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媒体出版服务管理办法
1.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自媒体问题什么回事
自媒体不需要办理该证。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个人或者机构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是否需要获得许可?
相关负责人: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所谓“自媒体”的个人或者机构,按照现行标准,属于信息内容的创作者或生产者,而纳入许可管理的,主要是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服务单位,即上述信息内容的提供者。
申请方法:
申请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申报材料,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二)单位章程及资本来源性质证明;
(三)网络出版服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资金使用、产品规划、技术条件、设备配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市场分析、风险评估、版权保护措施等;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住址、身份证明文件;
(五)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明和主要从业经历及培训证明;
(六)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七)网站域名注册证明、相关服务器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诺。
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仅提交前款(一)、(六)、(七)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 设立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申请者发放《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一式三份,由申请者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15日内报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十四条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活动的,应于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提出申请。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批准的,换发《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十五条 网络出版服务经批准后,申请者应持批准文件、《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许可登记事项、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办理审批手续,并应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中止网络出版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中止网络出版服务不得超过180日。
2. 欢迎出版为手机及手机什么影响
1.手机出版存在的问题
(1)手机出版产业链结构不平衡。目前,我国的手机出版产业链包括内容服务商、技术和平台服务商、移动运营商、增值服务提供商、设备制造商、终端手机制造厂商以及最终用户等。在这个产业链结构中,我国移动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与中国电信)处于主导地位,在手机出版产业链中是绝对的主角,相对来说,产业链的其他主体则处于一种“陪衬”的地位,特别是内容提供商明显缺位。这种一家独大的模式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手机出版物的内容同质现象严重,势必会破坏产业的生态链,使其无法实现良性发展。再加上缺乏第三方监管导致的行业生态混乱,最终会导致整个产业链的不均衡发展甚至畸形发展。
(2)传统出版行业的观念意识尚须更新。手机出版市场正处于培育期,传统出版行业对手机出版研究和认识不够,即使有些传统出版社尝试与手机出版融合,也不能在短期内形成较高的经济效益。由此,传统出版社多持有观望心理与消极态度。这与数字技术开发商、软件平台提供者、网络服务企业对手机出版的高度热情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传统出版者的迷茫、观望甚至麻木的状态严重影响到手机媒体与传统媒体、传统出版行业的融合,特别是传统出版行业积累了大量内容资源的情况下,作为内容提供商的传统出版者发展数字出版的动力不足,成为手机出版中内容资源稀缺的根源所在。
(3)手机媒体自身的局限性。手机作为承载平台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比如带宽较窄、下载速率慢、手机操作系统不一致、手机屏幕小等问题,特别是在我国中高端手机产品价格仍处于较高状态,能支持二维码扫描与解码功能的手机价格更高,囿于价格因素使得拥有中高端手机产品的消费者并不普遍,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手机视频、手机动漫等内容形式的推广和普及这些因素必将影响手机增值业务的发展。而要改变这种局面,则有赖于手机生产技术的进步、生产商成本的降低,以及消费者消费理念的培养与整体消费能力的提高。
2.手机出版发展的解决措施
(1)内容产品要与手机媒体的传播特性和受众需求相结合。麦克卢汉认为,媒介的发展史也是人的感官能力由“统合”到“分化”再到“统合的过程。手机媒体的发展使人们接收信息的空间“长大”了,其最大优势是信息接收与传送具有快速、便携、交互性强、多媒体性强等特点。而手机媒体受众数量众多,且呈年轻化趋势,对信息需求个性色彩鲜明、受众自主参与性强。因此,手机出版内容要集中体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内容要具有短、平、快等新闻特征。手机媒体的移动性决定了受众通过手机接触信息呈“碎片化”的特点,因此,在内容打造方面要短小精悍。例如,手机报给用户提供的新闻资讯内容多以短讯方式出现,以即时突发的滚动新闻为主。
其次,内容要能够提供个性化的信息服务。从出版理论角度来说,手机用户掌握着信息的选择权,手机出版是面对特定用户需求的分众传播,因此,手机出版物应该提供给手机用户个性化、本地化的内容。例如,诺基亚推出的“行学一族”被定位为中国第一个手机学习平台,就主要是针对职场中的白领群体,满足他们通过手机随时随地进行学习的需求。该平台不仅聚集了外研社、新东方、戴尔英语等丰富的学习资源,还提供了包括专业咨询、职场小贴士和建议指南等服务。
最后,内容产品要塑造互动环境,重视用户体验。手机媒体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传播观念,受众与传播者的角色不再是分离的,手机用户不仅可以订制或下载手机出版物,还可以随时反馈对手机出版物的评价或与在线用户交流阅读感受,甚至可以成为手机内容的“出版者”。因此,内容设计中要搭建起能使手机用户充分参与其中的互动平台,增强用户的主观体验感。
(2)传统出版行业的内容资源与手机出版技术相整合。根据学者保罗菜文森的“补偿性媒体”理论,任何一种后续媒体都是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过去某种媒体或某种先天不足功能的补偿。传统出版行业拥有巨大的内容资源和良好的品牌形象,而手机出版拥有先进的传播方式与广阔的发展前景。因此,二者要在资源细分的基础上实现有效互动,多方整合。一方面,传统出版行业可以将适合手机出版的核心资源进行数字化,由运营商根据终端用户需求提供给手机受众;另一方面,传统出版行业可以借助手机出版数字技术开发自身资源,与手机增值业务结合起来。如“中国手机出版服务平台”就是基于二维码技术的移动多媒体出版平台,能够为读者提供延伸信息服务。
(3)大力提倡手机出版内容的原创性。当今的媒介竞争强调“内容为王”,简单的“载体平移”已无法满足受众的个性需求。要改变手机出版内容中的同质化问题,必须坚持走原创路线。日本在手机出版方面的成功经验就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日本有专门开发手机原创图书的WAP网站。在我国,天涯书屋、空中网等数字内容开发商加大了资金投入力度,大力倡导手机图书的内容原创;中国移动的“梦网书城”与原创文学网站、原创文学写手、服务提供商合作,吸引了强大的客户资源;中国移动连续举办手机文学大赛,数十万的手机用户参与创作,培养了数量众多的“草根”作者。由此可见,原创内容是手机出版内容创新的必由之路。
