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法规案例
A. 求一篇关于侵犯著作权的案例及分析
首先你要清楚什么要件才算侵犯著作权。
侵犯著作权的构成条件
著作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了15种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但是根据本条规定,只有下列四种侵权行为可以构成本罪: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指未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著作权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演绎作品著作权由演绎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单独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其他权利由制片者享有,如果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其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任何未经上述人员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均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印件。根据本条规定,复制与发行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整体行为,应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如果仅仅具备其中一个方面的则不符合本罪行为特征。当然不同行为人事先通谋而分别实施复制、发行的,属于共同犯罪,仍然可以构成本罪。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
出版是指把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的行为。出版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复制发行。出版者出版图书,一般需要经著作权人授权而取得对作品的专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原版、修订版方式制作成图书并予以发行的独占权利。它是一种与著作权有关的重要权益,同样具有排他性,他人不得行使,否则构成侵权。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
这是一种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著作邻接权的行为。录音录像制作者即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人,由于他们不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更付出了相当的独创性劳动,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也依法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其音像制品的,当然是对其权利的侵犯。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
这是一种借他人之名非法牟利的行为。它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 (主要是署名权),而且必然会影响他人美术作品的销售,从而间接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同时这种行为还欺骗了社会公众,对我国文化市场秩序具有相当的危害,因此应予以惩治。
值得探讨的是,本条把“制作”与“出售”以顿号分开作并列规定是否意味着有其中之一行为即可构成本罪?我们认为,结合构成本罪的前面三种行为方式,此处应理解为“制作并出售”或“为出售而制作”才构成本罪,这样其与“复制发行”和“出版”一样作为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之一才有其合理性。从主观上看,也只有既制作并出售或为出售而制作才能表明行为人具有营利的目的。
根据本条规定,上述四种情形还必须是违法所得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桩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支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
B. 2010-2011国内外出版业法律案件6到10个 最好是能在网上找到一些详细信息的案例
我也在找这个,作业,难道咱是一个班的?
应该是,连作业要求都一样
C. 求推荐一本好的法律案例书
值得推荐的法律案例书:
(1)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法院出版社历年依次出版。
这是一套连续出版物,每年出四辑(现在似乎还出了月刊),所选案例都是非常有代表的案例,即便不自己动手分析,仅仅是阅读这些案例都非常有帮助。建议从后往前,一本本阅读其中的民事案例。最好是能够挑选自己感兴趣的,动手写写分析报告)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王泽鉴教授的这八本书被戏称为“天龙八部”。其在两岸民法学界的影响是无法估量的,而王教授的写作模式也一再被两岸民法学者模仿,形成了一种独特的王氏案例分析模式,虽然略嫌僵化,却也充分展现了法学研究中学术性与规范性。
(3)王利明《民法疑难案例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记得读研究生时,王利明老师曾出版《合同法疑难问题研究》,被民法学研究生们奉若至宝。此书是王利明教授在以往的《合同法疑难问题研究》等著作的基础上完善而成的,其中分析的很多问题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问题。
D. 几个与合同法有关的案例分析,出版业方面
沈某:
1. 三人以上复共同犯罪制,是犯罪集团,沈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 怂恿李某、王某盗窃,犯教唆罪,其中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从重处罚。
3. 传授犯罪方法罪。
4. 累犯。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丁某:
1. 积极参加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是主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 累犯。
李某:
1. 从犯。并没有受到胁迫,不是胁从犯。
2. 如主动交待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犯罪活动,以自首论。指认盗窃地点、配合追赃,不是立功行为,但是属于从轻情节。
王某:
从犯。对于他18周岁前的犯罪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乔某: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是犯罪行为。
E. 著作权法案例分析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种,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等。
注册商标的撤销,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时,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第三人的请求撤销商标的制度。《商标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8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1、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违反了《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即商标禁用条款)。
2、注册申请人采用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的解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
(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3)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
(5)以其他不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期满之前六个月可以进行续展并缴纳续展费用,每次续展有效期仍为十年。续展次数不限。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可给予 6 个月的宽展期。若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注册的,商标局将其注册商标注销并予公告,如不使用也可申请注销,前提是已经注册。
F. 著作权法或者商标法的任一案例并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它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著作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慧所产生之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在中国实行自愿登记原则。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G. 高分问题:关于版权和出版的一些法律上的问题.(案例分析)
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抗辩,应该能够胜诉:
1、诉讼时效的问题,看是否还在诉讼时效内。如果超出诉讼时效,直接向法院主张超过时效;如果没超,按下边理由抗辩。
2、主张出版社不具备出版人资质,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不受法律保护。
3、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网站的读书网早期曾未经他们的同意就将他们出版的小说扫入网站提供免费下载造成出版社经济损失”的事实,出版社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其中,着重证明网站的小说是扫描的出版社的出版物(因为也有可能是作者提供的);造成损失怎么计算的?
