快速传播,版权的权利类型复杂化、权利主体扩大、侵权几率增大、网络取证困难。版权公共服务机构承担的基础性版权服务将极大延伸,全新的版权服务内容将大量涌现,只有利用版权信息化运作机制才能有效面对信息化对版权服务带来的冲击。另一方面,版权服务提供方式产生变革。依靠网络进行版权宣传教育、交易平台建设、信息披露传递,不仅大大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而且方便了权利人的参与和社会的监督。所以,在具体建立版权公共服务机构的过程中,要以国家推动电子政务发展为契机,积极将信息上网,推动无纸化、电子化、信息化运作,以便于数字版权贸易的开展。
2.搭建转让平台,延伸服务的环节和层次
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巨大交易风险已经极大地限制了版权转让市场的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对于数字版权转让而言,我们需要为其搭建一个更为透明、更为可靠的版权转让平台,为转让双方提供更加全面的版权信息、更加安全的交易环境,从而降低交易风险、提升交易效率。版权转让平台应当能提供“四个环节两个层次”的服务来满足社会的需求。
版权转让平台提供的服务贯穿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四个环节,在创造环节,服务内容主要集中于鼓励创作,通过营造全社会崇尚知识、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来激发作者创作的热情;在运用环节,主要通过交易平台运作、版权评估等方式为版权运用提供便利,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实现权利的全面保护;在保护环节,主要通过集体维权、纠纷解决等方式提供支持;在管理环节,指导企业进行版权经营管理,制定企业版权战略,提供版权知识培训等服务。上述“四个环节”的服务应相互衔接相互配合。总的来说,以版权交易中心为主体构建起版权转让平台,并提供相应的版权转让服务,将进一步满足数字出版对于版权授权的需求。版权转让平台在数字出版过程中提供的服务可分为基础性版权服务和其他版权服务两个层面,基础性版权服务主要属于保障性的基本服务,市场化能力较弱,不宜推向市场,基本上靠政府财政支持,如版权交易平台搭建、版权纠纷调解;其他版权服务,如版权诉讼代理,可以引入市场化机制减少政府财政在此领域的支出。这种不同层次的划分,有助于我们在优化交易环境过程中,更加有效地利用国家资金,并引导社会对数字版权转让的投资热情。同时,版权转让平台的服务功能应当加强,建立以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全过程的版权转让平台,并且提供多功能、多范围的版权综合服务技术支持将能够极大推进版权转让的实现,有助于版权转让市场的健全。
近年来,我国版权交易中心发展迅猛,版权转让平台发展势头强劲,但是在数量增加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质的提升,尤其是自身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优势的培养。目前,仅北京一个地区就已经出现三家版权交易中心:北京国家版权交易中心、中国人民大学版权交易中心和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
因此,当前亟需对于同质性、业务相近的版权交易中心进行整合,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建成若干个区域性、行业集聚、实力雄厚的版权交易中心。“一个权威的、在线的版权交易平台,将会极大地方便数字版权交易。到时候作为版权买卖双方只需要在这个平台上选取版权然后付费就可以了,让这个平台承担版权审查和信息明确的工作,这样就会使得版权交易规范化。”
由行业内较有影响力的组织牵头搭建数字版权交易平台成为一种有益的探索。如为了帮助报纸和广播公司等媒体从手机及其他无线设备的新闻服务中获得更多利润,美联社决定成立一家数字版权交易中心。该版权交易中心将代理会员媒体的报道、照片及视频的许可谈判事宜。除抽取大约20%的管理费外,其他一切版权收益均归会员媒体所有。
⑦ 数字出版跟在线教育是一回事吗
现代远程教育是指学生和教师,学生和教育机构之间主要采用多种媒体手段进行远程教育系统回教学和通信联答系的教育形式。它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发生的一种新型教育形式,是构筑知识经济时代人们终身学习体系的主要手段。
