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假发表情
① 法官带的假发叫什么
法官和律师在法庭上戴假发是英国法庭最有特色的传统之一,在一些受英国司法制度影响深远的前英国殖民地地区,我们也可以看到这种具有不列颠特色的文化烙印,比如中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
英国的法官和律师为什么要戴假发呢?许多研究历史的人提出了种种不同的解释,但都很难说服所有的人。
有人说,在中世纪时,过度的劳累和疾病使得司法人员们过早地掉光了头发,为了在公众面前掩饰自己的“聪明绝顶”,假发遂流行,约定俗成成为英国法庭的一景。
有人说,法官戴假发是表示自己的德高望重,而律师戴假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掩饰和保护作用,因为他们担心自己的辩护结果不能得到被告人及其家人的认可。但这与其说是合理的解释,不如说是与律师有过节的人编出来诋毁他们的笑话。因为根据最近的一份调查表明:有57%的律师对戴假发表示不满,恨不得把它摘掉,原因是这些由马鬃编成的假发套造价非常昂贵却很不卫生,一般一顶假发就要用一辈子,有一个律师世家有一顶发龄达94年的老古董,传了四代人,堪称传家之宝。
根据历史学家和民俗学家的研究,英国人戴假发的流行时尚传统大约始于十二世纪,当时并不只是法官和律师的专利,上层社会的人都将戴假发视为一种时尚,是出席正式场合或沙龙聚会时的正规打扮,是社会地位的象征。
假发时尚自法国国王路易十三开始,17世纪尤甚,不少行业也将其作为标志。但法国大革命和美国革命战争涤荡污泥浊水,革命党移风易俗,一扫各种地位、等级的标志,现在只有英国和少数几个国家的法院系统保持这种习惯。英国的法官以及从前英联邦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的法官,头上戴着一个披肩假发,律师戴着小假发,法官和律师都穿法袍,通常是黑色的。这种装饰下的开庭,给人一种非常礼仪化的感觉。据说,法官穿上黑袍、戴上假法,就可以掩去其本来面目,去除私心杂念,成为法治的化身,成为真、善、美的化身。
美国第三任总统杰弗逊批评假发说,他最痛恨的就是英国式的法官的假发,阴森恐怖的小眼睛从假发后面闪着蓝光的场景,简直受人不了。美国也废除了假发和法袍,但后来法袍恢复了。假发、法袍这样的服饰营造的气氛是凸显了法官这种角色的极端重要性,这种职位的极端重要性。法官戴的假发属于官职式假发,表示自己的官职,它要营造的气氛是生怕你看不出来这是假发。所以这种假发戴上去以后给人一种特别"非人化"的感觉,也就是说,戴上假发的人看上去就不是个人了,它体现了要把法官当作非人非神的、半人半神的思想
图片可以在网络图片上搜 “法官假发“
② 中国的法官是不是也要戴假发的为什么
中国的不叫法官,叫“检察官”
③ 法官带的白色假发是有什么含义吗、
法官的假发和法袍代表什么
假发是几个世纪以来英国司法系统的象征符号,人们经常在电影和电视剧里看到英国法官和律师独特风采。
如果你看过电影《法外情》和最近的香港电视剧《法面伊人》及副多的香港电影电视剧,一定会对片中法官和律师的独特穿着印象深刻。无论性别,庭上的法官和律师都要头戴披肩假发,此外还要身穿丝绸长袍、长及膝盖的短裤、毛皮的披风、佩黑色腰带以及紫色或红色的肩带、足登长袜和有扣的鞋子。
在英国和其他的西方国家,法庭之上的仪式都是非常发达的。进入法庭之后,你会发现自己到了—个非常奇怪的地方,你看到法庭之上的法官穿的服饰,半夜撞见的话你肯定会吓死。英国的法官以及从前英联邦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的法官,头上戴着一个披肩假发,律师戴着小假发,法官和律师都穿法袍,通常是黑色的。这种装饰下的开庭,给人一种非常礼仪化的感觉。法官手中握一个锤子,这也成为法官的一个标志,他要说话之前会先敲三下,说完话以后再敲三下,然后就休庭了。所有这些仪式化的场面给人以深刻的印象,好像和我们常人想象的很不一样。
假发套是律师资历的象征