(4)健全手机出版中的“把关人”制度。库尔特·卢因认为,在群体传播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把关人”,只有符合群体规范或“把关人”价值标准的信息内容才能进人传播渠道。而在手机出版中传播的双向性使得传播的权力泛化,任何人都拥有传播的权力,传播者的权威性被削弱。与此同时,信息传播的自由化使传播的范围具有了无限的广阔性,这就使得手机出版中传统意义上的“把关人”角色被淡化。由于手机出版中缺乏“把关”意识,手机出版物的公信力受到极大损害。为了促进手机出版的良性发展,我们必须要加强对手机出版内容的“把关”。一方面,要提高手机出版编辑的理论业务素养,强化其职业道德意识与社会责任意识,为读者提供导向正确、健康实用的信息服务;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应介入手机出版的内容监管,建立健全法制规范,确保手机出版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哈罗德·伊尼斯曾经说过,一种新媒介的产生将导致一种新文明的产生。媒介技术日益成为社会瞩目的焦点。媒介技术的每一次进步都浸透着人类渴望突破自身交流困境的努力。而每一种新媒介技术的使用和普及,都在其特殊的社会文化背景之中形成了全新的交流构型。纵观出版业的千年历史,我们告别“铅与火”,走过“光与电”,进入“0和1”。如今,手机出版正在将传统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聚集在“内容产业”的旗帜下,逐步走向深度融合。
3.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属于什么法
自媒体不需要办理该证。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个人或者机构开设微博、等逗自媒体地,是否需要获得许可看
相关负责人:开设微博、等所谓逗自媒体地的个人或者机构,按照现行标准,属于信息内容的创作者或生产者,而纳入许可管理的,主要是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服务单位,即上述信息内容的提供者。
申请方法:
申请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申报材料,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二)单位章程及资本来源性质证明;
(三)网络出版服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资金使用、产品规划、技术条件、设备配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市场分析、风险评估、版权保护措施等;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住址、身份证明文件;
(五)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明和主要从业经历及培训证明;
(六)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七)网站域名注册证明、相关服务器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诺。
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仅提交前款(一)、(六)、(七)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 设立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申请者发放《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一式三份,由申请者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15日内报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十四条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活动的,应于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提出申请。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批准的,换发《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十五条 网络出版服务经批准后,申请者应持批准文件、《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许可登记事项、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办理审批手续,并应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中止网络出版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中止网络出版服务不得超过180日。
4. 谁知道《互联网游戏出版管理规定》具体条款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1年12月24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0次署务会和2002年6月27日信息产业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石宗源
信息产业部部长 吴基传
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管理,保障互联网出版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出版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出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互联网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互联网出版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
(三)制定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互联网出版机构实行前置审批;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互联网出版内容实施监管,对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出版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者进行审核,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
(一)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
(二)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机构,是指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第二章 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
互联网出版机构依法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止和破坏。
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除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出版范围;
(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三)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第八条 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应当由主办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九条 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发的《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
(二)机构章程;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
