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Ⅰ 如何申办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
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即可。
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注明编印目的、内容、发送对象、印张数、印刷期数、册数、开本等,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委印活动。
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活动。
(1)最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相关要求规定:
1、《准印证》按一种内部资料一证的原则核发,其中委印单位对以成册形式印制的内部资料,一次性使用有效。
2、连续性散页、折页内部资料的《准印证》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须重新核发。委印和承印单位应当严格按《准印证》核准项目印制,严禁擅自更改《准印证》核准项目。
3、出版物印刷企业承接所在地出版单位和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须验证并收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
Ⅱ 请问内部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有何区别有无管理内部出版物的法规文件/
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活动。
没有取得准印证的出版物即为非法出版物。
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印制、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像制品),获得非法利润的”所列行为,构成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违法经营行为。”
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属于《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行为的,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物品,处非法出版物总定价五倍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非法出版物(图书)并予以销毁。”
Ⅲ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第四条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五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
(三)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六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
第七条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
(三)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目的应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编印内容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员;
(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八条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编印目的、栏目设置、印数、印制周期、开本、发送对象和经费来源等项目;
(二)编印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三)编印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四)拟承印单位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内部资料《准印证》: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审批条件的;
(二)广告印刷品、介绍推广本单位基本情况的宣传资料,或者仅含有历法信息及广告内容的挂历、台历、年历等无需申领《准印证》的一般印刷品;
(三)中小学教科书及教辅材料、地图、个人画册、个人文集等应由出版单位出版的作品。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决定批准的,核发一次性内部资料或者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准印证》按一种内部资料一证的原则核发,其中对一次性内部资料,一次性使用有效;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准印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须重新核发。
《准印证》不得转让和出租出借,内部资料停办后《准印证》应及时交回发证部门。 第十二条内部资料的编印单位应当对所编印的内容和质量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内部资料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四条内部资料必须在封面完整印刷标注《准印证》编号和“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并在明显位置(封面、封底或版权页)标明编印单位、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数等,连续性内部资料还须标明期号。
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记者××”、“期刊社”、“杂志社”、“刊号”等字样,不得在内文中以“本报”、“本刊”自称。
第十五条编印内部资料,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名称、开本(开版)、周期印制,不得用《准印证》印制其他内容,一次性内部资料不得一证多期,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一期多版;
(二)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标价、销售或征订发行,不得在公共场所摆放,不得向境外传播;不得将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作为发送对象,也不得以提供信息为名,将无隶属关系和指导关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作为发送对象;
(三)不得以工本费、会员费、版面费、服务费等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搞经营性活动;编印单位不得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评奖、验收、论证等工作之便向服务和管理对象摊派或变相摊派;
(四)不得将内部资料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等其他形式进行编印和发送。
第十六条内部资料必须在编印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须验证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原件并收存《准印证》复印件;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还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编印和承印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严禁擅自更改《准印证》核准项目。
《准印证》复印件须保存两年,以备查验。
第十七条内部资料的印刷质量应符合印刷质量标准。
第十八条内部资料的编印单位须在印刷完成后10日内向核发《准印证》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送交样本。
第十九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内部资料实行审读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对内部资料进行内容审读和质量监管。
第二十条连续性内部资料编印单位的有关人员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要求,参加有关法规、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连续性内部资料编印单位需要延续《准印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准印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内容、质量是否符合许可条件以及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情况等。审核通过的,重新核发《准印证》;审核未通过或者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延期申请的,原《准印证》自动失效,予以注销。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内部资料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
(二)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
(四)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
(六)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或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
(二)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
第二十四条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内部资料管理的情况,对本办法规定的内部资料的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也可以规定由副省级以下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承担部分审批职责。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类学校学生自行编印仅面向本校发送的内部资料由该校校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准印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确定的格式制作。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新闻出版署于1997年12月30日发布施行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其他规定不再执行。
Ⅳ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
第2号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 蔡赴朝
2015年2月10日
Ⅳ 北京怎么申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根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署令10号)的相关规定专,企业内部刊物必须属办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后,方得委印和承印。贵企业需要到当地政务服务心中文化窗口领取并填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的申请表,然后再加盖该申请企业公章、该申请企业的主管部门公章和有资质的印刷单位公章后回窗口接受审批。
希望能帮助到你
Ⅵ 在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资讯类期刊)上发表的文章,是否可以再转投具有刊号的杂志
这个问题要看原来期刊的规定!假如原来期刊规定不能一稿多投,你既然在那发表了,那就属于你已经默认。如果对方没有这个要求,那就没问题了!
Ⅶ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注明什么字样
内部资料必须在封面完整印刷标注《准印证》编号和“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并在明显位置(封面、封底或版权页)标明编印单位、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数等,连续性内部资料还须标明期号。
Ⅷ 违反内部资料准印证批准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怎么鉴定为非法
这个应该是不难的,、先去了解下具体的一些法律知识,像律伴平台可以了解这些。
Ⅸ 国家对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有哪些规定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进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9)最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国家对宗教事务管理的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三条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第五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Ⅹ 《出版管理条例》与《印刷业管理条例》涉及了哪些制度
一、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对全区出版、印刷、发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中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由自治区经贸委负责监督管理。自治区文化厅、公安厅、工商局、保密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有关的出版、印刷、发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行署、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受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印刷、发行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自治区新闻出版局业务指导。各行署、市、县(区)人民政府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各行署、市、县(区)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出版、印刷、发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出版物等出版单位的设立和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的出版,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依据《条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印刷企业的设立,实行“两证一照、先证后照”的审批制度。对未办理印制许可证的一律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应向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核发出版物印制许可证。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企业,应向自治区经贸委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核发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批准手续送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备案。申请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向所在市、县(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核发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并向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备案。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应向所在市、县(区)文化、保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当地公安部门和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备案。
三、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制指导本单位、本系统工作、学习和用于交流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发给准印证,方可印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写和印制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规定》执行。
四、广告宣传品的印制,依照《广告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商标标识的印制,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商标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六、印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图表等,须经自治区国家保密局批准,按照国家有关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规定办理准印手续,到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复印许可证》的定点单位印制。
七、国家标准信封的印制,应向自治区邮电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核发《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后方可印制,并接受自治区邮电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八、印制宗教用品的,须由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宗教印刷品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核发准印证。
九、从事书报刊总发行和批发业务的发行单位,应向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申请,经审核报批,发给经营许可证;从事书报刊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地、市、县(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发给经营许可证,并向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备案。邮政部门负责征订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依照《邮政法》的规定办理。
十、出版单位、印刷和发行企业除接受其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外,其经营活动还应受当地新闻出版、文化、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