相对于传统的面授教育,远程教育有这样几个显著的特征:在整个学习期间,师生准永久性地分离;教育机构或组织通过学习材料和支持服务两方面对对学生的学习施加影响;利用各种技术媒体联系师生并承载课程内容;提供双向通信交流;在整个学习期间,准永久性地不设学习集体,学生主要是作为个人在学习,为了社交和教学目的进行必要的会面。
通常认为,远程教育已经历经三代:第一代是函授教育;第二代是广播电视教育;第三代的基本特征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和多媒体技术,在数字信号环境下进行教学活动,被称为“现代远程教育”。现代远程教育的突出特点是:真正不受空间和时间的限制;受教育对象扩展到全社会;有更丰富的教学资源供受教育者选用;教学形式由原来的以教为主变为以学为主。
⑧ 数字出版产业有哪些分类
数字出版的定义是:只要使用二进制技术手段对出版的整个环节进行操作,都属于数字出版的范畴,其中包括原创作品的数字化、编辑加工的数字化、印刷复制的数字化、发行销售数字化和阅读消费数字化等。也就是说,数字出版涉及到版权、发行、支付平台和最后具体的服务模式,它不仅仅指直接在网上编辑出版内容,也不仅仅指把传统印刷版的东西数字化,又或者把传统的东西扫描到网上就叫做数字出版,真正的数字出版是依托传统的资源,用数字化这样一个工具进行立体化传播的方式。
从时间上看,中国数字出版的发展历史并不久远,但作为新生事物其发展速度却让我们始料未及,产业发展的覆盖范围甚至与我们每个人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例如CD、VCD、DVD、电子书、网络、MP3以及通过手机下载彩铃、彩信、图书图片等,这些数字出版的产物在丰富了出版物内容和形式的同时,也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消费理念。
与传统出版相比,数字出版以出色的快速查询、海量的存储、低廉的成本、方便的编辑以及更加环保等特点,一时间风光无限。对此,甚至有人宣称:传统出版已经遭到无可匹敌的对手,未来的出版产业将不再是纸和墨的时代
⑨ 数字出版产业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目前数字出版产品形态主要包括电子图书、数字报纸、数字期刊、网络原创文学、网络教育出版物、网络地图、数字音乐、网络动漫、网络游戏、数据库出版物、手机出版物(彩信、彩铃、手机报纸、手机期刊、手机小说、手机游戏)等。数字出版产品的传播途径主要包括有线互联网、无线通讯网和卫星网络等。数字出版产品的使用终端主要是电脑端:PC,Mac;移动端主要是:Android手机/平板,ipone,Ipad等。
中天新云是一个数字图书出版平台,提供完整的数字出版解决方案,包含了数字图书制作、发布、销售和应用等流程,帮助出版社、学校、教育及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用最低的成本、最快的速度、最简单的流程,开发、制作和发布互动多媒体图书、教材、培训资料等。
平台拥有个性的发布模式,自由的跨平台发布选择,确保采用最合适的运营模式。根据图书的性质,选择个性的发布模式,最优地展现图书特点和内容。制作完成的数字图书,可在桌面电脑(台式机、笔记本、超极本、一体机等)、各种移动设备(Android、iOS等系统的触摸屏平板、智能手机)等各种终端同步发布和更新,确保涵盖广泛的图书受众。
⑩ 数字的种类有哪些
数分实数和虚数。
1、虚数表示为i^2=-1。
2、实数又分有理数和无理数。
(1)无理数为无限不循环小数,如√2,π。
无理数中还有一类数,叫超越数——无法用根号表示的数,如著名的常数π与e。
(2)有理数则是可以表现为分数的数。而有理数还分正和负。
(10)数字出版特点扩展阅读:
关于数字的趣闻:
从前,因为人们有数字,所以都过得佷幸福。一天,噩梦降临了。国王9说:“现在8为左丞相,7为右丞相,6为国师,5,4,3作为品官,3,2,1,作为县令。”0将永远被赶出数字王国。0不服气,说道:“为什么我被永远抛弃?”国王9说:“因为你是0,代表什么也没有。对人类来说,你根本就没有用!你还是滚吧!”
从此以后,噩梦就降临到了数字王国。同学们考了100分,但是只能被记作1分。倒计时时,也只能数到1。无论干什么事情,都没有0的事。于是,老百姓们开始议论纷纷。其中,老百姓甲说:“我们因该投诉数字国王9。”百姓乙是一名学生,年年考试都第一,就因为没有0,所以每一次都被记作1分。百姓乙说:“呜呜呜呜,呜呜呜呜,还我100分,要么把国王的位置让给其他数字坐!”百姓丙是一名运动员。
有一次,数字王国要开运动会,邀请了百姓丙参加。在跑步时开始倒计时,如果有数字0的话,百姓丙就可以突破数字王国的长跑记录了。于是,百姓丙说:“呜呜呜呜,呜呜呜呜。你再不把数字0请回来,那别怪我们不客气了。哼!”国王9实在没有其他的办法就只好派使者把数字0请回来,并把他任命为0将军。
自从数字 0 回来以后,数字王又变成了充满欢声笑语的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