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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出版物行员资格证报考

发布时间: 2021-03-19 11:31:16

出版物发行员资格证

关于对图书发行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出版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图书发行体制改革取得较大进展,形成了一个以国有书店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多条流通渠道、多种购销形式的图书流通体系。图书发行行业不仅是流通领域的一项产业,更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图书发行工作既是一项宣传教育工作,又是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精神食粮的服务工作,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图书发行工作的行业特点要求图书发行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为提高图书发行员队伍整体素质,建立稳定、良好的图书市场秩序,根据《劳动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1996年冬季“扫黄”、“打非”集中行动方案以及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管理的暂行规定》(〔89〕新出发字第991)文件精神和劳动部关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图书发行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一、鉴定对象
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等从事图书批发、零售工作的人员及其他自愿参加图书发行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图书发行员职业资格分初、中、高三个等级,参加各等级图书发行员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图书发行员)》规定的申报条件。

三、鉴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图书发行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新闻出版)》和图书发行员资格鉴定的统一教材,分别确定初、中、高三个等级图书发行员资格鉴定内容。

四、鉴定方式 针对初、中、高级图书发行员的不同鉴定要求,分别进行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要求采取笔试闭卷考试方式,操作技能要求进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六十分为及格,两项考核均及格为本等级鉴定合格。考核鉴定的单项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五、组织实施 图书发行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在劳动部、新闻出版署统一领导下,按照《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58号)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为保证鉴定工作质量和证书的严肃性,对图书发行员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鉴定、统一证书、统一印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新闻出版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地区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书店图书发行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资格鉴定工作。
私营、个体书店(摊)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19
1号)文件执行。 各地区新闻出版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具体负责考务和鉴定工作。

六、职业资格
经考核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的图书发行员,即获得图书发行员从业资格,可以从事图书发行工作;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等级证书的图书发行员,即获得图书发行员执业资格,可以依法独立开业。
申报图书发行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新闻出版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提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站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进行考核鉴定。

七、监督检查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且已从业多年的人员,限期参加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资格证书。从2000年起,图书发行员必须持证上岗。
根据《关于加强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管理的暂行规定》(〔89〕新出发字第991),县级新闻出版或文化管理机关审核私营、个体书店(摊)开业申请时,对没有获得中级工技术等级证书的,不予审批。
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在推荐办理图书发行人员就业或上岗的有关手续和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按本通知执行。
各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加强对图书发行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定期检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招收录用未取得资格证书人员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部门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对违反国家关于图书发行有关法规和规章,参与“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活动,以及严重违反图书发行职业道德者,不得授予图书发行员资格证书,并永远不得从事图书发行工作;获得资格证书后有上述行为者,由新闻出版和劳动行政部门吊销图书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

八、工作要求
各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鉴定机构应接受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劳动行政部门对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图书发行员的资格鉴定工作要积极提供指导与服务。
请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共同做好图书发行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不断提高图书发行从业人员的素质,规范图书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广大消费者权益。

② 初级图书发行员资格证的报考条件是什么

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图书发行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出版物发行员国家职业标准》的规定,出版物发行员是新闻出版行业特有的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必须持证才能上岗的工作,对从事出版物发行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标准(出版物发行员)》规定,出版物发行员资格分初、中、高、技师四个等级,从事出版发行的人员依照不同条件要求可以参加相应等级的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鉴定。
(一)鉴定要求
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出版物发行职业的人员。
2.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3.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6年以上的。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中级资格证书的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极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技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4.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技师还必须进行综合评审。

③ 图书发行资格证如何考取

图书发行员职业资格分初、中、高三个等级,参加各等级图书发行员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图书发行员)》规定的申报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图书发行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新闻出版)》和图书发行员资格鉴定的统一教材,分别确定初、中、高三个等级图书发行员资格鉴定内容。

针对初、中、高级图书发行员的不同鉴定要求,分别进行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要求采取笔试闭卷考试方式,操作技能要求进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六十分为及格,两项考核均及格为本等级鉴定合格。

考核鉴定的单项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经考核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的图书发行员,即获得图书发行员从业资格,可以从事图书发行工作;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等级证书的图书发行员,即获得图书发行员执业资格,可以依法独立开业。

申报图书发行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新闻出版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提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站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进行考核鉴定。

(3)广东省出版物行员资格证报考扩展阅读:

图书发行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在劳动部、新闻出版署统一领导下,按照《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58号)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为保证鉴定工作质量和证书的严肃性,对图书发行员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鉴定、统一证书、统一印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新闻出版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地区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书店图书发行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资格鉴定工作。

