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翻供如何发表公诉词
1. 法律对当庭翻供一般的对策是什么
你好,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当庭翻供的,会引发如下两种结果:
1,不再内认定为自首、坦容白等法定从轻处罚的事由。2,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的,审理程序将有简易程序更改为普通程序。
如果法院认为被告人翻供是有串供等嫌疑的,法院可能决定将正在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逮捕,变更强制措施。
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不一定会影响审判的结果,如果侦查机关的证据已经非常完善,被告人翻供只会为自己带来不利——丧失了“认罪态度良好“这一酌定从轻的事由。可以说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证据过硬或者被告人在侦查过程中一直有供述而在法庭突然翻供的,法院不会理会和采信。
如果被告人的供词是该案的关键证据,而被告人翻供的,法院会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待补充侦查完毕后再开庭审理。
2. 被告人翻供之后法庭应当进行什么程序
程序是这样的:
法院会在庭审中问你确定以哪个时候说的为准?
公诉人也就是检察院会针对你的翻供版对你进行质问,因为这时候你的口供仅仅作为证据,公诉人和你的辩护人都会质问,针对你的口供进行控辩,以之说服法官。
如果却有证据证明是因为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形的,法官可能会判证据不足,不予定罪处罚。也可能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可能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能直接做出不起诉决定。
如果没有证据的,法院很可能会认定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判罚时可能会在量刑上加重处罚。
所以你必须明白一点:法权院和检察院一般是最讨厌当庭翻供的!!!犯罪嫌疑人一方很难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
所以翻供一定要慎之又慎。
3. 被告人当庭翻供。而且公诉方也证据不充分情况,法院会怎么判
暂时休庭,被告人收监,等待改日再重新开庭宣判!
4. 被告人当庭翻供后,公诉方也证据不充分情况会怎么判
如果按照你所讲的,那么法院应当做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但是公诉方是否证据不充分这个就不是这么简单的事情了。
5. 论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如何应对被告人的翻供
在法庭审理案件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被告人翻供的情形,如何处理好被告人的翻供,不但考验公诉人的临场应变能力,也考验检察机关公正执法办案的水平。 庭审翻供指的是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推翻了以前对于案件事实进行全部或部分的供述,致使前后数次供述内容不一致、相互矛盾,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形。针对公诉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翻供的疑难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 一、重视被告人翻供。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为了减轻处罚或在侦查阶段遭到刑讯逼供、顶替他人犯罪等原因极易推翻以前案件事实的供述。对此公诉人应当正视被告人翻供在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上的意义,公正审查和正确处理,不能将被告人的翻供看成是被告人不配合、不老实的表现,克服反感和抵触情绪,认真倾听被告人翻供的辩解和陈述,分析原因,研究对策,真正做到不枉不纵。 二、做好出庭前准备。司法实践中以主要依靠言辞证据起诉的案件如职务犯罪、毒品犯罪、诈骗犯罪等翻供的较多,这些案件证据上往往是一对一的言辞证据,其它相关证据数量少,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被告人一旦翻供,会对整个证据体系造成冲击,公诉人在庭上若处理不好很容易造成被动。一般来说,被告人在庭审时翻供,在审查起诉阶段多会提出,如果在审查起诉时我们没有采纳被告人提出的异议,必须做好庭前充分的准备工作。 三、具体情形具体处理。在庭审中对于被告人翻供公诉人应当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客观公正。 (一)被告人翻供是因刑讯逼供或当庭供述与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出入较大、有新的事实、证据等,如果该言辞证据对案件的事实及定罪量刑有一定的影响,检察机关基于法律监督的职能,应当予以审查核实。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这时公诉人应当庭申请延期审理,庭后进行调查核实,如侦查人员确实采取刑讯逼供手段获取口供,应将被告人供述以非法证据从控诉证据中予以排除,不予采信;如发现对案件事实认定有新的证据,应变更起诉。 (二)被告人为了逃避或减轻法律处罚而翻供的,如果案件有其它证据,且这些证据的证明内容直接指向犯罪事实,则翻供基本上不会影响有罪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对于此情况,公诉人要利用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其他事实证据之间的矛盾,利用被告人以往历次供述的一致性、稳定性与当庭翻供的突发性之间的矛盾,抓住细节、要害、常理进行反驳,指出被告人当庭供述的虚假性,有效指控犯罪。 (三)被告人对非主要事实的翻供,并非所有翻供都会影响对案情事实的认定,一般只对涉及犯罪构成要素的主要事实,如犯罪行为、危害结果、主观故意等的翻供,才会影响定罪;而对非主要事实如犯罪情节、手段、时间等,如果在翻供前后存在根本冲突,而又不能通过其他证据判断哪项供述更为可信的情况下,公诉人应当选取有利被告人的、可能导致较轻刑罚的供述,这不仅是贯彻“疑罪从无”和保护被告人权益的需要,也是公诉证据标准的要求。 被告人翻供主要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翻供情形较为复杂,庭审过程中需要公诉人扎实的法律功底、敏锐的思维、灵活的应变能力,才能真正做到不枉不纵,公正执法。
6. 刑事诉讼法中被告人当庭翻供的怎么处理
被告人反供属于正常现象 ,在法律上并没有处罚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内,容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7. 求被告人翻供后对证据的运用的相关规定,谢谢
被告人翻供后?