(四)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编辑、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五)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第十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者;不批准的,
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互联网出版业务经批准后,主办者应当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互联网出版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号。
第十三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改变名称、主办者,合并或者分立,应当依据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应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十四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终止互联网出版业务,主办者应当自终止互联网出版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同时,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并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同时,向相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通报。
第十六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重大选题备案的规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不得出版。
第十七条 互联网出版不得载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八 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互联网出版内容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十九条 互联网出版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发现所登载或者发送的作品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登载或者发送,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抄报新闻出版总署。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实行编辑责任制度,必须有专门的编辑人员对出版内容进行审查,保障互联网出版内容的合法性。互联网出版机构的编辑人员应当接受上岗前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记录备份所登载或者发送的作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
供。
第二十三条 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应当标明与所登载或者发送作品相关的著作权记录。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责令停止登载或者发送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撤销批准。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登载或者发送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禁止内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撤销批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依据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5.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内容解读
2016年2月16日,记者就规定修订颁布的背景、过程、修订重点内容等采访了总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
1、出台背景
记者:2002年,原新闻出版总署与原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布过《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多年来业界多次传出这个规定要修订的消息。这次新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负责人:2002年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是原新闻出版总署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出版管理条例》制定的重要规章。《暂行规定》的颁布填补了当时网络出版管理工作缺乏法律依据的空白,为原新闻出版总署在依法履行网络出版监管职责、促进产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暂行规定》至今实施已有十几年,无论是网络出版业的发展还是中央对于网络管理的要求都有一些新情况、新要求,亟待通过修订予以解决。具体而言,有三个方面的背景:
一是网络出版服务业快速发展,亟须加强引导和规范。2002年,《暂行规定》起草颁布时,全国各类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网站总数不足10万,从事网络出版活动的网站数量不多、形式较为单一。近年来,伴随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基础条件显著改善,网络应用日益普及,极大丰富网络信息服务内容,网络出版服务业快速发展。图书、报刊等传统出版物内容普遍实现网络化传播的同时,网络文学、网络学术、网络地图、网络游戏等原创网络出版蓬勃发展,网络出版形式不断增多。网络出版服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未经批准的非法网站和淫秽色情、有害信息等违禁内容,依法监管面临更大挑战,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出版市场秩序,维护国家网络出版领域的文化安全,亟须完善有关法规和规章。
二是中央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对于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相关职责要求,亟须纳入规章之中。近年来,随着网络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中央对于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不断提出更高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网络社会管理,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是国家网络文化内容建设与管理的重要部门之一,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对总局开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的范围、边界等进行了划分和调整。为贯彻中央精神和国务院职责要求,需要修订《暂行规定》。
三是2011年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就总局制定出台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作出明确授权。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修订了《出版管理条例》。新条例第七十三条明确提出“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这一表述,为修订《暂行规定》,制定出台新规定奠定了法律基础、提出了明确要求。
综上,无论是从产业发展实践需要,还是从中央要求、法规授权等方面看,均需修订《暂行规定》。
2、修订过程
记者:新规定的修订过程是怎样的?