在英国,有的出庭辩护律师通常一生只用一个假发套,虽然最后假发套可能已经破烂不堪,但是他们把它视为一种资历的徽章。黑色的长袍是为了纪念圣安妮女王(1702~1714年)而穿的丧服,所以是黑色的。
④ 法官为什么要带假发
假发、法袍这样的服饰营造的气氛是凸显了法官这种角色的极端重要性,这种职位的极端重要性。法官戴的假发属于官职式假发,表示自己的官职,它要营造的气氛是生怕你看不出来这是假发。
所以这种假发戴上去以后给人一种特别"非人化"的感觉,也就是说,戴上假发的人看上去就不是个人了,它体现了要把法官当作非人非神的、半人半神的思想。
起源于18世纪的马尾假发和长袍服饰,一直以来都是英国司法系统的象征。现在只有英国和少数几个国家的法院系统保持这种习惯。
历史记载,律师的黑袍最早可以追溯到1685年,当时是悼念查理二世驾崩所穿的丧服。
假发的使用始于18世纪初,那时戴假发是欧洲社会的时髦装束,只有达官显贵、王公贵族和法官律师等有身份的上流人物才能戴假发,从此逐渐形成了风气。
(4)法官假发表情扩展阅读:
司法假发是指律师、法官佩戴的假发。在某种程度上,司法假发是法律的象征。在十七世纪以前,英国的律师是不用戴假发的。司法假发发展至21世纪已有300多年历史。
英国规定:2008年10月2日起,除了审理刑事诉讼案件的法官之外,全国大多数法官和律师在法庭上可以不再佩戴假发。不过大多数情况下假发在英国、中国香港还是保留这一习惯。因为假发象征着权威。
21世纪,假发不再时髦,却成了法律人遵循传统的守旧形象。人们习惯性的将假发与地位、身份乃至正义联系起来。
而英国法律界还有一种说法:假发戴得越久,越老越脏,颜色越深,说明你吃法律饭入行的时间越长,而在司法界,资历和年龄可是个宝。从某个意义上,头龄越老的假发也就成为律师们招揽生意的百年老字号了,而法官的老古董假发则是富有审判经验的招牌。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司法假发
⑤ 法官为什么头上要有一个卷卷的头发样的东西求大神帮助
法官和律师在法庭上戴假发是英国法庭最有特色的传统之一。英国的法官和律师为什么要戴假发呢?根据历史学家和民俗学家的研究,英国人戴假发的流行时尚传统大约始于十二世纪,当时并不只是法官和律师的专利,上层社会的人都将戴假发视为一种时尚,是出席正式场合或沙龙聚会时的正规打扮。 行家指出,司法界所用的假发与普通假发是有区别的。在英格兰,司法假发的每一边有三个卷曲而王室人员却只有两个,这是否代表着一种很微妙的隐喻意义不得而知。但苏格兰人却老爱和英格兰人闹别扭,因为在苏格兰,情况刚好颠倒过来,王室人员用三个卷曲的假发而司法人员只有两个卷曲。一般一个法官的假发要超过1500英磅(折合人民币约18000元),而最普通的假发,也不低于300英磅。
⑥ 法官的欧美法系
在英美法系国家,普通法是由法官创造和建立起来的,法官承担着传承和创造法律的重任,因此,专业化及博学是成为法官的前提条件。
在英美国家,对法科学生的要求非常高,不仅仅要求他们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功底,而且要求必须接受过历史学、政治学、经济学、哲学等多门学科的训练。法官来源于律师,要想成为法官,必须具有深厚的法律科学知识、包括认识、判断、推理案件、辩论等诸能力在内的良好的认知水平,以及广博的社会学知识。正如美国哈佛大学著名的司法程序研究专家查菲所说的那样,在普通法国家,为了预测一个未来的法官的行为,最好看看他图书室里的藏书,而不是看他事务所里的诉讼委托人名单。
英美法官非常注重经验,以判例形式表现的普通法,其本身就是司法经验的积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基于其知识背景、训练方法、法律思维方式的一致,英美法系的法官凝聚并形成一个“解释的共同体”。同时,借助特定的概念、逻辑推理形式,形成了司法的“方法论自治”。
英国早在1701年即在《王位继承法》中规定法官只要行为良好便可终身任职。在英国,法官是终身职务,只有在违反正当行为原则并在上下两院共同要求下才能由国王予以免职。被任命为法官的人服务的年龄可以达到七十或七十五岁,实际上要比政府官员所允许的年龄限度高出十年。在七十五岁之前成为高级法院法官的许多人可以任职到更高的年龄。
