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出版社
⑴ 宗教文化出版社的组织机构
设有总编室(含人事部)、财务部、第一编辑部、第二编辑部、第三编辑部、第四编辑部、出版发行部、排版室。
⑵ 圣经有几个版本各自的出版社是哪个
早期教会一般泛指公元五世纪之前的教会,随着福音工作扩展至小亚细亚与欧洲地区,圣经翻译的工作也逐渐延伸至多种语言,以下为部分译本举例。
《亚居拉译本》( Aquila version ) 希腊文旧约译本,约于二世纪初翻译完成。这译本是由原本信奉基督教,但后来改信犹太教的亚居拉所译,所依据的希伯来文经文与〈马所拉经文〉差不多完全一样。这译本极拘泥字面的直译,存留至今的仅是残篇,但包含了大部分圣经经卷。
《亚美尼亚文译本》( Armenian versions ) 亚美尼亚文译本约于五世纪初译成,包括部分次经(《十二族长遗训》和《哥林多三书》)。现存最早的抄本是887年的四福音抄本。
《科普替文译本》( Coptic versions ) 埃及科普替语可分为多种方言,已辨识了七种,即阿齐明语( Akhmimic )、附属阿齐明语( sub-Akhmimic )、波海利语( Bohairic )、中埃语或曼非语( Middle Egyptian or Mesokemic )、中埃法林语( Middle Egyptian Fayyumic )、原始波海利语( Proto-Bohairic )、及沙希地语( Sahidic )。在基督教盛行之前,这些方言尚未发展出书写的文字,译本中所用的也就算是这些方言的文字了,其中较为重要的科普替语圣经译本,有当时通行于埃及南部的沙希地语、当时通行于埃及北部的波海利语,或法林语等。此外,绝大多数诺斯底派文献(例如〈拿.戈玛第文库〉)都是以科普替语的沙希地语写成的。
《埃塞俄比亚文译本》( Ethiopic versions ) 最早的译本也许在四世纪中叶已出现,但要到六世纪下半叶才有较完整的译本。现存抄本不早于十世纪,首先印刷的新约版本是1548-49年在罗马出版。
《法拉沙文译本》( Falasha versions ) 古埃塞俄比亚文圣经译本。法拉沙人是信奉犹太教的埃塞俄比亚人,他们自称是示巴女王与所罗所生的儿子的后裔(实际上祖先可能是第二共和时代改信犹太教的阿高人),使用吉兹语( Geez ,古埃塞俄比亚的宗教语言),旧约圣经大约在公元五至七世纪间译成这种语言的译本。
《哥特语译本》( Gothic versions ) 哥特语是已消失的东日耳曼语,现代对哥特语的知识主要是来自公元四世纪时为多瑙河下游的西哥特人所翻译的圣经译本,仅存约280页的经文残篇,大部分是新约译本(超过一半是福音书),另有少量尼希米记、创世记和诗篇残篇。
《古拉丁文译本》( Old Latin versions ) 古拉丁文圣经译本是在二世纪开始翻译和使用的,拉丁文名称为 Vetus Latina ,即指《武加大译本》以前的拉丁圣经译本。这译本是《七十士译本》的翻译,而不是直接译自希伯来文,以多种经文形式流传。在五世纪耶柔米的拉丁文《武加大译本》面世后,渐被取代。
《古叙利亚文译本》( Old Syriac versions ) 古叙利亚文译本是指《别西大译本》( Peshitta )之前流传的译本,旧约可能早在公元二世纪出现,新约则源自他提安的《四福音合参本》( Diatessaron )。古叙利亚文译本现今主要有两份福音书的抄本,分别为《库热顿叙利亚文抄本》( Curetonian )和《西乃叙利亚文抄本》( Sinaitic ),两份抄本代表不同的古叙利亚文译本抄写传统。《古叙利亚文译本》在九世纪修订,以后仍有流传。
《别西大译本》( Peshitta version ) 叙利亚文圣经译本。「别西大」意即「普通」或「简单」,但是在九世纪之后才用这个名称。旧约经文内证表达这译本大概于二或三世纪完成,部分可能是犹太人的翻译。新约译本可能成书于五世纪初或更早,但缺启示录、彼得后书、约翰二、三书和犹大书。
《七十士译本》( Septuagint ) 旧约圣经最早的希腊文译本,简称 LXX,约公元前三至一世纪译成,因传说是由72位翻译者在亚历山大城合译而得名。这译本为散居外地的犹太人(他们不再说希伯来语)所采用,新约圣经不少引用旧约的经文均出自此译本。
《辛马库译本》( Symmachus version ) 希腊文旧约译本,于公元二世纪末或三世纪初译成。在俄利根的《六栏经文合参》的第四栏中重印了这个译本,有关翻译者辛马库的生平资料甚少。
《他尔根》( Targum ) 希伯来文音译字,原意是「翻译」或「解释」,一般是指旧约圣经的亚兰文译本。这些译本通常倾向意译,有时会加上注释,而不仅仅是希伯来文的字面直译。〈他尔根〉通常不是逐字照译的译本,而是对希伯来文旧约之意义的理解和诠释,故此包含了大量犹太释经者如何理解圣经的资料。