负责人:这个规定从最初酝酿修订到出台,已逾十年的时间,可谓十年磨一剑。在《暂行规定》颁布两三年的时候,原新闻出版总署就酝酿开展《暂行规定》的修订工作,但进展确实比较缓慢。一方面,互联网本身发展变化极为迅速,如何依法办网、依法管网,管理部门需要深入细致地研究探索;另一方面,在政府层面,由于机构改革、上位法修订等原因,总局的一些管理职能也在调整变化。
2011年3月,《出版管理条例》修订颁布,进一步明确授权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条例的原则制定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修订工作就显得更为急迫。原新闻出版总署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数易其稿,形成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于2012年12月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方管理部门意见。规定修订工作受到了各界的广泛关注,收到了几万字的修改意见。意见来源除了有关政府管理部门、互联网公司和涉外机构,还有若干律师、网民等个人意见。我们对各界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归纳和研究,按照严格依法、职责有据、有利于规范管理和有序发展的原则,反复研究论证,对许多意见予以吸收采纳。
当然,即便如此,现在出台的规定也并非尽善尽美。比如,就网络出版服务行为的概念如何界定、网络出版许可的条件如何规范、网络出版的编辑责任制如何落实等问题,管理部门、业界、专家、网民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我们认为这是正常的。网络管理是世界性的难题,面对这一新事物,管理部门还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3、主要内容
记者:新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负责人:2002年的《暂行规定》共有5章30条,经修改后,草案共有7章61条。与《暂行规定》相比,草案整体结构做了较大调整,单列了《监督管理》一章,增加了《保障与奖励》一章,其他各章内容也均做了较大幅度补充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厘清网络出版服务等概念表述,明确管理职责。网络管理涉及国务院多个部门的职责,新规定修订主要以《出版管理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为上位法依据,严格按照国务院“三定”规定的授权进行概念表述和职责界定,避免职责交叉。新规定将“互联网出版”改为“网络出版服务”,与相关法规、规章的表述方式相一致,也体现了网络出版产业的实际状况要求,即其产品是以无形化服务形式出现的。同时,增加了“网络出版物”定义,采取概括加列举的定义方式,规定“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并从四个角度对网络出版物进行了列举式描述,将原创出版、集成出版、已出版作品的传播等不同形式都纳入其中。
二是科学设定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的准入条件,规范与鼓励并重。传统出版单位编辑审核能力强,为体现国家鼓励传统出版单位加快与新媒体融合发展的政策,规定其从事网络出版业务仅需较少条件;其他单位进入网络出版服务领域则需更为严格的资质条件,如应达到8名以上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
在外资政策方面,由于网络出版属于出版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规定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同时,明确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外资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三是细化了网络出版服务的管理要求,增强可操作性。强调按照“谁登载、谁负责”“网上、网下相一致”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内容审核责任。此外,要求网络相关服务提供者在为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服务时,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防止为未取得相关许可的非法网站提供相关服务。针对某些取得网络出版许可的公司以合作为名,在他人运营的网络出版平台上“一证多用”的情形,进一步严格许可证管理,规定“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允许其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其名义提供网络出版服务”,属于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行为。
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新规定新增了《监督管理》一章,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做了细化规定,对年度核验的实施机关、年度核验的要求、程序、报送材料、结果的公开等事项做了具体规定。同时,新规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现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重新梳理、充实了法律责任条款,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总之,通过颁布《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在规范服务行为、加强内容监管的基础上,促进网络出版产业发展。
6. 手机出版的手机出版的定义
手机出版为传统数字出版转向智能数字出版的一个重要标杆,也是传统数字内出版通过移动网络、容智能移动设备的普及为基础,结合互联网技术、计算机技术、流媒体、云存储等先进的科学技术,整理、优化、加工原有版权内容的一种出版形式,为用户主要呈现的方式为手机app(软件应用)。
它更加强调内容的移动化、数字化、生产模式、运营管理和运作流程的数字化、传播载体的数字化和阅读消费、学习形态的数字化。手机出版在得到了迅猛发展,传统出版社、传统数字出版、传统辞书行业,转型发展的重要机遇。转型代表企业有,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与上海词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他们合作开发了外研社·现代英汉汉英词典手机词典、现代韩中中韩词典手机词典。