在美国,汉密尔顿曾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写道:“对确保司法独立来说,除了终身任职之外,没有什么比将对其与持以固定的条文明确下来更起作用了。”这种思想在美国宪法中有所反映,美国宪法第3条第1款明确规定,“最高法院与低级法院之法官如忠于职守,得终身任职”。
至于法官的待遇,“先于大陆各国形成的对法官优厚的物质待遇,成为英美法各国的传统”。在英国,法官的薪俸非常优厚,大法官的年薪与首相一样。由于各级法官之间的待遇相差并不大,经济利益方面的刺激和诱惑很小,法官对升迁并无多大的兴趣。在美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年薪与副总统相同,总体而言“法官的薪俸优厚,如果在高一级的法院任职,还会配有秘书和研究助手”。另外,还值得一提的是,以简洁、惜墨如金著称的《美国宪法》甚至对法官的“俸金于任期内不得减少”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英美国家任命法官对候选人的资历要求非常高。从14世纪开始,英国所有各级法院的法官都从出庭律师中产生,而高等法院的法官更是几乎全部从杰出的出庭律师中产生。即,英国法官必须从英国4个律师公会的成员即出庭律师中任命。一般来说,担任地方法院法官(不含治安法官)必须有不少于7年的出庭律师资历;担任高等法院的法官必须有15年以上的出庭律师或两年以上的高等法院法官的资历。高级法官基本上都在大学,而且是名牌大学中接受过法律基础教育,他们的父辈的职业基本上都属于资产阶级。
因此,可以说,“英国的司法的主干是由少数精英所支撑的”。1963年,对100名英国高级法官中所作的一个调查的结果更是证明了这一点。在美国,法官遴选制度本身便说明经验是衡量是否授予法官资格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来说,法官在从事这一职业以前,大约要有15年到20年职业律师的经历,有近三分之一的法官在担任法官之前具有检察官的经历。
实际上,在美国“大多数法官又是律师,具有法学学位和职业律师的经验是成为一名法官最普遍的资格要求”。而能否出任法官,则取决于律师执业中的成功、在律师同行中的声望以及政治影响等诸多考量因素。另外、在英美国家,由于诉讼中奉行的是当事人主义,法官处于消极中立的地位,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法官群体逐渐形成了区别于其他行业的职业性格。两位英国法学家在其著作中曾描述了一个英国人眼中的法官:“头戴假发,身着长袍,面无表情的法官刻板无味地宣告某个被告做了不应做的事情”。
美国学者约翰小努南曾比较了普通法国家历史上几位最伟大的法官,即布莱克顿、马歇尔、霍姆斯、卡多佐、布兰代斯等,他总结出这些人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不仅以公正无私著称,而且以简朴的生活方式而著称。据此,他认为,法官应当追求简朴的生活方式。按照科特威尔的看法,法官这种职业往往“被看作是超脱狭隘自身利益的”,法官应当在社会交往中保持一定程度的“孤独性”。而流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谚语“一个公正的法官是一个冷冷的中立者”更是形象地道出了法官超然的个性。 鉴于法官代表司法权独立审判的重要性,现今世界上多数宪政国家会将有关法官的职权行使,薪俸、地位的保障以及任免限制直接规范在国家宪法内,尤其是积极避免审判涉入政治,或是政治干涉审判,以昭公信。
在一些国家,对于法官的装扮有着特殊要求,以表示法官在法庭上地位的特殊性,及协助审判庭上的人员容易做出身分上的辨别。
法官独立执行国家审判权时,不因其判决有瑕疵而遭受指控,而且其判决不能由法官自行任意改判;因判决而遭受不利益之人,仅能透过上诉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