H.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案例选登
2007年起,湖南作者戴捷将其所撰《妈妈,梦里寻你千网络》等文稿向当代世界、机械工业、法律、复旦大学等30余家出版社投寄。在满六个月未收到回音后,戴捷凭借国家版权局对于投稿的相关规定《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起诉多家出版社违规,由此引发“投稿门”事件 。一审受理方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戴捷仍存有本案文稿却声称丢弃、拒不提供,同时又到处投递稿件并起诉出版社要求赔偿,其投稿和诉讼的动机并非依法维护其著作权权益。2008年5月22日,法院一审认定:戴捷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并作出判决:驳回戴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戴捷负担。戴捷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书于2008年下达,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I. 找关于法律案例分析的书籍
值得推荐阅读的案例类杂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公报案例在实践中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所选案例都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建议认真阅读其中所有的民事案例。
(2)《人民司法·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的机关刊,一个月出两本,一本是理论,一本是案例。所选案例都有较为深入的评析,且为实务中的热点案例,值得阅读并思考)
值得推荐阅读的案例分析作品
(1)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法院出版社历年依次出版。
这是一套连续出版物,每年出四辑(现在似乎还出了月刊),所选案例都是非常有代表的案例,即便不自己动手分析,仅仅是阅读这些案例都非常有帮助。建议从后往前,一本本阅读其中的民事案例。最好是能够挑选自己感兴趣的,动手写写分析报告)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王泽鉴教授的这八本书被戏称为“天龙八部”。其在两岸民法学界的影响是无法估量的,而王教授的写作模式也一再被两岸民法学者模仿,形成了一种独特的王氏案例分析模式,虽然略嫌僵化,却也充分展现了法学研究中学术性与规范性。
(3)王利明《民法疑难案例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记得读研究生时,王利明老师曾出版《合同法疑难问题研究》,被民法学研究生们奉若至宝。此书是王利明教授在以往的《合同法疑难问题研究》等著作的基础上完善而成的,其中分析的很多问题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问题。
(4)梅迪库斯:《请求权基础》、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德国著名民法学家梅迪库斯的这本书《请求权基础》已经出至第9版(2011年,由波茨坦大学的彼得森教授Prof. Peterson修订出版),此书德文原名为“Grundwissen zum Buergerlichen Recht”,即“民法基础知识”。副标题为“Ein Basisbuch zu den Anspruchsgrundlagen”,即“请求权基础的基本读物”。国内学者陈卫佐、田士永、王洪亮、张双根将其翻译出版,非常值得推荐。王泽鉴教授的这本书其实就是仿照梅迪库斯教授的这本《请求权基础》写作的,两者可以参照。
(5)哈里·韦斯特曼、哈尔姆·彼得·韦斯特曼:《德国民法基本概念》(第16版),人大出版社2013年版
排名在前的是老爹,在后的是儿子。老爹比儿子牛多了,有自己的方法论,其大作《物权法》最新版(第8版)2011年终于修订出版了,修订者是他的儿子以及Gursky与Eickmann。这本德国民法基本概念是一本非常好的入门读物,作者21章每章开头一个例子,然后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分析介绍,深受读者欢迎,已出版至第16版。值得推荐!
(6)国家法官学院、德国国际合作机构:《法律适用方法:侵权法案例分析》、《法律适用方法:合同法案例分析》、
国家法官学院与德国国际合作机构编辑的这一套书充分展示了德国民法的案例分析方法,尤其是所谓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值得推荐!
J. 关于新闻法规的一些案例
我国著名化学工程学家、中国科学院院士陈家镛,年逾八十但身体尚好。2005年1月26日,《中华读书报》刊载文章及照片报道陈家镛已于2004年8月15日逝世。随后2005年2月2日《中华读书报》刊登《致歉声明》后,《科学中国人》杂志社又在2005年第3期第75页《2004:陨落的巨星(续)》一文中以文字配发照片报道陈家镛去世。陈家镛认为此事完全扰乱了他全家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也给自己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为此他以《中华读书报》和《科学中国人》杂志社两家媒体为被告分别向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万元。
备受关注的陈家镛院士因被误报逝世状告《科学中国人》杂志社案,今天一审有了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科学中国人》杂志社向陈家镛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驳回陈家镛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科学中国人》杂志社作为《科学中国人》的出版发行单位负有对文章内容进行审核的义务,其未经审核即刊文报道陈家镛去世,并配有陈家镛的照片,该报道严重失实,足以造成对陈家镛人格利益的侵害。
相关链接
近年来,媒体及记者频频同法院“亲密”接触,北京市海淀法院仅今年上半年就审理了15件新闻侵权案,其中针对“新闻失实”原因提起的侵权诉讼达80%以上。而在这15件案件中,除了两件被撤诉和调解外,作为被告方的媒体全部败诉。
名词解释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报道主体违反新闻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在新闻采访、写作、编辑、发表过程中,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