对于被告人翻供,就由双方提出证据,证明哪一方言论是真实的。内
如果是刑事公诉案件。检容察院方面要提交没有逼供等行为的证据,最好有佐证。
而被告人则要证明自己原先供词是在遭受威胁,强迫的情况下做出的。
如果被告前后供词不一致,且双方都无法证明其真实性,法院将以前后供词不符,利点归于被告原则处理。
一般审理当中,被告的供词只能作为依据,不能作为定罪判决的证据。
现行法律讲究物证为主,物证和证词比较,物证优先。
案例:
某公司内部,高管A和B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
之后,在检察院内,一开始A承认和B之间是勾结串通。
但是到了法院上,A翻供,说不是和B同谋,是A自己侵吞的
明眼人看得出来,A在揽责任保护B,检察院提出质疑,但是最后,法院采信了A后来的供述。
不过最终,检察院搜集到AB同谋证据,还是定同谋罪。
8. 怎么写公诉词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字第 号
第一部分: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文
化程度、单位、职务、住址、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被拘留、逮捕的年、月、日。
第二部分:案由和案件来源。
第三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
第四部分: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长(员):×××
×年×月×日
附:(略)
2.说明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
公诉的法律文书。因为它是以公诉人的身份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诉书。起诉书为打
印文件。除首尾部分外,主要是三大部分,其中“犯罪事实和证据”一般是起诉书
的主体。对不同性质案件要写出法律规定的犯罪特征;有关犯罪事实必须写清时间、
地点、手段、目的(动机)、经过、后果等要素。要注意前后事实、时间之间的
一致性,注意保护被害人名誉。叙述犯罪事实,要针对案件特点,详细得当,主次
分明。
起诉书“附”项根据案件情况填写,包括被告人羁押场所,卷宗册数,赃物证
物等。起诉书以案件为单位拟稿打印,一式多份。其中主送人民法院一份抄送公安
机关一份;通过法院送达各被告人每人一份,辩护人每人一份;附入检察卷宗一份,
附入检察院内卷一份。
9. 浅谈如何发表公诉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相互辩论。这里的公诉人发表的意见就是公诉意见,也就是过去的公诉词。公诉意见是对起诉书的补充,是对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控诉证据、法律依据、社会危害性及应处刑罚的概括阐述,是公诉人在法庭审理的辩论阶段先行发表的支持检察机关起诉意见的辩论词。俗话说“灯不拨不亮,真理越辩越明”,由于公诉意见包括对案件所涉及证据概述、法理论述、犯罪根源分析、法律宣传等丰富内容,具有较强的社会教育作用,历来被认为是法庭审理的高潮阶段。 一、公诉意见的内容 一般而言,公诉词包含六个方面的内容: 1、阐明公诉人出席法庭的法律依据和在法庭上的职责。 2、对法庭调查的简要概括。作为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的首轮发言,公诉意见应当对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有一个简要概括,对在法庭调查过程经过当庭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示证、质证等环节核实的主要证据加以综合性的归纳、说明,言简意赅,论述证据链条所认定法律事实的唯一性,使合议庭及旁听人员形成一个明确、深刻的认识,为公诉人下一步进行全面分析论证犯罪打下基础。 3、对案件进行理论性分析,论证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这是公诉词的核心部分,也是公诉词质量的高低以及公诉活动能否实现公诉作用的关键。公诉人应针对被告人所涉及的罪名,运用法庭调查核实的证据对被告人的罪行从法律上进行必要的分析论证,使之在逻辑上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阐明其行为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完全符合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所犯罪名的正确性。 4、对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做出法律上的评价。