《狄奥多田译本》( Theodotion version ) 希腊文旧约译本,于公元二世纪末叶译成,估计是一个较早的译本《原始狄奥多田版本》的修订本。狄奥多田可能是一个归化犹太教的以弗所人,活在罗马皇帝马可奥热流执政的年代(161-180)。
截至2002年初,已有392种语言的圣经全译本(即全本旧约、新约都有翻译的版本)问世。自从1950年开始,至少有63种版本的英文新译本问世,其中较流行的至少有10种 。单就中文译本而言,到二十世纪末至少有14种版本的全译本
⑶ 家谱适合一般出版社还是宗教出版社查询
家谱一般出版社就可以出版,宗教出版社主要出版宗教类的作品。
而且现在宗教类的作品不好出版,需要申报重大选题,而且申报上去还不一定批下来。——上师文化传媒
⑷ 佛教书籍哪个出版社的最好
果断金陵刻经处的最好。
⑸ 宗教文化出版社 太虚大师全书 怎么样
由宗教文化出版社、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出版的《太虚大师全书》,主要选自虚大师创办的刊物《海潮音》,同时参照1946年出版的《太虚大师全书》,在尽量保持原著内容的基础上适当修订整理。全书共分法、制、论、杂4藏共20编1440多篇目,700多万字,分35册,大32开,豪华精装。为了让这部“真经”普度众生,《太虚大师全书》采用简体横版方式,方便阅读。
作者
太虚大师(1889-1947),中国近代佛教界的领袖,新佛教运动的巨擘,民国以来佛教革新运动的倡导者,十六岁出家,十八岁受具足戒于宁波天童寺寄禅和尚,法名唯心。 太虚大师即是一位学识广博、思想深邃的佛学理论家,又是一位佛教改革的实践家。1913年,提出教理、教制、教产三大革命,撰文宣扬佛教复兴运动,在佛学理论上提出了许多独创的见解,其中"人生佛学"被后人发展为"人间佛教"理论,成为现代中国佛教的指导思想;他还创办佛学院,组织居士林,出版书报杂志,在培育新僧人才,团结各界信众,宣传佛教文化等方面,都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太虚大师一生言论、著述颇多,主要著作有整理僧伽制度论、释新僧、新的唯识观、震旦佛教衰
落原因论、法相唯识学、真现实论等。
⑹ 我现在想出版几本宗教图书,请问宗教内部图书应该怎样出版应该找哪些部门有没有什么潜规则
其实,这问题在早些年很难,现在并不那麽难了。两种方法,一是可以到北版京宗教文化权出版社办理正式公开出版的手续,那样费用要高昂一些。另一条渠道是走内部发行的路,可以到各省或地市或者县的文化局办理准印证,然后印刷发行。办理准印证一般只要宗教局批准,略交手续费便可以了。自然,还有一种内部交流方式,那就是印数少,只在自己人圈子裏流通,也可以不去理会那些手续了。若有不明,可以再问……
⑺ 宗教文化出版社的佛经好吗
您这里说的佛经,应该是泛指佛教书籍吧?
宗教文化出版社,作为一个出版社,在宗教类书籍中,还是挺有权威的,但因为毕竟还是一个出版社,所以有些东西,虽然是出版了,但如何抉择,还是需要我们自己来。
在佛教界,莆田广化寺、金陵刻经处和上海佛学书局,这三个机构的版本,可能是最权威的,因为都是教内的人士在主持。
贤善成就,普愿吉祥
南无药师琉璃光如来
⑻ 出版宗教信仰的书籍,作者需要什么资质嘛
楼主想在哪里出版? 如果是纯商业出版,只要不违背国家对出版物的各种文件精神(比如维护国家统一什么之类的),书写的有出版商看中,就可以出版的。
现在市面上关于宗教的普及读物非常多,也有些学者,专栏作者动不动说自己的宗教认识,都一样的在出版啊。不需要什么所谓的资质。
如果是要做学术方面的出版,没有资质,就最好是能得到有资质的人的推荐。你可以先把自己的作品拿给他看看。得到推荐的话,出版会容易些。
⑼ 印刷宗教类书籍到哪里申请书号我要印的是《古兰经》,请高手指点一二!
我们可以代替办理全部出版手续,其中涉及出版社和宗教局的2个部门手续
⑽ 国家对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有哪些规定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进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10)宗教出版社扩展阅读:
国家对宗教事务管理的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三条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第五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