私营、个体书店(摊)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191号)文件执行。

④ 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考试科目有哪些

初、中、高级出版物发行员分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笔试闭卷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技师还必须进行综合评审。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
技能操作考核在与本职业等级相应的现场或模拟现场进行,并具备必要的设备、用具和材料。
考试内容包括:出版物发行基本知识、出版物发行专业知识、出版物发行操作技能、文明服务与安全工作等。
注:考核鉴定的单项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⑤ 怎么申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呢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特定证书,开书店以个体形式只能以个体户的形式办,如果是有限公司只能去地级市的文化局,需要新闻出版署等机构授权单位审查办理

受理、审查、审验的前置条件
(一)许可条件 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2、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无数量限制(无) (三)所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单位名称、地址、企业类型、资金来源及数额); 2、经营单位章程; 3、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 4、资金信用证明; 5、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6、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⑥ 出版物发行员资格证是什么

是出版局统一组织的,考试、报名由当地的人力资源局负责管理。

⑦ 出版发行员证如何考需要哪些知识具体应该怎么做打广告的不要来,谢谢!

◇ 报名条件
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分初级、中级、高级、技师等四个等级,参加各等级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文化程度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出版物发行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

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基本不变,初级、中级、高级、技师报名条件如下:

(一)初级: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单位年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二)中级: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三)高级: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四)技师: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经考核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出版物发行员,即获得出版物发行员从业资格,可以从事出版物发行工作;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出版物发行员,即获得出版物发行员执业资格,可以依法独立开业。
◇ 报名时间
(1)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方式

1.各市(州)新闻出版局对已从事批发业务而未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按照申报条件组织报名,并报省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限期参加培训鉴定;对新申请中级以上职业资格人员组织报名,报名名单汇总后再报省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由其组织培训鉴定。

2.各县(市、区)新闻出版局对所在地国有企业、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等从事零售工作的人员及其他自愿参加初级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后,按照报名条件报名,并将报名名单报本市(州)新闻出版局汇总后再报省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由其组织培训鉴定。

(2)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

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上半年,具体以各县(市、区)新闻出版局公布的时间为准。

◇ 考试时间
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考试时间一般在下半年举行,具体时间根据各省、市新闻出版局的有关安排进行。

(注:各等级理论知识考试为12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为100分钟)

◇ 考试科目
初、中、高级出版物发行员分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笔试闭卷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技师还必须进行综合评审。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与本职业等级相应的现场或模拟现场进行,并具备必要的设备、用具和材料。

考试内容包括:出版物发行基本知识、出版物发行专业知识、出版物发行操作技能、文明服务与安全工作等。

(注:考核鉴定的单项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⑧ 开书店一定要取得“出版物发行员资格吗”

关于对全省出版物发行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出版集团、省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深圳市新闻出版局、各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全省各出版物出版和发行单位:

根据新闻出版署、劳动部《关于对图书发行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新出联[1998]4号、《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新出人[1998]62号)和《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年第6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8条和69条等有关规定要求,出版物发行员工种是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工种,列为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对出版物发行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我省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已经新闻出版总署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成立,并已正式开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对象

出版单位、发行单位(含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等)从事出版物(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批发、零售工作的人员及其他志愿参加出版物发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

鉴于音像出版物发行员和电子出版物发行员的鉴定规范尚未颁布,先对图书发行员工种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待音像和电子出版物发行员的鉴定规范明确后,再进行此类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申报条件

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分为初、中、高三个等级,参加各等级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规定的申报条件。

(一)初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证书;

2.本工种连续见习2年以上;

3.本工种学徒期满。

(二)中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本工种连续工作3年以上,经本专业中级正规培训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本工种连续工作4年以上;

3.本工种连续工作6年以上;

4.中技以上本专业毕业;

5.大学本科毕业,在本工种工作2年以上。

(三)高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本工种连续工作4年以上,经本专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本工种连续工作6年以上;

3.高职本专业毕业;

4.大专毕业,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本工种连续工作2年以上。

下列条件还适用于新华书店企业:

1.具有高中或相当学历,本工种连续11年以上;

2.中技以上本专业毕业(或大专毕业),本工种8年以上;

3.大学本科本专业毕业,本工种5年以上。

⑨ 国内各行各业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报考条件

各行各业的资格证书相应的报考条件都不一样,有对学历或者是工作年限,从事的岗位等的要求。
目前含金量较高的、被国家承认的有人力资源管理师、工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资格证,达到中级及以上,国家会有奖励。

⑩ 出版物发行员考试需不需要文凭

要:具体如下
报名条件
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分初级、中级、高级、技师等四个等级,参加各等级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文化程度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出版物发行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
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基本不变,初级、中级、高级、技师报名条件如下:
(一)初级: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单位年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二)中级: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三)高级: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四)技师: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经考核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出版物发行员,即获得出版物发行员从业资格,可以从事出版物发行工作;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出版物发行员,即获得出版物发行员执业资格,可以依法独立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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