在公诉意见的第四部分应当运用刑罚理论,在进一步阐明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基础上具体分析说明被告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即刑事责任,同时指出应当从轻、减轻、从重等法定量刑情节以及酌定量刑情节。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写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 5、进行适当的法律宣传教育。这是公诉词的选择性部分,公诉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定。案情简单可以少写,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群体性犯罪案件,一般应认真准备该部分内容,如果必要,可以适当分析被告人犯罪的内心起因,进一步增强公诉词的说理性,对被告人进行教育,做到有的放矢,对旁听人员进行法制宣传。 6、最后是结尾,要求审判机关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对本案做出公正判决。亦可以提出量刑请求。 二、公诉意见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谈到庭审的对抗性,我国目前公诉人主导型庭审活动,从纠问式走向对抗式是庭审改革的发展趋势,但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如何增强公诉意见的说服力和感染力,使得法庭上人人都有所触动,颔首认同, 个案唯一性原则。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案情都是不一样的,应当根据案件的种类、性质、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情况等方面的不同写出有针对性的公诉词。对事实详细陈述,对证据环环相扣,对疑点条分缕析,对狡辩抽丝剥茧,运用法学原理,采取“各个击破、痛析谬误”的方式,赢得公诉人在庭审上的主动权。一篇说理性好的公诉词必然要紧密结合案情及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对需要阐明和重点说明的问题,围绕犯罪构成进行剖析论证。这个论证过程与证据结合的很紧密,以至于即使是对于同类型、相同手段的犯罪案件,仍具有不可复制性、不可替代性。同样,感染力好的公诉词也必须与个案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根源等相结合,将关怀具体化到被害人及被告人个体,而不是站在所谓社会的角度泛泛而谈,似乎每一篇公诉词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教育启示方面都雷同。要做到这些,要求公诉词务必将案卷烂熟于心,可以灵活运用证据;调查证据时,关怀涉案个体,真正对个案的发生自己先有所触动;讯问被告时,体察被告人的心里薄弱之处,有的放矢。如以前办理的宋某故意伤害一案,在审查起诉时,我们经研究将性质改变为故意杀人(未遂),这是一起当时在灵宝市传的沸沸扬扬的酒精焚烧“相约自杀”案,被害人伤情重伤,被告人轻伤。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同情被告人,认为不构成犯罪,出庭的难度可想而知。但公诉人清醒地认识到该案的发生是紧紧围绕一个“情”字展开的,被告人宋某用酒精烧人的理由是爱到极致,公诉人针对被告人所谓的爱情进行了剖析:被告人宋戈的爱是极端自私、狭隘、缺乏理智,甚至是疯狂的。被告人宋某醒醒吧,请看一下你表达爱情的方式,当你半夜三更在女孩的房子窗户外等候时将头伸到防盗网里,头卡到里面不能动被女孩的父亲救出来的时候;当你凌晨因等不到女孩就在她家门外喝酒发酒疯放鞭炮的时候,当你的所谓的爱的举动引起她父母越来越多的反感后来坚决反对你们来往的时候,被告人宋某不仅没有清醒,从自身找原因,反而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不能占有,只能毁灭,假意将女孩约来,在住室提出既然不能结合,不如一块死去,取出事先准备好的高浓度酒精,大部分从女孩的脖子以下浇下,少部分洒在自己的肚子上,而后猛然点燃,造成女孩全身烧伤特别严重的后果。试问难道爱一个人就非得让她死吗?事先征得她的同意了吗?世界上那个女孩能接受得了这样的爱,谁又敢爱这样的人?公诉意见发表完毕后,本来一直不认罪的宋某在他的供述中他讲到其实在他的内心深处当他后来发现,女孩在她父母的影响下并没有像自己爱她那么深地爱自己时,就起的杀她、自己也不想活的思想的。公诉人的一番话使在场的人尤其是被告人触动很深,表示认罪伏法,接受改造,重新做人,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他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也没有上诉。针对个案,公诉人重视了公诉意见的教育性。通过深挖犯罪根源,揭示犯罪心理,调动旁听群众痛恨犯罪、维护法律的积极性。既有利于罪犯日后的悔改,又可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达到教育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客观公正性原则。制作公诉词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事实、证据的评价和分析论证应当恰如其分,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发生过程和证据之间的内在联系,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也要实事求是的加以说明,既不能夸大其词,也不能缩小放纵,夸大和缩小都会影响公诉词的质量和效果。特别是有争议的案件,不要因为急于让合议庭采信公诉人的意见而使用过激言词,甚至夸大事实。无论是叙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还是指明其犯罪性质、罪名和罪责,都要求以准确的语言、客观公正的态度加以叙述,求实的反应案件的真实情况和查证的法律事实。引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时,更应该准确无误。通过发表公诉意见使人信服而不是被说服。 重点性原则。制作公诉词时,要注意把握住定性这一主要矛盾,将注意力集中在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上,对可能引起控辩双方争议的证据和理论问题要进行重点准备,要确定主攻方面,要抓住问题实质,切忌面面俱到,否则难免杂乱,松散乏力,反而会削弱公诉词的战斗力,影响公诉的效果。内容上要有情感的激发性,生动感人但不盲目上纲上线。公诉词是公诉人在法庭上声态并作的直观性表达。其表达的内容,不但要有深刻的法理知识,还要有浓厚的情感。诚然,法律是无情的。但打击犯罪是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作为公诉人,在公诉词中,就应站在人民大众的立场上,饱含情感地为人民大众说话,以充满正义的情感去激发群众情绪,引起旁听者的共鸣,从而能收到意想不到的社会效果。公诉词的情感激发作用不仅表现在打动旁听群众,还表现在打动被告人的心。一篇充满法理和情感的公诉词,能使被告人一颗冰冷的心为之融化,能使被告人那对抗固执的情绪转为愧疚,能使一个沉沦的被告人萌生走向新生的向往。公诉词的情感激发性,关键在于使公诉人与诸听众建立起情感联系和互动,达到心理上的沟通和理解。情感共鸣的激发忌讳无限抽象、拔高,脱离基本案情,过分拔高会使得公诉词沦为一般说教,听者只会麻木不仁。 规范性原则。公诉词的语言不仅要具有相当的理论深度,同时要通俗易懂,深入浅出。这不仅是公诉中指控、揭露犯罪和宣传法律的需要,更重要的是要使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到庭的旁听人员明白地了解案件事实真相及借以认定犯罪的法律规定的内涵,最终得出正确的结论和作出公正的判决。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公诉词一定要恰当地运用语言技巧,形象生动地反映出案情的发展变化过程。从某种角度上讲,公诉词是公诉人在法庭上的演讲词,在客观公正和准确真实的基础上恰当地运用语言技巧,不仅能够充分地说明公诉观点,而且还能使到庭人员更容易理解和接受公诉意见。 同一性原则。公诉意见书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对起诉书内容展开全面论证的法律文书,因此公诉意见书在论证犯罪时应已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为基础,为容起诉书的内容,体现对起诉书指控内容的说明和巩固。在开庭审判实践中,有的公诉人在法庭上阐述公诉意见时,出现偏离起诉书的情况,也就是公诉人的发言意见变更了公诉机关起诉书对被告人的指控,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具有时间上临时性和内容上的随意性,这是不可取的,也是不符合性刑诉法规定的。是公诉人代表国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大忌。 辩论性原则。公诉意见是法庭辩论的开局性发言,因此不仅要从支持公诉的角度论证公诉的理由和根据,而且采取换位思考的形式,通过庭前预见、质证预见、认证预见和旁听预见,分析案件及证据上存在的问题,辩护人的关注点、着力点,法庭对证据认证与否的理由和旁听群众案件事实的关注热点,在公诉意见中表明自己的观点,把辩论中可能遇到的问题阐述清楚,为辩论打好基础。 总之,做好公诉意见的陈述,与公诉人本身的素质积累、阅卷的仔细程度、庭前的准备功夫以及庭审驾驭能力等多方面都密不可分,也是一个很难量化的过程。在许多尺度的拿捏上,往往靠经验的积累,某种程度上有点像烹调中餐,用料虽然可以书面化、理论化,但是火候的掌握往往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关键仍在于平时点滴的积累、厚积而薄发。 (作者单位: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